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风险打捞手机,小伙子溺水身亡谁担责?
2021-09-27梁军
梁军
18岁的小昆和朋友们在景区内游玩,在帮人打捞手机时命丧景区一处鱼塘,与深爱他的父母永别了……
小昆的父母接受不了这个事实,将鱼塘管理者以及一同游玩的3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81.9万余元。
2021年5月,这起社会关注的生命权纠纷案,经湖北枣阳、襄阳两级法院审理后,终于尘埃落定。
打捞手机 命丧鱼塘
美丽的紫玉山位于枣阳市太平镇,与河南省唐河县交界,与316国道相连。相传古时有一能工巧匠,将山上一块紫玉雕成供桌,置于峰顶寺内祖师爷神像前,因此得名紫玉山。
家住枣阳市太平镇的高先生和妻子薛女士,育有一子一女,一家四口虽不富裕,但日子也过得安稳。
2020年4月26日,这天对高家来说,注定是个黑色的日子。
这天上午,高先生的儿子小昆骑摩托车载好朋友小伟从乡村来到太平镇十字街,等候另外两位朋友小菲、小静,四人一起乘坐枣阳开往唐河的班车,前往紫玉山风景区“打卡”游玩。
四名年轻人沉浸在这片湖光山色里,纷纷拿起手机拍照,发朋友圈。边走边拍,四人不知不觉来到紫玉山风景区内一处鱼塘。鱼塘右边有条小道,四人从小道走了五六米后停下拍照玩耍。
“不好,我的手机掉进水里啦!”小静蹲在塘边拍照时,其手机放在大腿上,起身时手机不慎从腿上滑落掉入水中。听到喊声,小伟试图下水打捞,小菲担心安全阻拦不让他下水。
“水有点深,手机不要了!”小静虽然嘴上这么说,但掩饰不了其内心的焦虑。毕竟她还是一名学生,父母在农村辛苦挣钱不容易。
“我来看看。”这时,小昆过来脱掉鞋子和袜子,主动下水打捞。因塘边太滑,小昆迅速滑入水中。三人看小昆在水中挣扎,赶紧在旁边找棍子,但棍子太短了,够不着小昆。岸边没有救生器具,三个孩子又不识水性,想救助小昆也无能为力。于是,他们只好大声呼救,赶过来的几名游客一看水太深,建议他们报警求助。
待他们拨打完110、120后,水面已经没了小昆踪影。情急之下,三人又一路小跑到紫玉山酒店求救。
几名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后,并没有打捞到人。直到消防大队赶来,终于将小昆打捞上岸,遗憾的是,他已无生命体征。
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沉重打击,高先生夫妇陷入了极度的悲痛之中。
小昆的父母觉得鱼塘管理者及3名同行者对儿子小昆的死,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强忍着悲伤处理完儿子的后事后,小昆的父母便多次找到鱼塘管理者及3名同行者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但水塘管理者却认为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同意小昆父母要求的高额赔偿。其他3名学生家长对小昆的意外死亡深表同情,但他们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无需赔偿。
2020年7月20日,高先生夫妇决定要为儿子的死讨一个最终的说法,遂一纸诉状,将鱼塘管理者及同行3名学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1.9万余元。
各执一词 互不相让
枣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后,依法由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张家政独任审判,并于202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引人瞩目的生命权纠纷案。
在庭审中,原、被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庭审现场 作者供图
原告诉称,儿子小昆在被告紫玉山旅游公司管理使用的经营性鱼塘溺水身亡,与旅游公司疏于管理和缺少必要性的防护措施有直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旅游公司应承担原告请求赔偿额的70%的赔偿责任;被告小静的手机掉入鱼塘是本案发生的诱因,且小昆是为小静捞落水手机落水,小静为直接受益人,小静应负补偿10%的责任。另外,作为同伴而行的被告小伟、小菲、小静在小昆落水后,应积极营救,当小伟要下水欲救小昆时,被告小静、小菲阻拦其下水营救小昆,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针对原告的诉称,四名被告分别进行了答辩。
“我与小昆并不认识,这是第一次见面。在手机掉落水中后,并没有让小昆直接下水捞手机。小昆作为成年人应当能意识到下水的危险性,对意外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精神抚慰金过高,我们不应承担责任。”小静辩称。
“游玩不是我提议的,落水的手机不是我的,也没有提议下去打捞手机,只是劝阻下水危险不要打捞手机。小昆落水后,我们积极呼救、拨打110、找紫玉山庄工作人员施救,已尽到责任。”小菲认为,小昆已经年满18周岁,是几个小孩子中年龄最大的,对贸然下水打捞手机的危险应当有足够的认识,所以小昆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因此,对发生的不幸深感悲痛,但不幸发生的结果与本人没有直接或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且事发后,出于人道主义已付3000元。
