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赋能下“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构建
2021-09-26王冠群杜永康
王冠群 杜永康
〔摘要〕 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既是乡村振兴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当前,自治主体的常态化缺席、两委监管的滞后、乡村认同的淡化以及行政体制的条块分割等问题制约着“三治融合”效能的整体跃升。基于苏北F县“钉治”模式的个案审视发现,技术赋能所具备的实现异地村民的“虚拟在场”、推动两委透明运转、强化村民乡村认同、整合碎片化治理资源等特质有效推动了“三治”的有机结合乃至深度融合。从“技术-制度-价值”三维视角出发,提出技术赋能“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可为路径在于:平台孵化与布局、系统性制度设计和数字理念嵌入等,旨在通过数字治理平台搭建来创新基层社会治理。
〔关键词〕 技术赋能;“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数字治理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21)05-0124-1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企业参与灾害治理的政府工具系统研究”(19BZZ057)
〔作者简介〕王冠群,江苏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江苏徐州 221100;
杜永康,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苏南京 210095。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性的侵蚀,正引发乡村社会的深刻变革,传统乡村的封闭、稳定逐步被开放和流动所取代,基层社会的空心化、多元化和异质性凸显。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在应对深度变迁的乡土社会时渐趋式微,乡村治理面临自治主体缺位、两委监管乏力及道德约束疲软等困境,建立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既是对乡村治理内卷化的主动回应,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诉求。目前,学界围绕“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构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探索,相关研究集中体现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从宏观层面看,学者主张借力制度安排和规则设计以推动“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落地与运转。胡洪彬基于桐乡市“三治融合”模式的个案分析指出,建立在非正式规范基础之上的“道德评判团”“百姓参政团”等有益实践要真正发挥长效,最终要立足于具体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完善。①王微进一步指出“三治融合”应以自治为基,而自治的核心在于共议,主张建立共议制度以奠定“三治融合”的制度基础。②从中观层面看,学者的研究视域主要聚焦于基层组织的优化与再造。郁建兴指出“三治融合”的推进应着重规范基层党政组织、自治组织以及社会组织等关键主体的角色定位,防止出现强势主体越俎代庖、政社互动失衡等现象。③张明皓等人从党建视角切入,指出党建引领“三治融合”的实现有赖于廓清两委职能、吸纳社会组织和乡村道德精英嵌入、建立法律驿站和服务团等。④从微观层面看,学者侧重于强调村民的价值培育和能力提升。谢炜等人基于上海的实证调查指出应通过增强村民的自治意识和议事能力、培育乡村法治文化、激发新乡贤的引领示范作用等举措来提升“三治融合”的实践成效。⑤欧阳静、邓建华则进一步提出培育村民公共参与的主体性⑥、落实村民的民主权利⑦等策略。总体来看,学界关涉“三治融合”的研究较为深入、宽泛,对“三治融合”的现实推进颇具启发性。但是,既有研究成果多集中于治理规则的修补和治理主客体的改造,而对以云计算、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现代化治理工具和治理手段缺乏足够的关注。尤其是在社会高度流动的时代背景下,治理规则修补和主客体改造难以应对“三治融合”实践中流动村民的不在场问题。在乡村发展短时间内不足以实现劳动力回流的情况下,有必要借力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异地村民的“虚拟在场”,从而助力“三治融合”治理体系构建。
在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进程中,科技革命无疑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加速推动着政务服务、政府监督和政府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城市率先享受到信息技术的溢出效应和赋能效应,电子政务、互联网+政务服务、智慧政府等“互联网+”的兴起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同时,也不断提升着政府服务的效率和透明度,城市治理体系的先进性在技术赋能下得以显著提升。近年来,为了助力乡村振兴、推动乡村治理数字化,党和政府进行了一系列顶层设计,相继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开展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工作的通知》等重要文件。从宏观层面提出数字乡村发展战略,到中观层面拟定阶段性发展目标及指导意见,再到微观层面的试点工作开展,乡村数字治理的政策环境日臻完善。数字化生存天然具备赋权的特质,这一特质将引发社会的积极变迁,在技术下乡背景下,技术赋能能否有效缓解乡村治理的内卷化,能否助力“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构建,以及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这无疑是当下亟须解决的重要命题。
