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伊斯兰教与近现代中东民族国家构建的关系
2021-09-28黄民兴
[内容摘要] 伊斯兰教对中东传统国家体制的影响包括意识形态上的“真主主权论”和君主的“代治人”理论,传统的政教合一国家体制,社会领域的穆斯林特权地位和非穆斯林的社团自治,伊斯兰从普世的国家体制向列国体制的转变,伊斯兰教的意识形态与政治的高度统一,国家对土地和农业剩余价值的控制。中东近现代的民族国家构建分为四个阶段:由传统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的时期,现代民族国家体系初具规模,现代民族国家体系全面形成和演变,现代民族国家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总体上,近代以来伊斯兰教对中东民族国家构建的影响经历了一个“U”字形的发展历程,但中东国家的民族国家构建也遭遇了一系列问题,由此催生了各种反体制的伊斯兰思潮和运动。据此,发源于西方的现代民族国家在中东国家的土壤中必然会发生某种变化,以适应当地的环境。
[关键词] 伊斯兰教;中东;民族国家构建;影响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201(2021)01-0007-09
近年來,国内有关中东①民族国家构建的研究不断取得进展,但在伊斯兰教对中东近现代民族国家构建的影响方面的专门研究较少,尽管过去有一些相关的成果问世。②本文试图对此展开进一步的探讨。
一、伊斯兰教对中东传统国家体制的影响
伊斯兰教的政教合一性来源于其兴起的历史背景。伊斯兰教的兴起符合阿拉伯社会从分散的部落走向统一的民族和国家的历史潮流,因此它理所当然地是一种入世的宗教。它对穆斯林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影响,政教合一势所必然,而且其密切程度超越了其他宗教。下面从几个方面来看伊斯兰教对中东传统国家体制的影响。
第一,“真主主权论”和君主的“代治人”身份是伊斯兰教政教合一体制和君主合法性的理论基础。“伊斯兰”的本意是“和平”,意为“顺从”真主的意志即可在“伊斯兰秩序”下求得和平、幸福和安宁。因此,从一开始这一宗教就把建立国家和社会秩序与人们对真主和使者的信仰和崇拜联系在一起,③信仰使者是伊斯兰教的五大信仰之一。由于真主掌握最高主权,君主(哈里发、埃米尔、伊玛目等)只能作为真主的“代治人”施政,治理族教一体的穆斯林社会(乌玛,Umma)。同时,作为真主的“代治人”,穆斯林(意为真主意志的“顺从者”)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统治者,即使他是一个“不义”者。
第二,中东传统国家政教合一的体制架构也是不断变化的。在最早建立的伊斯兰国家中,作为“封印先知”的穆罕默德为政教合一的国家元首、立法者和军队统帅。其圣门弟子(跟随先知的弟子)则是国家的主要官员和军官,宗教机构与政治机构实现了高度整合。
先知去世后开始了四大哈里发时期。哈里发没有先知的使者身份,不能传达启示,也没有立法权,其权力因此受限。[吴云贵:《伊斯兰教法概略》,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197页。]哈里发(Khalifa)一词,意思是“继承人”和“代治人”,即先知的继承人和真主的代理人,从而明确了哈里发的地位。 此后,乌里玛开始形成并主导法律事务。帝国机构的日趋庞大和专业化,使哈里发专注于行政和军事事务,宗教事务日益集中于形成中的乌里玛即宗教学者之手。他们从事教义学、教法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官方疏远,在民间则享有较高威望。形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在于伊斯兰不存在统一的宗教机构(清真寺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和教阶制,而法学家“几乎垄断了伊斯兰法的发展”,[高鸿钧:《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105页。]这是伊斯兰文明不同于其他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统治者颁布和执掌公法,而以私法为主的教法则由法学家和教法官创制实施。[吴云贵:《伊斯兰教法概略》,第183—184页。]但名义上,哈里发依旧是最高的宗教领袖。不过,随着10世纪中叶以后巴格达的哈里发大权旁落,地处波斯的世俗统治者(白益王朝的总埃米尔和塞尔柱帝国的素丹)掌握了国家的政治和军事权力。同时,随着乌里玛的发展,他们全面掌控了司法、教育和慈善事业,并通过宗教学校培养宗教人士和世俗官僚,本身成为政府与社会沟通的重要中介。
