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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2021-09-28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8期
关键词:张黎携程借款

从银行借来的钱能否转贷给他人?

何雅(化名)与赵羽(化名)曾经是同事。后来二人先后辞职,何雅在家相夫教子当起了家庭主妇,而赵羽则自立门户,做起了建材生意。2020年年初的一次聚会上,何雅见到了赵羽,两人相谈甚欢。对于赵羽的生意经,何雅也是赞叹有加。

2020年年中,赵羽联系到了何雅,称因为公司急需一笔装修款,如果何雅能够借钱解燃眉,以后必将加上“利息”,双倍偿还。何雅一听,顿时觉得这是个“投资”的好机会,但由于手头资金不足,何雅便从金融机构贷款188000元借给赵羽。赵羽收到钱款后,便写下欠条载明借款188000元,借款期限为3年,月利息为1.1%。

让何雅不曾想到的是,赵羽并未按照借条约定向何雅支付本金及利息。何雅在多次追偿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羽偿还银行贷款188000元及后续银行所有费用,并支付何雅此前已垫付的银行还款。

那么,从金融机构贷款后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点评: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

高利转贷相当于贷款“中间商”,是指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不按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而是以更高的利率转贷给他人,以此来赚取利息差,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只要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即使不是为谋取高额利息,转贷合同也无效。

本案中,因何雅和赵羽均明知案涉借款实际来源于银行贷款而非何雅的自有资金,而赵羽给何雅的借款月利率为1.1%,远高于何雅向银行贷款的月利率,故可以认定何雅通过转贷行为牟利,属于高利转贷行为。因此,何雅和赵羽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赵羽应当返还借款本金188000元。

同样的房间,为什么我订的贵一倍?

2020年7月,张黎(化名)像往常一样,通过携程平台App订购了某五星级酒店的一间豪华湖景大床房,支付价款2889元。然而,离开酒店时,张黎偶然发现,酒店的实际挂牌价仅为1377.63元。张黎不仅没有享受到星级客户应当享受的优惠,反而多支付了一倍的房价。

张黎与携程平台沟通要求全额退款,携程认为它是平台方,并非涉案订单的合同相对方等为由,仅仅退还了部分差价。张黎对于这样的解决方式极其不满:“如果不是无意中看到了挂牌价,自己便被平台‘宰’了。我经常出差,不知道这类‘吃亏’的事到底发生了多少件!这次我一定要讨个说法。”

随即,张黎以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采集其个人非必要信息,进行“大数据杀熟”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并要求携程App为其增加不同意“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时仍可继续使用的选项,以避免被告采集其个人信息,掌握原告数据。

那么,张黎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点评:

大数据杀熟,携程被判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后认为,携程App作为中介平台对标的实际价值有如实报告义务,其未如实报告。携程向原告承诺钻石贵宾享有优惠价,却无价格监管措施,向原告展现了一个溢价100%的失实价格,未践行承诺。

而且,携程在处理原告投诉时,告知原告无法退全部差价的理由,经调查也与事实不符,存在欺骗。故认定被告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和欺骗行为,支持张黎退一赔三的诉求。

新下载携程App后,用户必须点击同意携程“服务协议”“隐私政策”方能使用,如不同意,将直接退出携程App,是以拒绝提供服务形成对用户的强制。

而且,携程App的“服务协议”“隐私政策”,均要求用户特别授权携程及其关联公司、业务合作伙伴共享用户的注册信息、交易、支付数据,并允许携程及其关联公司、业务合作伙伴对用户信息进行数据分析,且对分析结果进一步商业利用。

携程App的“隐私政策”还要求用户授权携程自动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日志信息、设备信息、软件信息、位置信息,要求用户许可其使用用户信息进行营销活动、形成个性化推荐,同时要求用户同意携程将用户的订单数据进行分析,从而形成用户画像,以便携程能够了解用户偏好。

上述信息超越了形成订单必需的要素信息,属于非必要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其中用户信息分享给被告可随意界定的关联公司、业务合作伙伴进行进一步商业利用更是既无必要性,又无限加重用户个人信息使用风险。

原告因之不同意被告现有“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合乎情理,应予支持。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金源时代商务中心C座11E

电话:

010-56211569

传真:

010-62970849

邮编:

100085

联系人:

李毅

邮箱:

liyi@huayunlaw.com

(本期普法内容由北京市华允律师事务所提供,如有问题请与该所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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