二、“三治融合”鄉村治理体系构建的梗阻
厘清“三治”和“融合”各自的困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审视“三治融合”的现实梗阻。当前,自治主体的常态化缺席和“两委”的准行政化趋向弱化了乡村的自治属性。基层组织监管的缺位和乡村特有的熟人社会,阻碍着乡村法治的推进。同时,随着传统文化的衰落和乡村认同的淡化,德治的失落趋向凸显。此外,当前先行实践中重“三治”而轻“融合”以及行政体制的条块分割进一步制约着“三治融合”效能的提升。
(一)主体缺席与行政依附
中国自古就有基层自治的传统,自郡县制以来,政权仅设至县一级,农村则长期实行“乡绅自治”,即所谓的皇权不下县、县下行自治。⑧20世纪80年代伊始,中国农村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广大农民成为乡村治理主体。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无论是早期的宗族、乡绅自治抑或是当前的群众自治,都体现了乡村治理强大的自主性。然而,随着自治主体的常态化缺席以及基层两委的准行政化趋向凸显,乡村治理的自主性日趋弱化。究其原因:一是,乡村空心化背景下,乡村自治主体出现缺位。进入21世纪后,随着城乡间、工农间的收入剪刀差不断扩大,作为乡村自治主体的农民逐步从乡村生产生活中脱离并向城市和非农部门转移。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农村常住人口为55162万,农民工数量为29077万⑨,乡村人口流出率高达53%,这意味着平均每个村庄至少有一半以上的村民外流,且流出人口多为乡村治理所需的本土精英。自治主体的常态化缺席使得乡村自治一定程度上呈现“有民主形式,无自治内容”的弊态。二是,国家资源下乡强化了村级组织对基层政府的行政依附。自农业税取消后,乡镇政府不再依托村组完成税收这一硬任务,反之后者的各种费用皆需自上而下拨付,村级组织就丧失了借协助收税与上级讨价还价的能力。随着国家对农政策由“汲取”到“反哺”的转变,各种资源通过转移支付和项目制的形式不断下乡,乡镇政府掌握着对有限资源的支配权,村级组织的工作重心逐渐从乡村治理转向向上级政府争取资源,基层两委渐趋“悬浮”于乡村社会之上。国家在向乡村输入资源的同时,也在不断地输入治理事务,基层组织承担了大量自上而下的行政任务⑩,乡镇政府凭借资源主导强化了乡村的行政依附和自身的权力下沉,这对乡村自治制度形成了“制度挤出”。
(二)监管缺位与情法两难
囿于皇权止于县,传统的乡村治理是乡绅依“礼”自治,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礼治维系了上千年的乡村秩序。自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党和政府对依法治国的宣传教育不断加强,但就目前来看,部分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进程仍较为迟缓。一方面,囿于乡政、村治的相对分离和自治主体的长期缺位,基层两委一定程度上成为“上级看不见,下级管不着”的边缘地带,这不可避免地弱化了法律制度对基层干部的约束。一直以来,村两委主要由村中“能人”担任,学界将这种治理格局称之为“能人治村”。[11]“能人”权力集中、势力强大,同时囿于基层治理的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的不健全,其具备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容易利用权力寻租,甚至演变成“村霸”。尤其是在部分“官本位”“家长制”依然残留的农村地区,个别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法治观念滞后,喜好凭个人意志开展工作,联合乡村精英、宗族势力俘获下乡资源甚至干涉基层选举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乡村特有的“熟人社会”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乡土社会是家本位思想下孕育出的独特的人情社会,其更多依托地缘和血缘关系来内化各种关系和处事标准,以人情关系替代正式契约,以熟人情感替代法律尊严。当前,处于转型时期的乡村其内生秩序并未完全撕裂,长幼有序、亲疏有别的“差序格局”并未完全被打破,现代乡村的交往逻辑依旧蕴含着浓厚的伦理色彩。生活在乡土社会的人们,最先考虑的往往是人情,而非制度、法律,这不可避免地弱化了法律的权威,情与法成为乡村治理中的两难抉择。
(三)文化断层与认同淡化
