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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赔偿跑不了

2021-09-23宋婷婷

公民导刊 2021年9期
关键词:犬类宠物犬伤人

宋婷婷

案件回放

被狗惊吓 老人摔伤

一位年过六旬的老人突然摔倒受伤,而一切皆因一条宠物狗引起。

一段监控录像显示:老人郑丽(化名)在丈夫陪同下步行经过某驾培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时,遇到一只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棕色泰迪犬。泰迪犬向郑丽方向走了两步,此时郑丽与泰迪犬相距约3米。郑丽见狗靠近,惊慌之下往左侧避让摔倒受伤。

随后,郑丽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质断裂,断端分离累及大转子,必须立即手术。事发后,郑丽家属报警,派出所介入调查,严红(化名)在询问笔录中确认自己为狗主人,事发时狗没有拴绳。

后经鉴定,郑丽的损伤为9级伤残。据郑丽统计,她由此遭受的损失包括医疗费 56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残疾赔偿金135663元、残疾鉴定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3000元,合计250963元。

一审:养狗者负三成责任

郑丽向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严红辩称,案发时宠物狗是正常行走而非冲撞或前扑,并且狗与郑丽保持了较远距离。案发地是宽阔的人行道,怕狗的人可选择远离狗行走。因此,她的狗与本案损害发生并无因果关系。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故导致郑丽的损失、减少的收入和增加的必然支出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209775.0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法院认为,监控录像显示,严红饲养的狗是体形较小、性情温顺的泰迪犬,本案严红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使其肆意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郑丽时令其受惊吓倒地受伤。严红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郑丽靠近泰迪犬时,狗并没有吠叫,也没有攻击郑丽,仅是向她移动约50公分,与其相距仍有3米。郑丽由于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摔倒受伤,本身也存在重大过失。

结合实际,一审法院判处,严红承担郑丽损失的30%,即62932.50元。

对于一审判决,郑丽和严红均表示不服,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养狗者负全责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另查明:从19时19分10秒至25秒期间,郑丽第一次出现在监控录像画面左上方,为避让后方来的车辆,朝画面右下角的方向慢慢走动。

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郑丽由于过度惊慌导致摔倒受伤,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并认定郑丽承担70%的责任,适用法律有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及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严红未有证据证明所饲养的泰迪犬取得了“犬类准养证”,违反了《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四条“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养”的规定。

其次,涉案的犬只虽未对人实施如“抓伤、扑倒、撕咬”等直接接触的动作,但一般人在陌生犬只进入到自身安全界线内的时候,本能会产生恐惧心理。因此,犬只与伤害之间具备了因果关系。

再次,严红主张郑丽的摔倒可能系石头绊倒或被其他动物攻击所致,但严红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亦未有证据证明郑丽在受伤害过程中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动物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据此可认定,本案所涉的损失系严红未规范饲养动物导致,故严红应对郑丽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严红赔偿郑丽各项损失共计209775.03元。

法官提醒

文明养犬,从你我做起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家庭成员。但与此同时,宠物狗伤人事件频发,“加强犬类管理、倡导文明养犬” 的呼声愈来愈高。

法官提醒,犬主要提升文明养犬的意识,及时给宠物犬注射疫苗,并对宠物犬尽到看管责任,遛狗时拴好绳子,尊重社会公德,避免自家宠物犬伤及他人,或给他人带来恐慌。

关于狗伤人责任划分和赔偿的五种情况为:

第一种:自家狗伤人致对方损伤的,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

第二种: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伤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饲养人责任。

第三种:若动物袭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损伤,第三人和饲养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种:被遗弃或因管理不善逃离的狗伤人,原来的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种:如果是国家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如藏獒等伤人,不管任何原因,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

2021年5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施行。第三十條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遛狗不拴绳或不佩戴犬牌,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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