第三,穆斯林享有特权地位,非穆斯林实行社团自治。传统伊斯兰国家的基本认同是宗教,穆斯林是国家的统治者和享有特权的阶层。阿拉伯帝国把非穆斯林居民分为“迪米”(“有经人”)和奴隶,前者为受保护者,包括基督徒、犹太人、祆教徒等,政府允许其自治,尤其是在宗教和私法事务上,各社团的首领自行管理,并负责向政府交税。但“迪米”必须缴纳人丁税,同时在着装、职业及居住地点等方面受到某种限制。奥斯曼帝国实行类似的社团自治,不同的宗教社团名为“米列特”。
第四,伊斯兰的国家体制从国家、宗教、君主的三位一体演变为宗教统一、政治分裂的列国体制。从早期的穆斯林公社到倭马亚王朝时期的伊斯兰国家具有唯一性和普世性的特点,此后演变为伊斯兰列国并立的格局,尽管哈里发仍是精神上的最高领袖。伊斯兰学者认为,哈里发国已经演变为“穆尔科”(mulk),即“王国”。著名学者伊本·赫勒敦首次指出,国家是一个独立实体,从哈里发国向穆尔科的转变是不可避免的,而穆尔科保留了哈里发国和伊斯兰的因素。[Gabriel Ben-Dor, State and Conflict in the Middle East: Emergence of the Postcolonial State, New York: Praeger Publishers, 1983, pp.43-49.]这是伊斯兰国家学说的重大发展。不过,随着伊斯兰教的发展,共同的教义和信仰、标准的古典阿拉伯语、哈里发的至尊地位、共同的历史和命运、致力于规范信仰的乌里玛和教法的存在,确保了一种普世性认同的延续,而穆斯林君主(素丹、埃米尔等)的重要职责是维护宗教、巩固教法的统治、维持社会秩序等。
第五,伊斯兰教的意识形态与政治的高度统一。作为一种普世性的宗教,伊斯兰教高度强调社会的公平、正义,信徒之间的平等(无论其种族、部落、肤色、性别等),财产的公益性,通过税收政策(天课)调节社会的财产关系等等。加上穆斯林社会的政教合一性,面临突出的社会和政治不公的穆斯林传统上往往诉诸具有宗教色彩的政治运动实现社会目标。
第六,国家对土地和农业剩余价值的控制。除了瓦克夫和少量位于城市郊区的穆尔克(私有土地)以外,国家至少在名义上控制了绝大部分土地和相当比例的农业剩余价值,而教法的分歧也造成土地所有权的模糊。[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24—526页。]有西方学者认为,中东国家历史上对土地的控制妨碍了大地主阶级的形成,农村的有产阶层因此被迫从宗教基金那里寻求庇护,从而加强了宗教界的影响。[作者所指应当是富人把私有地交给清真寺,转变为“家庭瓦克夫”,从而在享受土地收益的同时避免放债人或政府没收,实现税收的减免。见Lisa Blaydes, “State Building in the Middle East,” 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 Vol.20, 2017.]
二、近现代中东民族国家构建的演变阶段
近代以来,中东传统国家面临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渗透、政治及文化扩张,自身出现了多重社会、经济和政治危机,从而开始了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中东近现代的民族国家构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传统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的时期(18世纪至一次大战结束)。
这一时期的中东国家或地区在政治上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和类型(帝国、王国、酋邦和无国家的部落社会),其民族国家构建分为三大类型:
第一,在社会经济较为发达的小亚细亚、新月地带和北层地区,面临民族危亡的奥斯曼、伊朗、埃及(半独立的奥斯曼省份)、阿富汗等传统的中东国家和地区受西方的影响,开始了现代化改革。[黄民兴:《试析中东现代化的特点》,《西北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改革以西方为模板,指导的意识形态是现代主义和民族主义。这一时期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主要变动包括:
