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数字货币发行视角下规制货币发行权路径研究
2021-09-15胡慧秀
胡慧秀
摘 要:我国当前数字货币处于试运行阶段,但法律规定依旧空白,为了增强经济市场与个人权益的安全稳定性,需要对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后货币发行权合理使用进行研究。法定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和编程性特征,在其发行后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权利义务会发生变化,同时其发行也可能会导致通货膨胀加速以及币值不稳定的潜在风险。在新的权力结构下对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提出更高要求是解决币值不稳定问题的有效路径,法定数字货币的编程性与法律制度相替代融合,以及货币发行权更高位阶法律规制是解决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引起通货膨胀加速潜在风险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中心化;编程性;通货膨胀;货币立宪
中图分类号:F8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4-0038-04
多国加快数字货币研发速度,数字货币的狂热大行其道,炙热推进下需要谨慎思考货币形式变化引起的银行系统权利义务变动,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不仅是多了一个货币形态,其背后隐藏着数字科技下公权力的扩张,甚至具有转嫁不良通货膨胀,让民众财富流失的嫌疑,具有引起金融秩序混乱的风险。通过分析数字货币流通特性、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后货币发行权面临的风险,寻求新型科技下规制数字货币发行权的路径。
一、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权垄断与流通特征
(一)在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权的归属上依旧是国家垄断
私人数字货币的兴起,一些对于货币发行权不应由国家垄断的观点逐渐被强调出来,长期以来主流观点认为,货币发行权是国家拥有的天然性权力,虽然哈耶克[1]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货币非国家化”,但在信用货币时代下,在大众对于流通速度的追求和竞争性货币环境下,无论是私人数字货币真假验证的难度、多种不同价值私人数字货币互换标准的复杂和难以确定性,甚至私人发行货币对于物价稳定产生冲击,对于国家经济市场严重的投机倾向以及与国家货币政策的脱离都是私人数字货币的缺陷,这些特征都是货币非国家化不适的标志。目前像比特币、莱特币、稳定币libra等私人数字货币在多数国家被认定为商品,部分原因就是私人数字背后缺乏稳定的信用支撑,也难以发挥经济调控手段。国家垄断货币发行权是历史演变的选择,虽然掺杂着人为的因素,但货币发行被国家垄断是各种时代条件下的优胜劣汰的最终结果。因此国家垄断货币发行权依旧是各种选项下的最优选择,但国家垄断货币发行权表明其以国家作为主体具有公权力属性,因此对其恰当的权力制约就是一个必须且不得不注意的问题。当代的信用制度下,以智能合同技术发展的加密数字货币是国家发行货币的理性选择,但是智能合同和加密数字货币其他发行技术显而易见是由人为制造,而制造是选择的结果,国家依据其货币发行权做出选择,就会有超发甚至滥发的倾向,这是国家制约失衡下的选择,相对应公众也会在片面理性的通货膨胀预期下进行选择。在极端情况下将引发货币危机和经济危机,对于公权力的制衡是一直需要更新的选择。在法定数字货币下,这些弊端将会以倍数放大,因此对于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权的规制尤为重要。
(二)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特点
数字货币建立在区块链上,呈现出去中心化的特点,简而言之就是分布式记账的特征[2]。目前对于数字货币发行在中心化上有不同的选择,依据程度不同可分为三类:去中心化、完全中心化和部分中心化,中心化程度的不同实质上代表着中央银行货币性权力义务的变化。第一,在去中心化上最典型代表比特币,其是完全去中心化数字货币,不需要中心机构进行清算结算,采用共识机制来运算,区块链上的每个结点都处于平等的地位,每個节点又可以通过“挖矿”发行剩余数量有限的比特币。在去中心化下国家货币发行权处于非垄断的地位,对于国家信用强国来说甚至会导致金融秩序混乱,相对那些处于信用危机下的国家,完全中心化和部分去中心化不能够创造新的信任,但完全去中心化可以降低对本国法定货币的依赖,帮助本国政府稳定获取铸币权。第二,在中心化下,法定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控制一致,仅在存在形式上有所不同,国家对于货币控制权力没有发生变化[3],此时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为数字货币的管理人,三者在区块链上具有特定权限。第三,在部分去中心化下,法定数字货币是基于分布式记账的区块链,同时由中央银行形成中心节点承担清算义务。
(三)法定数字货币具有编程性特征
互联网用编程扩展出虚拟空间[4],将现实中人们的意志、规制运用代码的方式以程序性展示出来。法定数字货币依据智能合同自动执行,智能合同是纸质规则的虚拟化,具体为运行过程中触发相关条件自动执行,将原本以不承担责任后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执行推动力转变为条件触发下履行过程的自动强制执行,减少了部分救济成本,同时提高经济效率。智能合同将现实权利义务开发到了虚拟空间,对法律的某些功能起到了替代效果。将责任倒逼和关系信任转化为编程信任,法定数字货币依托的代码技术的编程性以及大数据算法让法定数字货币在国家在行使货币制定、发行、收益、管理、授权经营和监管时更加理性。
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引起银行权利义务重新分配
央行依旧具有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垄断权,具体行使有变化,需建立配套机制。对于货币发行权由国家垄断的必要性,本文第一部分已经论证,在此不再赘述,但是否继续由中央银行具体承担,不论是从我国现行部分地区试运行的实践中来看,还是对于传统货币法律下,继续由中央银行行使该权力有利于货币发行与流通体系的稳健角度思考,法定数字货币在电子网络上运行,必然不同于纸币的流通路径,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的管理维护机构行使该权力。央行享有系统管理权,但对法定数字货币管理权的具体行使需要授权给具体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系统管理权下,数字货币需要建立登记中心和认证中心,登记中心是数字货币的铸币中心,其建立在传统集中化基础上负责用户信息登记、数字货币记录与权属登记、数字货币流水登记。换言之就是数字货币的产生到消亡的全过程记录。认证中心主要负责可控匿名,对特殊使用者适用公开密匙基础设施认证,对普通使用者提供基于标识的密码认证。央行在数字货币下依旧承担着维护货币流通的义务,如货币币值稳定、系统维护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