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经验、问题与启示
2021-10-09陈奕毅东莞市电子计算中心东莞市科技发展研究中心
■文/陈奕毅 东莞市电子计算中心(东莞市科技发展研究中心)
东莞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起步早、力度大、模式多,是国内较早开始成规模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城市。经过十多年的实践与发展,东莞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历了起步、探索、跨越、迷茫、再出发等全周期过程,具有典型代表意义。深入研究总结东莞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成功经验与剖析面临的问题对理解新型研发机构这一产学研合作新组织模式的发展规律具有重要意义。
一、东莞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成效与经验
东莞产业体系发达,产业门类丰富,市场化、国际化程度较高,产业创新速度快,对技术研发与创新人才需求迫切。但东莞高等教育与科研院所体系力量极为薄弱,人才培养与人才储备远不能满足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在此背景下,东莞市希望借助新型研发机构这一平台,引进国内著名高校与科研院所的创新资源为产业发展提供支持。
早在2006年,东莞市便与华中科技大学合作,共同建设了广东华中科技大学工业技术研究院,开启了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探索。经过近十年的探索,在2014—2016年的三年间,东莞举全市之力与全国不同的高校与科研院所共建了一批新型研发机构。截至2019年,东莞市共建有各类新型研发机构33家,其中获省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有26家。在全部新型研发机构中,由市政府与校(院)共建的事业单位类型新型研发机构有18家,东莞市财政协议投入金额约35亿元,大部分经费已拨付到位。另有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11家,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4家。东莞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业务类型大致可划分为四种类型:
一是技术研发型。此类新型研发机构业务活动围绕技术研发过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术开发体系,拥有一批较高水准的研发设施,搭建了一定数量的科研团队,为后续技术研发活动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但该类型新型研发机构在技术产业化与企业孵化方面较为薄弱,虽开展了一些探索,但市场化收入较为有限,需要政府的持续支持。
二是产业创新型。此类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活动基本覆盖了技术研发、技术商品化、产品产业化等产业技术孵化的全链条,既组建技术研发平台、引进研发人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又开展企业孵化活动,为孵化企业提供一定的技术服务,初步形成了以技术研发促进产业开发,产业开发回馈技术研发的良性循环。
三是成果孵化型新型研发机构。此类新型研发机构业务活动以创新链后端的小试、中试、推进成果转化等活动为主,注重技术的产业化过程,以孵化科技成果为主要目标。
四是资源对接型。此类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开展国内外技术资源与东莞产业发展需求的对接与融合。一方面整合校方或外部资源技术创新优势,捕捉东莞产业发展需求,对接合适的创新资源;另一方面整合产业资源,为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提供产业化服务。
新型研发机构是东莞科技创新工作的一面鲜红旗帜,有力提升了东莞科技工作的显示度与知名度,对集聚高水平人才、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是承担了一批重点项目。截至2019年,东莞新型研发机构累计承担各类项目816项,其中国家级项目54项,共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13.81亿元,有力支持研发活动的开展。
二是集聚了一大批高层次人才。据统计,东莞新型研发机构共引进和聚焦各类人才近7000人,其中技术研发人员超过5000人,博士、研究员等高端人才近30%。依托新型研发机构,成功引进了33个市级以上创新科研团队,以及一批两院院士、各类人才计划和海内外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如华中科技大学工业技术研究院的“智能终端精密构件制造装备创新团队”成功入选2018年科技部国家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实现了东莞本土团队获得国家级人才团队认定“零”的突破。
三是形成了一定的服务能力。截至2019年,26家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联合或自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市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院士工作站等国家、省、市创新平台103个,累计签订技术合同3497份,为东莞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另外,东莞新型研发机构还建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0家,在孵化企业超过1200家,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46家。
二、东莞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存在的问题
东莞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成效显著,但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与矛盾逐渐显露,需要在进一步的发展中加以解决。
(一)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造血能力不足
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由于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自负盈亏”的运营模式,在政府资助到期后(一般为5年),若平台运营不顺利,未能形成稳定的造血功能,则将面临较大的发展问题,甚至是生存问题。据统计,东莞新型研发机构收入来源中源于政府的收入高达77%,而来源于市场化的收入仅为23%。在整体上,新型研发机构仍需依靠各级政府各类资助与补贴才能维持正常运营。新型研发机构造血能力不足既有客观存在的周期原因也有平台自身的内在原因,主要有以几个方面:
一是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孵化多处于资本投入期,暂无法获取足够收入。目前企业孵化是新型研发机构的重要目标之一,部分新型研发机构设置了风险投资资金,投资于其孵化器的创业公司。但由于这部分企业大多处于资本投入期,无法分红回报,导致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收益减少。
