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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三部门为人民币买卖划红线

2021-09-13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34期
关键词:装帧纪念币中国人民银行

8月23日,央行官网发布消息,為规范人民币纸硬币及相关商品买卖行为,加大监管力度,结合当前实际,央行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进行修订,并以央行、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联合公告形式公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只有纪念币、经央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以及“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取消前,经央行批准的人民币装帧品才可以买卖。其中,纪念币是指央行限量发行的具有特定主题的人民币,其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包括纪念硬币和纪念钞。

央行强调,除上述品种外,其他品种的人民币无论是否经过装帧,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包括以搭售、在买卖装帧包装同时按面值兑换人民币等方式变相买卖。

同时,征求意见稿取消了“普通纪念币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的规定,并明确不得买卖与境外货币规格、图案、色彩等相近的仿制品。对于不符合人民币生产质量标准的流通人民币,持有人应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兑换。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币买卖不得炒作错版币等概念;不得借助稀缺性或特殊题材哄抬、串通操纵价格。

需要厘清的是,各类纪念章、纪念券、纪念金等,不是法定货币,不得称之为人民币、纪念币,不得使用货币单位,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名义进行宣传。

境外货币作为商品买卖参照上述管理。(摘自《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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