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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向金融科技的转变

2021-09-27邹松涛

现代营销·理论 2021年9期
关键词:电商金融

摘要:本文从文献综述的角度梳理了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研究了“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商业模式类型。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历史概念,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必将被更广阔的“金融科技”所涵盖。同时,对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的分析,也必将从媒介观向主体观转变,以金融主体的角度研究AI技术、大数据、云计算与金融创新的深度融合,从而产生金融新业态的可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

一、前言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2005年以前,互联网以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与技术支持为主,银行业建立网上银行,广大客户可以实现网上支付和网上贷款,属于金融业和互联网初步联合的互联网金融雏形期。2005年以后,互联网与金融业的合作开始实现第三方支付平台,自2011年人民银行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以后,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迅速,传统金融机构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快业务模式延展,进入金融业与互联网深入融合的互联网金融拓展期。2012年左右,点对点借贷平台迅速发展,第三方支付、网贷、大数据金融及传统金融业互联网化转型获得爆炸性发展,众筹、网络保险、基金直销和第三方网销平台等新模式竞相涌现,2013年余额宝的横空出世,被称之为“互联网金融元年”见表1。在之后的几年里,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发展。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报告中首次在官方机构出现“互联网金融”。2014年3月李克强总理所作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到并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互联网金融迈入金融产品和服务业态拓展创新的井喷期。

从2014年至今,互联网金融从简单的支付、借贷,发展到移动金融,客户通过移动数据网络,逐步实现支付、缴费、网购等新的金融支付形式。根据《2019年1月中国众筹行业月报》显示,截至2019年1月底,我国处于运营状态的众筹平台共有145家,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型平台有51家,权益型平台有46家,物权型平台有22家,综合型平台有18家,公益型平台8家。

二、概念:互联网金融向金融科技的转变

当前,社会各界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众说纷纭。马云(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特指由互联网企业或平台开展的金融业务及模式创新。谢平在2014年出版的专著《互联网金融手册》中给出了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谱系的概念,涵盖因为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的影响,从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交易所等金融中介和市場,到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于2015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宣嘉琪(2018),所谓互联网金融,就是传统金融模式与互联网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的金融手段。

笔者认为,社会各界对“互联网金融”莫衷一是的原因在于看待事物的角度不同。其一认为互联网是媒介,金融是本质;其二认为互联网是本质,金融是应用;其三认为互联网金融是集多种技术(制度是广义的技术)为一体的全新行业。

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发展的概念,要用历史的具体的思维看待这一新兴事物。“互联网金融”必将被更广阔的“金融科技”所替代,2016年,AI在各行业全面爆发,加速了互联网金融向金融科技的变革。

三、商业模式:媒介观向主体观的转变

根据《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和《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的分类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主要有6种:互联网支付、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非P2P的网络小额贷款、互联网基金销售、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笔者根据业绩和学界公认的称谓将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分为P2P、第三方支付、电商金融、众筹,数字币(DCEP)分别介绍如下:

(一)P2P网络信贷融资模式

P2P模式其本质上便是通过互联网信息化技术的有效性利用,逐渐实现网络化的民间信贷。P2P互联网相关金融企业通常建立资金需求及供给信息数据发布相互匹配的一个网络信息平台,以使得资金供应及需求双方可无需券商、银行等这些第三方的中介机构支持之下,直接进行网络化交易,为广大小型微利企业提供直接性地融资专项服务。

(二)众筹平台融资模式

国内小型微利企业当前所应用的众筹融资模式包括四种形式:一是债权众筹,该模式是投资方对企业或者项目自身实施投资活动,进而获得一定比例债权,并在未来获得该项目的利息收益或者回收本金;二是股权众筹,该模式指的是投资方对公司或者项目自身实施投资活动,而获得一定比例股权;三是回报众筹,是指投资方对公司或者项目自身实施投资活动,进而获取一定的服务或者产品等;第四种为捐赠众筹,是投资方对公司或者项目自身实施无偿地捐赠活动(王晨梦、张少茹,2018)。

(三)第三方支付模式

传统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从线下POS机系统分支付业务发展而来。其模式是面向客户网络,以专业性、封闭式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系统为技术基础,运用实体卡介质储存电子化人民币,服务于传统交易支付的电子化。而创新型第三方支付机构是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发展大潮席卷支付领域而催生的新兴力量,主要从互联网支付业务(含线上收单业务)发展而来,其特点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创新,运用电子化货币甚至虚拟货币,面向中小微客户以及个人客户端,服务于C2C、B2C、B2B交易或电子社交媒体、电子娱乐等支付需求(马梅等,2014)。

(四)电商金融模式

电商金融可分为消费者信贷和中小微企业信贷。①消费者信贷模式:电商平台通过对消费者日常消费的数据分析,给予消费者信用支付额度,消费者在该电商平台上购买商品时可使用信用支付额度购物,由资金提供方进行资金垫付,消费者到期还款。国外比如Paypal旗下的Bill me Later,国内比如京东白条;②中小微企业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应收账款融资两种模式。信用贷款是指当资金需求方需要贷款时,其只需凭借在电商平台上积累的交易信用,无需提供任何抵押,向资金供给方进行申请,并由电商平台提供担保,即可获取贷款。采取这种模式的典型电商包括自主B2C平台供应商贷款(如京东的供应链金融模式)、B2B平台企业信用贷款(如阿里巴巴为B2B平台上的企业提供贷款)。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是指当资金需求方需要贷款时,需凭借抵押和电商平台上积累的交易信用,向资金供给方进行申请并由电商平台提供担保才能获取的贷款(王念等,2014)。