1.改变传统的意识形态。奥斯曼帝国的改革派领袖米德哈特帕夏指出:“在伊斯兰国家内,政府的原则,正如人民的主权在那里得到承认一样,是建立在本质属于民主的基础上的。”[伯纳德·刘易斯:《现代土耳其的兴起》,范中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75页。]同时,帝国也出现诸如奥斯曼民族和奥斯曼祖国的概念,以及泛突厥主义的思想。泛伊斯兰主义的鼻祖阿富汗尼,在主张建立一个由哈里发领导的统一的伊斯兰国家的同时,也强调共和制和宪政制与协商原则相协调,呼吁学习西方的科学文化。在阿拉伯地区,民族文化出现复兴,阿拉伯民族主义思想开始萌芽。
2.改造传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多数国家限制了乌里玛的权力。奥斯曼逐步建立了内阁制,坦志麦特改革规定帝国臣民不分宗教信仰一律平等;1867年,承认地主的土地私有权;1876年宪法规定设立两院制议会,还规定了一些资产阶级的民主权利。
3.由于列强的侵略、中东内部的民族独立运动(希腊等巴尔干基督教民族)和列强的内部谈判,奥斯曼、伊朗和阿富汗划定了新的边界。
4.作为改革和经济变动的后果,传统的部落趋于解体,开始形成相对稳定的阶级和社会集团,即本土的地主阶级和现代知识分子,以及主要由少数族群组成的买办阶级。此外,西方对少数族群的经济文化扶持和改革新政导致了中东国家内部不同宗教社团间的紧张,以至骚动和独立运动(主要是奥斯曼属下信奉基督教的巴尔干地区)。
第二,大体处于西方殖民统治下的北非地区和奥斯曼统治下的阿拉伯半岛,由伊斯兰组织推动了现代国家的形成。
北非——主要是苏菲派领导。苏丹19世纪末的马赫迪运动推动了苏丹国家的发展;20世纪该国的民族主义运动由“新马赫迪派”安萨派领导。利比亚基本上是一个部落社会,苏菲派的塞努西教团领导了民族主义运动。阿尔及利亚的反法斗争也是由宗教势力领导的。20世纪初摩洛哥的里夫运动也带有伊斯兰性质。[黄民兴:《论伊斯兰教在阿拉伯现代民族国家形成中的作用》,《西亚非洲》1996年第3期。]
阿拉伯半岛——在也门,栽德派的伊玛目领导了反对奥斯曼的斗争。阿曼的伊玛目领导了反对素丹和英国的斗争。在只存在酋邦式政体的阿拉伯半岛内志地区,具有原教旨主义特点的瓦哈比派与沙特家族联手,进行了建国运动。
第三,在阿拉伯半岛的海湾沿岸,科威特和特鲁西尔地区均为部落社会,控制内政的地方酋长与英国殖民当局维持了某种合作,宗教势力的影响不大。
第二阶段,现代民族国家体系初具规模(一次大战结束至50年代中期)。
决定本阶段演变的因素是一次大战和前一阶段民族主义运动的继续发展。这一时期的中东基本完成了民族独立的进程,尚未独立的主要是海湾诸酋长国、南也门、巴勒斯坦和阿尔及利亚,其民族国家构建包括以下类型:
(1)从奥斯曼帝国分裂出的现代土耳其。近代以來,奥斯曼的意识形态在西方观念和传统伊斯兰观念影响下,先后经历了奥斯曼主义、泛伊斯兰主义和泛突厥主义的演变,但未能解决国内的民族宗教问题,加入同盟国作战的行动最终促成列强瓜分和帝国解体,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宣告失败。土耳其的独立由世俗的民族主义领导,此后废除了素丹和哈里发,建立了共和国,走上全盘西化的发展道路。
(2)伊朗和阿富汗。它们度过了民族危机和战争考验,相对成功地转型为现代民族国家,获得完全的独立。两国的主体民族波斯人和普什图人分别占全国人口的一半略多,但都保持了国家稳定,其中伊朗依靠的是什叶派的主体地位、悠久的历史传统等。
(3)新月地带各国和埃及、突尼斯。奥斯曼帝国解体后,英、法直接瓜分了新月地带,使其成为委任统治地,阿拉伯民族主义者的统一梦想宣告破产。此后,伊拉克和埃及获得形式上的独立,英国从巴勒斯坦划出外约旦另建国家;法国将其托管地划为叙利亚和黎巴嫩两个委任统治地。上述各国此后在世俗民族主义力量的领导下开始了反对英、法的斗争,直到50年代中期独立为止。只有巴勒斯坦在二战后建立了以色列国,而阿拉伯国的建立遥遥无期。
(4)也门、沙特阿拉伯、阿曼和利比亚。北也门脱离奥斯曼独立,利比亚在塞努西教团的领导下获得独立,两国均建立宗教领袖领导下的君主国。沙特的建国运动成功,阿曼国王在镇压了伊玛目反英运动后控制了全部国土,两国均成为政教合一的国家。但是,沙特王室在国家稳定后开始了伊斯兰式的现代化,北也门和阿曼的现代化则十分缓慢。
