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遗赠同居保姆缘何被判无效
2021-10-01李林
李林
男子声称与妻儿已无亲情,立遗嘱将房产赠予保姆
本案中的男子叫季刚,生前与赵琴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五个子女。1995年,季刚夫妇在深圳市南山区大冲阮屋村自建了三幢房屋。相关证据显示,季刚与赵琴婚后关系不睦,两人长期分居。2001年,季刚为了生活需要,聘请时年38岁的丧偶女性宋芳为保姆,照顾自己的日常起居。随着时间的推移,季刚与宋芳在朝夕相处中产生了感情,不久便在一起同居生活。季刚生前称宋芳与其感情深厚,不是妻子却胜于妻子。
2010年,因大冲村旧村改造,季刚夫妇自建的三幢房屋被纳入旧房改造工程,季刚一家因此取得大冲城市花园2113平方米回迁物业,其中季刚分得三套面积各为100平方米的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其妻和五个子女分别分得其余面积为8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不等的房产。
2015年7月,季刚曾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赵琴离婚。南山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季刚于2016年8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2017年4月,南山法院判决准予季刚与赵琴离婚,赵琴不服提起上诉。8月27日,季刚在该案二审期间因病离世。
相关证据显示,季刚在离世前曾两次作出将案涉房产赠予保姆宋芳的遗嘱。2016年8月,季刚自书《季刚遗嘱》一份,称其对子女已无亲情,案涉房产全部归宋芳所有。2017年6月,季刚再次立下《房产继承遗嘱书》,称鉴于宋芳已与自己生活17年之久,属于事实婚姻中的夫妻关系,为报答宋芳,决定案涉房产所有权在其死后全部归宋芳所有。
法定继承与遗赠相悖,发妻与保姆对簿公堂
從法律上讲,案涉房产系季刚与发妻赵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房产拆迁安置所得,性质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赵琴对案涉房产有份且对该房产有共同处分权。但季刚以自己长期与赵琴分居,与保姆宋芳已形成事实婚姻为由,在未征求赵琴意见、未考虑赵琴应享份额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案涉房产全部赠予宋芳。季刚的行为自然导致了法定继承与遗赠之间的冲突,其将案涉房产遗赠给保姆,其妻儿自然不答应。在赵琴及其子女看来,案涉房产中有赵琴的份额,而属于季刚的房产在其去世后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后因五名子女声明放弃对案涉房产的继承,赵琴便成了案涉房产中季刚份额的唯一继承人。
这一边要按季刚生前所立遗嘱得到案涉房产的所有权,那一边要按夫妻财产分割和继承处置案涉房产,宋芳与赵琴对案涉房产截然不同的处置意见注定无法通过协商解决。2018年,宋芳将赵琴告上南山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三套房产。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可见在同时存在法定继承与遗赠的情况下,受遗赠人应当优先享有遗产。南山法院据此认为,季刚的遗产应当按照其所立遗嘱办理。
赵琴在一审中提出涉案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我国继承法对受遗赠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没有限制性规定,赋予了公民遗嘱自由的权利。宋芳和季刚两人的同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季刚的遗赠行为无效。
案涉三套房产属于季刚和赵琴的夫妻共同财产,归赵琴和季刚共同所有。鉴于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应当与他人财产进行区分。故一审法院认为,宋芳主张上述三套房产系季刚的个人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季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宋芳非婚同居多年,存在过错,另从照顾女方原则考虑,一审法院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赵琴,一套房产为季刚财产,属于遗产,由宋芳继承。季刚的遗嘱中超出其遗产部分的处分无效。
南山法院遂判决:确认季刚于2016年8月4日、2017年6月19日出具的两份遗嘱中关于季刚遗产的部分合法有效;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某一套房产归宋芳所有;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某两套房产归赵琴所有;办理三套房产过户等手续时,原、被告有相互协助的义务。
二审法院认定遗嘱违法悖俗,保姆争夺房产宣告失败(图/视觉中国)
二审法院认定遗嘱违法悖俗,保姆争夺房产宣告失败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季刚自书的《季刚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是否有效。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指出,即便事出有因,季刚与宋芳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第一款“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季刚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予他人,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相关法律规定。
即便季刚无权处分案涉房产,但如果受赠予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其赠予行为对善意第三人也是有效的。但本案中,作为受赠予人的宋芳,因其明知季刚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予,显然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季刚自书的《季刚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既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之规定,又违反了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之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鉴于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应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季刚擅自赠予的行为剥夺了赵琴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其对季刚的合法财产继承权,也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因此,季刚以自书的《季刚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的方式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2021年3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二审判决结果: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法院〔2018〕粤0305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宋芳的诉讼请求。至此,保姆宋芳要求按遗嘱取得房产的诉求被法院全部驳回。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法官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季刚对案涉房产的处分是否合法有效。二审法院认定遗赠行为无效,并判决驳回宋芳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可见,违法悖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那么,季刚对案涉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可否赠予呢?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有独立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并确定各自份额并转化为纯粹的个人财产时,夫妻一方才可以对属于各自份额的这部分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因此,季刚未经赵琴同意,在案涉财产尚未进行分割并确定各自份额的情况下,其作出的处分最后被法院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