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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与中国能源低碳转型

2021-09-17赵新刚任领志

财经论丛 2021年9期
关键词:配额制外部性证书

汪 辉,赵新刚,任领志,王 桢

(1.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北京 102206;2.新能源电力与低碳发展研究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 102206;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3)

一、引 言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加速了全球经济格局的重塑,中国适时提出了“双循环”战略,以应对此“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形势。在短期内,“双循环”的战略抓手——“新基建”的实施势必带动能源消费的增加,进而加重中国能源低碳转型的压力。为缓解“双循环”战略与气候环境约束的矛盾,提高能源低碳转型的发展质量已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

中国制定的气候目标——“2030年碳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使中国能源低碳转型在未来仍将面临较为严峻的压力。一方面,来源于能源结构(包括能源需求结构和能源供给结构),中国尚未达到碳排放峰值,意味着能源消费将持续增长,能源需求仍面临较大的上行压力,而传统能源发电依旧占据我国发电产业的主导地位且短期难以改变;另一方面,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和可再生能源制度创新的不足使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成本较高,仅依靠政府补贴易于形成“搭便车”效应。面临转型的压力,通过科学的制度安排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对中国能源低碳转型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尽管在一系列可再生能源政策的支持下,基础设施的完善有效地支撑了中国能源低碳转型初步的部署,但脱离可再生能源的商品属性,短期内仅靠政府补贴难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长期而言,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商(简称“绿电厂商”)缺乏技术创新的经济激励,不利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在上网电价(Feed-in Tariff,FIT)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已取得显著发展,但也造成较大的可再生能源资金补贴缺口[1],且“锁定效应”产生的路径依赖导致风电、光伏发电等成熟发电技术已接近于无补贴平价上网,而海上风力发电、生物质能源发电和潮汐能发电等新型技术发电的成本仍处于比较劣势,不利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创新和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来源的多样性。

当前,中国的上网电价政策已难以有效契合能源低碳转型的发展。2019年5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不仅标志着中国正式从上网电价向配额制转变,也表明中国在能源制度层面更强调依靠市场手段来推动能源低碳转型。基于此,厘清配额制与中国能源低碳转型的关系,有助于全面理解市场化手段下中国能源低碳转型的演进逻辑,对中国能源低碳转型的演进路径形成科学的认知,并为宏观政策层面提供决策依据。

能源低碳转型于一国而言是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的综合性的重大议题,其成功绝非依靠某一种制度安排或单一部门的努力就能实现,而需政府部门全面统筹协调并发挥社会资源的作用。本文仅针对可再生能源电力行业展开探讨,并基于诺斯的制度经济学思想研究配额制与能源低碳转型的关系[2]。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1)理论角度,基于制度理论阐释中国固定上网电价向配额制转变的制度变迁逻辑;(2)实践角度,基于技术-社会转型问题的定性分析范式,刻画配额制与中国能源低碳转型的内在关联,从而对中国能源低碳转型的演进路径形成科学的认知,并为宏观政策层面提供决策依据。

二、中国能源低碳转型的理论框架

(一)能源低碳转型的方向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是能源低碳转型须予以解决的主要问题[3][4][5][6][7]。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将气候变化归因于工业化时代人类经济活动造成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迅速增加而导致的气候变暖问题[8]。气候问题与能源消费结构存在直接关联。长期以来,传统化石能源的易获得性和较低使用成本决定“三高”(高消耗、高污染、高碳)的经济增长方式,由其衍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剧了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而导致全球气候变暖。

同时,由于中国能源结构“富煤、贫油、少气”的特征,经济发展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程度仍旧较大,短期内难以实现从“高碳”经济发展方式向低碳经济发展方式的快速转变。相关数据表明,2019年中国碳强度较2005年降低约48.1%,标准煤的消费为48.6亿吨(煤炭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57.7%,清洁能源消费占比为23.4%,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为15.3%)(1)碳排放强度数据来源于2020年10月28日生态环境部举行的10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其他数据来源于2020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已提前完成《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中的部分目标,即到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50亿吨标准煤以内。