(5)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和苏丹。阿尔及利亚早期的民族主义运动由主张伊斯兰改革主义的宗教阶层领导,后期则转由世俗的民族主义领导,双方形成了反对殖民当局的联盟。因此,伊斯兰教贤哲会在独立后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在摩洛哥,由伊斯兰知识分子组建的独立党成为民族主义运动的主导力量,但独立后的政治体制主要由君主决定。在苏丹,安萨派、正统逊尼派乌里玛建立的哈特米亚派与世俗的民族主义是独立运动的主要领导力量。
概括而言,在社会经济较为发达的北层地区(土耳其、伊朗和阿富汗)、新月地带和北非的埃及、突尼斯,世俗的民族主义力量领导了民族独立运动和随后国家体制的塑造。阿拉伯半岛的也门、沙特阿拉伯、阿曼和北非的利比亚基本属于部落社会,宗教力量发挥了主要或十分重要的作用,从而在塑造国家体制上发挥了主导作用,但其中的沙特和阿曼的政权依然由君主主导。北非的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和苏丹三国,宗教势力在独立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而在独立后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国家制度的发展。
总之,本阶段中东从传统伊斯兰国家和殖民地决定性地演变为初具现代民族国家特点的国际体系,政治合法性基础也从伊斯兰教支持下的传统君主主义不同程度地向民族主义转变。
第三阶段,现代民族国家体系全面形成和演变(5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
本阶段有几个重要的中东国家获得独立:阿尔及利亚,1962年;科威特,1961年;南也门(民主也门),1967年;海湾地区的特鲁西尔诸国于1971年独立,成立阿联酋、巴林和卡塔尔三国。上述五国基本上是世俗的国家体制,尽管君主制度(海湾四国)具有更加保守的特点。1960年独立的塞浦路斯共和国的主体居民是基督徒。
本阶段中东民族国家构建的主要特征:
1.从1952年埃及革命开始,旨在建立共和制的革命和政变在中东地区持续出现:1958年,伊拉克;1962年,北也门(阿拉伯也门);1969年,利比亚;1973年,阿富汗;1978年,伊朗。共和主义的浪潮引发了君主国的恐惧和对抗。1958年,美国推出艾森豪威尔主义,出兵支持约旦。1962年的北也门革命直接促成了共和派与保皇派的内战和埃及、沙特的介入,最后双方达成和解。独立后的南也门和1978年政变后的阿富汗则由自称“科学社会主义”的政党上台执政。
2.伊斯兰组织的参政取得部分成功。最早的伊斯兰主义组织是1928年成立的埃及穆斯林兄弟会,以后逐步扩散到其他阿拉伯国家。50年代后伊斯兰政党和组织也出现在阿富汗等非阿拉伯国家。土耳其救国党于1973年成为国会第三大党,进入政府。1980年政变后,该党遭解散,其成员进入执政的祖国党。在埃及、科威特、摩洛哥、约旦等国,伊斯兰政党的成员进入了国会。伊拉克什叶派于1958年建立伊斯兰政党,80年代因政府镇压而转入伊朗发展。
3.个别国家推行伊斯兰化政策,甚至建立政教合一国家。1969年卡扎菲在利比亚发动革命,夺权后实施“法律的伊斯兰化”,规定教法为立法的主要渊源。1979年的麦加清真寺事件后,沙特政府也开始推行伊斯兰化政策。1978年的伊朗伊斯兰革命则导致该国君主制的崩溃和伊斯兰共和国的建立,乌里玛全面掌权。1989年6月,苏丹军队发动政变,建立伊斯兰政权,解散除全国伊斯兰阵线以外的所有政党。
第四阶段,现代民族国家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90年代初至今)。
本阶段是冷战后的时期,出现了一些新特征:
1.海湾战争后,在西方的压力下,沙特等海湾君主国进行了一些改革,成立了议会或协商会议。
2.苏丹。1991年宣布在全国范围内(除南方三省外)实行伊斯兰法。
3.一些国家的伊斯兰组织通过议会选举、暴力参与或因国内动荡,全面或部分控制国家政权,其中三国(阿尔及利亚、阿富汗、埃及)遭遇彻底失败:
阿尔及利亚。1991年,“伊斯兰救世阵线”在第一轮投票中获胜,遭军方取消,后者推迟第二轮选举,以防止建立伊斯兰政府。随后内战爆发,直至2002年结束。
土耳其。1983年成立的繁荣党在1995年大选中成为第一大党,次年与正确道路党组织联合政府,于1997年辞职。2002年,正义与发展党赢得议会选举并执政至今。
阿富汗。1989年苏联撤军后,阿境内建立了温和的伊斯兰政权。1996—2001年,塔利班通过武装进攻建立全国性政权,改名为“阿富汗伊斯兰酋长国”,实施政教合一统治。2001年因美国发动的战争失去全国性政权,转入游击战至今。
巴勒斯坦。哈马斯在2006年巴立法委员会选举中击败法塔赫,其后组建政府,但因法塔赫的反对其权力仅限于加沙地区,在巴勒斯坦形成事实上的两个政权并立(另一个是约旦河西岸法塔赫主導下的巴勒斯坦自治机构)。执政至今。
