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明责 分类确责
2021-09-25王光辉
王光辉|文
笔者认为,要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合理选择隐患整改责任人并保证其“责、权”相当至关重要。图为某企业隐患排查现场。(图片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提供)
发现安全隐患只是第一步,要真正消除隐患,还要认真做好隐患整改这“后半篇文章”。笔者认为,要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合理选择隐患整改责任人并保证其“责、权”相当至关重要。
第一,建立健全隐患整改制度机制。从总体上看,目前大多企业对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都较为重视,通常都建立起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制度。但对排查后的整改工作重视程度却参差不齐。对此,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专门的规章制度,对隐患整改的职责分工、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整改的时限和要求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尤其是要量化整改责任,上至“一把手”、下到一线职工,都要明确隐患整改的“责、权”,从制度层面保障隐患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二,建立“一把手”抓整改机制。对于隐患整改,从企业总经理到基层班组长等,各级“一把手”要充分发挥“头雁效应”,率先从自身抓起,为全员抓整改作出表率。当然,“一把手”抓整改并不是说,所有整改工作都需要“一把手”亲力亲为,而是要强化“一把手”榜样作用,引导员工,形成隐患整改工作合力。同时,对于查出的问题,尤其是需要投入资金整改的,各级“一把手”要及时协调解决;当隐患整改与生产经营发生矛盾时,各级“一把手”一定要选对“立场”,带头讲“责任”、抓“落实”,切实保障整改到位。
第三,分类确定整改责任人。现实工作中,整改责任人大多由基层员工担任,且往往只被赋予了责任,而缺少相应权力。尽管基层人员长期在现场工作,对具体问题较为清楚,有利于尽快完成整改,但职工对循环往复的整改很容易产生抵触心理,而且“有责无权”也很难真正抓好整改。因此,企业对于隐患整改的责任人确定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类确定、要合理授权,根据所承担的责任大小授足其相应权力。比如,对于现场一般隐患,在整改期间,班组应赋予整改责任人调动人力、物力的权力,对于完成效果好的还要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对于较大隐患或管理类隐患,则应由部门负责人亲自挂帅、担任整改责任人,然后再下设具体负责人,涉及多部门的,还应建立整改领导小组;对于重大隐患,应由企业“一把手”负责整改,成立企业层面的隐患整改“专班”,并挂牌督办。同时,对一些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安全隐患,企业还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整改提供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