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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十个理念

2021-10-01王水明

检察风云 2021年15期
关键词:服务大局检察工作民事

王水明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检察机关面临诸多机遇和挑战。新一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审时度势、更新理念、转变观念,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以“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作为总要求,为解决重刑轻民问题要求各项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明确“四大检察”的履职目标分别是“做优、做强、做实、做好”。其中,做强民事检察是新时代推进民事检察工作的职责使命,更是新时代推进民事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

理念新则天地宽。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理念更是引领检察工作的思想和灵魂。只有理念对了,方向正了,检察工作才能由“好”向“更好”迈进。在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新时代征程中,理念变更无疑是第一位的。面对新时代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新目标,如何答好这一破题之作,笔者根据张军检察长的系列讲话、民事检察实践,梳理出十大监督理念,以此作为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基础。

做强民事检察之本质理念:监督层面的理念

服务大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工作要聚焦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要求找准司法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着力点,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因此,服务大局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更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检察机关只有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大局,才能进一步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在服务大局中推动民事检察工作自身科学发展。如何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笔者的经验是,可以从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计划中去寻找,哪些工作是民事检察职能可以融入、可以作为的,这些工作就是服务大局工作的载体。比如,一些地方正在大力进行诚信社会体系建设,那么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正好契合这一工作目标,开展好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无疑助力了诚信社会建设。

精准监督。如果说服务大局代表了民事检察监督的广度,那么,精准监督就意味着民事检察监督的深度,即民事检察监督需要厚植精准度。做到精准监督,就是要养成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思维,确立法定性和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精准监督与法律精神及规定不相符的司法裁判。何为“精”?就是要注重选择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努力做到监督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的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何为“准”?就是要做到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提升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双赢、多赢、共赢。民事检察监督践行这一理念:一要从思想上切实转变观念,正确认识监督的意义,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要深刻认识到民事检察监督的制度精髓在于互相制约,价值追求是共同维护法治、维护公平正义,从而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二是要在依法规范办案中实现双赢、多赢、共赢,通过高质量的办案活动赢得尊重和信任,为实现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创造有利条件。如以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为契机,通过会签文件、召开联席会议、组织案例研讨等方式,与法院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在增进互信中推动民事检察监督不断发展。三要运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增强监督能力,促进问题解决,提升工作质效,让这一理念从价值理念变成现实结果。

正确认识监督与办案的辩证关系。张军检察长指出,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要贯穿于办案中,就是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首先,在办案中做实民事检察监督。“办案是硬道理”表明:办案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的基本手段,也是彰显民事检察监督效用的重要途径。如,要不断提高监督意识,在办案中发现执法司法的违法线索和问题,发现社会治理中的顽瘴痼疾,有效延伸办案效果,把监督做实做细。其次,要在监督中办好案件。民事检察监督不是空洞的口号,必须落实在办案中,案件办不好,监督必然会落空。履行监督职责,纠正违法,彰显监督权威,无不是在办案程序中有所作为。

“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如果说讲求法律效果是微观因素,体现的是规则之治;注重社会效果是中观因素,体现的是政策导向;那么强调政治效果则是宏观因素,体现的是发展大势和宏观需求。三者的统一,不仅是检察监督处理新时代各种社会关系的现实需要,更是检察监督实现“良法善治”的法律需要。以抗诉为例,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准。就是要选择那些具有典型意义、在司法理念方面有引领性的案件,以发挥对类案的案例指导作用。说到底,就是用有限的法律监督资源,通过优化监督实现强化监督,努力做到抗诉案件虽不是很多、抗诉效果却十分地好,人民群众更加满意,形成良性循环。

做强民事检察之基本理念:办案层面的理念

质效监督。如果说质量是前提,那么效果就是保障。追求质量和效果是民事检察监督的生命线。唯有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效果意识,民事检察监督才能赢得社会认同,才能赢得社会公信力。就质量而言,就是要做到监督有依据,说理充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就效果而言,就是要做到处理意见符合法理的要求,彰显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比如,如何对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做好服判息诉工作,除了要做到案件处理公平合理,还可以充分运用公开听证,加大释法说理力度,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做强民事检察是新时代推进民事检察工作的职责使命,更是新时代推进民事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

智慧借助。智慧借助既是工作方法,也是工作理念。新形势要求民事检察监督不能“唱独角戏”,要“众人搭台”,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特别是专家学者、律师、退休法官,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作用,借助“外脑”突破办案难题、防止机械司法、密切与群众的联系、提升专业能力。比如,邀请民事法律专家对民事申请监督案件涉及的法律理论问题、监督的社会效果、案件对司法价值判断的引领作用等深入论证,作为民事检察监督审查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

统筹发展。把这一理念落到实处,关键是要构建起各级检察院各有侧重、密切配合、全面履职的民事检察监督格局。省级院和市级院要以裁判结果监督为重点,着重办理有社会意义、法律意义的案件,提高抗诉案件质量,实现精准监督;基层院要以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为重点,采取检察建议、纠正意见等多种手段去监督。另外,上级院要通过加强对下指导、构建一体化办案机制等方式,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和基层院的基础作用。

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相结合。这主要针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而言。长期以来,民事诉讼监督一直比较薄弱,对公正司法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常规的生效裁判监督上,对法官个人的利益触动不大。民事检察实践证明,调查和问责一个违法审判的法官,其影响和效果要远远大于抗诉几个民事案件。因此,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是整个民事诉讼监督的“牛鼻子”。通过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将司法责任与法官个人的问责联系起来,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如此,才能让法官对民事检察监督有敬畏感。

全面審查。强化民事检察监督,办案是硬道理。这就决定了全面审查理念的重要性。所谓全面审查,是指从监督视角考量,审查案件的每一个节点,真正实现全方位监督的目的。要遵循监督比例原则,做到“三适应”:监督程序的启动必须与监督是否有必要相适应,监督措施的适用必须与违法情形的性质、程序、诉讼阶段相适应,监督效果的评估必须与监督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适应。要审查案件背后是否存在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应启动违法行为调查程序。要审查案件是否存在需要进行执行监督的可能,是否应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等等。全面审查理念的法理基础是实现个案正义,进而通过个案正义达成整体正义。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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