中国传统社会常被称之为“德治”社会,自周以降,“明德慎罚”“以德服人”等德治思想渗透于国家制度、基层治理和伦理生活的方方面面,宗族、乡绅依托道德礼仪的约束作用维持基层社会的良好秩序。改革开放后,随着乡村社会从封闭、稳定走向开放和流动,乡村德治的衰落趋向凸显。究其原因:其一,乡村传统文化的衰落乃至断层,使得以此为根基的德治趋于弱化。传统的乡村自治是依托村规民约对村民形成内在约束,对乡村而言,传统文化是重要的治理资源,乡土文化的断层和迷失直接导致道德约束出现疲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乡村青壮年在城市高收入的拉力和农村发展机会缺失的推力下大规模涌入城市,基层社会的空心化和代际断裂倾向凸显,乡村文化优质的传承环境被打破,传统文化的内生发展出现衰落。与此同时,工业文明的兴起对乡村传统文化产生了外在冲击,乡村传统文化在内生发展衰落和外在文明侵袭的夹击中出现断层。乡土社会也随之从老年人主导的“前喻文化”向以年轻人主导的“后喻文化”过渡,本应德高望重的传统乡贤呈现边缘化,以长老权威和村规民约为根基的德治体系不断弱化。其二,在城乡流动过程中,新生代农民乡村认同的淡化进一步加剧了乡村德治困境。一方面,频繁的异地流动弱化甚至割裂了村际联系,乡村特有的“熟人社会”逐步向“半熟人社会”甚至“陌生人社会”转变,这在中西部农村地区尤为明显。同时,在社会深度变迁的时代背景下,乡村的人口结构和村落格局正发生剧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家资源的不断下乡,新农村建设在全国范围内正如火如荼地展开,乡土社会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现代化转变。离土村民在面对“崭新”的故乡以及弱化的村际关系时逐渐产生距离感,记忆中的村容、乡情渐行渐远,由此引发了乡村认同的淡化甚至解构。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从事非农工作,新生代农民逐步对城市社会表现出强烈渴望,其务工目标逐步從早期的“回乡改善家居条件”向“进城安居乐业”转变,乡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在这一过程中不断淡化,建基于村民认同之上的村规民约和以此为根基的乡村德治也随之弱化。
(四)分类强化与条块分割
“三治融合”的创新之处在于实现了三者的功能互补和优化组合,其并非三者的简单叠加,而是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致力于实现1+1+1>3的聚合效应。而从当前各地实践来看,提升“三治”效能是各地创新实践的着力点,重“三治”而轻“融合”现象较为普遍。[12]如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坚持“以协商共议激发自治活力、以学法普法提升法治能力、以价值引导凝聚德治合力”;安徽省郎溪县贯彻“以自治激发民主活力,以法治推进现代治理,以德治涤荡文明乡风”,等等。审视上述案例,各地的创新实践更多是从“治理工具箱”中提取自治、法治和德治进行分类强化和分别提升,而三治的有机结合乃至深度融合并未在先行实践中得到有效呈现。究其根源,行政条块分割导致乡村治理体制呈现“九龙治水”的碎片化特征,在“三治融合”基层治理模式的探索过程中,“相关部门各行其是,自成体系,以至基层机构、牌子林立”[13],进而制约着“三治融合”整体效应的发挥。自治、法治和德治有各自的职能定位和实践场域,在实践过程中往往由多个党政部门主管,通常情况下,民政部门主抓自治,司法部门负责法治,教育部门和宣传部门主管德治。诸如百姓参政团、法律服务团、道德评判团等分别由民政部门、司法部门和宣传部门主抓,另有部分职能碎片化地分散在财政、发改、住建等部门。由此可见,当前基层实践中“三治”的分离甚至割裂在这样一种体制逻辑下产生,是有其必然性的。
三、个案审视:技术赋能“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可能空间
要论证技术赋能与“三治融合”治理体系构建的内在机理,有必要对技术赋能的概念加以澄清,而明确“技术”和“赋能”各自的含义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技术赋能。本文所提及的“技术”特指新一轮技术革命中以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在当下,信息技术正引发着经济、社会、政治等领域的深层次变革,渐趋成为助推产业升级和社会治理结构优化的新型驱动力,而其中的核心机制就是“赋能”。“赋能”是“赋权”的理论延伸,二者皆对应英文单词“empowerment”,赋权强调的是一种“予以无权者权利”的普遍意义,而赋能则在“还权”的基础上,为行动主体实现既定目标提供了一种新的渠道、途径和方法。从“赋权”到“赋能”,体现了从赋予“行动资格”到赋予“行动能力”的转变。因此,技术赋能可以理解为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为依托,通过平台提供、技术扩散和场景改造等方式实现行动主体的权利回归和能力提升。如信息技术在强化民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地提升了其信息获取能力、参政议政能力和实时监管能力,这种由信息技术引发的主体变革则可以称之为“技术赋能”。在厘清“技术赋能”内涵的基础上,本文以苏北F县“钉治”平台为例,探究技术赋能嵌入“三治融合”的可能空间。近年来,F县充分发挥全国数字乡村建设试点的资源禀赋优势,以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为旨归,依托“钉钉”应用打造乡村数字治理平台以夯实自治、推进法治、强化德治、融合三治,逐步形成了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一)夯实自治
当前,传统自治的时空要求与基层社会的高度流动性存有抵牾,自治主体的常态化缺席是自治弱化的根源所在。技术赋能实现了乡村治理场域从物理空间向数字空间的转换,异地村民借力数字治理平台能够实现“共同在场”和“实时参与”,村民的自治能力和自治意识在技术赋能下得以强化。
