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船长的法律责任
2021-09-30李健
摘 要:《中華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自1984年1月1日生效施行以来,曾于2016年修订一次。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化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该法中有关内容已不能适应海运事业发展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亟待修改完善。2021年修订的“海安法”,经征询意见后于同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文章结合船舶实际,主要梳理、归纳了船长相关的法律责任,以便生产一线船长遵照执行。
关键词:新“海安法”;船长;船舶证书;文书;法律责任;处罚
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简称新“海安法”),并于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新“海安法”由原来的十二章五十三条修订为十章一百二十二条,内容更加丰富,条文更加清晰、详尽,尤其是法律责任条款,更值得船长及其他涉海人员认真研阅。要知道,一旦被认定为违法,经济处罚是必需的;情节严重的,还将扣留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本文主要阐述新“海安法”中船长的法律责任,以期引起一线船长的高度重视,敬畏法律。
1 新“海安法”明确了船长的法律责任
新“海安法”中船长的法律责任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引航员引领船舶时,不解除船长指挥和管理船舶的责任。
(2)船长应当在船舶开航前检查并在开航时确认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货物适载,不得冒险开航。
(3)船长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在保障海上生命安全、船舶保安和防治船舶污染方面,船长有权独立作出决定。
(4)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在船人员、船舶航行文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安全。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乘客及其他在船人员应当执行。
(5)发现在船人员患有或者疑似患有严重威胁他人健康的传染病,船长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人员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和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6)为了保障船舶和在船人员的安全,船长有权在职责范围内对涉嫌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的限制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7)船长决定弃船时,应当组织乘客、船员依次离船,并尽力抢救法定航行资料。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以上法律内容一看就懂,不难理解。如果船长对新“海安法”的法律条文不研阅、不熟悉、不重视,就会在实际工作中疏忽或犯错,而一旦形成违法行为就将受到法律惩处。因此,船长要重视对新“海安法”尤其是其中的法律责任条款的学习、研究。
2 船长在管理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个人证书方面的法律责任
对船舶证书、文书以及船员个人证书的管理,是船长履职的重要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如入级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国际防止生活水污染证书、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证明、国际载重线证书、国际吨位证书、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国际能效证书等正本应在船,并保持完整、有效。
(2)船舶审核认证证书,如公司符合证明DOC(副件)、安全管理证书SMC、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SSC、海事劳工证书MLC、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第二部分符合证明、船舶MRV监测计划符合证明(仅对挂靠欧盟港口船舶)等正本应在船,并保持有效。
(3)船舶其他证书,如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燃油公约证书、船舶卫生控制免除证书、船舶吨税单证、船舶保险单证等正本应在船,并保持有效。
(4)船舶法定文书,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无线电台日志、垃圾管理计划及记录簿、压载水管理计划及记录簿、船舶保安计划、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油水记录簿、船舶稳性计算手册、船舶装载手册、船舶破损控制手册、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第二部分、船舶MRV监测计划等正本都应在船,并经主管机关或授权组织审核、批准、有效,按要求组织实施,规范、有效地做好相关记录。
(5)船员个人证书,如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书、船员上船协议等正本应在船,并保持真实、有效。
在PSC/FSC或监督检查中,一旦发现船舶未持有有效证书、文书,或船舶的实际情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或在船上工作的船员未持有适任证书、健康证明或者所持有的适任证书、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根据发生的不同情况,依据新“海安法”,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2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适任证书6个月至30个月,直至吊销。这方面的详细处罚依据,可参阅新“海安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法律责任条款。如果发现船员的适任证书造假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依据新“海安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将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的适任证书,对责任人员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船长及驾驶员航行值班中的法律责任
依据新“海安法”和《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长和驾驶员在船舶航行值班期间应认真履职。与之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污染相关的设备,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驾驶员应遵守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不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上闲聊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通航分道、渔场附近水域、通航船舶密集水域时应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和足够的富余水深,并遵守《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航行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船舶不应穿越航道、妨碍航道内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或者违反规定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船舶进出口岸必须经过许可;发现港口航道灯浮灭失、移位、损坏及其他碍航物,必须报告。