然而,实现《巴黎协定》中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制定的目标仍极具挑战性,即确保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上升幅度控制在2℃以内,并努力将气温上升幅度控制在1.5℃以内[8]。相关研究表明,在2050年全球温度上升2℃的情景模拟下,中国需在2025年前达到碳排放峰值[9]。该模拟结果与中国在2030年前达到碳排放峰值的目标存在较大差异。进一步地,若在全球气温上升幅度控制在1.5℃以内的情景模拟下,那将倒逼中国的能源低碳转型以更加科学和合理的方式进行设计和实施。

因此,基于《巴黎协定》的缔约承诺和我国“十四五规划”的内在要求,中国能源低碳转型的方向至少应体现在三个层面:(1)气候层面,严格践行控制全球气温上升在2℃以内的红线原则,并以将全球气温上升控制在1.5℃以内为目标,力争在2025年前达到碳排放峰值和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环境层面,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和提升能源效率,以实现节能减排目标;(3)能源系统层面,深化能源市场改革,依托市场机制优化可再生能源配置,进而通过能源消费结构的优化来实现高碳消费向低碳和无碳消费结构转变。这三者相互制约、相互影响,气候目标和环境目标相当于管控目标,充当能源低碳转型方向的约束机制,而能源系统则为能源低碳转型的重要管控对象和实施动力。

(二)能源低碳转型的影响因素

如前所述,鉴于能源低碳转型的复杂性和目标多维性,其成功并非阶段性的转型技术方案就能实现。本文基于转型理论[10],遵循环境正义、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等能源低碳转型的内在要求[11][12],并结合中国能源低碳转型的现实情形,梳理了影响能源低碳转型的三种因素:

1.环境和资源承载度。生态环境是受“三高”经济增长方式影响最大和危害最严重的因素。气候环境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是能源低碳转型战略实施的重要依据[13]。

生态脆弱性加剧中国受气候变化的影响程度。目前,中国距离达到碳排放峰值的阈值仍存在一定差距,碳排放总量上升造成气候变暖的风险依旧很大。气候变暖的危害短期内对经济活动的影响较为显著(如农作物减产、居民工作时间损失等),中长期引致的极端天气和海平面上升对人类的生活甚至生存方式产生威胁。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在于其耗减成本和恶化成本[14]。一方面,由于资源的稀缺性,长期低效率的资源利用方式使资源环境耗减成本产生的转化效益较小;另一方面,资源环境的恶化成本是对环境造成持续性危害。有鉴于此,在环境可承载范围内,提升能源低碳转型的发展质量是减缓气候变化的有效措施。

2.经济适应度。能源低碳转型的实施必然建立在一定的经济成本之上,因此考虑能源低碳转型能否与现实的经济发展相适应是影响能源低碳转型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为避免能源低碳转型的速度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匹配而导致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的现象发生,需基于中国社会经济的适应度实行具体的能源低碳转型措施。

能源低碳转型属于公共物品供给的一种形式。一般而言,公共物品供给都存在外部性[15],而外部性的真实成本无法体现在生产行为中,外部性的存在必然造成生产成本的差异,由此导致资源配置的非效率。实现外部性内在化(Internalization of Externality)是避免因外部性而产生市场失灵的重要管制手段。

