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家尊严 英烈不容诋毁
2021-09-13文化产业陆宇峰
《文化产业》记者 陆宇峰
消防员在努力抢救森林火灾
中华民族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官方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获得认定的56个民族的统称,中华民族是代表中国现代民族的共同体名称。中华文明亦称华夏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之一,也是世界上持续时间最长的文明,迄今已有5000多年的历史。
为了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为了延续中华文明的辉煌,无数英烈为之抛头颅、洒热血,奉献了自己的一生。英烈本应该得到后世的崇拜与敬仰,可偏偏有些人对英烈不仅毫无尊崇,还侮辱诋毁英烈。
2021年2月19日,南京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网民“蜡笔小球”在新浪微博平台上,恶意发布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2月20日,仇某(网民“蜡笔小球”)被南京警方拘留。
2021年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有网民在微信群中多次发布侮辱卫国戍边官兵的言论。警方于20日21时,将该网民陈某查获,并依法刑事拘留。
2020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3名地方干部群众与27名英勇的森林消防员不幸被熊熊大火夺去了生命。面对如此悲痛的事情,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的黄某却在4月2日至5日,多次使用个人社交账号在10余个聊天群里发表不当言论,辱骂那些英勇的烈士,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4月29日,黄某被批准逮捕;同年8月20日,黄某因侮辱烈士,被处以有期徒刑七个月。
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审判长廖林雄宣读了对于黄某的判决:一、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
侮辱烈士案件获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福建尚属首例。此前,为了更好地解决刑事打击力度薄弱、部门合作力度不足等问题,南平市也改进了相关的机制。南平市检察机关在去年5月联合民政、公安、文广新局等部门,出台制定了《关于建立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协作机制的意见》。通过完善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机制,部署开展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专项行动等举措,捍卫英雄烈士的荣誉。
英雄烈士是一个民族坚强不屈的脊梁,但社会上不时有出现抹黑英雄的恶行。2017年12月22日,英雄烈士保护法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规定:“禁止歪曲、丑化、诋毁、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
上述草案在初审及公开意见时,有的委员和公众提出,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个别人身着二战时期日本军服拍照,并通过网络传播对战争进行宣扬美化。类似这样损害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感情、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应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予以严厉打击。
根据2018年出台的《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于2018年5月起施行。如今,刑法也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对于公然诋毁、侮辱英雄的行为,将坚决严惩。
民办高校录取批次较低,高考分数线较低,无论是从数学知识储备还是学习能力方面,整体而言都与公办高校的学生有明显差距,甚至很多理科的学生不会作直角坐标系、不会画一次函数图像,不用说求导数或者积分问题;没有集合、元素的概念,分不清合集、子集,不用说求概率、作数据分析了。许多学生提到数学就头皮发麻,感觉无从下手,对数学感兴趣的学生寥寥无几。即使是有数学学习主动性的学生也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相当部分的学生在学期之初已经放弃了数学课程的学习。
2020年底,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在2021年3月1日施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也对侮辱烈士的行为做了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侮辱英雄烈士犯罪客观描述虽然基本一致,但两者也有着区别。《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在犯罪成立条件上有“情节严重”的限制,定罪时需要考虑行为是否具备实质的违法性,是否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如果某种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通过侵权损害赔偿或者公益诉讼等就能够妥善解决的,难以将其认定为情节严重,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从而在实务上限制定罪范围。
英烈们为新中国的建设,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生活付出了血汗乃至生命,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尊崇,更应该捍卫他们的尊严与荣誉!
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榜样,彰显了中华文明“舍小家为大家”的精神。而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代表国家的尊严;国歌则代表了国家的主权,凝聚了全国人民的爱国精神。英烈不容侮辱诋毁,国旗、国徽、国歌也不容随意践踏修改。
此前已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规定,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旗、国徽、国歌,都是国家的重要标志,绝不是供个人儿戏、博取关注的素材。尊重国旗、国徽、国歌,就是尊重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除此之外,《刑法修正案》还对“刺探军事机密”和“冒名顶替就业”等行为,做出了新的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六条,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条款的罪名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属于刑法第二编分则的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此前的法条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习近平总书记说:“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中华民族的历史上,曾有过辉煌,也曾有过没落。为了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无数英烈抛头颅、洒热血,为国家的独立、民族的解放书写了惊天地、泣鬼神的辉煌事迹;为了安稳的岁月静好,成千上万的人民子弟兵,公安消防战士等,遇到困难时奋勇向前,毫不退缩,用血汗塑造了和平时代的人民英雄。
他们值得我们尊敬与学习,而不是侮辱与诋毁;他们值得我们铭记与怀念,而不是丑化和抹黑;他们值得我们感恩与缅怀,而不是遗忘和中伤。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对于侮辱英烈这样的行为,我们必须亮出法律的利剑,让不法分子无处可逃。对于英烈,一分一毫的恶意侮辱和诋毁都不可以!
同时,我们也应该呼吁社会形成尊重英烈的风尚,让其成为每个人心中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只有对侮辱英烈的跳梁小丑形成人人喊打的氛围,才能让这些哗众取宠者失去生活的空间和表演的欲望。
没有英雄烈士的流血牺牲,何来今日安宁祥和的幸福生活?侮辱英烈的行为与举动,无疑是在挑战舆论、道德、法律的底线,伤害的是人性的良知与民族的感情。
如同新华社评所说:“侮辱英烈,必须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