(五)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四大国有银行(工、农、中、建)和三大网络运营商(移动、电信、联通)为法定数字人民币(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DCEP)的首批试点机构,并在交通、教育、医疗、消费等场景进行试点测试。同时也在雄安、成都、深圳、苏州等地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期限1年。

DCEP具有无限法偿性,是人民币的数字化,在运营上继续采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体系,账户松耦合方式投放。DECP既能与现金一样流通,又能实现匿名性,其交易环节对账户的依赖程度较低,在形式上是中央银行担保并签名发行的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DCEP采用“一币、两库、三中心”的结构。“一币”是指由央行担保并签名发行的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两库”是指央行的发行库和商业银行的银行库,“三中心”包括身份认证中心、大数据分析中心和登记中心。DCEP 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了更方便的支付手段,可以满足数字化时代更低成本、零摩擦、可无限分割、安全和满足民众隐私保护的诉求。(欧阳秋,2021)

笔者认为以上的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是基于媒介观的角度,即认为互联网技术是资金融通的媒介,社会资金通过互联网实现资金盈余者向资金短缺者的转移。互联网的使用降低了资金融通的交易成本,实现了风险和收益的合理匹配。但是,随着AI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的使用,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必将从媒介观向主体观转变,既从实现资金流动的主体角度来研究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大数据改变了传统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对金融服务体系、组织结构、管理模式和发展模式等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互联网金融与AI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的深度融合必将催生出新的金融业态乃至新的金融行业。

四、金融科技:信息技术与金融应用场景的深度融合

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技术主要由大规模并行计算、大数据、神经网络、深度学习算法、专家系统、人脑芯片为驱动核心,AI为互联网金融赋能的最大特点就是机器可以比人类更快地得到最优的结果。在量化交易方面,AI加入可以快速地对海量数据进行分析、拟合、预测,投资机构由此便可加速分析、经营和筛选的效率。在信贷评估方面,AI的机器学习可以不断更新、校正信贷模型,提高贷前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效率。通过快速发现问题客户并及时报警,提高贷中监控的时效性,同时,基于用户贷款期间的数据,可以对用户原有信贷记录评分进行补充,提升或降低其信用额度,自动完成贷后反馈工作。在风控预测方面,AI技术所基于的大数据处理技术不仅能够参考行业数据及新闻舆情,融合网络关系与复杂特征,将深度学习跟图计算进行有效结合,而且可以不断地根据市场上宏观经济变化,综合微观与宏观两个方面,对建立的风险模型进行强有力的全局分析,进一步校正迭代,从而发现一些潜在的金融风险。在信用评级方面,利用AI技术对中小企业、中产阶级群体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让大量小微用戶的潜在小额分散融资需求与社会化资金供给实现有效匹配,降低资产配置门槛、扩大普惠金融半径,有效解决了小微用户融资难、借贷市场有效供给短缺问题。

目前,信息技术与金融应用场景的深度融合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具有垂直搜索功能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

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依托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连接上下游金融企业,打造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联盟平台,汇聚多种类、差异化和高质量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为客户提供垂直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搜索功能,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在积累了足够多的客户后,将会逐渐成为传统商业银行、基金和信托等的重要销售渠道(高正斌,2018)。比如,蚂蚁金融,余额宝。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B2C2B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B通过聚集分散的消费者C形成强大的采购集团,有效的降低购买的成本,对消费者C的具体需求进行大数据分析,从而对消费者C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同时,也能够对商家B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欧阳楚尧,2018)。比如京东白条,京东供应链金融。

(三)基于线下担保的个人对企业(P2B)模式

P2B模式是一种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因为其风险控制方式和信托项目较为相似,因此也被称为“互联网信托”(谢平等,2015)。P2B平台可以利用大数据信息,对贷款企业进行详细的贷款资质审核,评估贷款企业的信用级别,将贷款企业的经营情况、信用等级公示于平台。贷款企业向P2B平台提出融资需求,担保机构对融资企业进行担保,P2B平台审核通过后,可在平台发布融资信息,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投资项目。

五、总结

随着大数据、信息技术与金融应用场景的深度融合,必将实现互联网金融向金融科技的转变。更加强调科技赋能金融,不断开拓金融业务范围,提高大数据挖掘使用效率,增强金融监管精准度。充分发挥金融活动对实体经济的激励机制,转化积累,便利消费,促进生产,为新时代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做出巨大贡献。

参考文献:

[1]高正斌.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模式研究[J].信息系统工程,2018(12):104.

[2]欧阳楚尧.试析大数据下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模式[J].时代金融,2018(10):48.

[3]米一帆.探讨大数据下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模式[J].财金界,2021(2):46-47.

作者简介:

邹松涛,上海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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