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货船双壳结构的相关要求和海事管理建议
2021-10-09陈海东何文彬
陈海东 何文彬
【摘 要】 为实现液货船双壳化要求,总结近十年来国际公约、国内船检技术规则关于油船、化学品液货船雙壳结构的相关要求,提出单壳油船、化学品船淘汰流程,并对内河液货船的船壳结构与证书标识情况进行调研,提出规范船舶双壳结构信息标识和发布单壳结构船名单等建议。
【关键词】 双壳油船;单壳油船;液货船;海事管理
双壳船比单壳船具有更好的安全性,更有助于在船舶发生意外时防止货物外泄污染水域,因而双壳船体标准逐渐被IMO所采纳,成为国际强制性标准。1992年,IMO修订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MARPOL公约》)附则I提出载质量为 t及以上油船双壳船体结构要求并制订单壳油船淘汰计划,并于2001年、2003年、2004年修订,使得2005―2010年期间的单壳油船强制淘汰进程加速。[1]
近十年来,我国在积极履约实施国际单壳油船淘汰计划的基础上,出台老旧船淘汰、船型标准化、船检技术规则修订等措施,主动推进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单壳油船淘汰工作。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和《“十二五”期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对单壳化学品船、载质量为600 t以上单壳油船进行淘汰。2020年,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内河水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管控的通告》,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禁止所有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在江苏内河水域(包括长江)航行、停泊。
1 双壳结构的技术要求
油船双壳结构的技术要求由《MARPOL公约》附则I提出,国内船检法规相继跟进;化学品船双壳结构的技术要求,则由《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IBC规则》)及国内船检法规规定。
1.1 油 船
《MARPOL公约》附则Ⅰ第19条对1996年7月6日或以后交船的油船的双壳体和双层底的要求如下:载质量为 t及以上的油船应是双壳体,边舱双边间距应不小于0.5 + 载质量(D)/ 或2 m(取小者),但至少为1 m,底舱双底间距应不小于船宽(B) / 15或2 m(取小者),但至少为1 m;载质量为600 t及以上但小于 t的油船要求为双层底,底舱双底间距应不小于B / 15 m,但至少为0.76 m;货油舱应按照每舱容积不超过700 m3进行布置,除非边舱双边间距不小于0.4 + 2.4 D / ,但至少为0.76 m。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5篇对《MARPOL公约》内容进行了引用,并进一步提出:在2010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载质量为600 t及以上但小于 t的油船,应设置双层底高度不小于B / 15 m(至少0.76 m)的双层底舱,以及双边间距不小于0.4 + 2.4 D / (至少0.76 m)的边舱,即要求双壳体。该标准高于《MARPOL公约》。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5篇第2条规定:航行于长江的油船(含油驳)以及航行于其他水域的载质量600 t以上的油船(含油驳),其货油舱区域应采用双壳结构型式。《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第1篇第6章规定,油船双壳结构货油舱的内底板、内舷板距船体外板的距离应不小于0.76 m。
1.2 化学品船
根据《IBC规则》,化学品船分为1型、2型和3型。危险性最高的货物须由1型化学品船运输;2型化学品船和3型化学品船运输的货物危险性依次递减。关于液货舱位置要求:(1)1型化学品船舶,距舷侧外板应不小于B/5或11.5 m(取小者),距中心线处的船底外板型线应不小于B / 15或6 m(取小者),但其任何部位距船体外板都应不小于760 mm;(2)2型化学品船舶,距中心线的船底外板型线应不小于B / 15或6 m(取小者),但其任何部位距船体外板都应不小于760 mm;(3)对3型化学品船舶液货舱位置不作要求。《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规定,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条件的检验应符合国际航行船舶的相关规定,即应符合《IBC规则》。
《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9)》关于液货舱位置的要求:(1)1型化学品船舶,距舷侧外板应不小于0.1 B或1 m(取小者),距中心线处的船底外板型线应不小于B / 15或0.76 m(取小者),但其任何部位距船体外板都应不小于0.76 m;(2)2型化学品船舶,任何部位距船体外板都应不小于760 mm;(3)对3型化学品船舶液货舱位置不作要求。
