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娴:SPAC的探源与镜鉴
2021-09-16王娴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ies,簡称SPAC),是由私募股权公司或特定行业等的专业人士作为发起人(Sponsor)设立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时,它还是无经营业务的空壳公司,它将IPO募集的资金用于收购有实质性经营业务的公司,实现去SPAC化(De-SPAC),SPAC变更为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上市公司。
从发行人的角度看,虽然SPAC的IPO与普通的IPO都需要聘请投行完成尽职调查并到监管部门注册,作为空壳公司的SPAC,尽职调查和注册耗时短、成本低。从目标公司看,通过与SPAC并购实现上市,不仅时间短,而且融资的规模和价格的确定性都较高。从公众投资者角度看,投资SPAC,他们可以投资于私募公司,虽然在锁定目标公司前,这种投资还有些像一个“盲盒”,但赎回等机制使风险相对可控。2020年,受疫情冲击,美国政府实施了无限量量化宽松等救助和刺激政策,股票市场迅速V型反转、再创新高。一时间,投资者对资本市场投资热情高涨,而IPO受尽职调查和注册程序等影响在供给上存在时滞,SPAC就弥补了供给的不足。公众投资者也可以借道SPAC间接实现投资私募公司。特殊市场环境催生的SPAC行情,成为2020年资本市场中一道靓丽的风景。
从20世纪90年代SPAC兴起以来,学界和业界对SPAC的相关问题做了很多研究。比如,SPAC给投资者带来的实际投资回报如何?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收益状况如何?SPAC的综合成本是否如宣传的那样低?是否存在较高的隐性成本?SPAC发起人的激励机制及其引发的利益冲突是否会损害投资者利益?这些问题目前尚无定论。2021年3月以来,美国证监会向SPAC投资者发出多次风险提示,美国国会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也针对SPAC召开了听证会。市场也担心短期内出现大量SPAC的IPO,今后是否可以合理价格收购目标公司。同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还对SPAC发行的认股权证的会计处理原则作出了调整。
2021年二季度,SPAC结束了2020年下半年以来3个季度的狂飙突进,SPAC的退潮可能是市场在“面粉比面包贵”之下的理性反应,也可能是监管部门风险提示和制度调整后的退烧,目前也难下结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美国公募市场与私募市场存在监管制度差异的情况下,SPAC就会是市场的一种选择。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处于中高速增长阶段的经济体,市场规模大、创新活跃,企业上市融资需求旺盛,虽然在科创板和创业板实施了注册制,但是企业上市难、时间长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IPO“堰塞湖”犹存,“借壳”上市仍然活跃。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散户为主,投资者教育和利益保护的挑战较大。市场中介机构的市场“看门人”作用、机构投资者的监督制衡机制,集团诉讼和司法途径对欺诈的打击和防范机制,都还需要培育和夯实。在我国引入SPAC的必要性和途径还须深入细致地研究。当前,以注册制的实施为契机,提高市场包容度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仍然是资本市场改革的重中之重。
(王娴为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上市公司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不动产金融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