首先,技术赋能助力村民自治能力提升。21世纪以来,随着城市“虹吸效应”的持续增强,F县乡村青壮年群体逐步大规模向城市转移,离土村民在长期的异地流动中逐步丧失了参与乡村治理的渠道和机会,乡村自治制度的内在要求与其运行的外在条件产生了冲突。为破除自治主体缺位的困境,F县以钉钉应用为基础搭建数字治理平台“钉治”,助力异地村民打破时空桎梏,实现乡村治理的“虚拟在场”,为村民自治尤其是异地村民自治提供便捷、高效和低成本的参与渠道。以基层选举为例,一直以来,F县乡村选举方式主要有召开选举大会、设立投票站两种形式,二者皆采用线下的现场投票形式,部分人口流失严重的乡村甚至出现无法达到参选比例的情况。为此,异地村民不得不辗转回乡或委托他人代投,有的甚至放弃投票。为提升基层选举质量,F县在保留原有选举方式的基础上,依托“钉治”平台设置“乡村选举”模块,异地村民能够借助该模块极为便捷地实现“一键”选举,在降低选举成本的同时提升了选举效率。此外,信息技术的迭代不断降低着其准入门槛,乡村数字治理的参与群体得以不断扩张。长期以来,信息技术具备极强的排他性,文盲群体和非智能机用户是乡村数字治理中难以逾越的梗阻。在早期的实践中,F县为强化村务公开和村民监督以行政村为单位组建“村务公开微信群”和“村民监督微信群”,极大激发了基层自治活力。但“双群”在后期的运行中却频繁遭受非议和质疑,批评者指出“双群”在提升自治能力的同时,剥夺了非微信用户的参与权利,而该群体在当前农村中仍占有一定比重,“双群”在某种意义上制造了新的不平等。为此,F县将“双群”转至“钉治”平台,借助该平台的“DING”功能有效破解了这一困境。该功能能够将钉钉发出的文字通知以免费电话、短信的形式实现无障碍送达,同时接收者可以直接进行语音回复。钉钉的嵌入打通了F县乡村数字治理的“最后一公里”,为异地村民提供常态化参与载体的同时,也扩大了数字治理的参与群体。
其次,技术赋能有助于强化村民自治意识。长期以来,囿于传统礼治思维的巨大惯性,部分农村地区的“家长制”和“官本位”观念依然盛行,乡村治理场域呈现出“强政府-弱社会”的状态。基层政府依托行政权力形塑了“全能型政府”角色,村民尤其是流动村民则由于参与渠道和参与机会的阙如,在乡村治理中不断边缘化,逐步沦为“沉默的大多数”,甚至趋向“政治冷漠”。近年来,随着人口“空心化”现象的日益泛化,F县乡村自治呈现出重选举而轻治理的趋向,即“选举时热热闹闹,选举后冷冷清清”。[14]在自治主体长期缺位和“三留守群体”自治意识匮乏的情况下,村民自治仅被理解为三年一次的民主选举,后选举阶段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处于虚化状态。为激发基层自治活力,F县推动各乡镇使用“钉治”平台办公,依托钉钉打造“议事厅”“随手拍”“领导信箱”等模块,将民主决策、乡风建设、信息公开等事项从物理空间转至数字空间,并明确规定事关村民切身利益的决策或项目必须通过“钉钉”开展一事一议。自治意识并不是先验的,而是在实践过程中逐步生成并内化为一种行为约束机制,F县通过“钉治”平台积极营造了乡村公共生活,流动村民能够以“钉治”平台为载体实时参与政策讨论、积极投身乡村建设,村民主人翁意识和自治意识在频繁的自治实践中得以提升。
(二)推进法治
所謂法治化,是指运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党法党规等规范体系对公权力的运行和公民权利的保障进行全面规范,形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治理结构与治理能力的技术呈现。[15]具象至乡村治理场域,推动基层两委的合法运行和村民权利的不断回归是乡村法治建设的落脚点,技术赋能则有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
首先,技术赋能有助于强化基层组织的法治建设。由于乡村社会的自治属性以及乡政、村治的相对分离,基层两委的监管职能主要由村民承担,而随着乡村青壮年群体的大规模净流出,基层两委的监管愈发被“空置”。诸多小官巨腐、以官压法的案例一再警示,“在监督缺席的荒原上,权力就是一匹奔突的野马”。[16]因此,推动两委透明运转、强化基层组织的民主监督是乡村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在打破信息和政治垄断方面具备得天独厚的优势,信息技术所具备的开放、平等和去中心化等特质,有助于释放基层组织的决策“暗箱”,压缩基层运转的灰色地带。为加强基层组织的法治建设,F县以“四务公开”为着力点,规范基层小微权力,推动基层两委的透明运转。在早期的实践中,F县的四务公开主要采取黑板报、纸质文件等形式,存在覆盖盲区、保质期不长和不易查阅等流弊。为破除上述局限,由F县纪委监委牵头,各镇政府组织所有行政村建立“四务公开群”,实时将党务、村务、财务和服务等信息上传至群文件,村民能够随时随地进行查阅和监管。在成员结构的分布上,该群不仅包含普通村民和村干部,也涵盖了乡镇驻村干部、扶贫干部、片区干警等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以形成对村两委的外在约束和内部监督。在此基础上,F县以镇为建制成立“村务监督群”,实行“县纪委下沉+镇纪委主导”模式,由乡镇纪委书记担任群主,县纪委派专员进驻,不断加大基层政府和乡村两委的监管力度。“双群”的建立将基层组织的运转置于“阳光”之下,极大地压缩了基层干部的寻租空间,乡村法治建设得以显著提升。
其次,技术赋能推动两委分权,实现村民权利回归。在传统的乡村治理场域,基层政府掌握着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不断地筛选和加工向下传递的信息。即便是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一事一议”,也在具体实践中常常陷入“有事不议”的困局,这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传统科层官僚制的封闭性结构容易导致权力主体的话语垄断,限制社会主体的话语自由和权力空间。[17]技术赋能则有效地打破了传统科层体制的封闭性和权力垄断,数字化的公共领域是高度分权的,互联网的强势渗透催生了新的政治生态,分权则是这一生态中最为突出的特征。F县通过“钉治”平台搭建,重塑了基层两委的运作模式,实现了基层两委自上而下的分权和村民自下而上的增权。“双群”实践倒逼着基层两委实时进行四务公开,后者的信息垄断地位逐步被打破,信息和话语的垄断实则是权力的垄断,“钉治”平台在打破信息垄断格局的同时,亦实现了村民知情权的回归。而知情权是民众实现其他权利和利益的重要基础,“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行使,必须以充分占有信息为前提”。[18]此外,“议事厅”“乡村选举”“领导信箱”等模块的设置也不同程度地强化了村民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等。“钉治”作为一种新的治理工具甚至是新的治理模式,使得村民逐步成为乡村治理场域中的能动者,其赋予了“弱势群体”更多的话语表达和权利实践空间。在传统政治生态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底层村民,在“钉治”平台的助推下崛起为生机勃勃的权利主体,村民逐渐从传统社会的“被动接受”转向数字时代的“主动博弈”。