埃及。2012年,穆兄会领导人穆尔西在大选中获胜,当选总统。2014年,军方发动政变推翻兄弟会的统治。
突尼斯。2011年本·阿里政权倒台后,温和的伊斯兰政党复兴运动党获得合法地位,在同年举行的大选中成为第一大党并组阁。2014年议会选举后,降为第二大党,世俗派政党组阁。
伊拉克—叙利亚。2006年,“基地”组织建立“伊拉克伊斯兰国”。2011年美国开始撤军后,该组织开始攻城略地,建立“国家”。2011年叙利亚内战爆发后,进入叙伊交界地带发展。2013年更名为“伊拉克与沙姆伊斯兰国”,[“沙姆”(al-Shām)为阿拉伯语中对于地中海东岸的列万特地区或大叙利亚地区的称呼,一般包括今天的叙利亚、黎巴嫩、约旦、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地区。“伊斯兰国”使用这一概念表明其否定英、法在一战后建立的委任统治体系。]2014年正式宣布“建国”,更名为“伊斯兰国”,拥有类似于国家的“政府部门”和“军队”。[乔比·沃里克:《黑旗:ISIS的崛起》,钟鹰翔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7年。]2017年10月,叙利亚的库尔德武装攻占其“首都”拉卡,但“伊斯兰国”的残余至今仍然在活动。
黎巴嫩。1982年,什叶派的真主党成立,致力于反抗以色列的占领、建立伊斯兰共和国。拥有强大的武装力量,在黎部分地区建立了事实上的统治。
也门。1990年,南北也门统一。但统一后的也门社会经济发展缓慢,政局逐渐陷入动荡。其中,什叶派的胡塞家族成员于70年代成立宗教政治组织,2000年后提出建立伊朗式的政教合一体制。2004年发动叛乱,2014年与政府发生冲突,演变为内战。
利比亚。2012年,通过选举产生了以伊斯兰主义的公正与建设党主导的国民议会。该党在2014年举行的第二次选举中沦为议会第二大党。感到不满的宗教民兵武装“利比亚黎明”于当年攻占首都的黎波里,扶持国民议会复会。利比亚政府和国民代表大会被迫迁往东部,利比亚由此出现两个议会、两个政府对峙的局面,内战延续至今。
4.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与以色列于1993年签署奥斯陆协议,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建立巴民族权力机构;阿富汗的塔利班政权在2001年,伊拉克的萨达姆政权在2003年均遭遇了美国的军事打击,导致政权解构。此后,上述国家和地区在西方主导下实施国家重建,均为世俗体制,实行多党制。
无论是二战前还是二战后,对中东国家的国家体制(包括建国)进行变革都有两种途径:官方自上而下的变革、民间自下而上的运动。前期的总趋势是伊斯兰色彩的日益淡化,后期则在一些国家出现了伊斯兰复兴的势头。
三、伊斯兰教对中东近现代民族国家构建的影响
(一)由政府推动的世俗化改革。包括以下方面:
1.国家的意识形态基础。近代中东国家的意识形态基础从“真主主权”部分转向了现代主义和民族主义,即推崇人民主权、民族主权,同时致力于学习西方,推动国家的现代化、世俗化,淡化伊斯兰教的影响。例如,奥斯曼的坦志麦特改革规定帝国臣民不分宗教信仰一律平等,实际上消除了穆斯林相对于其他宗教社团的优越地位。在土耳其,凯末尔积极推动建立一个单一的民族国家。
在阿拉伯半岛和北非,当地的苏菲派教团和宗教政治运动(如瓦哈比派、纳克什班迪教团、赛努西教团、马赫迪运动等)则以伊斯兰改革主义为旗帜。伊斯兰改革主义的内容与现代主义接近,只是领导阶层是宗教人士。[ Ira M. Lapidus, A History of Islamic Societi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p.883.]沙特是一个突出的例子。沙特没有宪法,《古兰经》即是宪法,但建国后沙特政府一直致力于经济的现代化,尽管社会政治方面的步伐较为缓慢。
在埃及、叙利亚、伊拉克、阿尔及利亚、突尼斯等激进的阿拉伯国家,阿拉伯社会主义成为国家的意识形态,其主要特点是国有化与土地改革、合作化。
但与土耳其凯末尔完全西化的改革不同,阿拉伯国家保留了伊斯兰的因素。例如,它们一般将伊斯兰教规定为国教。埃及的纳赛尔在论证国有化和土改的必要性时,以世间财产归属真主作为论据之一。埃及和约旦等国的宗教人士以《古兰经》的有关语句证明计划生育的合法性。在对外政策中,埃及也设立了“伊斯兰之声”广播电台,在非洲国家建立清真寺、伊斯兰文化中心和学校。[彭树智主编:《伊斯兰教与中东现代化进程》,第182页。]阿富汗甚至规定国王必须是逊尼派四大法学派之一的哈乃斐派穆斯林。此外,许多中东国家也以托古改制的方法推进改革,如用传统的协商原则阐释民主制的必要,以经训(《古兰经》和圣训)为依据进行法律改革等。此外,一些国家的政党带有浓重的教派色彩,如黎巴嫩以天主教马龙派为基础的长枪党和以伊斯兰教什叶派为基础的真主党。
