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庶人”考
2021-09-18陈阳
陈 阳
(青海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 青海 西宁 810000)
《国语·周语》载:“王耕一坺,班三之,庶民终于千亩……王歆太牢,班尝之,庶人终食。”此处前言“庶民”后言“庶人”,可见两者之间可以互训。《说文》中又曰:“庶,屋下众也。”《诗经·大雅·生民》有“媚于庶人”,郑玄释“庶”为“众也”。“庶人”和“庶民”作为平民的代称,对这两个词的解释关系到中国古代社会性质的问题,对“庶人”身份的研究历来是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但多集中在先秦时期(1)庶人的身份或者阶级问题关乎我国古代社会性质的问题。关于先秦时期庶人的身份问题,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说法:一是奴隶说,代表人物为郭沫若,详见其所著《古代社会研究自我批判》及其他有关著作。二是农奴说,代表人物为范文澜,他分庶人为上、中、下三层,上层为殷灭亡后的没落贵族,中层为农奴,下层为奴隶,但中层的农奴为周代的主要生产者,详见其所著《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一册第140—141页。三是公社农民说,代表人物为斯维至,参见《关于殷周土地所有制的问题》,载于《历史研究》1956年第4期。四是平民阶级说,代表人物为斯维至,参见《论庶人》,载于《社会科学战线》1978年第2期。,且目前学界对西周庶人的身份属于平民这一认识大体已无争论。西周庶人的含义主要指无贵族身份的平民。到春秋时期,随着宗法制度的解体,社会阶层流动加剧,出现被贬为“庶人”和从“庶人”晋升的情况,又随私营工商业兴起,手工业者也成为“庶人”的一部分。由此,“庶人”的含义相对宽泛。目前学界对秦汉时期“庶人”的研究相对较少,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庶人来源于罪犯和奴婢,在免除后与平民、编户民存在差异,仍具有依附性。(2)持此观点者以任仲爀、林炳德和曹旅宁为代表。〔韩〕任仲爀《秦汉律中的庶人》,载于《简帛研究二○○九》,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韩〕林炳德《秦汉时期的庶人》,载于《简帛研究二○○九》,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曹旅宁《秦汉法律简牍中的“庶人”身份及法律地位问题》,载于《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2.一种身份歧视性概念。(3)持此观点者以王彦辉为代表,详见王彦辉《论秦及汉初身份秩序中的“庶人”》,载于《历史研究》2018年第4期。3.庶人的身份是过渡性的,庶人男子成年后为士伍,女子出嫁后从夫爵。[1]4.庶人不是专称,是泛称,可以直接译为百姓、平民或下层平民等。(4)持此观点者以片仓穰、好并隆司、陶安等为代表。〔日〕片仓穰《汉代的士伍》,载于《东方学》第36辑,1968年。〔日〕好并隆司《汉代下层庶人的存在形态(一)》,载于《史学杂志》第82编第1号,1973年。〔日〕好并隆司《汉代下层庶人的存在形态(二)》,载于《史学杂志》第82编第2号,1973年。〔德〕陶安《秦汉律“庶人”概念辨正》,载于《简帛》第7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就泛称来说,上述各位学者的理解也并不完全一致。
5.庶人是秦汉时代身份序列中的重要衔接点。(5)持此观点者以冨谷至、椎名一雄等为代表。参见〔日〕冨谷至《秦汉における庶人と士伍·覚书》,载于科学研究费补助金総合研究(A)研究成果报告书,1983年。〔日〕椎名一雄《“庶人”の语义と汉代の身份秩序》,载于《大正大学东洋史研究》创刊号,2008年。在此基础上,贾丽英又提出庶人是爵制身份与徒隶身份的衔接,详见《庶人:秦汉社会爵制身份与徒隶身份的衔接》,载于《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但秦汉简透露出的庶人似乎又与我们通常所称的编户齐民或者庶民不同,秦汉时期的庶人身份如何?这是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
