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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多年,8 岁儿子仍未入学?

2021-09-13

恋爱婚姻家庭 2021年25期
关键词:小刘抚养权陈某

【基本案情】

变更学龄儿抚养权风波

陈某(化名)与丈夫刘某(化名)婚后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

2016年1月,陈某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儿子小刘随父亲刘某生活。2017年1月,陈某与刘某因探视问题产生矛盾,后刘某将小刘送至安徽老家入托,由刘某父母照料,刘某每两周回老家一次看望小刘。

2017年4月,陈某成为某餐饮店的经营者,在上海松江拥有一间商铺。6月,陈某向上海静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上海静安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后上海市二中院维持原判。

这年下半年,小刘在安徽老家读幼儿园大班,至今仍在读大班。2018年10月,刘某的母亲摔了一跤无法继续照顾小刘,其间,刘某托自家姐姐帮忙照顾小刘。因担心陈某去看儿子,刘某没有告知陈某幼儿园的地址。同时,刘某因工作调整及工作性质等原因,无法按时看望小刘。

2020年,陈某向上海闵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判令小刘随自己共同生活。

原告诉称:离婚时,考虑儿子今后的成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刘随父亲共同生活。现小刘快8岁了,刘某不但阻止自己探视小刘,还将小刘送至安徽老家交由刘某的父母照顾,未能依当初的承诺为小刘办理上海户口和小学入学,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被告辩称:虽然工作较忙,小刘在异地由父母帮带,但是自己也是经常与小刘视频聊天,小刘幼儿园学习的重要时刻比如寒暑假和幼儿园毕业典礼自己都有陪伴;自己没有阻挠陈某探视小刘,希望双方能达成合意的方式去行使探视权,而不是无条件听从陈某的探视意见;对于小刘的就学问题,小刘的户口在陈某老家江西,希望陈某能配合自己办理小刘的入学问题,但是近几年还是准备让小刘在安徽老家读书。

【说法析法】

亲权可不是藏住孩子就能斩断的

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作出了这样的认定和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于子女的抚育,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如果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则其受教育的权利将受到侵害。

本案中,小刘已达入学年龄,其法定监护人有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刘某作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监护人,在孩子年满6周岁,未及时联系安排孩子妥善入学,未能让孩子按时接受正规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不但未尽抚养监护之责,甚至构成了对孩子受教育权利的侵害。

◎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应以直接抚养为主

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是指使未成年子女的物质利益及精神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其中,未成年子女的精神利益包括父母对子女在情感上的呵护、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教育及时间上的陪伴。

本案中,刘某、陈某离婚后,刘某将小刘安置于刘某父母所在地,由刘某父母在外地照料未成年人的生活,而刘某则在上海原地工作,造成小刘与自己的父母均分开生活,使抚养及抚养权长期处于分离状态,对小刘的生活、学习、心理必然会产生不利影响,显然不利于实现小刘的精神利益最大化。

一般而言,直接抚养一方更加了解子女的需求,也是子女在日常生活中身心主要依赖的对象,由其继续照顾,能体现子女抚养的稳定性及持续性,不宜贸然作出变更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本案中,小刘在父母离异后经历了由母亲抚养、父亲抚养、祖父母抚养、祖母生病由姑姑照顾等一系列变化,居住条件、社区环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等一直处于变动的状态,不利于小刘的健康成长。

◎抚养权归属不完全取决于经济能力强弱

刘某、陈某虽都对争取抚养权表现了强烈的意愿,但根据审理情况,不变更抚养权,小刘仍将长期处于与父母实际分离的状态,且陈某的探视权也不能得到正常的行使。反观陈某,在上海经营小吃店,个人名下有商业店铺,具备抚养小刘的经济基础,已为小刘落实在其户籍地的学校接纳其就读,陈某抚养孩子的时间段内,陈某能够与孩子共同生活,对照顾孩子投入更多心力。

诚然,如刘某所述,其已在上海购房,也有更高的文化水平,但刘某较好的自身条件未能实际支持其较好地照顾小刘、促进小刘的健康发展。从孩子的实际需要来说,父母经济能力强弱未必是比共同生活更为重要的因素,孩子尚年幼且已是学龄,处于成长的重要阶段,需要父母倾注更大的精力,在身边悉心照顾,将对孩子的关爱和陪伴落到实处。

因此,法院认为,就目前双方的工作情况、小刘的学习状况,从保障小刘今后的学习权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结合小刘的个人意愿,陈某主张变更抚养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确定,小刘随陈某共同生活为宜。

【法官提醒】

父母一别两宽后,对孩子要倾注更多爱

夫妻关系散了,亲子关系仍在。法律规定了探视权,就是基于父母和子女之间特定身份关系的亲权延伸,旨在满足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需要,增进子女与非直接抚养之父或母一方的情感沟通和交流。

直接抚养的一方,无论从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还是从遵循《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和探望权的规定,均应配合对方妥善行使探视权,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

孩子不是宣泄情感的出口,希望父母一别两宽后不仅是各自欢喜,而是比在一起时,对孩子倾注更多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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