《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关于液货舱位置的要求:(1)对1型化学品船和2型化学品船的规定,与2009年的规则相同;(2) 3型化学品船的任何部位距船体外板都应不小于760 mm,但对于500总吨及以下且采用独立式液货舱的船舶可适当放宽要求,船体(含构件)与液货舱任何部位之间的距离都应不小于0.38 m,液货舱任何部位距船体外板都应不小于0.45 m。
可以看出,内河化学品船与海上化学品船的船型标准是不同的,不同年份的技术规则对应的船型标准也可能不同。在双壳结构要求方面,1型化学品船和2型化学品船的内河标准低于海上标准,2018年的规则对内河3型化学品船标准有所提高。
此外,化学品船的舱型也与船壳结构有关,按液货舱与船体的连接情况分为独立液货船(1)和整体液货舱(2),按液货舱设计压力的大小分为重力液货船(G)和压力液货舱(P)。独立液货舱指的是不与船体结构相连接或不是船体结构的组成部分的货物围护容器,即不以船舶外板直接作为货舱舱壁。《IBC规则》第21章确定化学品的运输标准时,对于运输毒性和燃烧爆炸危险性较大的化学品船要求采用1G舱型,不必达到1G舱型标准的则采用2G舱型。
2 单壳船与双壳船的定义
2.1 单壳油船与双壳油船
根据《关于执行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的防污染双壳结构定义,双壳油船即为满足船检法规对货油舱区双层底舱和边舱的有关要求的油船。对于新建或改建油船:载质量为 t及以上的海上油船,双壳体要求与《MARPOL公约》一致;载质量为600 t及以上但小于 t的海上油船,双壳体要求与《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一致,标准高于《MARPOL公约》相关要求;载质量为600 t及以上内河油船,双壳结构的要求为双壳间距不小于760 mm,与《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一致。
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单壳油船被定义为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关于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单壳油船描述为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包括单舷单底、双舷单底、单舷双底)的油船。
2.2 单壳化学品船与双壳化学品船
《关于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单壳化学品船描述为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包括单舷单底、双舷单底、单舷双底)的化学品船(采用2G舱型的3型化学品船除外);双壳化学品船,即不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的化学品船。
根据化学品船的船型与舱型定义,对单双壳情况判断如下:
(1)如是1型船或2型船,则双壳间距至少为760 mm,是标准的双壳结构;
(2)如是3型船,则需查看适装证书上标示的检验规范,如是《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则是双壳体;
(3)如不能查到船型信息,或是不能判断为双壳的3型船,但是能从检验证书查到“双壳”的标示,或是双层底位置与防撞边舱位置均有肋位填写或文字说明的,也可判断是双壳体;
(4)如仍不能判断是双壳体,但舱型是1G舱型,则也可判断为非应淘汰的内河单壳化学品船;
(5)若上述条件均不满足,则只能通过实地勘查和查阅船壳图纸进行判断。
3 我国单壳油船、化学品船淘汰进程
3.1 载质量5 000 t及以上的单壳油船按《MARPOL公约》时間表淘汰
2005年,原交通部海事局发文接受《MARPOL公约》关于单壳油船的淘汰计划,按照时间表淘汰中国籍单壳油船,拒绝外国籍单壳油船入港,同时对我国接受有关豁免条款的情况进行规定。2005―2010年,载质量为 t以上的单壳油船相继淘汰出市场,部分豁免船舶延至2015年淘汰。
3.2 载质量600 t及以上、载质量 t以下的单壳油船提前淘汰,部分单壳化学品船禁航
2009年,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新造载质量为600 t及以上国内航行油船应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载质量为600 t及以上但小于 t且载运重质货油的、从事沿海航行的应在2015年建造日期周年日或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以较早者为准进行淘汰,但是满足双层底或双边舱要求、或设有双壳体但不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的,可以延期至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从事内河航行的,应在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前进行淘汰。
