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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新生力量

2021-09-15牛玮璐

互联网天地 2021年8期
关键词:跨境亚洲规则

□ 文 牛玮璐

0 引言

当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主要有“美式规则”和“欧式规则”两大体系。“美式规则”以跨境数据流动和数字贸易自由化为核心,欧式规则以个人隐私、知识产权和消费者保护为核心,两种模式存在诸多难以调和的差异。近年来,随着《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贸易协定的陆续签署,亚洲已逐步形成了具有亚洲特色的、更具包容性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亚洲模板”,正在成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第三股重要力量,推动着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前进。

1 亚洲数字贸易产业飞速发展

近年来,亚洲数字贸易相关产业高速发展,已经逐渐从世界工厂转变为世界的数字产业中心。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数据显示,2019年,亚洲地区计算机服务出口额达到1721亿美元,占世界总量的31.5%,信息服务出口额约为48亿美元,占世界总量的11.3%,增长率均超过12%,充分表明亚洲数字贸易蓬勃的发展势头。

从具体场景和领域看,亚洲是全球电子商务和数字消费最活跃的市场。在电子商务方面,胡润独角兽榜数据显示,亚洲拥有全球一半的独角兽企业,且其中绝大多数都是电子商务相关企业。2020年,仅越南、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6个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就达到620亿美元,增长了63%。根据谷歌和贝恩预计,到2025年,东南亚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将达到1720亿美元,相较于2020年增长近3倍。在数字消费方面,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封城期间,东南亚互联网用户人均每日上网时间达到4.7小时。根据We Are Social网站的调查数据显示,菲律宾多年来一直是全球使用社交媒体最多的国家,2020年菲律宾人均每天花4小时15分钟使用社交媒体,比全球平均水平的2小时25分钟高出了近2小时。

亚洲数字贸易的蓬勃发展得益于其高速增长的经济体量和庞大的人口基数。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亚洲经济体虽然经历了经济增速大幅下降,但表现仍明显好于世界其他地区。按购买力平价计算,2020年亚洲经济总量占世界的份额比2019年提高了0.9个百分点,达到47.3%。此外,亚洲人口占世界人口的60%,占世界互联网用户总数的50.3%。未来,随着亚洲地区互联网普及率进一步提升和相关产业快速发展,将会释放出更大的数字贸易发展潜力,推动亚洲成为全球数字贸易产业的新高地。

2 亚洲正在成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引领者

面对蓬勃发展的数字贸易,亚洲各国多年来致力于完善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为数字贸易相关产业共同发展创造更加自由便利的环境。

2018年3月,《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在日本的牵头推动下达成,并于2018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CPTPP是当前全球超大型区域贸易协定的代表,11个成员国包括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智利、新西兰、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越南、墨西哥和秘鲁,其中近半数为亚洲国家,是当前亚太地区最具代表性的贸易协定之一。CPTPP的数字贸易规则主要集中于电子商务章节,自由化水平极高,规定了各缔约方不能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不能给予其他国家数字产品歧视性待遇,不能以计算设施本地化作为外商经营的条件,不能以源代码转移作为软件进口的条件等要求,是当前亚洲乃至全球的数字贸易规则范本,奠定了亚洲数字贸易规则的基础,对当前和未来亚洲各国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和国内相关规制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6月,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签署了《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随后,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签署了类似于DEPA的《数字经济协定》(DEA),韩国也已宣布将在DPEA的基础上启动“韩国-新加坡数字伙伴关系协定”,至此,新加坡主导的DEPA已成为亚洲数字贸易规则发展的又一重要力量。相较于CPTPP等此前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章节,DEPA极具前沿性和包容性。在前沿性方面,DEPA不仅包括跨境数据流动、数字产品免关税等主流的数字贸易规则条款,还创新性地纳入了数字身份互认、电子发票互操作系统建设、电子支付国际标准建设、金融科技企业合作、政府数据公开、数据监管沙盒合作、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共识等诸多前沿议题,对未来亚洲乃至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具有极大的参考和借鉴意义。从包容性看,一方面,DEPA的数字贸易规则不再聚焦于围绕跨境数据流动展开的数据权利争夺,而是将范围和焦点扩大至整个数字经济领域的技术合作,具有更加宏观的视野。另一方面,DPEA要求各方通过数字技术应用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通过平台帮助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改善和消除妇女、贫困人口等弱势群体参与数字经济的障碍,并对中小企业和弱势群体均做了特别的关照。可以预计,DEPA将成为继CPTPP之后未来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又一重要范本和指南。

2020年11月,中国、东盟10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共15个国家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RCEP签署前,中国等诸多亚洲国家的数字贸易相关规则仅局限于无纸化贸易、反垃圾邮件、在线消费者保护等传统贸易领域,未涉及跨境数据流动等新兴数字贸易议题。RCEP借鉴CPTPP等高标准国际协定,纳入了跨境数据流动、电子传输免关税等数据治理相关议题,是中国等亚洲国家在相关领域国际规则的首次表态,且诸多表述已达到国际高标准水平,标志着具有更大范围共识的、较高标准的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亚洲方案”已经形成。RCEP、CPTPP、DEPA数字贸易规则对比如表1所示。

表1 RCEP、CPTPP、DEPA数字贸易规则对比

3 亚洲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仍任重道远

尽管亚洲地区数字贸易产业发展和规则制定均已取得亮眼的成就,但仍面临一系列问题挑战。

3.1 跨境数据流动政策

跨境数据流动是国际数字贸易的基础,制定协同且可互操作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是全球各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相关章节的核心,也是争论的焦点。CPTPP和RCEP均在跨境数据流动相关议题上耗费多年时间进行磋商,即使在东盟内部,不同国家对数据管理的政策也相去甚远。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关键生产要素,是每个国家的基础和核心资源,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数字经济时代国家竞争的主导权和重要优势。正因如此,跨境数据流动相关国际规则的达成才如此艰难,也是未来亚洲国家需要继续努力的重中之重。

3.2 在线消费者保护

亚洲多数国家的消费者对使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购买和交易的偏好和适应性都很高,在推动了亚洲数字贸易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消费者保护问题。首先,不同国家个人数据保护的国内监管规则差异很大,政府对在线消费者保护的能力也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兴起,跨境消费的欺诈、假冒伪劣、退货、争端解决等一系列问题层出不穷,且尚没有统一、妥善的规制对这些问题进行治理,极大的降低了消费者对线上消费的信任度和商家对使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的能力。

3.3 税收政策

以线上交付为特征的数字贸易让企业不需要设置实体机构、不需要经过海关申报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在便利企业经营的同时也极大地加剧了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造成传统征税理念、征管制度、征收技术等均不再适用,给国际税收体系带来了巨大挑战。

当前,数字税已经成为全球诸多国家跃跃欲试的税收改革措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亚洲国家均已公布数字税相关方案和计划。然而,在各国相关税收政策尚不完善且尚未统一的阶段,不同国家跨不同区域征收各种单边税将给中小企业通过数字贸易开展国际业务带来极大的不便。在未来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数字税也应被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加快推动协调统一。

4 结束语

虽然亚洲乃至全球近10余年来都在努力达成数字贸易相关协议和规则,但仍任重而道远。中国已经加入RCEP,也正在积极考虑加入CPTPP。下一步,中国作为亚洲地区极具影响力的大国,要主动和亚洲各国共同探索解决上述“疑难杂症”,共同推动亚洲地区数字贸易产业和规则向更加开放、更加协同、更加包容的方向发展,共同推动更加繁荣的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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