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嘉代言的公司跑路,艺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2021-09-16刘远举
刘远举
广告法规定:涉嫌虚假代言的艺人,三年内不得接新代言;一旦涉及虚假代言,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近日,湖南卫视主持人李维嘉所代言的一家叫“快乐方程式”的茶饮公司跑路,导致多名加盟商受骗,血本无归。这些加盟商找不到茶饮公司,就身穿背后印着李维嘉失德艺人字样的衣服,高喊口号声讨李维嘉。
这类事情不止一次了。此前,马伊琍代言“茶芝兰”,后该品牌进行合同诈骗,涉案金额超过7亿元。马伊琍在微博上表示,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更为严谨。汪涵也曾代言P2P平台爱钱进,平台爆雷后,投资人血本无归。而汪涵也仅是表示,会和律师团队一起跟进,尽自己的力量解决此事。
这些明星代言后商家跑路、爆雷的事,一些受害者也倾向于去找明星维权。这是一种朴素的“生活智慧”。不过,这个做法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从合同看,一个是代言合同,一个是投资加盟合同或者投资合同。两类合同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加盟商或者投资者,要求明星负责赔偿,难以得到商业合同领域的相关法律的支持。
从广告法角度来看,广告法对于代言人的责任、义务也做了界定:明星必须使用过该产品方可代言;涉嫌虚假代言的艺人,三年内不得接新代言;一旦涉及虚假代言,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广告法虽然对代言有详细的规定,但也未必能帮上这些受害者。
首先,该如何界定“使用”这个概念。“使用”二字,看起来是一个确定的描述,但是,其含义却非常宽泛而模糊。比如P2P,投资一块算是投资了吗? 给车代言,开一公里算是使用了吗?洗发水,洗一次算作使用吗?
另一个很难界定的是“明知”。明星也是普通人,其合理的预见,与理应了解的范围与普通人无异。明星也只能进行程序上的审核,即通过工商、质监、银监、公安、药监等国家行政部门的手续去判断产品与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当生产者、销售者能瞒过这些部门,自然也能瞒过明星。所以,广告法也很难支持这些受害加盟商的诉求。
本质上,广告的作用有两个。一个是宣传,增加传播力,吸引观众的注意。比如,张国立的形象符合某些药物的消费群体年龄,海清的形象对妈妈们具有亲和力,请他们代言可以提升广告传播度。两个演员,并不是相关权威人士,有能力为产品的质量担保、负责,他们的作用是增加传播。有男明星为女性用品代言,传播效果也很好,也是这个道理。
广告的另一个作用,是证明有效性。比如,请专业人士,推荐某种产品。
一般来说,明星广告前者的作用居多,专业人士的广告后者的作用居多。
通常,在这类维权中,受害者都强调后者,会说正是因为相信明星,自己才觉得这个品牌可靠,所以才敢放心地投资。这个说法可能并不客观。投资总有风险,谁都会小心谨慎。投资奶茶,加盟一个品牌,或者买P2P,往往需要投资几万、几十万,是一项专业、需要慎重的事,要计划、考察品牌、调研市场、筹措资金,要与家人朋友商量。这类行为,不是小女生追星,一时冲动就给明星打钱。所以,说因为相信李维嘉的担保才投资的说法,某种程度上,只是血本无归的人,想要抓到的一根救命稻草。
不过,明星出事前,收取高额广告费,出事后,只要道个歉就可以拍拍屁股一走了之,这不符合基本的公平正义。所以,除了广告法规定的惩戒措施如没收、罚款之外,道德上的责任明星肯定也是逃不过去的。明星也应该承担公共舆论、职业道德、行业自律、自身形象等压力。受害者愤怒之下的谴责、批评,对其造成负面影响,某种程度上,也是明星应该承担的代价。这是一种基于市场的合理制约。(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