翻阅《睡虎地秦墓竹简》发现有三处涉及“庶人”,《二年律令》中涉及“庶人”的律文较多,共有十三处,再结合《奏谳书》的案例,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较为充足的史料。
一、秦汉庶人的来源
吕利把秦汉时期庶人的来源总结为六个方面:1.赎免。2.赦免。3.奴婢的免放。4.乞鞠得雪的刑徒、收人。5.民因饥饿自卖为奴婢者。6.因出生而取得庶人身份。[1]关于庶人的来源,除上述六种之外,还有其他来源。例如《汉书·文三王传》“有司奏年淫乱,年坐废为庶人”[2]2212、《汉书·昭帝纪》“太常轑阳侯德免为庶人”[2]230等。这些是从王侯等有爵之人被贬为庶人的例子,也说明庶人的来源不仅包含从奴婢或者地位不及庶人之人被免为庶人的情况,还有从较高爵位因犯罪被贬为庶人的情况。
二、秦汉庶人的性别问题
《秦律十八种·司空律》:“百姓有母及同牲(生)为隶妾,非適(谪)罪殹(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赏(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或赎迁,欲入钱者,日八钱。”[3]91这段话的意思是百姓有现为隶妾的母亲或亲姐妹,本人没有流放的罪而自愿戍边五年,不算作服役的时间,来赎免隶妾一人为庶人,是允许的。有赎迁罪,而愿缴钱的,按刑期每天缴纳八钱用来赎罪。从中不难发现,隶妾可以被赎免为庶人。由于这里仅提隶妾,故仅能推出由此免为庶人的性别为女,隶妾的身份是官奴婢,是秦汉时期较为常见的劳役刑。这条简文的注释中有关于钱大昕对“庶人”的解释,注释引用其著作《廿二史考异》卷十《光武帝纪下》中的“凡律言庶人者,对奴婢及有罪者而言”。由此可见,钱大昕认为秦汉时期的庶人不同于先秦时的庶人,认为庶人与奴婢及有罪者有关系,有其特殊含义。在《二年律令·金布律》中亦规定:“有赎买其亲者,以为庶人,勿得奴婢。”[4]192
另,《二年律令·杂律》中规定:
奴与庶人奸,有子,子为庶人。[4]158
民为奴妻而有子,子畀奴主;主婢奸,若为它家奴妻,有子,子畀婢主,皆为奴婢。[4]158
从这两条简文可以看出,奴与民通婚,所产子女为奴婢;奴与庶人通奸,所产子女为庶人。其中透露出,在秦汉律中,婚生子女的身份是由父亲的身份决定的,奸生或者非婚生的子女身份是由母亲的身份决定的。所以,庶人的身份也可以是由出生时父母的身份决定的。单从前一条简文“奴与庶人奸”可看出,此处的“庶人”单指女性,但是“有子,子为庶人”,由于子可指子或女,所以通常意义上的庶人并非单指女性。如《二年律令·钱律》中规定:“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许之。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隶臣妾、收人、司空三人以为庶人……”[4]160此条是对于捕获盗铸钱和帮助盗铸钱的死罪犯以免他人罪行的规定,规定捕捉一人可以免除死罪一人,或者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或者隶臣妾、收人、司空三人为庶人,也由此可见,庶人的身份高于服劳役刑的这些罪犯,而且被赎免为庶人的罪犯有男性也有女性、有老有幼,并不是特指某一性别群体。
三、秦汉庶人与隐官的关系
纵观秦汉律文,不难发现,庶人的出现通常会与隐官(6)关于隐官身份的讨论,学界已取得丰硕的成果。其一,隐官的性质类似于劳动教养所,处于隐官之中者其身份仍是罪人。持此观点的代表人物有马非百、传汉等。参见马非百《云梦秦简中所见的历史新证举例》,载于《郑州大学学报》1978年第2期,第67页。传汉《“隐官”与“隐宫”》,载于《辽宁大学学报》1982年第2期,第18页。其二,隐官是刑徒,同时也属于贱民。持此观点的代表人物是王彦辉。参见王彦辉《论张家山汉简中的竣工名田宅制度》,载于《东北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第15页。其三,隐官属于贱民,但刑徒、贱民以及庶民是秦汉时期针对自然人所作的区分,属于不同的社会群体和阶层。持此观点的代表人物是杨振红。参见杨振红《从出土秦汉律看中国古代的“礼”、“法”观念及其法律体现——中国古代法律之儒家化说商兑》,载于《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4期,第79页。其四,隐官为贱民,但将贱民划分到无爵庶民中,只不过是身居最下层的一类。持此观点的代表人物有黄展岳、朱红林。参见黄展岳《释“隐官”》,《湖南省博物馆馆刊》2010年第7辑,第289—291页;朱红林《从张家山汉律看汉初国家授田制度的几个特点》,载于《江汉考古》2004年第3期,第78页。联系在一起。