Andrews-Speed(2016)认为能源低碳转型的关键在于技术的改进和创新[16]。然而,可再生能源发电高昂的技术成本,加之传统能源发电的路径依赖,使绿电厂商投资的风险性更高。因此,拓宽绿电厂商稳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刺激绿电厂商发展发电技术,从而依靠技术进步的“红利”确保能源低碳转型的成功实施。例如,上网电价是政府以补贴形式对绿电厂商的正外部性进行的成本补偿[15],但该政策基于政府补贴驱动的特性偏离了当前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内在要求,同时也造成政府的财政负担过重[1],导致寻租现象时有发生。基于市场实现外部性内在化方式是通过竞争性市场释放市场“红利”。具体而言,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有效揭示商品真实成本,达成实现外部性内在化的重要前提,进而依靠市场“红利”实现能源低碳转型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共同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全面推广已证明基于市场方式实现外部性内在化的有效性。

3.社会认可度。能源低碳转型的实施需建立在保障社会公平的基础上[12][17]。由于缺乏经济激励,传统高耗能企业和私人消费者作为转型成本的被动承担者对能源低碳转型的认可度将影响转型的实施。具体而言,一方面在于与传统高耗能企业的博弈,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能源低碳转型由高碳结构向低碳和无碳结构转变的过程中必然对传统高耗能企业的既得利益产生冲击,倘若政策实施不当而引起企业(私人)转型的履约成本过重,则能源低碳转型的社会公平性无法保障,不利于能源低碳转型的过渡;另一方面在于企业(私人)对能源低碳转型的偏好,能源低碳转型的正外部性是抽象的且短期内无法直接体现,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诱发社会公众自发进行能源低碳转型,而企业(私人)对能源低碳转型的认可度则有利于加速转型的进度[18]。

在中国,能源低碳转型的实施是一个复杂的长期过程,能源结构无法实现从高碳结构向低碳结构的飞跃,尤其是现阶段中国经济发展对煤炭等传统能源的依赖程度较高,转型中可再生能源发电难以与传统能源发电直接竞争,传统能源依旧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因此,通过合理引导既得利益的社会公众的社会偏好(Social Preference)来提升其对能源低碳转型的认可度,将有利于加速中国能源低碳转型的进程。

(三)能源低碳转型的困境

技术是社会生产力的具体体现,而制度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博弈规则,二者是社会发展的最为根本性的要素。为不失研究的一般性和科学性,本文从技术壁垒和制度壁垒两个维度解析中国能源低碳转型的发展困境。

1.技术壁垒。诺斯(2008)强调的制度变迁是制度对相对要素价格变化的一种反应[19],而相对要素价格变化的本质是生产力变化的结果,理应归于技术变迁范畴。从经济学角度看,传统能源电力和可再生能源电力互为替代性商品,替代效应的存在使相对价格较高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传统能源电力是市场主体理性选择的必然结果。

进一步地,依据微观经济理论,商品价格降低来源于两个途径——供给增加和成本下降。尽管可再生能源具有较强的波动性和间歇性,但其总量相对稳定,增加可再生能源电力供给须提高可再生能源向电力资源转化的效率或发展新型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短期内市场需求相对稳定,可再生能源电力供给增加,在市场产生新的供需均衡时电力价格必然下降。因此,降低可再生能源电力价格的关键因素之一在于技术进步(提升成熟技术水平和发展新型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是促进能源低碳转型成本降低的关键诱因[20]。德国、荷兰和智利等国家的能源低碳转型的经验进一步表明,技术进步引起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下降有力地支撑了该国的能源低碳转型[21][22][23]。

中国能源低碳转型的技术壁垒体现在:(1)发电技术,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长期依靠补贴发展,高额的补贴使绿电厂商在现行发电技术水准下依旧有利可图,从而缺乏技术创新的动机;(2)储能技术,储能技术的发展对平抑可再生能源波动性、解决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意义重大,但当前的储能成本偏高,储能技术商业化推广的难度较大,目前的储能规模仍不足以支持“弃风、弃光”等现象的解决。

2.制度壁垒。能源低碳转型的制度壁垒根源于能源“不可能三角”,即能源低碳转型政策难以同时实现成本效率、清洁低碳和供应充足三个目标,而这三个目标是实现能源低碳转型的必要条件。鉴于能源“不可能三角”,现阶段依据社会发展需寻求政策与能源“不可能三角”的均衡才是最优选择[24]。