2010年,部海事局《关于执行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2010年底前船检机构应对载质量600 t及以上现有油船(驳)进行附加检验,并在《船舶防止油污证书》记事栏签注本船是否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应在限定时间内满足要求,以及仅满足双层底或双边舱,或是双壳体但尺度不符合要求等内容。
2013年,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与18省市联合发布的《“十二五”期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现行规范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以及单壳化学品船、载质量600 t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航行;对符合条件的单壳化学品船和载质量600 t以上的单壳油船,在其按规定进行拆解或改造后给予政府补贴。
2015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的《关于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禁止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包括单舷单底、双舷单底、单舷双底)的化学品船(采用2G舱型的3型化学品船除外)、油船(载质量600 t以下的油船除外)进入“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航行。
3.3 江苏水域载质量600 t以下油船禁航、单壳 化学品船禁航
2020年4月,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与江苏海事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内河水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管控的通告》要求,自2020年10月1日起,禁止所有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在江苏内河水域(包括长江)航行、停泊。
2020年9月,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江苏省淘汰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工作实施方案》和《江苏省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自2020年10月1日起,禁止所有以船舶外板直接作为货舱舱壁的化学品船(含装载卤水的船舶)和油船(含装载食用油的船舶)在江苏内河水域航行、停泊;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完成本省籍单壳船淘汰拆解工作,并对淘汰船舶清单统计、拆解船厂公示、淘汰补贴措施、序时进度安排及职能部门分工等事项予以明确。
4 关于植物油运输船的相关要求
4.1 植物油的归类
植物油是由不饱与脂肪酸和甘油化合而成的化合物,就水上运输货物而言包括从植物种子、坚果、果核或果实中得到的非石油油脂,以及猪油、鱼油、牛羊油等动物油脂。植物油由于其“持续性漂浮物质(Fp)”特性,而被《MARPOL公约》归类为Y类污染物质,并进而被纳入《IBC规则》第17章物质,应采用散装化学品船进行载运;而此前《IBC规则》将植物油列入第18章D类污染物质,可采用普通液货船散装运输,并多以油船为主进行运输。就内河运输而言,2010年初生效的《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9)》首次将植物油列入Y类污染物质。
4.2 植物油运输技术要求
根据《IBC规则》第21章船型确定标准,植物油由于其“持续性漂浮物质(Fp)”特性,应至少由2型船进行运输,因其毒性和燃烧爆炸危险性低采用2G舱型即可。《MARPOL公约》附则Ⅱ则提出多数植物油可免除须由2型船运输的要求,但必须满足3型船除货舱位置要求外的所有要求,货舱位置应位于边舱保护距离不小于0.76 m,底部保护距离不小于 B /15或2 m、最小距离为1 m;此项不适用于船宽30 m以下的船舶。
以植物油运输船液货舱位置的要求与2型化学品船和双壳油船是一致的,即不小于0.76 m的间距要求,舱型均为整体式重力液货舱;其液货舱透气型式、测量方式、面向货物区域的防火结构等相关要求也与2型化学品船和双壳油船完全一致。在固定灭火系统灭火介质方面,植物油船可以选择油船所用的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在安全和防污染技术要求方面,内河散装载运植物油船与双壳油船基本一致。[2]
4.3 长江沿线植物油运输政策要求
2016年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沿线运输植物油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对2010年3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的油船、普通液货船,允许继续从事植物油运输,2010年3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的油船、液货船应满足双底双壳结构的油船技术要求,其中载质量为600 t以下的至少满足单壳油船的技术要求,方可允许从事植物油运输。