需要指出的是,20世纪60年代末伊斯兰复兴运动兴起开启了一个新的发展趋势,许多中东国家把原宪法中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改为“一切权力属于安拉”。[洪永红、贺鉴:《伊斯兰法与中东伊斯兰国家法律现代化》,《阿拉伯世界》2002年第1期。]1978年伊斯兰革命后建立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尤为突出,其领袖霍梅尼以“教法学家治国”理论作为伊朗的意识形态基础,宗教阶层完全掌握了国家政权,宪法规定实行政教合一制。[赛义德·鲁胡拉·霍梅尼:《教法学家治国》,吴成译,北京:线装书局,2010年,第64页;Hossein Bashiriyeh, The State and Revolution in Iran, 1962—1982, London and Canberra: Croom Helm, 1984, pp.167-168.]但伊朗也保持了共和国的体制、三权分立和总统选举制。
2.国家机构的特征与宗教人士的参政。奥斯曼帝国的政府大体分为“统治机构”和“穆斯林(或宗教)机构”,当然二者并未完全分离。同时,素丹直接控制了宗教机构(包括正统乌里玛和苏菲派)及司法、教育体系。因此,从政府架构看,宗教机构的地位表面上比较高,形成了包括多个领域的庞大体系。
从近代的现代化改革开始,西式的政府体制就成为中东各国仿效的对象,尤其是二战后,国家机构的发展表现为宪政和代议制的发展、内阁制的确立、官僚制的扩大和完善、文官和专家逐渐取代军人和王室政治、地方行政管理的完善等。中东共和国自不待言,即使在君主制的沙特,王室也设立了大臣会议,它包括了处理社会经济事务的部门,其权力不断扩大,并逐步把涉及社会经济领域的大臣职务向平民开放。而且,政府有意识地削弱宗教人士在政府里的影响。沙特的大穆夫提去世后,政府并未另选新人,相反于1970年设立司法部,接管了有关教法的事务,尽管司法大臣一职仍由宗教人士担任。1930年,政府在镇压了伊赫万叛乱后,将残余的伊赫万部队改组为国民卫队负责治安,另建现代化的国防军。同时,国王允许上层宗教人士进入御前会议, 参与国王的挑选和王储废立等事务。由此,沙特形成了以王室为中心、包括贵族和宗教上层在内的领导体制。
在立法方面,科威特、卡塔尔、巴林、阿联酋和沙特阿拉伯先后成立了议会或协商会议。上述海湾国家在理论上因此成为二元君主制国家,即由君主及少数人掌握实际权力。此外,各国也有相当一部分议员由民选产生,如君主制時期阿富汗的长老院(2/3)和人民院(100%)、伊朗参议院(50%)和众议院(100%)及约旦众议院(70%)。除海湾地区以外的许多国家也授予妇女以选举权。
在1978年伊斯兰革命后的伊朗,建立了宗教与世俗两套国家机构和职务,以确保宗教阶层对世俗权力的监督和领导:宗教领袖—总统,宪法监护委员会—议会,革命卫队—国防军。
3.法律制度的变革。从近代开始,中东国家就以西方法律为模板开始了法律改革。奥斯曼帝国先后颁布了《商法典》《刑法》《海商法典》和宪法,国内形成了伊斯兰法与西方世俗法并存、伊斯兰法院和世俗法院并立的格局。此后,中东国家一方面继续使用经过改革的伊斯兰法,另一方面则在商法、民法、刑法、宪法等部门法领域不同程度地接受了西方法律。一战后,多数中东国家也模仿大陆法系在涉及婚姻、财产继承和子女监护的家庭法(伊斯兰法的核心)领域进行了立法。[Lois Beck & Nikki Keddie, Women in the Muslim World,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pp.37-51.]但是,从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利比亚、伊朗和苏丹先后宣布废除其沿用的西方法律,恢复伊斯兰法,此即所谓的“伊斯兰法复兴热”。受其影响,其他一些中东国家也不同程度地恢复了伊斯兰法,规定其为主要法源,传统的司法组织也在某种程度上得到恢复。[洪永红、贺鉴:《伊斯兰法与中东伊斯兰国家法律现代化》,《阿拉伯世界》2002年第1期。]