《秦律十八种·军爵律》:“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3]93这段话的意思是要求退还爵二级,来赎免现为隶臣妾的亲生父母一人,以及隶臣斩获敌首应授爵为公士,而请求退还公士的爵,用来赎免现为隶妾的妻一人,可以允许,所赎的都免为庶人。工隶臣斩获敌首和有人斩首来赎免工隶臣,都被赎免为工匠。如果形体已有残缺,用作隐官工。从中可以看出,隶臣或者隶妾都可以被赎免为庶人,但若是工隶臣被赎免的话则为工匠,形体有残缺的则为隐官工,可以理解为工匠和隐官本应为同一等级,但由于某些工匠形体有残缺,所以这些工匠被称为隐官工,进而法律地位低于工匠。另外,其中也透露出庶人是有别于奴婢或服劳役之人。《法律答问》中有:“‘将司人而亡,能自捕及亲所智(知)为捕,除毋(无)罪;已刑者处隐官。’可(何)罪得‘处隐官’?群盗赦为庶人,将盗戒(械)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论,斩左止为城旦,后自捕所亡,是谓‘处隐官’。它罪比群盗者皆如此。”[3]205以上引文意思为监领人犯而将人犯失去,能自己捕获以及亲友代为捕获,可以免罪;已受肉刑的处隐官。什么罪可“处隐官”?群盗已被赦免为庶人,带领判处肉刑以上罪的戴着刑械的囚徒,将囚徒失去,以过去犯的罪论处,断去左足为城旦,后来自己把失去的囚徒捕获,这样应“处隐官”。其他与群盗同样的罪照此处理。由此可知,群盗可赦免为庶人,但不能恢复自由身份,只能充任刑徒的头目,如果手下有刑徒逃亡,便要以故罪即群盗罪加以惩罚。由此可见,被赎免的庶人并没有自由之身,与普通的平民不同。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出,隐官与庶人在等级上是一样的,只不过在被免为庶人的人当中有受过肉刑的男子被单列出来成为隐官,没有受过肉刑的则为庶人。由于隐官身体上的残缺,所以在法律规定中其地位低于庶人。
四、秦汉庶人与庶民的关系
《二年律令·亡律》又说:“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皆复使及筭(算),事之如奴婢。主死若有罪,以私属为庶人,刑者以为隐官。所免不善,身免者得复入奴婢。其亡,有它罪,以奴婢律论之。”[4]155这是奴婢可以免为庶人的有关规定,前提为奴婢善,主人可以免其为庶人,但是对奴和婢的规定不同,婢可免为庶人,奴则为私属。免为私属的奴在主人死或者有罪的情况下,可以免为庶人。言外之意,奴和婢都可以免为庶人,但其中经历的步骤不同,婢被免为庶人仅需一步,奴则需要两步,被免除奴婢身份的人若不善还是会回到奴婢的身份,并且在其被免为庶人后还要对主人承担一定的义务,但其并不用承担庶人的赋税和徭役。针对该条的“皆复使及筭(算)”可知,这是鼓励主人放奴婢的规定,也可知通常庶人是要承担一定的算赋和徭役。所以,从承担赋役这个层面来讲,秦汉时的庶人与庶民或平民意义相同。但是,被免除奴婢身份的人在一定条件下还会被降为奴婢,并且在此期间还要对主人承担一定义务,由此可见,此类庶人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自由,在此层面上讲,庶人和庶民还是有区别的。但《二年律令·具律》中说:“庶人以上,司寇、隶臣妾无城旦舂、鬼薪白粲罪以上,而吏故为不直及失刑之,皆以为隐官,女子庶人,毋筭事其身,令自尚。”[4]150此处也特别证明了受过肉刑的男子被免为隐官,而女子被免为庶人,实则隐官和庶人处于同一等级,只不过在法律地位上有所不同。另外,本条简文中提到“令自尚”,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引《尔雅·释诂》认为“自尚”即自主,意思是让他们自主,不再受任何限制了吗?据以上被免为庶人且免除其算赋和徭役者并没有完全自由,还需要对主人承担某种义务,故此处“自尚”并非自主之义,可以理解为他们在选择自己的职业或者配偶等方面是相对自由的,但在其他一些方面是有限制的。所以,庶人与庶民有相似性又有区别。
从《二年律令》来看,“庶人”一词通常与“以上”连用,如《贼律》:“鬼薪白粲殴庶人以上,黥以为城旦舂。城旦舂也,黥之。”[4]138其中涉及的“庶人”是与“以上”相连的“庶人以上”,表示不同的身份范围,那么“庶人以上”到底包括哪些身份?《二年律令·户律》规定:“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4]176田、宅是中国古代社会最关键的生产、生活资料,相对于其他无爵者,如公卒、士伍,《户律》并未对“庶人”苛加歧视,而是表现为相对平等。庶人得立户、受田、居住于居民里中,列入什伍组织,成为皇权秩序下的子民,尤其是授田、宅的数量,与公卒、士伍属于同一等级。另外,在《赐律》中有:“……五大夫以上锦表,公乘以下缦表,皆帛裹;司寇以下布表、裹。”