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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

2021-10-12金娅莉

锦绣·下旬刊 2021年11期

摘要:民事诉讼中证据失权制度在诉讼过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证据失权制度不仅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而且能够落实平等原则,给予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保护。但当今社会由于普法力度不够、律师代理制度残缺,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将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为视角,探究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方法。

关键词:证据失权制度;民事诉讼法完善;民诉证据失权制度

民事诉讼中证据失权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起着重要作用,证据失权制度作为当事人举证的重要制度支撑,同时将会对整个诉讼过程产生极大影响。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时间既可以对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做出限制,缩减在庭时间,提高审判效率;但同时也对司法机关判决产生限制,也很有可能因为证据问题引起不公正的判断。本文从民诉相关定义法司法解释入手,探究如何解决这一矛盾。

一、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失权制度相关定义

(一)证据失权制度的定义

民事民事诉讼中证据失权制度是指当事人失去举证的权利,即丧失列举证据,提出证据的能力。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根据其定义也被称为证据失效制度,具体是指当事人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举证这一事项,继而丧失再次举证的权利。

(二)举证责任制度的定义

举证责任制度的另一称呼是举证制度,这一制度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被指导于合理履行举证责任的制度,即在这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规章制度[1]。举证制度作为法律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院对案件和审理的裁判中起着重要作用。

(三)证据失权制度和举证责任制度的关联

舉证责任制度有许多重要组成部分,证据失权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在举证责任制度的范围中,证据失权制度的相关内容覆盖举证期限和未及时举证后果两个方面。期限即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后果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此期间不提供、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即需要承担失去举证权利的权利后果。

二、民诉法新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新规定解读

(一)举证期限可由当事人协商,法院准许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2]。同时还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3]。

可以看出,新司法解释在举证期限上充分考虑到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灵活的选择空间,而不需要死板地遵循法律条文的要求。此解释可以看出,司法部门充分考虑到了当事人的情况,有力地缓解了因为法律代理人制度不完善,当事人自身司法知识不足的漏洞等问题带来的当事人法律权利无法有效行使的麻烦。

此项解释落实了民事诉讼法核心原则之平等原则。详明的规定有效防止了证据突袭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给予了极大保护。

(二)严格要求当事人,避免重大过失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对证据的不当提供情况进行了列举和解释,包括当事人因为故意或者其本身的重大过失,导致没能及时提供的证据,在后续提供后,法院并不会给予采纳。与之相对应的是,如果并不是故意或者并不是因为其自身的重大过失,法院是会给予采纳的,虽然在采纳时,法院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合理的训诫。当然,在实际研究时,需要对应,相应的法律原文。

可以看出,此条司法解释强调了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性,本质上与提出证据失权制度和举证责任制度的目标相似。首先是为了规范诉讼过程,其次就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同时避免重大裁判失误。

最重要的是,在当今法治社会,此条司法解释再次强调了司法权威,更加保障了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失权制度的漏洞和完善方法

(一)民诉中证据失权制度现存漏洞与问题

1.不够灵活,过于严苛的证据失权制度并不能有利于司法机关进行客观、真实的案件裁判,很容易走向极端,无法实现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

2.不完整的律师代理诉讼制度以及公民法律意识不够到位,导致对于证据、举证失效的不重视、不了解等问题尖锐。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对法律制度的不理解乃至失望,减损民众对法律的信赖度。

(二)对于现存问题的完善方法

1.做好事先心理等预备。当事人准备诉讼之前,首先需要其自身对相关举证规定有一定了解,司法机关可以为其释明。但当事人不可过分依赖公检法机关,有能力者最好请律师代理,如若情况有限,最好申请法律援助,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2.国家司法机关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根据法律现实实施情况及时对法律进行调整,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倾听各地方司法机关声音,从实践工作中汲取修改经验。

结束语:

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证据失权制度十分重要,除了国家应当完善其配套措施之外,更应加大普法力度,让更多有需求的公民在诉讼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完善证据失权制度,不仅是完善民事诉讼过程的重要步骤,也是推进法治社会进步的重要方法。

参考文献:

[1]王少敏,王红.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探析[J].齐鲁师范学院学报,2020,35(01):96-101+150.

[2]杨晓雪.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实证研究[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

[3]杨春兰.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小学语文班主任德育工作有效性[J].新课程(上),2018(10):226.

作者简介:金娅莉,1992年4月15日,女,汉族,浙江台州,上海九泽(杭州)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