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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下水打捞手机溺亡谁之责

2021-10-01梁军

检察风云 2021年15期
关键词:小菲玉山小伟

梁军

承办法官张家政在开庭

打捞手机  命丧鱼塘

美丽的紫玉山位于湖北省枣阳市太平镇,山势奇异,古迹众多,是周边群众旅游的网红打卡地。

家住枣阳市太平镇的林先生和妻子季女士,育有一子一女,一家四口虽不富裕,但日子也过得安稳。2020年4月26日,这天对林家来说,注定是个黑色的日子。当天上午,林先生的儿子小昆与朋友小伟、小菲、小静,四人一起乘坐枣阳开往唐河的班车,前往紫玉山风景区游玩。来到紫玉山,尽管这里景色宜人,但由于疫情刚解封不久,出来游玩的人不是很多。四个年轻人沉浸在这片湖光山色里,纷纷拿起手机拍照发朋友圈。

边走边拍,四人不知不觉来到紫玉山风景区内一处鱼塘,鱼塘右边有条小道,四人从小道走了五六米后停下拍照玩耍。“不好,我的手机掉进水里啦!”小静拍照时,手机不慎掉入水中。听到喊声,小伟试图下水打捞,小菲担心其安全,阻拦不让他下水。

“水有点深,手机不要了!”小静虽然嘴上这么说,但掩饰不了内心的焦虑。毕竟她还是一名学生,父母在农村辛苦挣钱不容易。“我来看看。”这时,小昆过来脱掉鞋子和袜子,主动下水打捞。

因塘边太滑,小昆迅速滑入水中。三人看小昆在水中挣扎,赶紧在旁边找棍子,但棍子太短了,够不着小昆。看看岸边没有救生用具,三个孩子又不识水性,于是,他们只好大声呼救,赶过来的几名游客一看水太深,建议他们报警求助。

待他们拨打完110和120后,水面已经没了小昆的踪影。情急之下,三人又一路小跑到紫玉山酒店求救。几名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后,也没有打捞到人。直到消防大队赶来,才将小昆打捞上岸,遗憾的是,小昆已无生命体征。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沉重打击,林先生夫妇陷入了极度的悲痛之中。

小昆的父母觉得鱼塘管理者及3位同行者对儿子小昆的死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强忍着悲伤处理完儿子的后事后,小昆的父母多次找到鱼塘管理者及3位同行者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但鱼塘管理者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同意小昆父母要求的高额赔偿。其他3名学生家长对小昆的意外死亡深表同情,但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无须赔偿。

2020年7月20日,林先生夫妇一纸诉状将鱼塘管理者及同行3名学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1.9万余元。

各执一词 互不相让

枣陽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由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张家政负责。2020年8月31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

在庭审中,原、被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原告诉称,儿子小昆在被告紫玉山旅游公司管理使用的经营性鱼塘溺水身亡,与旅游公司疏于管理和缺少必要的防护措施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旅游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小静的手机掉入鱼塘是本案发生的诱因,且小昆是为小静捞落水手机而溺亡,小静为直接受益人,小静应负10%的责任。另外,作为同伴而行的被告小伟、小菲、小静在小昆落水后,应积极营救,当小伟要下水救小昆时,被告小静、小菲阻拦其下水营救小昆,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针对原告的诉称,四名被告分别进行了答辩。“我与小昆并不认识,这是第一次见面。手机掉落水中,我并没有让小昆直接下水捞手机。小昆作为成年人应当能意识到下水的危险性,对意外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精神抚慰金过高,我们不应承担责任。”小静辩称。

“游玩不是我提议的,落水的手机不是我的,我也没有提议下去打捞手机,还劝阻下水危险不要打捞手机。小昆落水后,我们积极呼救、拨打110、找紫玉山酒店工作人员施救,已尽所能。”小菲对发生的不幸深感悲痛,但不幸发生的结果与本人没有直接或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事发后,其家人出于人道主义已给予3000元补偿。

小伟辩解说,在小昆落水之后,我们报了警,也试图营救,只是小静与小菲劝阻才没有下水,自己也确实不会游泳,下水的话自己也会有危险。

紫玉山旅游公司则辩称,我们虽是旅游公司,但对前来旅游者不收取任何费用,我们在池塘入口处设置有“警告!水深5米!禁止游泳!”的醒目警示牌,对所有进入池塘游玩者尽到了提醒、告知义务。小昆因给小静打捞手机而溺亡,其不识水性不会游泳而盲目下水,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本公司出于同情及人道主义精神,已自愿拿出2万元慰问金。但本公司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是非分明

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小昆、小静、小菲、小伟四位好友相约一起去紫玉山风景区游玩,小静手机不慎掉入鱼塘,小昆自告奋勇打捞手机,不慎落水溺亡。小昆作为成年人,明知自己不会游泳,却自甘风险下水打捞手机,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造成自己溺水死亡,其自身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小静并未指使小昆打捞手机,双方未形成打捞合同关系,小昆也未打捞起手机,小静并未受益,小静对小昆的死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小静、小菲、小伟作为未成年人,对小昆没有伤害的故意,三人均不会游泳,如贸然下水施救,也将处于极度危险之中,不应苛求三人未及时下水施救的责任,且三人当时已及时呼救,已尽到了必要的施救义务,三人对小昆的死亡无过错,均不应承担责任。三人及其父母出于人道主义均愿补偿小昆父母5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紫玉山风景区为开放性风景区,鱼塘为开放性场所,游客可以随意游玩。小昆、小静、小菲、小伟四人去紫玉山风景区游玩时,旅游公司未收取任何费用,四人也未到该公司紫玉山酒店就餐,双方没有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公司作为鱼塘的管理单位,对鱼塘进行了修缮和改造,其中大堤和右边水泥护坡较陡,该公司在大堤上设置了铁索防护栏,在堤坝右边入口处设置了“警告!水深5米!禁止游泳!”的警示标志,尽到了一定的提醒、告知义务。但该公司未进一步在右边水泥护坡塘边地段标明“水深危险 请勿玩水”等类似明显警示标志,也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该公司对鱼塘的管理存在过错,应对小昆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2020年10月28日,枣阳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紫玉山旅游公司承担20%的责任,小昆自担80%的责任。旅游公司赔偿原告共计153876元,扣除公司之前已付20000元,还应支付133876元;小静、小菲、小伟的家人各自愿补偿小昆父母5000元,均当庭履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小昆父母和紫玉山旅游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2021年5月11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法官点评

成年人是自身风险的第一责任人,不能自陷风险,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是对家庭负责。那么,受害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一般是个人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故本案中原告的行为不应属于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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