[4]172可见庶人以上到公乘以下的有爵者和无爵者所赐的衣服材质都一样。从这里可看出,庶人与庶民并无区别。与士伍、公卒及公士以上的有爵者相比,“庶人”纵然在来源上不如这些人,但也决非奴婢、私属、服劳役者可比。另外,这条律令规定的是二十等爵和无爵者能分得的田宅,所以“庶人以上”应当包括庶人、士伍、公卒以及公士等二十等爵的人。据此,《二年律令·贼律》中规定“奴婢殴庶人以上,黥頯,畀主”[4]138。《二年律令·具律》中规定:“有罪当耐,其法不名耐者,庶人以上耐为司寇,司寇耐为隶臣妾。隶臣妾及收人有耐罪,系城旦舂六岁,系日未备而复有耐罪,完为城旦舂。城旦舂有罪耐以上,黥之。其有赎罪以下,及老小不当行、刑尽者,皆笞百。城旦刑尽而盗臧(赃)百一十钱以上,若贼伤人及杀人,而先自告也,皆弃市。”[4]147当身份成为定罪量刑不得不考虑的因素时,“庶人”成为一个临界身份,进而使用一个系列概念“庶人以上”包含上述范围。
但《傅律》规定:
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袅;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袅,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4]182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五、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4]182
若我们比对《户律》中对不同身份的人的规定,就会发现在傅籍的规定中没有出现庶人,原因何在?是汉律本是如此规定,还是存有其他原因?就《傅律》本身而言,其规定的是有特定的身份的男子在特定的年龄要参与国家公共事务,为国家服徭役,其中没有涉及庶人子,是因为其不用为国家服徭役吗?显然不是。由于本律中有对地位不如庶人的司寇、隐官子的规定,按逻辑来讲,一定会有“庶人子”的规定。另外,我们在前面分析奴婢免为庶人的那条规定时,就已经论证过庶人一般都是要承担赋税和徭役的。《二年律令·户律》中说:“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及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入田宅县官。为人名田宅,能先告,除其罪,有(又)畀之所名田,它如律令。”[4]177这条律令是针对没有户籍而占有田宅,或者附会他人之名而占有田宅或者冒名占有田宅者进行的处罚,可知没有户籍的人不能占有田宅。而《户律》中提到对庶人授以田宅,说明庶人是要登记户籍的。综合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庶人与庶民一样都授田宅,所以,庶人理所当然要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为何上文所引《傅律》中没有反映,我们不知何故,这是一种可能性。那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可能性?“庶人子”不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关系,无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1]这是吕利提出的观点,并认为庶人的身份是过渡性的,庶人男子成年后为士伍,女子出嫁后从夫爵。吕利的观点有其合理性,但是如果“庶人子”不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关系,无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那司寇、隐官子呢?为何把他们写在律令中,偏偏少了庶人?《奏谳书》中有两例关于奴婢免为庶人的案例,其中一例如下:
……媚曰:故点婢,楚时去亡,降为汉,不书名数,点得媚,占数复婢媚,卖禒所,自当不当复受婢,即去亡,它如褖。点曰:媚故点婢,楚时亡,六年二月中得媚,媚未有名数,即占数,卖禒所,它如禒、媚……媚曰:楚时亡,点乃以为汉,复婢,卖媚,自当不当复为婢,即去亡,毋它解……疑媚罪,它县论,敢谳之,谒报,署史廥发。吏当:黥媚颜,畀禒,或曰当为庶人。[5]337