(三)强化德治
如上所述,乡村认同的淡化和传统文化的衰落是德治弱化的滥觞。技术赋能通过移动网络工具的话语表达和媒介动员实现了“熟人社会”的回归,并在这一过程中强化了村民的身份认同、重构了乡村道德舆论场。同时,技术赋能凭借传播手段和话语方式创新有效解决了乡村意识形态教育中村民的不在场问题,进而助力传统文化传承和先进文化扎根基层。
首先,技术赋能有助于强化村民的乡村认同,重构乡村道德舆论场。自农业税取消后,F县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始季节性地在城乡间流动,形成了所谓的候鸟式劳动力迁移模式[19],家庭割据和代际断裂倾向初显。随着工农收入差距的日趋扩张,村民逐步从半工半农向职业工人转变,长期的异地流动和不在场弱化甚至割裂了农民对乡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村规民约的约束力和治理效能随之疲软。乡村认同作为德治的一种动力机制,不仅依托村民内化于心的乡愁,也需在频繁地互动行为中增进。“钉治”平台的构建连接了分散在不同地域的“原子化”村民,为重构村民联系、强化乡村认同提供了触手可及的载体。该平台以户籍作为准入条件,以一户一人为原则进行搭建,其是对物理空间中乡村关系的复制和重组,旨在借力信息技术和制度设计,打破村民互动的空间区隔、信息区隔和角色区隔,构建虚拟型“熟人社区”,以此维系并强化村民的乡村认同。此外,“钉治”平台推动了乡村话语场景的转换,重构了乡村道德舆论场。自平台搭建以来,F县推动各镇开展业务流程再造,全面使用该平台办公,干群交互场景逐步从传统的村委会、镇政府向“钉治”平台转变。同时,早期邻里间“溜门串巷”的对话方式随着社会流动性的迅速增强而难以维系,取而代之的是以“双群”、村友群、议事厅等为载体的网络交互,话语场景的迭代推动乡村道德舆论场从物理空间向网络场域转换。与传统道德舆论场相比,网络舆情变得更容易捕捉、传播和升级,村民的失范言行能够在短时间内传播至周围多个村组以及异地的流动村民,“坏事传千里”在“钉治”平台的助力下成为可能,从而可以对村民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更有甚者遭遇“社会性死亡”。这意味着村民违反道德的成本增加了,道德对村民的约束性相应地得到强化。
其次,技术赋能推动先进道德体系构建,促进先进文化扎根基层。中国古代的德治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与现代意义上的德治存在区别甚至张力。当代德治的主要目标是形成现代秩序,因此当代德治所凭依的道德应当是现代性的、与法治精神相契合的新道德,传统德治所凭依的“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等封建理念已不合时宜。因此,新时代的乡村德治要以提升道德体系的先进性为落脚点,这就要求在对传统文化去伪存真的基础上,不断推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的先进文化扎根基层。自党的十八大以来,F县为加强基层文化建设、厚植乡村德治根基,县委宣传部统筹党政干部、高校师生和传统乡贤等组建“红色宣讲团”下乡,而由于乡村劳动力的普遍外流,下沉的先进文化缺乏有效的承接主体,宣讲活动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因此,在高度流动的现代社会,如何开展异地村民的意识形态教育工作则成为乡村德治面临的重要难题。自“钉治”平台建立后,F县委宣传部依托平台设置了“乡村大讲堂”模块,将宣讲课程转至线上,宣讲内容涵盖优秀传统文化和新时代先进文化,同时辅以积分管理制度组织党员学习、鼓励村民参与,极大地推动了传统文化发展和先进文化扎根。此外,村两委也依托该平台常态化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宣讲”等意识形态教育,及时传达党和政府的最新方针、决策和会议精神,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党员和群众的不在场问题。与实景教学相比,“钉治”平台不仅赋予了宣教工作更大的时空弹性,而且提供了多元、优质的教学资源和喜闻乐见的教学方式,不断推动着先进文化下乡和先进道德体系构建。
(四)融合“三治”
“三治融合”的关键在于突破条块分割的体制束缚,成立专职政府机构以统筹“三治”工作。技术赋能能够以相对便捷、低成本的方式搭建数字治理平台,通过权力结构的复制与重组,将其塑造成一个虚拟型“专职机构”,以此实现“三治”的协同推进。
党的十九大以来,F县率先在所辖乡村开展“三治融合”实践,通过组建微信“双群”、成立乡村法务中心、“红色宣讲团”下乡等多元举措,推动“三治融合”治理体系落地。由于行政体制的条块分割,F县的“三治融合”探索同诸多先行实践一样呈现出重“三治”、轻“融合”的弊态,并未将“三治”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协同推进,而是对自治、法治、德治进行分类提升和分别加强。如“双群”、乡村法务中心和红色宣讲团分别由县纪监委、司法局及县委宣传部负责,在具体实践中,归口部门各负其责、分类推进,甚至产生法治部门扬法抑德、德治部门重德轻法等内在张力,治理体系反而趋向碎片化。对此,设立专职政府机构统领“三治”工作被认为是缓解乡村治理碎片化的可行举措。如郁建兴认为追求“三治融合”应在组织机构上摒弃还原论,不能分而治之,而应坚持整体论,通盘设计,从而提出组建“基层社会治理部”以统筹“三治”工作。[20]唐皇凤等进一步指出可借鉴现有的“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成立诸如“乡村治理工作办公室”的常设性机构,将原本分散于政府各部门的乡村治理职能划归至该机构,由该机构负责“三治融合”的全部事宜。[21]但从当前各地实践看,该策略囿于现存机构的惯性、高昂的改革成本以及法律上的复杂性等因素并未得以践行。而F县“钉治”平台可视为一个虚拟型的“基层社会治理部”或“乡村治理办公室”,其基本涵盖了治理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能。