“作为小昆的朋友,对小昆的意外死亡深表遗憾和同情。”小伟辩解说,“但我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在小昆落水之后,我们报了警,也试图营救,只是小静与小菲劝阻才没有下水,自己也确实不会游泳,下水的话也会把自己搭进去。”
紫玉山旅游公司则辩称:我们虽是旅游公司,但对前来旅游者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原告之子小昆及另外三人也未到本山庄进行其他消费。四人到景区游玩没有告知我们,我们公司也根本不知道。我们在进入池塘入口处设置有“警告 水深4米 禁止下水游泳”的醒目警示牌,对所有进入池塘游玩者尽到了提醒、告知义务。小昆因给小静打捞手机而溺亡,其不识水性不会游泳而盲目下水,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本公司出于同情及人道主义精神,已自愿拿出2万元慰问金。为此,本公司不存在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谁也不想承担责任,法庭上充满了火药味。
庭审中经过查明事实,在充分听取质证、辩论意见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又向双方耐心释明有关法律规定,试图调解结案,由于原、被告坚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但小静、小菲、小伟三家出于同情与关怀,同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官随后宣布当日庭审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
法院判决 是非分明
为查清真相,承办法官庭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事故发生现场,实地勘察了鱼塘具体情况,并对大堤上的防护栏、池塘四周的警示标志位置等也予以拍照固定。还调取了当时辖区派出所的出警记录等资料,详细了解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
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四名好朋友相约一起去紫玉山风景区游玩,在紫玉山风景区鱼塘边游玩拍照时,小静手机不慎掉落滑入鱼塘中,小昆自告奋勇下水打捞手机,因鱼塘边太滑不慎落水溺水身亡。小昆作为成年人,明知不会游泳,却自甘风险下水打捞手机,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造成自身溺水死亡,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小昆虽然为打捞小静手机溺亡,但小静并未指使小昆打捞手机,双方未形成打捞合同关系,小昆也未打捞起手机,小静并未受益。小静对小昆的死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小静、小菲、小伟作为未成年人,对小昆没有伤害的故意,三人均不会游泳,如再次贸然下水施救,也将处于极度危险之中,不应苛求三人未及时下水施救的责任。三人当时已力所能及地进行了施救,及时呼救,喊大人及紫玉山庄酒店工作人员帮忙施救,已尽到了必要的施救义务,三人对小昆的死亡无过错,均不应承担责任,但三人及其父母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小昆父母各5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紫玉山风景区为开放性风景区,该风景区鱼塘为开放性场所,游客可以随意游玩。四人去紫玉山风景区游玩时,旅游公司未收取任何费用,四人也未到该公司紫玉山庄就餐,双方没有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公司作为鱼塘的管理单位,鱼塘作为开放性水域,风景优美,允许他人在鱼塘边游玩和垂钓。该公司对鱼塘进行了修缮和改造,其中大堤和右边水泥护坡较陡,该公司在大堤上设置了铁索防护栏,在堤坝右边入口处小道左侧树林中设置了“警告 水深5米 禁止游泳”的警示标志,应当预知一定的危险,并尽到了一定的提醒、告知义务。但树林中的警示标志仍不够明显,该公司未进一步在右边水泥护坡塘边地段标明“水深危险、请勿玩水”等类似明显警示标志,也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该公司对鱼塘的管理存在过错,应对小昆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2020年10月28日,枣阳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紫玉山旅游公司承担20%的责任,小昆自担80%的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共计153876元,扣除紫玉山旅游公司已支付20000元,还应支付133876元;小静、小菲、小伟的家人各自愿补偿小昆父母5000元,均当庭履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小昆父母和紫玉山旅游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
