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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与“非遗”保护融合适度性研究

2021-10-12张雪

锦绣·下旬刊 2021年11期
关键词:二者非遗文化遗产

摘要:“乡村振兴战略”是“十四五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乡村旅游作为乡村振兴下产业振兴的新类型,其不仅有效地拓宽了乡村振兴的路径,更是新资源观的一种重要体现。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作为一个民族乃至是一个国家长久以来精神文化的积攒和沉淀,反映了当时当地的风土人情,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因而从某种程度上讲,乡村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共同主体,所以如何在开发乡村旅游的同时又能实现对“非遗”进行保护,使得二者适度融合,这不论是对乡村旅游还是对“非遗”保护来说都具有极大地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因而,本文在阐述了“非遗”价值意义的基础上,分析了乡村旅游与“非遗”保护二者融合的相关原因,并对二者的融合适度性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对后续乡村旅游和“非遗”保护协同性发展提供一定帮助和参考。

关键字:乡村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合

一、“非遗”的价值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某个时期社会群体在日常生产活动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特有文化,并随着时间推移演变成为一种固有的精神形态而被长期保留下来,比如建筑样式、思想知识、风俗习惯、衣着配饰等等,具有一定的延续性,但其也并非一层不变的,因为这些东西是社会协调和稳固发展的重要纽带,是人们社会生活的精神寄托,且某些“非遗”具有一定的娱乐性,因而会随着人们思想觉悟、内心情感的变化而不断改变,所以“非遗”在一定程度上又表现出了动态性。但不论是哪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其都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都是一个民族或者一个国家长久以来的精神记忆,因而对人们生活经验、思想价值观的形成具有极大的引导作用,如果缺少这些东西,人们的精神世界将会非常空乏,人与人之间也会缺少共同事物的连接,致使社会凝聚力大大削弱,进而影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而没有文化传承和延续的社会是非常可怕的,也是难以想象的。所以,“非遗”不仅是一种精神意识,更是一种血脉和灵魂。

二、乡村旅游与“非遗”保护二者融合原因分析

乡村旅游是振兴乡村、发展乡村的新方式,而“非遗”保护是传承文化、弘扬文化的最优解,二者看似南辕北辙,但往深了看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第一,存在共同的开发区域和开发主体。乡村旅游的开发区域必然是在乡村,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而乡村是人们长久以来的生存之地,“非遗”文化也是人们创造出来的,所以其中也不乏有大量的存在于乡野之地,因而就开发区域讲,二者存在交叉的地方,并且不论是乡村旅游开发还是“非遗”保护,其主体都是人类,因而将乡村旅游与“非遗”保护融合不论是从哪个角度出发,都是人类得益,所以将二者融合使得乡村旅游和“非遗”保护都具有了极大的可行性和更多的可能性;第二,乡村旅游想要发展就必须要打造其特色和亮点。现有的乡村旅游大多是通过当地产业进行打造,比如花卉、采摘等等,但这种大众的方式过于普遍,难以形成竞争力,而“非遗”其本身就是一种文化形式,且是长久以来积存的文化精粹,因而其的加入瞬间提升了乡村旅游的经济性和社会价值,无疑是一种活招牌,所以对于乡村旅游来讲,也有了更好的开发空间;第三,为“非遗”传承和保护找到了突破口。一直以来,“非遗”保护难以实施其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缺少文化的了解和认同,因为许多“非遗”产物都是被博物馆这类地方束之高阁,使之不接地气,而文化只有在民间流传才具有其价值意义,也更能提升其影响力,因而将“非遗”与乡村旅游进行捆绑,也是对非物质文化的一种输出和传颂,也更能增加人民对其了解和认识,特别是现在的青少年由于受到多种文化交织,使得其对“非遗”不甚了解甚至是认识不清,也就导致了其对传统文化缺少认可和传承热情,也就出现了“非遗”传承后继无人的情况,使得“非遗”保护受到严重影响,所以将“非遗”保护与乡村旅游相融合具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

三、乡村旅游与“非遗”保护融合适度性路径

虽然乡村旅游与“非遗”保护融合具有极其重大的价值和意义,但与此同时也要考虑融合的适度性,因为就二者的地位上讲,“非遗”不仅是一种文化更是一个国家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因此在二者融合的过程中,必须要将“非遗”保护放在首要位置,通过其具体情况来实际规划和衡量乡村旅游开发。所以,首先就是要在保护“非遗”的前提下适度进行乡村旅游开发。换句话说,乡村旅游需要在保持“非遗”原始面目情况下进行融合,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于旅游开发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噱头,具有很强的商业性,但由于当前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且“非遗”保护涉及多方面知识产权,而又由于我国地大物博、文化多元,且具有五千多年历史,因此就文化种类和内容形式上复杂众多,所以在法律保障方面众口难调,也致使在立法保护方面略有欠缺,也因此出现了一些误导性或者虚假性宣传,致使“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比如有些不良商家钻法律的漏洞,打着“非遗”的旗号从中牟利,嚴重影响了“非遗”的性质和口碑,所以乡村旅游需要在保护文化原真的情况下适度开发;其次,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非遗”传承活化。因为将“非遗”保护与乡村旅游进行融合,虽然二者存在一些共性,但更重要的是这是“非遗”传播的一种极好方式,因而在与乡村旅游融合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非遗”保护和传承的活化,比如对于歌舞类或手工类“非遗”可以增加一些体验场景,这样一来一方面增强了娱乐性和休闲性,让人们对此次乡村旅游印象深刻,有助于乡村旅游的更好开展;另一方面也赋予了人们极好的体验感,吸引了人们的好奇心和关注度,有助于“非遗”的传播和保存,也更好地体现了“非遗”的价值和经济性;最后,要以人为本,强调人的参与。众说周知,不论是乡村旅游还是“非遗”保护,人都是主体,因而开发和保护的核心都是人类,且其中涉及到利益的问题,所以在融合的过程中一定要全民参与,将“非遗”保护和旅游开发融合适度性的核心理念对人们进行灌输,只有这样才能引导人们正确看待保护和开发的关系,才能有助于决策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才能更好的规避“非遗”被破坏的风险,才能保证乡村旅游与“非遗”保护长足发展。

结语

乡村旅游作为乡村振兴的新路径,“非遗”的加入无疑为其增加了特色和闪光点,而其的开发又在一定程度上为“非遗”的传承和输出找到了突破口,但与此同时,也让“非遗”保护受到了相当的威胁和挑战,因而如何处理好乡村旅游开发和“非遗”保护的关系,使之形成双赢的局面,是当前非常值得研究和深入的课题。

参考文献:

[1]匡卉,郑欣.乡村文化建设中的非遗战略及其传播现象[J].中国农村观察,2021(01):40-50.

[2]索玮聪.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乡村旅游的融合动力机制及路径研究[J].旅游纵览(下半月),2019(20):156-158.

作者简介:张雪(1987-11)女,民族:汉,籍贯:山东省枣庄市,当前职务:公共服务兼非遗保护中心股长,当前职称:馆员,学历:本科,研究方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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