与调整政府职能、重组政府部门以及修正法律制度等相比,信息技术的应用无疑更具有立竿见影的治理效果,也在很大程度上修正和弥补了体制、机制以及能力方面的问题。[22]成立專职政府机构旨在全面负责“三治融合”实践中的资源整合、协调推进及监管评估等事宜,而“钉治”平台有效承担了这一角色。在先行实践中,各部门的治理资源碎片式地直接下沉至基层,缺乏横向整合的空间和载体,这直接导致了乡村治理的碎片化和“三治”的分离。自“钉治”平台成型后,其逐步成为资源下沉的枢纽和中转站,碎片化的治理资源不再直接作用于基层民众,而是由该平台进行整合后加以协调推进。各职能部门设置的模块可视为“钉治”平台的子系统,但其并非是分散掌管和孤立运行的,而是交由“钉治”平台进行统筹。各部门更多扮演的是资源提供者这一角色,原始的决策和执行职能逐步被平台剥离。借力“钉治”平台的系统整合,F县“三治融合”探索日趋实现了从碎片化到整体性、从单一效能提升和综合效能显现的深刻变革。
四、技术赋能下“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可为路径
技术赋能“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构建顺应了数字乡村建设与乡村治理转型的双重需求,是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基于“技术-制度-价值”三维视角,从平台孵化与布局、系统性制度设计以及数字理念培育三个层面提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路径。
(一)技术支撑:平台孵化与布局
技术赋能的基本前提在于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对“三治融合”治理体系建构而言,要发挥技术的赋能作用,其基础和核心在于数字治理平台的孵化与设计。
1.强化信息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匮乏一直是制约乡村发展的主要瓶颈。互联网在解放生产力的同时,也提升了其准入门槛,使得乡村人才匮乏的弊端愈发凸显。而网络平台的搭建和运营都需要技术人才支撑,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基层政府应立足内生人才培育,加强基层干群的技能培训。基层政府可以通过招考组建一批学历高、年轻化和专业强的人才队伍,凭借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同高校建立联培机制等方式对队伍开展技术培训。在此基础上,借鉴企业“师带徒”模式,充分发挥技术骨干的酵母作用,采取专长任教、结对互补的方式不断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其次,基层政府应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互联网公司及技术人才引进。一方面,基层政府应针对性的遴选出具备相关技术背景的本土精英,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纳本土人才返乡。另一方面,基层政府应聚焦营商环境优化,为互联网公司进驻和外部人才嵌入提供良好条件。基层政府应通过优化审批服务、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降低贷款门槛和利息等方式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融资环境,不断提升乡村竞争力。
2.聚焦平台布局,加强平台功能设计。数字治理平台的孵化与布局是技治与术治的耦合,需要结合治理之道加强平台的功能设计。结合“钉治”平台的有益实践,在兼顾“四个民主”的基础上以“三治”的实现与融合为旨归,乡村数字治理平台的设计应致力于以下四种功能的实现:其一,决策功能。旨在为村民参与村务治理和规则制定提供空间,这是村民大会的线上形式。该功能可以通过设立“议事厅”“投票站”等模块加以实现。其二,监管功能。旨在为村民提供建议、监督和检举的渠道,这一功能的实现则需要依托“村民意见簿”“领导信箱”等模块。其中,“领导信箱”应不仅指向基层两委,同时应涵盖乡镇、县(区)领导干部。其三,公开功能。致力于实现“党务”“政务”“服务”“财务”公开,为村民决策、监管奠定基础,同时对好人好事和失范言行进行公开,吸纳民众参评参选,以此成立“道德红黑榜”。该功能的实现有赖于“村务公开”“红黑榜”等模块,也可借力“村务公开群”实现。其四,宣教功能。旨在为基层政府、村两委常态化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宣讲等意识形态教育提供载体,同时为村民自主学习提供渠道和优质内容。该功能可通过设立“乡村大讲堂”“云课堂”等模块加以实现。
(二)制度保障:系统性制度设计
信息技术作为一种治理工具,需要在既有的科层组织内运行,技术治理有效性的前提是建构一套与之匹配的制度体系[23],缺乏必要的制度支撑,信息技术的引入将难以奏效。[24]因此,乡村数字治理平台的良性运转需要系统的制度保障,包括常规管理机制、风险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等。
1.常规管理机制。乡村数字治理平台的有序运行需要配套的常规管理机制。首先,建立常态化的数据采集机制。数据采集是网络平台运行的基础性工作,旨在为数字治理平台输入乡村治理数据。基层政府应通过高素质的采集专员、规范的采集标准和多元的采集渠道等方式实现高效的数据采集,为平台运转提供高质量、全方位和实时更新的乡村数据。其次,建立高效的回应机制。优质的治理平台应当具备高效的回应性,后者也是政府权威和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一方面,政府应明确权责分工,将各个模块的回应职责具体到岗、到人;另一方面,将回应职能的履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通过奖优罚劣提升基层干部的回应性。最后,健全强有力的监管机制。监管机制是数字治理平台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是防患违规操作、畸形运转的关键举措。基层政府应通过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各模块的数据采集、干群交互等情况进行监管,保障数字治理平台在预设的轨道有序运转。