一旦发现船舶违法,如航行期間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未遵守通航分道规则和船舶安全航速,违反规定进入或穿越禁航区,未经许可进口等,船长和责任驾驶员就将遭受海事管理机构处几千元到几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暂扣船长、责任驾驶员的适任证书若干月至2年,直至吊销。这方面的详细处罚依据,可参阅新“海安法”中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
4 船长日常船舶管理中的法律责任
新“海安法”明确船长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船长应在船舶开航前检查并在开航时确认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货物适载,不得冒险开航。依据新“海安法”以及船旗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体系文件,在船舶日常管理中船长应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与之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督促各相关责任船员按照船舶维修保养计划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船舶设备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处于适航状态,能够有效运行;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清楚;督促值班水手按规定按时升降国旗、开关信号灯/甲板照明灯和升降信号旗;船舶配员应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并保证有足够的船员安全值班。
一旦发现船舶违法,如未按规定升降国旗、载重线标志不清楚等,船长和责任船员将遭受海事管理机构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这方面的详细处罚依据,可参阅新“海安法”中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
5 货物积载和运输管理中船长的法律责任
新“海安法”明确规定,船舶载运货物,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持有有效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和应急措施的要求编制危险货物应急处置预案,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应符合相关要求,并向海事主管部门报告、递交相关资料,获得许可。
针对集装箱船舶而言,船长应严格执行集装箱称重(VGM)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果船舶收到相关托运人(或通过租家/租家代理)递交的经VGM验证毛重信息或有关VGM信息、文件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船长有权拒绝该集装箱装船。船长应确保:船舶载运的集装箱货物称重、单箱不超重,相关单证齐全、有效;集装箱积载符合船舶稳性规范和《船舶稳性计算手册》要求;集装箱绑扎、系固符合《货物系固手册》要求;危险品箱积载、隔离符合《国际违规》和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要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向海事主管机关报告并得到许可,等等。
一旦发现船舶违法,如船舶装运危险货物时未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那依据新“海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将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如果危险货物未按照《国际危规》的要求装卸、积载和隔离,那依据新“海安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将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长和责任船员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适任证书。
6 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船长的法律责任
新“海安法”明确规定,船舶、海上设施发生碰撞事故后,应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对方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水域或者逃逸。
船舶在海上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船长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瞒报、谎报,那依据新“海安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将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长、责任船员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适任证书。如果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船舶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者逃逸,那依据新“海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将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长、责任船员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适任证书,且终身不得重新申请。如果船舶不依法履行海上救助义务,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挥,那依据新“海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将由海事管理机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
7 船舶在海事监督检查期间船长的法律责任
为确保船舶安全运营,主管机关有责任和义务上船监督检查,船舶应积极给予配合,确保监督检查顺利进行。如果船舶、个人拒绝、阻碍海事官员上船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那依据新“海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将由海事管理机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
船长应高度重视新“海安法”,并组织驾驶员及相关船员认真学习,了解和掌握其核心内容,千万不能有“我不违法就行,别人违法我管不了、与我无关”的想法。记得2020年某日凌晨,我司的一艘集装箱船在渤海水域与一艘渔船发生碰撞,当事驾驶员没有报告船长和VTS,船舶直接驶离现场,由此被天津东疆海事局认定为逃逸。结果,船长除被罚款外还记了15分,适任证书也被扣了,需要重新培训考试。该船长当时还感到很冤枉,殊不知新“海安法”生效后,上述行为一旦被认定为逃逸,那处罚的结果会更重:对船长的罚款更多不说,还将直接吊销适任证书且终身不得再申请,即不能再当海员了。因此,在新的形势下,船长不但要自己严格遵守执行新“海安法”,而且还要教育船员尤其是驾驶人员严格遵守,敬畏法律,坚守岗位,珍惜生命,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作者简介:
李健,高级船长,(E-mail)lijian3@coscosh.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