2017年的《长航局关于加强长江水系省际植物油船运输管理的通知》要求,植物油运输经营人应取得“普通货船运输(可从事植物油船运输)”经营许可证,植物油运输船应取得“普通货船运输(可从事植物油船运输)”营运运输证。
2017年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长江沿线部分运输植物油船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允许装运植物油的干货船、一般干货船、散装船、甲板货船、半舱货船、甲板货驳等类型的现有船舶,暂允许继续使用至2018年6月30日。
2018年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沿线运输植物油船舶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延长允许装运植物油的干货船等的营运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
新建或改建运输植物油船舶应满足《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學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相关要求。
5 内河液货船船体结构情况调研
2020年9月份,笔者对43艘内河液货船进行了调研,收集信息包括船舶类型、参考载货量、结构型式、船型舱型、双层底位置、防撞边舱位置等。
调研油船16艘,其中载质量为400 t以下单壳油船4艘(包括1艘植物油运输船),双壳油船12艘(包括4艘植物油运输船)。大多数油船(包括植物油运输船)在“结构型式”栏明确标示“双壳”,少数在防止油污证书备注“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大多数双壳油船标示了“双层底位置”和“防撞边舱位置”,因而对油船是否满足双壳要求可以结合检验簿“结构型式”“双层底位置”“防撞边舱位置”及防止油污证书备注栏信息进行判断。
调研化学品液货船20艘,其中明确标示2型船的8艘、未标示2型船但标示双壳的2艘、未标示2型船或双壳但标示双层底位置与防撞边舱位置的2艘、标示1G舱型的4艘,另有4艘无明确标示但实地调研了解到设有双边舱和双底舱,需进一步查阅资料核实。
调研运输盐水的液货船3艘,实地调研了解到均设有双边舱和双底舱,但证书没有标识、现场难以观察底舱、船上不能提供船壳图纸,是否为单壳船需进一步查阅资料核实。
调研运输植物油的兼用船4艘,其中2艘已改建,船舶类型改为化学品液货船,检验簿标示了双层底位置和防撞边舱位置;2艘未改建,属单壳船。
6 海事管理建议
(1)加强政策学习和宣导。单壳船的淘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海事管理人员应当加强日常的培训学习和资料收集,准确掌握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在不同范畴下的差别定义和标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点,加强政策宣导,确保按时合规开展相关工作。
(2)发布单壳船名单。船舶检验证书对单壳船尤其是单壳化学品船、单壳液货船并未予以明确标示,加之船舶的船壳图纸难以获得,使得海事管理人员难以通过现场勘查进行判断。为有效推进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的淘汰工作,建议尽快发布江苏本省与外省的单壳船名单。
(3)规范船舶信息标识。调研发现,油船证书关于双壳结构的标识不统一,载质量为600 t及以上油船在《船舶防止油污证书》记事栏签注本船是否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未得到有效落实;化学品船关于船型信息的标识不一致,没有固定的位置标示船型信息,有些化学品船查不到船型信息。建议所有船舶在证书上标明双层底位置和防撞边舱位置,标明双层边与双层底的最小尺度数据;化学品船明确标示船型信息。
(4)审慎出台政策。在单壳化学品船、单壳植物油运输船的淘汰进程中,政策不明确、不及时、实施时被动延期或降低标准,政策效果大打折扣,积极主动实施者利益相对受损,导致更多船舶所有人持观望和投机心态。建议在政策出台前加强调研,既要引导推动船舶技术水平提升也要根据实际确保政策的可行性。政策要有序推进,尽可能地提前公布详细方案和配套措施,政策执行要坚决,要做到令行禁止,提升船舶实施政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5)推动高标准双壳结构。从国际公约和国内船检法规的修订情况来看,化学品船及油船的双壳技术要求是一个动态变化、不断演进的过程,同时目前内河对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实行有区域性限制、双壳标准较低的不完全淘汰政策,建议加强调研,适时出台政策,满足高标准的液货船双壳化要求。
参考文献:
[1] 陈海东,黄晓颖,薛建军. 单壳油船淘汰计划与海事管理建议[J].水运管理,2008(7):26-28.
[2] 田宇忠,官文锋,甘少炜. 采用双壳油船载运植物油的可行性分析[J]. 船海工程,2018(1):4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