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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330万元房产为何男方仅得1%

2021-10-09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1年9期
关键词:阿强出资小丽

小丽和阿强在结婚三年后因感情问题离婚,两人之间没有家暴、没有出轨,阿强也没有个人债务,就是和平离婚。可双方在离婚分割市值330万元的共同房产时,男方最终只分到了2.8万余元。这是为何?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

夫妻离婚分割330万元房产

2017年,小丽和阿强从热恋走入婚姻殿堂。小丽是个上海本地的独生女,家境较好,而阿强家在小县城,父母收入低,无力为小两口购房。小丽的父母在小两口婚后拿出首付100余万元,购买价值为170余万元的一套住房让他们小夫妻居住。就在随后的家庭生活中,两人感情渐渐出了状况,总为一些鸡毛蒜皮的琐事争吵。很快忍受不了的阿强搬离了这套房屋,两人自此分居生活。2020年,小丽以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一审法院多次协调无效,两人复合无望,坚持要求离婚。夫妻分居两年后,法院支持了小丽的离婚诉求。

然而小丽和阿强在财产分割时却产生了争议:两人名下有一婚后购置的房产,当时购买价值为170余万元,其中首付100余万元由小丽的父母出资,剩下70余万元则由小丽和阿强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办理房屋登记时,产权登记在了小丽和阿强名下,且做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之后夫妻二人按期共同偿还房屋贷款。婚后三年,这套房产一直在涨价,现在市值330万元,他们婚后共同偿还20余万元贷款,剩余贷款金额50余万元。当年,虽然在两人产权登记时是夫妻共有,但是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其中小丽占99%的份额,阿强占1%的份额。由于房子的首付100余万元为小丽母亲出资,阿强觉得在这方面也没有太多的话语权,所以对当时自己仅占1%的份额也没有说什么。

法院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系原、被告婚后购买,产权登记为共有,故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在申请房地产登记时,将产权登记为原、被告按份共有,系当时双方基于首付款由原告父母全额出资情况下协商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在房屋分割时予以充分考虑。这套房屋的房款由100余万元首付款和70余万元贷款组成,每个月的贷款按期由两个人共同还款,但是阿强仅分割房屋1%,阿强与其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有失公允,只能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基础参考,结合考虑原、被告各自对房屋贡献、照顾女方原则等因素,确定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在房屋市值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酌情确定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50万元,判令这套房屋归小丽所有。就是说70余万元贷款是由小丽和阿强共同偿还的,因此必须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小丽先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后,还需支付给男方利息2.8万元。

小丽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既然当时购房时已将房屋产权登记为夫妻二人按份共有,那么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的份额约定就已经成立,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依约定按份处置。这份约定已经在房产证里面做了登记,是合法有效的,按约分割不应认定为有失公允。阿强则表示,当时两人按份共有是以婚姻关系维系为前提的,他认为只要是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谁占多少份额只是象征性意义,而且房屋的贷款也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他写自己1%的份额只是为了安抚小丽的父母,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他认为只要是婚后的夫妻财产就应该平等享有份额,不动产登记簿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故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经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法院认为,这套房屋是小丽和阿强婚后购买的,且作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在产权登记时,二人明确对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达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协议。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不单单以房产产权证登记为准,而是以夫妻双方是否对产权有书面协议约定为准。比如说有的房产证上仅仅登记为一方所有,但是房产是婚后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需要均分。但是双方如果已经有书面约定明确该房屋的产权比例归谁所有的,就要按照该夫妻约定来处理,而不是均分。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房产是按照房产证约定的份额来分配。上述房产登记中的份额比例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按照此项约定执行。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才属公允。因此,对这套房屋的分割,不应当违背二人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应当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小丽和阿强离婚,房屋归小丽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改判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剩余贷款由小丽归还。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副庭长、本案主审法官王列宾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用协议的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些财产确定为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的制度。约定一经生效,夫妻双方即应按约定的内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夫妻约定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协商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個人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并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本案中的小丽和阿强实行的婚内财产约定被法院认可,那么夫妻财产约定怎样才有效?

(1)夫妻财产协议的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且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夫妻财产协议订立的目的和内容既然是分配和处分夫妻财产,那么,其主体就必须是有权支配该财产的人,任何其他人均不得越俎代庖,否则将有可能导致第三人对夫妻财产的侵害。订约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一方在进行约定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该约定无效。

(2)约定必须完全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能采取欺骗、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制对方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应当如实地反映当事人真实的目的和意图。意思表示真实是夫妻财产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3)约定的内容必须完全合法,不得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得借财产约定损害对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借财产约定逃避债务和排除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无效。例如不得利用夫妻约定来逃避纳税的义务,或者非法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履行,或者非法转移赃款赃物逃避刑罚的制裁等。

(4)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双方的口头约定一般属于无效,且无法证明。

本案中双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时按份共有,符合以上四条内容。因此这项约定合法有效,故法院依据民事主体应遵循自愿原则的民法基本原则,二审判决按产权登记比例即:小丽占99%的份额,阿强占1%的份额来分割房屋,判决房屋归小丽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改判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剩余贷款由小丽归还。

【相关链接】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房屋按份共有是指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各自的占有份额,分别对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这个份额并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划分为若干份,各自拥有单独部分的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房屋整体按照份额享有权利和义务。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房屋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一般基于一定的关系而产生。如:夫妻、家庭等。各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的权利是平等的,每个共有人都不能排斥其他共有人使用权利。共同共有中,共有房屋是不分份额的,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进行划分。

那么根据《民法典》中的婚姻法新规,哪几类房产夫妻离婚不能平分呢?

一、未登记的房产份额赠与,赠与前可以撤回。结婚男女通常可能涉及一个问题:“你家房本写不写我的名字”“写,房本下来写我们两个”,这个时候,正式一点的可能还会出一份书面协议,表明自愿赠与房产份额,承诺加名。但是这个时候,仍然只是赠与协议的效力,而在实际过户之前,赠与协议是可撤销的。也就是说,只要还未登记,该房屋仍然是产权人婚前个人财产。

二、一方父母出资只登记子女名字,房产为子女个人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中的婚姻法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双方父母出资只登记一方子女名字,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婚前一方付款买房,只登記另一方名字,区分具体情况。有出资证据的情况,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才以对方名义购房的,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五、婚前一方首付买房婚后一起还贷,区分具体情况。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离婚这两类房子可以平分

1.男女双方在婚后购买的房子都有出资证明的,对于这类房子可以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分。

2.婚内购买的二手无房产证的房屋,因为房子的所有权未过户依然属于出售人。在离婚的时候这种房子是不能进行分割的,但是购买这种房子的钱如果属于共同财产,那就可以按当初所购买的价格进行财产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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