2.风险管理机制。技术赋能为“三治融合”体系构建提供了新的契机,但同时要看到,它也带来了“话语失序”“隐私泄露”等风险效应。因此,必须加强平台的风险管理。首先,建立话语筛选机制。技术赋能在实现村民话语权回归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低俗文化滋生”和“优质话语挤出”等现象。一方面,囿于思想的相对贫乏和辨别能力的不足,村民容易受到低俗文化的影响;另一方面,技术赋能实现了村民话语的充分表达,网络舆论的良莠不齐和网民的跟风从众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优质话语被挤出的可能性。这需要基层政府建立并完善话语筛选机制,以加强优质话语引流和劣质话语分流。其次,建立数据保护机制。基层政府应依据数据价值高低、敏感程度等对数据进行分层建设和分类保护,对需要保密的数据划分保密等级。同时,应加强数据访问限制,通过身份认证与识别,对外部人员、村民和管理人员开放不同的数据库。此外,要定期对平台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检测,及时发现漏洞、解决漏洞,防患数据被窃取、攻击和篡改。
3.治理绩效评估机制。治理绩效评估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政策执行情况做出评估,即对平台各模块的运转以及相关负责人的履职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評价指标,通过吸纳民众参评、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方式进行评估;二是对政策效果进行评估,即评估数字治理平台对“三治”功能的实现和融合情况。其评估指标如下:(1)自治功能实现。主要评估自治主体能否依托网络平台有效参与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等。(2)法治功能实现。主要评估数字治理平台是否有效压缩了基层干部的寻租空间,是否提升了基层组织的透明度和村民对基层干部的监管力度。(3)德治功能的实现。主要评估治理平台是否有效强化了道德舆论的约束力,以及是否推动了乡村先进道德体系构建。(4)融合效能实现。主要评估“三治”实践是由平台统筹,还是由各主管部门分类推进。基于治理绩效的评估,深挖“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网络化建设的梗阻,并据此做出调适策略,不断提升治理效能。
(三)价值引领:数字理念培育
信息技术在冲击原有社会秩序和治理格局的同时,也迫使技术受众不断地转变思维方式以适应轰烈而来的信息社会。信息技术的下沉在为村民赋权增能的同时,客观上也要求基层治理主体的执政理念和村民的思维方式向数字化转变。
1.树立数字治理理念。数字技术催生了新的政治生态,传统科层体制下的运作模式和组织机构逐步被技术赋能所解构,亟须治理主体树立与之相适配的数字治理理念。首先,强化“人本位”理念。信息技术实现了自上而下的分权和自下而上的增权,逐步营造出一个扁平化和多中心的权力形态。这就要求基层治理主体的治理理念实现从传统科层制结构下的“官本位”向数字治理下的“人本位”转变,不断变革与村民的交互方式,充分尊重村民在乡村公共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其次,强化数字导向。基层干部应打破传统的经验思维和直觉治理,学会用数据说话、数据决策和数据管理,变革传统的事后处理机制,推动治理关口前移,重视数据监测和数据分析,将隐患在源头处消解,不断降低治理成本。再次,树立开放思维。信息公开和数据分享是互联网时代政府维护自身权威和巩固民意基础的重要举措,也是消除部门壁垒、实现多元协同的关键所在。基层治理主体应树立开放思维,在强化内部共享的基础上,推动政府与其他主体的信息共享,不断消除信息藩篱,推动信息公开、透明。最后,强化协同思维。管理与治理的核心区别在于后者更强调多元主体参与,政府和其他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是实现善治的必由之路。在实现信息公开、共享的基础上,基层治理主体应充分吸纳村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以数字治理平台为载体,整合各方主体资源和优势,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2.培育数字思维和参与意识。在诸多先行实践中,政府和学界往往侧重于强调基层政府思维转变的重要性,而对村民的數字思维培育和参与意识引导缺乏足够的关注。事实上,“无论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全能治理抑或是乡政村治时期的‘威权治理,村民往往是乡村政治舞台上‘沉默的大多数”。[25]数字乡村建设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农村居民理应是乡村数字治理中最重要的参与主体和关照对象。因此,在技术不断下沉的当下,强化村民的数据思维,推动村民从传统时期的“政治冷漠”向信息时代的“政治热情”转变,这是俘获技术红利和践行“三治融合”的应有之义。一方面,借力运动式治理严格落实乡村数字治理平台的推广工作。数字治理平台是村民参与基层治理的载体和工具,更是推动村民思维转变和参与意识提升的基础前提。基层政府可以通过发动基层干部、宣传专员、乡村党员和乡贤等群体下乡入户,坚持“一户一认证”的底线原则,确保乡村治理平台融入每一户。另一方面,在平台充分接入的基础上,依托专题讲座、远程教育、课程培训等方式对村民的数据思维和应用能力进行专项培训,并通过组建网格化学习小组,推动村民优势互补和集中自学,不断引导村民以乡村数字治理平台为载体积极参与基层治理。