迄今为止,中东国家在司法改革领域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沙特阿拉伯和阿联酋等国。它们把进行了某些改革的伊斯兰法作为基本法律制度,同时颁布了属于公法和现代生活领域的商法、公务员法、矿山法、交通法、劳动法等。第二类是土耳其。它以西方法律取代了伊斯兰法,但本国多数穆斯林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认同导致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间的冲突。第三类国家数量最多,包括埃及、叙利亚、伊拉克、苏丹、突尼斯、黎巴嫩等,其法律是伊斯兰法与其他法的“混血儿”。[洪永红、贺鉴:《伊斯兰法与中东伊斯兰国家法律现代化》,《阿拉伯世界》2002年第1期;彭树智主编:《伊斯兰教与中东现代化进程》,第157页。]
4.经济机构的建立与管理。在这方面,各国遵循通行做法,建立了管理经济事务的机构如国民经济部、工业与矿产资源部、计划部、中央银行等,发行本国货币。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当代穆斯林学者提出了伊斯兰经济学的理论。
此外,1963年埃及首次建立了伊斯兰银行。1975年以后,伊斯兰银行在中东国家各地,尤其是海湾国家普遍出现。在这类银行里,投资者或存款人与银行的关系是平等互助、风险共担,投资者或存款人可以获得分红、存款奖金和货币的保值金。但上述国家金融业的主体依然是普通的银行。
5.官僚队伍的培养与教育的发展。近代西式教育的兴起开创了现代教育发展的格局,确立了世俗与宗教双轨制的教育体系。世俗教育的主导地位为中东国家的现代化奠定了基础,前者满足了社会对公务员、科技人员、各类熟练劳动力和非熟练劳动力的需求。传统的宗教教育一般都被纳入政府的管理体制,其规模大幅度缩小,培养宗教人员成为其主要职责。在沙特,受过高等教育的毕业生按重要性分留学生、世俗大学和宗教大学毕业生3类,其中宗教大学毕业生的工资最低。
而且,一些国家的宗教教育本身也经历了世俗化的发展过程。在沙特,麦加大学既有伊斯兰法、伊斯兰宣教和阿拉伯语等宗教性学院,也有教育、应用科学与工程学、社会科学等世俗性学院。[详见Najmudein Abdulghafour Jan, Between Islamic and Western Education: A Case Study of Umm Qura University, Makkah, PhD. Dissertation,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1983.]
6.国家认同的发展。国家认同是民族国家构建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操作层面看,中东国家的措施涉及对整个国家或其主体民族的认同的加强。首先,各国高度注重发展民族语言(如阿拉伯语、土耳其语、波斯语和普什图语),包括发掘历史上的民族词汇、弃用部分作为伊斯兰教传播结果的阿拉伯语词汇。其次,大力加强包括前伊斯兰时期在内的历史研究和考古发掘,以及博物馆建设,宣传本国的悠久历史和文化。像土耳其官方甚至认为土耳其民族自古以来就与安纳托利亚半岛存在联系,而波斯、埃及、伊拉克和以色列也十分重视对古代史的研究,并将大量的古代符号运用于现实生活之中。[黄民兴:《漫谈埃及民族主义对埃及现代造型艺术的影响》,《中东研究》1999年刊;A. Baram, Culture, History and Ideology in the Formation of Ba’thist Iraq,1969—89, New York:St. Martion’s Prees, 1991, pp.61-68.]当然,伊斯兰教也适当地受到强调。在君主时代的伊拉克、约旦、沙特和科威特等国,王室都宣称自己为先知后裔。[黄民兴:《试论20世纪中东君主制的变迁》,《西亚非洲》1997年第6期。]最后,加强对本民族古代文学的研究。
(二)与前一种潮流相对抗的逆世俗化思潮和运动的兴起和发展
1.解构民族国家的伊斯兰思潮的兴起,即伊斯兰主义(Islamism)。虽然形态各异,其思想的共同点即在意识形态上排斥一切不符合经训、教法的或外来的思想学说和观念,力求以伊斯兰教的原旨教义为判断是非的准绳;在政治上主张实施伊斯兰教法的统治,手段或者是依靠国家权力,或者是用伊斯兰政权取代不适应教法统治的政权;在社会生活中,反对西化、世俗化,全盘推行伊斯兰化,或是重新恢复伊斯兰教法的地位和影响。因此,伊斯兰主义的思想明显是反对民族国家体制并謀求推翻之,建立伊斯兰国家。[金宜久:《论当代伊斯兰主义》,《西亚非洲》1995年第4期。]尤其是一些激进人士鼓吹暴力活动和极端主义手段,更具有破坏性。
2.国家自上而下的伊斯兰化,在一些国家,伊斯兰主义的主张成为现实。例如,伊朗通过民众运动、苏丹通过军事政变建立伊斯兰政权,推行各种伊斯兰化政策。还有一些国家的世俗政府则是执行具有伊斯兰色彩的政策以巩固自身的统治,如苏丹的尼迈里政府、埃及的萨达特政府、利比亚的卡扎菲政府等。
