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技术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外业举证中的应用研究
2021-09-22沈智
沈智
摘 要:随着现代化技术以及信息化手段的高速发展,社会已经全面进入到了科技时代当中,这也为无人机技术的发展优化奠定了坚实基础,而在我国的第三次全国国土的调查外业举证工作当中,其整体工作量十分庞大,并且其中存在着大部分高海拔地区以及高路遥地区,工作人员很难到达工作区域当中,引发应举未举的不良问题出现,很难保证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的准确性,所以这就需要科学合理的引入无人机技术,确保其能够在工作过程中有效发挥出自身的实际作用。因此,文章首先对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的基本概述加以明确;其次,对无人机技术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外业举证中的优点展开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无人机技术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外业举证中的具体应用措施。
关键词:无人机技术;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外业举证;应用措施
中图分类号:P272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外业举证工作当中,其中要求对国内的各种资源、基本国情以及国力展开全面、系统的调查,整体调查范围十分广泛,不仅拥有着极大的工作量,并且在部分较为特殊的地区或是复杂环境条件当中,通常还会受到很多客观因素所带来的影响,严重影响到了工作效率以及工作质量。因此,这就需要科学合理的引入无人机技术,无人机技术由于自身具备着经济化以及自动化的显著特征,将其应用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外业举证工作中,就能够实现更大范围、更大面积的调查,确保国土调查工作能够更加顺利的开展。由此可以看出,无人机技术在第三次全国调查外业举证工作中,具备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的基本概述
1.1 主要工作任务
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当中,其主要目的就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的基础上,以及国家层面所下发的标准内容,充分结合现代化的遥感技术、地理信息技术以及测绘技术等全新技术手段,确保现有的各类资源能够得到更加科学合理的应用,以正射影像图作为基础内容,从而实现对于土地资源、土地面积以及土地权属等数据信息的详细调查与分析,进一步帮助工作人员掌握好各类建设用地的基本类型,以及各种土地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
1.2 具体工作目标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的开展,其属于一种对我国基本国情以及国力展开深入调查以及分析的关键工作内容,相对于第二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来说,必须要进一步完善优化土地利用调查工作当中的基础数据信息,明确我国目前土地资源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所产生的变化情况。同时,通过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还能够实现对于具体调查结果的信息化管理以及共享处理,为后续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以及空间规划等多种工作内容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1]。
2 无人机技术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外业举证中的优点
2.1 真实性
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其最基本的生命线就在于真实性,必须要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避免其中产生各种虚假的数据信息。而针对国家层面所下发的不一致影像和图斑,以及那些无法进行判读的图斑与重点地区中的图斑等,在具体的外业举证过程中则需要拍摄出局部照片、全景照片以及近景照片等多种照片类型。而无人机技术自身所具备的灵活性,则完全可以在外业举证過程中,对摄像机的拍照高度以及拍照方向展开灵活调整,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弥补人工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拍摄不全以及视角不佳等问题,还可以在高空当中进一步展现出图斑的基本情况以及周边的环境情况,明确图斑中土地的利用情况,进一步明确基本的图斑地类。同时,在无人机系统当中所搭载的POS系统,还能够对各类拍照坐标展开全面采集,并将相应的坐标信息记录在照片当中,保证举证数据信息能够具备着较高的真实性以及时效性。
2.2 便捷性
利用无人机技术来展开全国国土调查外业举证工作,其具备着较为显著的便捷性特征,而相对于人工外业举证的工作方式来说,通过无人机技术能够大幅度节约人力、财力以及物力方面所产生的消耗。首先,针对那些在影像当中无法展开准确判读的地类,并且外业举证工作当中人力无法顺利到达的区域当中,进行拍照举证相对较为困难,想要取得最终的拍照结果就只能依靠步行方式,不仅消耗时间也会消耗精力,而通过无人机技术就能够有效解决这方面问题;其次,针对那些外业举证中图斑地类复杂以及面积较大的部位,其内部很可能囊括了多种类型,这就需要在人工拍照过程中拍摄多个图斑以及照片,但在外业方面却不好分割,而利用无人机技术来进行外业举证,就能够在近景以及全景等多个角度上来进行拍照,根据无人机内部所搭载的GPS位置以及周边环境等信息,明确基本的地类属性以及地类范围线;最后,在那些影像当中颜色地类保持一致的图斑,就要均匀选择好目标区域的基本地类,利用无人机来展开外业拍照,准确确定好基本地类,并以此为基础制作出对应的地类样本,以此达到影响内业解译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的目的,进一步提高解译的精准程度。
2.3 高效性