依据2005~2020年中国实施的能源低碳转型相关政策导向(见表1所示),我们梳理了不同时期中国能源低碳转型对能源“不可能三角”的侧重点:(1)2016年之前,中国陆续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上网电价等,旨在通过法律和产业支持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及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2)2016年之后,政府转变发展理念,通过市场化改革解决发展困境,建立自愿性绿色证书交易市场并正式实施配额制等。2016年是中国能源低碳转型的转折期,在此之前,政府的能源低碳转型政策实施侧重于实现清洁低碳和供应充足两个目标;在此之后,政府的能源低碳转型政策实施侧重于实现成本效率和清洁低碳两个目标。由此造成中国可再生能源早期发展速度较快,但发展水平和质量参差不齐的局面。

表1 2005~2020年中国实施能源低碳转型的相关政策

在此,制度壁垒可理解为通过制度实现能源低碳转型的障碍。中国调和能源低碳转型的制度壁垒遵循“量变到质变”的辩证逻辑,提高能源低碳转型的发展质量成为中国能源低碳转型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当前,形成中国提升能源低碳转型发展质量的制度壁垒的根本是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具体而言,中国已确立以深化能源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方式促进能源低碳转型,然而能源低碳转型的正外部性的存在产生的市场失灵为政府管制提供了管制的必要条件,不当的管制手段导致的政府失灵后果更甚于市场失灵。因此,政府能否实现能源电力市场的激励性规制是解决横亘于中国能源低碳转型进程中制度壁垒的关键。

三、配额制实施的制度安排

(一)制度背景

美国于1996年实行配额制,是世界上最早实施配额制的国家(2)美国正式实施配额制的法案(Electric Consumers’ Power to Choose Act of 1996)。,其目的是保障最低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美国已有31个州(包括华盛顿特区)实施了配额制和7个州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目标(3)数据来源于2020年4月26日的美国全美州议会联合会(https://www.ncsl.org/research/energy/renewable-portfolio-standards.aspx#gu)。,且配额制已成为美国各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常用的政策工具[25]。

在中国,配额制作为能源低碳转型的顶层制度设计与绿色证书交易制度(强制性绿色证书交易)共同实施[26],有利于自下而上地促进能源低碳转型。尽管国际发展经验表明,基于财政补贴的上网电价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激励效果优于配额制,但为契合电力市场化改革趋势和缓解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财政压力,2017年中国实行自愿性绿色证书交易。然而,强制性约束措施缺失导致自愿性绿色证书交易严重缺乏市场流动性,使自愿性绿色证书交易与政策目标偏差较大[27]。2018年底,可再生能源累计补贴资金缺口达2331亿元,且相关研究预计2020年底将突破3000亿元[28]。

囿于现行政策非效率性和可再生能源补贴缺口日益增大的双重压力,2019年中国适时实行了配额制,以期基于市场竞争补贴绿电厂商发展和激励技术创新,有效支撑中国能源低碳转型。

(二)内在逻辑

诺斯等(1971)强调制度变迁优于技术变迁,但并未否定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而是将制度看作为社会动态发展的“上层建筑”,技术等因素共同构成社会发展的“经济基础”。基于此,我们可解释中国从上网电价向配额制转变的制度逻辑。