由于媚在降为汉后,未有名数,所以官员在判案的时候不知如何判决。从案例中可看出,若该奴婢“自占书名数”,那么她就会被判为庶人。另一案例为:“今武曰:故军奴,楚时去亡,降汉,书名数为民,不当为军奴……问:武士伍,年卅七岁,诊如辞。”[5]343从关于媚和武的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奴婢首先要通过“自占书名数”取得庶人的身份,才会得到官府的认可,并且处罚结果与庶民相同。其再通过“傅籍”即《傅律》所规定的,到合适的年纪后,进而取得士伍的身份,可以说庶人是处于从奴婢到士伍的过渡身份,[1]但并不是所有的庶人都是从奴婢转化来的,有的从出生就决定了其庶人身份,这种情况也具有过渡性吗?再者,吕利认为庶人男子成年后为士伍,那公士、公卒、士伍、司寇、隐官子不是成年后为士伍吗?吕利还认为女子出嫁后从夫爵,确实前面我们也讨论到庶人包括男女老幼,所以吕利在此认为女子庶人出嫁后就随夫爵,进而摆脱庶人的身份,那么万一该女子又嫁给具有庶人身份的男子呢?那么,其身份还属于庶人。所以,《傅律》该条没有出现庶人是墓主根据自己或者当地情况的需要在汉律摘抄过程中有所遗漏而造成的。
《傅律》中还说:
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袅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伍九十五以上者,稟鬻米月一石。[4]181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袅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伍七十五,皆受杖。[4]181
不更年五十八,簪袅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伍六十二,皆为睆老。[4]181
以上几条是对不同身份的人领养老粮、授杖以及徭役减半的规定。从前文所述来看,庶人属于平民,在《户律》中与公卒、士伍位于同一等级。为何这里在规定优待情况的时候,并没有将庶人与公卒、士伍位于同一等级,甚至都没有规定庶人的情况?首先,这几条是对不同等级人的优待,既然是优待,就要考虑其身份的特殊性,这样才能体现优待。再者,这里有公卒和士伍而没有庶人,其原因在于三者虽然都属于编户齐民,但是考虑到庶人的来源还是有别于其他庶民的,故在优待上没有考虑庶人。所以,在领养老粮、授杖以及徭役减半的规定中没有提及庶人还是与傅籍对象中没有提及庶人有明显差别和含义上的不同。
《二年律令·户律》:“□□廷岁不得以庶人律,未受田宅者,乡部以其为户先后次次编之,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有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4]176其中“□□廷岁不得以庶人律”被认为是残简文字,粘黏于本简之上,无法剥离,故附于此。不论它是不是该律当中的,但其中显示的有“庶人律”这几个字,可理解为有关庶人的律文,推测汉初律中可能有“庶人律”。除此之外,《二年律令·置后律》中说:“死毋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为庶人,以庶人律畀之其主田宅及余财。奴婢多,代户者毋过一人……”[4]184“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为庶人。”[4]185其中都涉及奴婢可以被免为庶人,并且在主人无后的情况下还可以据庶人律规定继承主人一定的田宅和财产,当然也规定了不适用庶人律的情况。刘邦下诏规定“民因饥饿自卖为奴婢者,皆免以为庶人”[2]54。由此看来,庶人是作为一个群体存在的,并且在当时社会人口中所占比例不小。
五、总结
朱绍侯先生认为:“秦汉时期的士伍,就是居住在里伍或什伍中的没有官职、没有爵位,在户籍上有名的成年男子。”[6]405-416公卒与士伍同为编户齐民,公卒在出身方面要优于士伍,但从法律规定来看,其地位与享受的权利与士伍并无差别。秦汉简中所见庶人的身份和社会地位与士伍较为接近,都处于编户齐民的最底层,所以庶民是包含公卒、士伍和庶人的,但是“庶人”与“公卒”“士伍”相比,在某些权利和优待方面不如他们。庶人在当时作为一个群体,可能存在为其专门设置的律令,加之庶人来源的多元化,使得庶人成为特殊群体。庶人属于庶民,但与庶民存在差别,属于庶民中的最底层,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六种本不是庶人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成庶人的身份,且其庶人身份存在被下一代继承的可能性。另外,从简文的规定来看,从其他身份转化为庶人的庶人,其自由受到限制,是不完全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