原告上诉称,小昆不是为自己手机而下水打捞,而是为打捞小静手机,从本案性质上来说小昆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紫玉山旅游公司作为经营单位,以钓鱼、休息、餐饮为一体的经营者,对安全隐患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其过错是明显的,应承担主要责任。小静、小菲、小伟在本案中也有过错,都应当各承担10%责任。
被告紫玉山旅游公司上诉称,案涉鱼塘归太平镇寺庄村委会所有,且鱼塘入口处设置了“警告 水深4米 禁止下水游泳”的明显的警示标示,尽到了提醒、告知义务。本公司对鱼塘的管理没有过错,一审以死者为大为理由判决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公,要求改判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5月11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昆父母和紫玉山旅游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甘风险 自行担责
张家政法官说:“自甘冒险”也叫“自甘风险”,指的是“被害人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的情形。在现代民法上,“自甘风险”作为一项抗辩事由,通常也会产生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
>>事发地点 作者供图
>>勘察现场 作者供图
在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也被认为是对“自甘风险”原则的再明确。
水能淹死人,老虎会吃人,这是中国老百姓最朴素的生活经验。小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高度注意的义务,对其不会游泳、又无专业工具的情况下,贸然进入鱼塘活动的危险性,应当有明确的认知,其自行进入鱼塘导致事故发生,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和后果也应由其自行承担。
年轻生命的逝去令人痛心,但生命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样宝贵,挽救一个生命,不应该以牺牲另一个生命为前提。本案中小静、小菲、小伟三人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均不会游泳,不能强求三人对于下水危险性的认识以及对于事故后果的预见能力要强于小昆,也不能苛求三人在自己不会游泳且无专业救助设施的情况下,再次贸然下水施救,否则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作为紫玉山旅游公司来说,可谓是花钱买了教训。该公司作为集饮食、休闲、旅游为一体的旅游公司,案涉鱼塘附近设置有“钓鱼称重10元每斤”的标识,属于该公司的盈利范畴,该公司对于案涉鱼塘具有一定的管理义务。虽然案涉鱼塘附近设置有“警告 水深4米 禁止下水游泳”的警示牌,但是鱼塘作为开放性水域,事故发生段缺少防护装置和救助设施,事发之前也未设置其他醒目的警示标识,旅游公司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那么,小昆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张法官表示,见义勇为一般是个人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小昆明知自己不会游泳,且缺少专业设备工具,在不了解现场水域环境的情况下贸然下水为他人打捞手机,使自己的生命安全面临极大危险,最终溺亡,给家人造成伤害,小昆的行为不应属于见义勇为。
张法官强调,法院的一纸判决不仅仅是对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更是对社会风尚的一种引领。类似判决的最大意义在于,过去我们判案时通常会使用公平原则,多少会让造成损害的一方来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而本案一审中,尽管民法典尚未正式实施,但我们合理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精神原则,考量各方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不枉不纵,这也是对之前一些饱受诟病的和稀泥式判决的合理纠偏,对于树立全社会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具有积极意义,更彰显了“司法公正”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张法官最后提醒广大群众,法律虽然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日常活动应遵循趋利避害的原则,如明知自身行为会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但仍实施该行为,属于民法典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