长期以来,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推动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从而间接促进社会福利增长[29]。中国从上网电价向配额制的转变这一强制性制度变迁表明上网电价已难以满足中国对社会福利增长的要求[30][31],通过配额制实现制度创新是当下中国的最优选择。究其原因在于:(1)政策风险,能源低碳转型是一项复杂的长期任务,通过大量的财政投入,短期内可显著减少温室气体和空气污染物的排放,若长期保持高补贴强度,环境效益显著的同时经济效益将完全丧失[32];(2)市场风险,上网电价是基于价格的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政府与绿电厂商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若市场参与者采取策略行为隐瞒自己的真实生产成本,必将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如可再生能源企业的暴利和绿电厂商的寻租行为);(3)技术风险,上网电价产生的“搭便车”效应和高新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风险性已使可再生能源技术产生路径依赖,而多样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来源既有利于对冲可再生能源的波动性和间歇性风险,也有利于对可再生能源的最大化利用。另外,能源低碳转型是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上网电价的补贴模式使一个国家(地区)在全球能源低碳转型下处于不公平的地位,也背离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宗旨。

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方向决定了经济产出[33]。中国能源低碳转型的经验表明,无论采取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上网电价和配额制)还是采取诱致性制度变迁方式(自愿性绿色证书交易),均与能源低碳转型的目标有所偏差。实施基于配额制的绿色证书交易的既非激进式又非渐进式的综合变迁形式,可发挥绿色证书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有效的投资信号,从而实现资源配置优化的效果。因此,从上网电价向配额制转变是中国能源低碳转型的必然选择。

(三)路径选择

基于配额制的绿色证书交易是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综合变迁形式。(1)强制性制度约束。2018年,中国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强制性规定可再生能源消纳主体(简称“配额主体”)、最低可再生能源消纳量及其履约方式,并针对未能完成消纳义务的配额主体制定惩罚措施。通过配额制的强制性约束,配额主体需消纳规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从而优化了可再生能源的消费结构。(2)诱致性制度激励。这主要是针对可再生能源生产结构,通过发挥市场的竞争性作用,激励绿电厂商降低生产成本以获取更大的市场收益,而非依赖政府补贴主导产业发展。此外,绿色证书是一种金融衍生品,作为兼具商品属性和金融属性的金融资产[25],其流动性特征有效拓宽了绿电厂商的融资渠道,从而减少绿电厂商的融资成本。

四、配额制与能源低碳转型的关系

(一)技术创新

在能源低碳转型的进程中,技术创新来源于多种形式的技术变迁,而诱致性技术变迁(Induced Technological Change)产生的有偏技术进步对能源低碳转型的影响最为显著[34][35]。诱致性技术变迁是技术对经济激励的反应,政府可基于政策目标调整经济激励机制,从而改变技术进步的过程。

基于配额制的绿色证书交易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一方面是制度层面,基于配额制的绿色证书交易不仅可满足配额主体以最低成本履行配额义务的需求,还可实现对绿电厂商的成本补偿。当绿电厂商的发电成本越低,通过出售绿色证书获得的收益就越大,因而为绿电厂商发展技术、降低生产成本提供经济动机。另一方面是市场设计层面,根据绿电厂商长期边际成本的差异,制定绿色证书的核发乘数(Credit Multipliers)(即考虑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差异),为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发放不同数量的绿色证书[36]。核发乘数的作用在于:首先,有助于克服低成本的绿电厂商获取超额经济收益;其次,通过乘数效应引导绿电厂商进入成本较高的新兴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从而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来源的多样性。

因此,基于配额制的绿色证书交易的实施,一方面,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动态创新,奠定能源低碳转型的基础;另一方面,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多源化。

(二)市场效率

可再生能源是具有正外部性的商品,为避免外部性导致市场失灵的发生,需实现外部性内在化。从能源低碳转型的角度看,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可再生能源市场是非效率的,不利于能源低碳转型的推进。因此,在实现外部性内在化的前提下,市场效率是评估配额制对能源低碳转型作用的重要标准之一。

科斯(1960)认为市场失灵是由于产权未明晰导致的,明晰产权并实现外部性内部化是资源有效配置的前提,进而通过市场价格反映真实的社会成本[37]。庇古税(Pigouvian Tax)是通过“污染付费和治理受益”的基本逻辑实现外部性内在化的形式,但政府无法获悉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真实差异,难以制定征税(或补贴)的力度。基于配额制的绿色证书交易,首先,界定了绿色证书的强制性产权;其次,强制性的绿色证书交易市场能为市场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最后,在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下,绿色证书的排他性和可交易性有利于发挥绿色证书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三)产业发展

