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对未来预测偏差之修正
2021-09-17李泽豪曹孝洋
李泽豪 曹孝洋
摘要:对未来进行预测判断是人在进行有意识的能动行为的前提。法律作为人造的社会规则,当然也包含了对未来的预测,这种法律预测也体现在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契约中。当这种契约预测产生偏差时,便需要情势变更原则对其进行修正。
关键词:法律预测;契约;情势变更
一、我们无时不刻预判未来
“判断与决策是人类(及动物或机器)根据自己的愿望(效用、个人价值、目标、结果等)和信念(预期、知识、手段等)选择行动的过程。”[1]我们无时不刻地在认知规律的基础上预判未来。比如走路,通过大脑对肌肉下达命令,肌肉驱动机体,使得人从一个空间位置变换到另一个空间位置。这其中便包含了一个简单的对未来的预测:人的目的是移动到另一个位置,结果就是人移动到了另一个位置。而这个处于未来的移动到另一个位置的结果,在人脑对肌肉下达命令的那一刻便已经是被人所预料到的,那么这个预测便是准确的预测,这个目的也就达成了。“人们对未知事件,依据知识、经验,甚至毫无依据就表述出的一个猜测性陈述,就可称为“预言”,这种做出预言的活动过程即是“预测”。这可视为是广义预测的描述性定义。”[2]
小到人的吃饭睡觉,大到人类航空航天,只要存在有意识的能动行为,那么其中最基本的行为之一就是预测。而要做出复杂准确的预判,就需要对信息的全面把握和对客观规律的准确认识。这不仅体现在自然领域,在社会领域中也是这样。
二、法律的预测功能
霍姆斯在《普通法》中讲到,“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必然性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僚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的成长不能依赖于逻辑,而“经验”不过是霍姆斯“因果关系”视角下法律生命的一环。[3]
卢埃林曾言,“法律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法律,就是以当下的视角做出的对未来行为的预测规制。法律始终是在它所制定以后的事件中发挥作用的:一方面,它预测事态在未来的发展,经过考虑后作为立法的因素之一;另一方面,未来的事态又以现行的法律为依据,法律参与者则依照法律来做出自己的安排。当下现行的法律与未来将要完成的事态相辅相成,“明天”与“今天”互为因果,互相影响。
法律已经规划好了大部分人类社会发展的路径,社会中的个体到整体,无一不都应在这条路径上按部就班。当然这都是理想状态,事实上,不仅立法者对未来的预测有局限性,而且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也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导致法律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期待。
三、契约的法律预测属性
就法律而言,其本身就是一个大的契约,它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于某个或多个共同目的的积极追求,是社会中各方参与者的总体协定。既然法律带有预测的功能,那么契约也可以被看作是订立契约的各方对未来事项的共同预测。当事人存在某种想要在未来达到的目的,而实现这个目的是需要订立契约的各方通力合作完成的。
四、情势变更原则:对未来预测偏差之修正
情势变更原则被描述为:履行合同的客观环境产生了不可预测的变化,致使合同的继续履行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首先是要发生在契约当中,“契约一经成立,便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即契约虽然是当事人意思合意的产物,但意思合意一经形成,便会脱离主观的范畴而进入一个“无意志”的客观地带,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应遵守这个曾是自己意志的产物而无权任意变更或取消之。”[4]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完全有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订立契约之时,双方的预期被后来的现实所打破,以至交易或契约一方无利可图、利益受损,甚至双方的利益都受到损失。”[5]温德赛特主张,行为人在追求特定的法律效果时,都有一定的基本认识或预期,尽管这些认识可能没有被写入合同条款。如果某种认识或预期已根本性地影响了行为人的意思,并且相对人已经知悉这种预期的存在,则当这种预期后来被证明是错误的,该行为人就不该再受其诺言的约束。因此,“如果合同订立时的基础性情势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料的变更,并且不可将之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且继续履行合同会对某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却由此获得不当的利益,此种情形下若仍不允许处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变更或终止合同,显然不符合法律所欲追求的公平和正义。”[6]
为什么会产生“不可预料的变更”呢?显然,合同是以当事人订立时对未来的预测为基礎,而这个对未来的预测又是以当事人在订立时的认知为基础。我们并不能强求在订立合同时的当事人能准确预测合同未来的履行路径,并且这也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可以说“发生不可预料的变更”其实也是预料内的结果,而这个所谓的“预料内”指的就是情势变更对未来预测偏差的修正,起到一种兜底、修补的作用。
五、结语
运动变化是事物的本质,我们身处的环境时时刻刻都在发生变化。面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做出积极地调整加以应对,这是人作为能够能动地对外界变化发生反应的生物的本能。情势变更便是这一本能反应在法律行为上的体现,也即对契约所预测的偏差修正。
参考文献
[1]Hastie,R.ProblemsforJudgmentandDecisionMaking.AnnualReviewofPsychology,2001,52
[2]郭大鹏.对预测在决策中作用的哲学思考[D].南京师范大学,2012.
[3][美]斯蒂文·J.伯顿:《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M],张芝梅、陈旭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李永军.契约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说明理论[J].比较法研究,1998(03):3-34.
[5]苏力.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J].中国社会科学,1996(03):79-103.
[6]赵莉.公平原则对契约严守的修正——国际示范立法中的情势变更[J].法学评论,2007(05):150-156.
项目课题:西华大学西华杯项目课题:“新冠疫情背景下情势变更的司法认定研究”,项目编号:2021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