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脸识别技术在侦查中应用
2021-09-26庞宇夏东杰
庞宇 夏东杰
【摘要】 侦查办案时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以提高侦查效率与准确性,但图像质量不高会对识别效果产生很大的影响,还会存在侵犯公民隐私风险。为了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于案件侦查,本文先对人脸识别技术定义及侦查应用现状进行论述,并对人脸识别技术在侦查应用中的局限性和应对路径进行探讨。
【关键词】 人脸识别 侦查 隐私保护
引言:
人脸识别技术开始于上世纪60年代,受到当时技术水平局限性的影响,很多学者只注重一般模式识别和人脸几何特征算法,以认识、感知及心理学等方向开展研究,人脸信息识别从面部轮廓曲线、几何结构来获取特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脸识别技术已经可以实现主动学习和自动识别。国内刑事犯罪仍居高不下,刑事犯罪新形态层出不穷,新型的违法犯罪变得组织化、网络化和动态化,在刑事犯罪案件侦查时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可以更加高效准确地发现犯罪人员,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人脸识别技术定义及侦查应用现状
1.1定义
所谓的人脸识别技术,也就是利用人脸数据库对静止或动态图像进行对比分析,用来识别一人或多人的新型生物识别技术,要比传统的指纹、虹膜等技术具有优势,面部特征就是用于识别信息来源。先通过摄像技术将面部特征进行捕捉与识别,利用特定算法来对五官距离和比例进行计算,再与原来采集的样本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如果数据相同判断为同一个人。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以为案件侦破带来新的办法,可以更为高效和准确地抓捕嫌人,对提高刑事案件侦破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1.2现状
将采集到嫌疑人面部特征信息与侦查机关人脸样本数据库进行比较,如果犯罪疑人通过增加体重或改变发型等手段,也可以识别并判断出犯罪嫌疑人,最终锁定目标并抓捕归案,可以有效提高侦查和抓捕效率。对行人进行监测与识别,要以有效分辨出行人面部特征、体型和发型等,将采集到的数据信息实时上传到侦查数据系统,通过与样本数据库信息进行比较来核实出人员身份。也就是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在固定位置中识别并提取出人脸部特征,通过与数据库进行实时比对来判断人员身份。
公共场所设置人脸识别系统应该经过慎重考虑,应该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作为根据,确定出合理的安装地点、数量和需要监控的人员名单,避免侦办人员具有过大的裁量权,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人脸识别技术在侦查应用中的局限性
2.1技术障碍
2.1.1人脸识别技术还没有完全成熟
获取到人脸面部特征以后,需要将图像信息录入并进行处理,这样才能得到全面的人脸特征数据信息。人脸识别时会受到图像分辨率、算法识别率、光照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同时,在动态条件下进行人脸信息有着更大的难度,会使用该技术用于侦查的效果受到影响,所以,应该进一步提高人脸动态跟踪与识别准确性。当前,国内一些地区安装了行人监测与识别系统,但受到外界环境影响却比较大,需要保持与行人相同的采集高度,这样才可以对面部特征进行更准确、高效的地捕捉。
2.1.2人脸面部特征样本数据库资源不足
案件侦查人员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将采集到的嫌疑人面部特征与数据库进行对比分析,用来判断是否为嫌疑人。信息化的办案手段可以提高侦查效率,可很多地区的公案、检察系统信息信息还没有共享,没有达到对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要求。而且,很多样本数据库具存储正面图像信息,有的图像清晰程度还不够,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还存在无法进行对比分析的问题,这就侦查所要求的人脸识别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可以参考国外人脸数据库管理方法,不断增加人脸特征向量信息,这样可以进一步提高人脸识别准确度。
2.1.3算法偏见
为了保证人脸识别准确性,需要采用独特的识别算法,提高人脸识别的智能水平,具体的算法过程还没有被公众所认识,只对识别结果进行输出。但公众不能了解算法设计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技术中立的原则,能否为人脸识别结果负法律责任,侦查机关能否根据识别结果来对嫌疑人进行抓捕。大众对人脸识别技术偏见,会使不同人间有着不平等待遇,如果只根据识别系统判断来对嫌疑人进行抓捕,会使结果分析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
如果将没有犯罪人员作为罪犯进行抓捕,这样会降低司法在大众心目中的公信力,风吹来时,如果采用人脸识别技术错误地提供线索,导致后续侦查工作产生偏差,是否要求算法设 计人员来負相应责任。
2.2法律风险
2.2.1隐私权受到侵犯
人的面部可作为生物特征的识别和判断,有着唯一性、不可逆性。国内已经在很多地区安装了电子眼,可以对流动人口进行动态识别与监控。我国的法律还规定公民肖像使用应该具有正当性,为了侦查需要有用人脸识别技术,通过对公民肖像信息进行比较,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如果人脸识别过程中存在着滥用肖像的问题,则会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侵犯,而人脸识别将大数据技术作为运行前提,采用人脸识别算法来进行识别与分析,当通过摄像头记录海量的人脸数据信息以后,可以对某个人在公共场所轨迹进行有效跟踪,并推算出该人的生活规律和活动轨迹,那么将严重破坏公民的日常隐私。