在可再生能源电力产业中,电网平价是完成能源替代、实现能源低碳转型的标志,而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和市场消纳这三大问题严重阻碍了平价上网的进程,单纯依靠技术进步带来的成本优势和市场竞争也难以解决。基于配额制的绿色证书交易通过政策强制性地创造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需求,由此刺激绿电厂商增加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供给,并鼓励配额主体公平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责任。因此,基于配额制的绿色证书交易形成以能源低碳转型为目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为主导的长效发展机制。

此外,在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其内在要求是绿电厂商能公平参与电力市场化进程,完善市场机制有利于支持电力市场改革。在全国电力交易体系的基础上,基于配额制的绿色证书交易作为电力交易体系的衍生体系可实现可再生能源的跨区域利益补偿机制。因此,基于配额制的绿色证书交易能有效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产业发展。

图1显示的是配额制与中国能源低碳转型的关系。综合而言,在中国能源低碳转型战略下,基于配额制的绿色证书交易的制度安排具有两个方面的作用。(1)强制性制度约束。一方面,规定配额主体和强制消纳义务,有利于可再生能源逐步替代传统化石能源,从而实现能源供给的清洁、低碳;另一方面,实施强制性的绿色证书交易,明晰绿色证书的排他性和可交易性的产权边界,实现外部性内在化,进而有助于发挥绿电厂商的正外部性效应。(2)诱致性制度激励。一方面,通过绿色证书市场的竞争性和价格发现功能,刺激绿电厂商提高技术水平并降低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从而实现以最小成本促进能源低碳转型;另一方面,制定核发乘数,通过乘数效应引导绿电厂商进入成本较高的新兴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有效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来源的单一性问题。因此,实施基于配额制的绿色证书交易,有助于克服中国能源低碳转型的技术壁垒和制度壁垒,从而促进中国能源低碳转型战略发展。

图1 配额制与中国能源低碳转型的关系

五、结 语

综上所述,基于配额制的绿色证书交易是中国能源低碳转型的一种既非激进式又非渐进式的综合变迁方式,通过协调强制性制度约束和诱致性制度激励的方向的一致性,使基于配额制的绿色证书交易对中国能源低碳转型的促进效果最优化:(1)技术创新,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动态创新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多源化;(2)市场效率,绿色证书的强制性产权界定有利于发挥绿色证书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3)产业发展,建立以能源低碳转型为目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为主导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产业长效发展机制。因此,基于配额制的绿色证书交易可有效支撑我国的能源低碳转型。

但是,依据我国配额制、自愿性绿色证书交易的实施现状和国外基于配额制的绿色证书交易的发展经验,在政府管制和市场设计两个层面仍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1.政府管制。绿色证书承载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具有正外部性,使绿色证书市场依赖于政府管制。一是信息管制。成熟的绿色证书市场兼具金融市场的功能,建立市场信息披露机制,保障绿色证书市场的透明性,不仅有利于降低市场参与者的准入成本和政府管制成本,也有利于降低市场波动性风险和决策风险。二是价格管制。科学制定绿色证书的管制价格,实现绿电厂商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差异的有效补偿,发挥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加速绿色证书价格机制的形成。

2.市场设计。我国自愿性绿色证书交易的非效率性既与缺少制度强制约束因素有关,同时也受制于其市场设计的缺陷(如交易模式单一、缺少二级市场等)。一方面,开展绿色证书双边交易模式(目前仅支持电子平台集中交易模式,难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其自由协商定价的特点有利于提升绿色证书市场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建立二级交易市场,发挥绿色证书兼具商品属性和金融属性的功能,实现激励市场参与者交易和改善市场效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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