通常情况下,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外业举证工作中,所采用的主要方式就在于人工拍照模式,每两个工作人员为一个工作小组,为其配备一辆车,并提前规划好具体的工作路线,其每天的工作量大约在二十五个图斑左右,如果考虑到道路问题、交通不便以及海拔较高等因素所产生的影响,每天的工作量则在十个左右,整体工作效率相对较低,很难满足外业举证任务的基本需求。而通过无人机技术来开展外业举证工作,则具备着显著的高效性特征,无人机并不会受到道路以及交通等因素带来的限制,能够更加灵活的抵达那些人力无法到达的工作地区当中,特别是那些较为偏远或是海拔较高的地区当中,无人机技术就有着显著的举证优势。而针对那些举证图斑具体分布状态较为密集的区域当中,只需要一个架次无人机就能够举证15个图斑左右,并且一个架次所消耗的时间仅仅只有三十分钟,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提升举证效率,同时,一个较为普通的无人机操控人员,其每天所完成的举证工作量也能够达到160~220个左右,那些较为专业的操控人员,甚至可以达到250~300个左右,相对于人工外业举证来说提升了8倍左右的工作量[2]。
3 无人机技术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外业举证中的具体应用措施
3.1 底图制作工作
在底图制作工作当中,首先应当利用无人机来接收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中的航拍指令以及调查指令,并利用相应的管理平台以及操作平台来实现对于土地资源的科学调查规划,充分结合实际情况来设计出标准无人机航线,为后续各项航空摄影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同时,为了确保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外业举证的工作质量以及工作效率,针对那些影像色彩重叠或是数据信息覆盖等内容,还需要展开进一步的全面检查,对于各类数据信息来展开科学合理的整合处理,以此为基础来绘制出对应的航摄图像资料,展开像控测量工作。而在底图制作过程中,针对无人机所获取的调查数据信息,还可以将其进一步转变为电子数据信息,将其作为主要的工作底图内容,以此来稳步提升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外业举证的工作质量以及工作效率。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制图装饰的方式来制作出对应的纸质底图,充分结合实际情况来随时进行取用,这也有利于根据调查结果来对图纸内容进行标注,为后续现场调查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由此可以看出,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外业举证工作当中,无人机当中所调查的数据信息,能够作为制作底图的基础所在,并在经过专业处理过后,为调查取证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3]。
3.2 外业调绘工作
(1)外业调绘的基本需求。在第三次国土调查外业举证工作当中,必须要遵循走到、看到以及问到的基本原则,而在外业核查工作当中,针对那些较为特殊的地物以及具备着规律性特征的地物来说,则必须要进行重点调查,并确保调绘结果的可靠性以及准确性。而在实际核查阶段中,如果调查数据与影响数据信息之间产生的变化幅度相对较大,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出对应的调绘技术方案,坚持基本的调绘工作原则来加大核查分析力度。在外业调绘阶段中,还需要将现有的各类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利用,并综合考虑人文环境、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以此为基础来制定出调绘核查工作方案。
(2)外业调绘中的应用。通过无人机技术来展开外业调绘工作,能够更加高效的收集各种地理数据信息,相对于传统的调查方式来说,无人机技术拥有着十分显著的优势,针对那些偏僻区域以及危险区域来说,都可以高效采集数据信息,稳步提升外业调绘工作效率以及工作质量。同时,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外业举证工作当中,部分数据信息相对于第二次调查来说已经产生了较大变化,而无人机技术自身不仅具备着较为广泛的检测范围,还拥有着实时监测功能,能够在保证检测数据信息可靠性的同时,针对那些已经产生变化的数据信息进行补测,进一步提高数据信息的准确程度。除此之外,利用无人机技术来进行外业调绘工作,还可以有效反映出各类地理数据信息,工作人员也可以充分利用无人机当中涉及到的各种软件以及设备来对地理因素进行准确判断,进一步提升判别效率,确保后续各项工作能够更加顺利的开展[4]。
4 结论
综上所述,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外业举证工作当中,无人机技术作为一种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无论是在资源开发、项目设计还是国土资源调查等工作内容上,都具备着十分显著的优势。因此,这就需要加大对于无人机技術的重视程度,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无人机航测技术措施,在加大无人机技术管理力度的同时,稳步提高调绘水平以及测量精度,全方位提升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外业举证的工作效率以及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许潜金.无人机技术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中的应用[J].中国高新科技,2020(21):117-118.
[2]刘陆.无人机技术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中的应用[J].黑龙江科学,2020(10):88-89.
[3]刘娟,丑一帆.无人机技术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外业举证中的应用研究[J].甘肃科技,2020(9):27-28+6.
[4]蔡建德.无人机技术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中的应用[J].价值工程,2019(24):23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