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政企协作的阶段演化及质量提升对策分析
2021-09-13徐蓁
徐蓁
摘 要:深化产教融合是实现教育与产业双向对接的重要基础,也是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为探究产教融合政企联盟稳定性,从博弈论的视角出发分析政府和企业群体的利益互动机制,并针对如何提升产教融合政企稳定性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拟为制定有效的产教融合发展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产教融合博弈;政府;企业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25.005
0 引言
随着职业教育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产教融合在完善职业教育发展体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关键性阶段,要精准把握时代机遇,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发展体系,将产教融合作为促进职业教育教学和产业对接的重要桥梁。由于国内产教融合发展起步较晚,相关制度法规建设仍较为薄弱,尚未建立合理、客观的产教融合绩效产出评价标准,再加之激励约束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企业积极参与产教融合的内在驱动力不足,“学校热、企业冷”的问题时有发生,阻碍了产教融合工作的正常开展。研究如何有效推进产教融合,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1 政企博弈关系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政企双方均具备系列理性人的特点,博弈理论在产教融合政企关系分析中适用性较高。在推进产教融合过程中,必须依靠政府发挥自身职能,并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才能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单纯依靠市场机制调节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已有研究证明,政府是否严格落实相关政策以及企业是否实质性参与将直接影响产教融合的最终结果。政府作为宏观政策制定者,主要为产教融合提供政策引导、宏观调控及财政金融支持等资源,其目标是通过产教融合为社会培养专业型人才,提高就业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步。企业作为盈利性社会组织,其目标是通过产教融合获取自身需要的技术、人力等资源,实现自身经济利润最大化,保障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展开。由此,政府与企业在社会定位、目标追求及利益体现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双方必然存在一定的博弈关系。
2 政企协作阶段演化分析
2.1 消极期
在产教融合初级探索阶段,由于顶层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不明确,政策环境、产业环境以及配套制度尚未完善,政府难以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引导、监督和规范,资金和资源的投入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极易引发产教融合的“政府失灵”问题,政府将倾向于选择执行政策流于形式。由于缺乏政府的宏观政策指导与调控,增加了企业参与产教融合面临的风险,自身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极易受到影响和损害;同时,无法针对企业行为建立有效的奖惩约束机制,再加之企业从产教融合中得到的收益需要一定时间才能体现,短期经济效益并不明显,导致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下降。
2.2 过渡期
随着配套政策制度的逐步完善,再加上经济环境、产业环境的不断优化,政府严格落实产教融合政策将有效推动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进而增加企业税收,提升政府政绩和公信力,所获得收益足够覆盖投入的各项成本,政府将会选择严格落实政策。在政府实施外部政策引导后,将对企业与高校在产教融合中的权责、利益分配等各项细则进行规范,促进了双方信任机制的建立,有效降低了企业面临的风险;同时,政府将对企业参与产教融合进行实时监督与评价,企业积极参与不仅能获得补贴、税收减免等经济方面的支持,还有利于人才引进、技术服务获取及社会责任履行等。
2.3 理想期
随着产业发展的制度、经济环境不断完善,产业同教育二者结合愈发紧密,企业对专业和应用型人才需求越来越大,为维持生存或获得长远发展,在市场需求和市场竞争的推动下,积极自主地参与产教融合,借助于高校的知识和科研成果,获得人力、技術和科技资源,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技术研发能力,进而提升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同时,社会责任等非正式规范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价值观,逐渐形成对产教融合的价值认同和追求,通过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者留下好印象,获取消费者信赖,提升企业声誉和社会形象,企业将会选择积极参与产教融合,仅依靠市场便可引导企业积极参与产教融合。
3 对策及建议
(1)完善产教融合政策制度,优化产教融合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加强产教融合发展战略制定与产业布局,出台与完善一系列政策与法规,同时还要加快推进产教融合的配套制度建设,包括产教融合标准体系、统计分析体系等。此外,加大对产教融合环境的重视程度,一是大力推进产教融合示范点的建设,通过发挥示范点的辐射作用,带动其他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二是设立专门的产教融合管理机构,统筹资源配置与管理,还要对产教融合的开展经验及教训进行深刻总结并大力推广,降低企业参与产教融合所面临的风险;三是打造专业化的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和推荐精准化的产教融合信息,企业还可通过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信息查询与检索,通过平台搭建企业与高校对接的桥梁,为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
(2)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健全产教融合绩效评价体系。政府必须承担好产教融合主导者的角色,对参与企业实行相应的激励措施,迸发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外在动力,同时要对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采取有效的惩罚措施,构建一套“成本共担、成果共享”的利益协调机制。此外,要将产教融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企业激励约束的参考依据,由于绩效产出具有不确定性和难以观测性,为降低外生不确定因素对绩效产出评测的影响,除政府自身的主观评价以外,还应当委托权威的评测机构对企业绩效进行评价,或是对学生、学校及社会满意度进行调研,形成一套多方参与的产教融合绩效评价体系。
(3)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提升产教融合工作效率。企业与高校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在推进产教融合合作过程中必然产生利益冲突,政府作为产教融合主导者,由于自身行政能力的限制,无法对产教融合进行全方位的管理。由此,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就显得尤为重要,该机构既可由政府直接成立,也可由行业协会、高校、企业联合组建,政府可提供一定的政策或资金支持。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一是帮助政府协调企业和高校的利益分配关系,化解二者之间的矛盾;二是为企业参与产教融合提供各项咨询服务,降低企业投入的信息成本、风险成本和决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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