五、余论
自诞生之日起,信息技术就被贴上了“双刃剑”的标签。一方面,我们应客观地看到信息技术对社会全方位的“增权”和“赋能”。如前所述,信息技术推动了民众知情权、监督权和表达权的回归,开辟了更多的公民参与渠道,强化了民众的政治参与等。对政府而言,信息技术提升了政府透明度,降低了信息流转和整合的成本,强化了政府科学决策、精准服务和快速响应等能力。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理性地承认信息技术所隐藏的“负”能效应。如技术赋能具有不均衡性,其赋予了政府和少数技术专家更多的主导权,但就普通民众而言,信息技术制造了更大规模的“弱势群体”。诸多民众由于知识水平、科技能力等因素的掣肘而被排除在技术的高墙之外,无法享受政府提供的数字化服务,这不仅未能很好地实现“赋能”,反而对“信息弱势群体”形成了相对剥夺。此外,已有学者指出信息技术并未使政府规模减小、组织扁平化、跨部门便利化[26],反而政府凭借大数据和技术壁垒进一步强化了对民众的控制。因此,技治热背后的冷思考在于:技术存在“赋”能和“负”能的双重面向,如何规避“技术负能”陷阱,如何防患数字治理过程中隐藏的“技术霸权”和“数据暴政”,这些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① 胡洪彬:《乡镇社会治理中的“混合模式”:突破与局限——来自浙江桐乡的“三治合一”案例》,《浙江社会科学》2017年第12期。
② 王微:《乡村“三治”的切入点、着力点和落脚点》,《人民论坛》2020年第4期。
③ 郁建兴:《“三治融合”的持续创新》,《治理研究》2020年第6期。
④ 张明皓、豆书龙:《党建引领“三治结合”:机制构建、内在张力与优化向度》,《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⑤ 谢炜、郝宇青:《乡村振兴视域下“三治融合”实施成效研究——基于上海的实证调查》,《学习与探索》2021年第2期。
⑥ 欧阳静:《乡村振兴背景下的“三治”融合治理体系》,《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⑦ [14]邓建华:《构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天津行政学院报》2018年第6期。
⑧ [20]郁建兴、任杰:《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自治、法治与德治》,《学术月刊》2018年第12期。
⑨ 《201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20年4月30日,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2004/t20200430_17427 24.html,2021年1月10日。
⑩ 参见崔盼盼:《乡村文化振兴的主体再造与路径创新——以“赣南新妇女”运动为例》,《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蒋英州:《乡村治理中的行为主体及其权力边界》,《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王向阳:《新时代传统农区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组织形态选择——基于黔北、鲁西农村的考察》,《理论与改革》2021年第2期。
[11]贺雪峰:《能人治村与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方向——以苏州望亭镇调研为讨论起点》,《长白学刊》2018年第3期。
[12][21]唐皇凤、汪燕:《新时代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模式:生成逻辑与优化路径》,《河南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
[13]张文显、徐勇、何显明、姜晓萍、景跃进、郁建兴:《推进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建设,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治理研究》2018年第6期。
[15]徐铜柱、张恩:《乡村微腐败的异质性表现及其法治化治理之维》,《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
[16]《破除“小官巨腐”的权力症结》,2014年11月18日,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4/1118/c1003-260428 63.html,2021年1月10日。
[17][25]胡卫卫、辛璄怡、于水:《技术赋权下的乡村公共能量场:情景、风险与建构》,《电子政务》2019年第10期。
[18]牟宪魁:《互联网时代的公共权力运行与公民权利保障》,《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12期。
[19]颜德如、张玉强:《乡村振兴中的政府责任重塑:基于“价值-制度-角色”三维框架的分析》,《社会科学研究》2021年第1期。
[22]参见韩志明:《技术治理的四重幻象——城市治理中的信息技术及其反思》,《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6期;李增元:《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体系创新探索及新时代重点内容》,《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
[23]陈永杰、程艺萌:《迈向弹性治理:地方应急管理的调适》,《党政研究》2021年第3期。
[24][26]马亮:《数字政府建设:文献述评与研究展望》,《党政研究》2021年第3期。
(责任编辑:陈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