2.2.2没有对人脸识别在侦查程序中的应用进行规定
案件紧急并要求采用刑事力量介入或案发后采用对嫌疑人图像进行比较,都要求谨慎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刑事诉讼并没有强制要求采用人脸识别技术,但该技术需要在有效的监控下使用,这样才能用于人脸图像信息的采集,再与数据库面部特征库进行比较。而人脸识别时并没有通过被采集人员的注意,该种情况是否会对公众隐私造成侵害,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给出规定,同时,采用人脸识别技术需要哪些审批流程,人脸识别时间和范围如何界定,也没有法律上的支持。
三、人脸识别技术在侦查应用中应对路径
3.1技术层面
3.1.1通过改进和优化算法来提高人脸识别准确率
人像信息对比最为关键的技术就是算法和数据库,识别算法设计应该结算多种影响因素,与多种系统进行互联来提高数据共离。随着5G信息技术推广和应用,可以设置更多高网速的无线采集点,例如,通过安装多路点位人像识别像机及人脸处理终端,建立起人像特征采集网络,这样可以提高人脸采集与识别的准确性。同时,物联网技术、云计算技术等不断进步,也促进了智慧公案系统的建设,可以对传统的侦查手段进行升级,是实现信息化办案的必然趋势。人脸面部特征无法躲过摄像机的识别,在进行识别算法优化与改进时,需要将人脸数据库、公安网络系统等进行融合,这样才能提高图像识别、提取和判断效率。人脸识别算法有着专利保护,有着不可解释性,如何进行操作不能被公开,应该将具有权威的三方机构引入进来,对不同的应用场景进行监管。
3.1.2提高面部特征数据库人像质量
人脸识别技术的基础是要完成面部特征的对比分析,获取到高清晰度的图像对于提高人脸识别质量有着积极作用。一些样本数据库中的人像照片质量并不高,很多图像都模糊或昏暗,不利于提高人脸面部特征对比准确度,这就要求提高人像采集环境,保证入库人脸图像具备更高的质量,采集时具有更好的光照条件。还需要做好样本数据库建设,对照片进行合理分类,确定出高危区域人员数据库,根据侦查情况来确定有关区域。将公安、检察系统的人像数据信息进行共享,实现对人脸图像数据库的统一管理,通过优化数据库人像质量来提高对比效果。
3.1.3防止出现算法偏见
科学技术具有中立属性,而技术拥有者和控制者会决定技术属性的倾向。侦查人员在采用人脸识别技术确定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从三方平台来购买算法来应用,作为使用者的侦查人员无法预知人脸识别的准确性,在采用该技术进行侦破案件时,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做好合用监督工作,这样才能做到保持技术中立。
3.2法律层面
3.2.1做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如果人民群众生活轨迹被共同场所摄像头进行监控,群众的隐私权会存在被侵犯的风险,如果监控的范围过于广泛,被记录和保存的图像数据都可以作为侦查人员应用的对象。但为了更好地对犯罪份子进行打击,合理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将会得到认可和推广,这就要求避免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侵犯,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确定合适的主体,具备刑事侦查权力的主体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时,应该按照审批使用流程进行操作。
在应用人脸识别信息时,应该将与案件无关人员剔除掉,避免对比分析结果泄露,防止出现危害他人问题。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需要对可能造成隐私侵犯视频与图像进行保密或删除。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影像数据使用权等,优化个人信息有关诉讼和救济机制,更好保护个人稳私。
3.2.2规范案件侦查流程
对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时间进行规范,需在立案以后和侦查终结以前进行合理使用,在立案以前不可以随意进行人脸识别和样本数据库的使用,具备侦查终结条件的案件应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保证犯罪性质和罪名的准确性,采用的法律手续齐全,对刑事责任进行追究。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可以把嫌疑人面部特征与样本数据库信息进行对比,可以和其它资料信息进行相互印证,这样才能更为准确地确定嫌疑人,再进行人信息追踪和抓捕。明确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范围,可应用于海关、机场、火车站等公共导场所,如果与样本数据库匹配,则可以马上抓捕。建立严格审批程序,采取三级上报审批机制,保证人脸识别使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避免技术被滥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侦查时,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审批后方可以合理使用,優化识别算法和完善样本数据库,可以更为准确地识别出嫌疑人,进一步提高侦查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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