3.民间伊斯兰主义组织和政党的崛起。埃及的穆斯林兄弟会是当代最早的伊斯兰主义组织,其早期反对王朝统治,与自由军官组织合作推翻王朝后遭纳赛尔镇压,转入地下发展。1982年以后,兄弟会放弃暴力活动,开始向合法政党转型,联合其他党派参加议会选举。兄弟会还大力发展民间慈善事业(包括学校、医院)和银行、媒体、俱乐部等,扩大影响。在其他中东国家,伊斯兰政党也致力于在体制内发展,在土耳其和埃及甚至通过选举上台执政。但也有一些极端组织针对政府机构、军警、甚至平民,开展暗杀、爆炸、绑架等暴力活动,其中最极端的是基地组织和“伊斯兰国”,它们反对苏联、美国等西方国家和中东各国政府,“伊斯兰国”甚至公开宣称要颠覆一次大战后英、法建立的“塞克斯—皮柯”体系,企图建立从疆界和内容上都超越民族国家的“哈里发国家”。
结 语
综上所述,近代以来伊斯兰教对中东民族国家构建的影响经历了一个“U”字形的发展历程。二次大战前,伴随着中东国家现代化改革的进行,伊斯兰教的影响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传统的伊斯兰国家在一次大战后逐步向现代民族国家演变,在二次大战后基本完成了这一进程。二战后,中东国家持续推进现代化改革和经济发展,包括保守的海湾国家,在总体上促进了国家政体的世俗化发展,渐进式地消除伊斯兰教的传统影响。但与此同时,它们也考虑到了本国国情和文化传统,适当地保留了伊斯兰教的某种影响,尤其是在较为传统的海湾国家。有学者认为,随着民族运动的深入,穆斯林逐渐取代了基督徒在政治精英中的地位,前者为得到群众的支持,唯有采纳他们所熟悉的话语,即伊斯兰话语。[伯纳德·刘易斯等人的看法,见Gabriel Ben-Dor, State and Conflict in the Middle East, pp.53-54; 58-59.]这可能是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中东国家的民族国家构建也遭遇了一系列问题,无论其政治制度(共和制与君主制)和意识形态(阿拉伯社会主义、保守的民族主义等)如何,因此催生了各种反体制的伊斯兰思潮和运动。包括沙特和伊朗在内,伊斯兰主义的发展范围扩大到中东13个国家和地区,占本地区国家和地区总数的一半,足见其影响之大(这只是一个初步统计)。但是,在发展起来之后,许多组织和政党也转为融入现存体制,试图从内部改变之。
其次,从近代到当代,影响中东国家体制的伊斯兰力量经历了从传统的宗教建制力量到新兴的社会力量以及在思想、组织和斗争方式上的轉变。传统的宗教建制力量包括官方的乌里玛和民间的神秘主义的苏菲派,它们以不同方式参与了民族独立斗争,并试图塑造独立后的国家体制。同时,一次大战后崛起的现代伊斯兰主义则在许多方面都不同于传统的宗教建制力量,前者在思想上主要受到西方思潮的影响,在组织上采取政党的形式,主要社会基础是工人、小资产阶级等,主要活动区域是城市,主要活动方式包括现代慈善、教育、选举等。因此,它本身是现代化发展的结果。
因此,发源于西方的现代民族国家在东方国家的土壤中,必然会发生某种变化,以适应当地的环境。而东方国家也势必要在外来制度与本土文化之间进行耐心细致的磨合和平衡,以寻求最佳的结果。著名的西方宗教社会学家贝格尔提出,世俗化早在现代社会之前就有过,而前者有一个专门的地区所指,即欧洲。除了世俗化,多元化是理解现代宗教变迁的另一个重要概念;现代化产生了一些世俗化的影响,但同时导致了反世俗化的运动。[刘义:《全球化背景下的宗教与政治》,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16—217页。]中东就提供了这方面的一个突出案例。
(责任编辑:郭丹彤)
[收稿日期] 2021-01-15
[作者简介] 黄民兴(1958-),男,湖南嘉禾人,西北大学中东研究所教授。
① 本文所指的“中东”包括西亚所有国家(含阿富汗)和北非的埃及、突尼斯、利比亚、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和苏丹,共27个国家和地区。
② 彭树智主编:《伊斯兰教与中东现代化进程》,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吴云贵、周燮藩:《近现代伊斯兰教思潮与运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
③ 吴云贵:《伊斯兰教法与伊斯兰复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