二是平台自身技术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市场服务需求。部分新型研发机构在5年财政稳定支持期内无法组建一支适应市场需求的服务团队,无法聚集有效的创新资源,为市场提供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服务,错失市场机会,导致市场化收入极其有限。
三是部分平台运营能力不足。首先,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层一般由高校委派,高校的管理激励机制和行事风格与市场化要求具有一定的距离,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部分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层的开拓进取精神。其次,新型研发机构大部分中层管理人员由市场化招聘而来,流动频繁、持续性不佳,不利于开拓市场。最后,新型研发机构理事会决策机制未能有效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制约了机构的企业化运作。目前,理事会是新型研发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但理事会一般由高校与市政府及科技管理部门人员构成,市场化决策因素较少。个别新型研发机构长期未召开理事会决策会议,导致机构一些重大事项无法及时决策与执行。在市场环境日新月异的情况下,迟缓的决策过程极大地制约了新型研发机构市场活动能力。
(二)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存在突出的体制机制障碍
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被称为“四不像”,被视为现有科技管理体制下的一种机制创新,既能发挥事业单位体制内的稳定优势,又具备灵活的市场化能力。但是,在现实运行中,“四不像”的性质并不能使新型研发机构左右逢源,有时反而导致前后掣肘。例如,为促进孵化企业的快速发展,大部分新型研发机构都设立了面向孵化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但由于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性质,投资基金决策过程冗长,在初始投资、后续增资扩股、基金退出等阶段均面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问题,无法实现完全的市场化运作。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定位模糊不清。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初衷,一方面是希望借助高校院所的力量,以为产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为主要目标;另一方面是希望新型研发机构能够发挥市场化优势,形成自我造血能力,实现新型研发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但由于利益所在,新型研发机构均将孵化企业作为日常工作的重心,在构建强大的技术研发能力以及支撑产业技术创新方面成效有限。新型研发机构发展面临的体制障碍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政策简政放权存在落实难的问题。近年来,为促进社会各界积极创新发展,从国家到省到市均出台了大批鼓励政策措施,如加大税收优惠、进行科研用地分割、放松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等,极大激发了全社会创新热情。但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任一方面的单兵突进都会受到系统其他方面的制约。目前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进展快速,但受国资管理、人事制度、财政经费使用管理等系统其他方面的制约越来越明显。科研项目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政策在多个国家、省市文件中均多次提起,但由于缺乏明晰细化的操作规程,各新型研发机构均在观望等待政策的实施细则落地。
二是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缺乏长远发展规划与顶层设计。新型研发机构的设立应与东莞的产业基础相匹配,方能形成研发机构与产业集群互相支持、共促发展的良好局面。以新型研发机构为起点,促进新兴产业的培育则需要长远眼光与耐心。如生物医药行业是高投入高收益的产业,该产业的发展需要巨大的前期投入与持续的后续支持。目前对所有平台一律设置5年建设期,前期资金安排充足但后续资金支持力度不足导致部分平台在运营期面临发展资金尤其运营资金不足的问题。缺乏长远发展规划与顶层设计导致各新型研发机构各自为战,虽然平台机构在空间上集聚但没有形成协同创新、产业分工协同的集聚外溢效应。
(三)共建方资源投入不对等
东莞与国内高校院所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虽然在合作协议中均明确“对等投入”的原则,但由于政府与高校间的合作并不是纯粹的市场化行为,由于各种原因,高校院所对合作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不理想。高校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期往往以技术成果、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作价投入为主,而在构建技术创新能力的基础要素,如高水平科研人才、先进研发设施、学术资源与氛围、科研管理保障体系等方面投入严重不足,且高校院所与新型研发机构之间没有形成稳定的创新资源导入机制,特别是在鼓励、引导高校科研人员到新型研发机构组织开展技术研发活动的措施十分有限,导致新型研发机构与高校本部科研体系的割裂,来自共建高校的人才、专利数量不足且水平不高,严重制约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
三、对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启示
(一)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要有顶层设计与长远眼光
移植、培育并发展出一个根植于当地产业体系的具有突出技术研发能力的新型研发机构是一项艰巨任务。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初始就需要有一套完善的顶层设计方案,从明确机构功能与定位、建设资金来源与后续支持安排,到高效、灵活、宽松的管理机制以及合适的人事安排,均需加以统筹考虑。同时,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需要立足长远、保持耐心,既不能因为暂时的困难而放弃,也不能因为一时的成功而迷失了正确的方向。
(二)新型研发机构需注重反哺高校,构建协同共赢关系
共建高校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持续支持尤其是在创新资源与研发能力培育方面的支持,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意义十分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需构建发展收益反哺高校科研与学科发展的协同共赢机制,将新型研发机构在科研成果产业化中获得的股权收益反哺高校院所的科研,将成果转化的技术需求及时反馈高校科研,为高校的学科发展与人才培育提供实践支持等,让新型研发机构与共建高校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