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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问答(连载)

2021-09-10择边

铁军·国防 2021年1期
关键词:军委团体军队

择边

7.什么情况下军队人员应当退出所参加的社会团体?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人员应当退出所参加的社会团体:(一)社会团体年检未通过或者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二)社会团体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三)在职人员因岗位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参加社会团体条件的。(四)年龄超过70周岁的,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院士经批准退休的。(五)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有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或者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军纪重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六)有其他需要退出社会团体情形的。

除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情形外,因党、国家和军队工作特殊需要,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委机关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军委政治工作部批准,军队人员可以暂缓退出所参加的社会团体。经批准暂缓退出人员,工作完成或者有合适的接替人选的,应当及时退出社会团体。

8.军队人员退出社会团体按什么程序办理?

答:(一)告知所参加的社会团体,由社会团体出具退出证明。社会团体不能出具退出证明的,向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报告,并且提交不再参加该社会团体及其活动的书面承诺,由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退出证明。(二)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将退出社会团体证明,逐级报批准单位备案。

军队人员退出社会团体时间,以出具退出证明的时间为准。

9.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活动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军队人员参加所在社会团体活动,应当凭所在社会团体的书面通知,由本单位负责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业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报批。

未参加社会团体的军队人员一般不得参加社会团体活动,已参加社会团体的军队人员一般不得参加其他社会团体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参加的,按照参加社会团体的程序办理,由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审批,并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备案。

10.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能否从事有偿服务活动?

答: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不得从事有偿服务活动。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时,不得从事有偿服务活动;不得违反规定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各种名目的补贴。

11.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哪些纪律要求?

答:(一)不得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指示相违背的言论,不得散布和附和错误的、有政治性问题的思想观点,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党、国家和军队重大方针政策的敏感信息。(二)不得违反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参加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活动,不得成立国家和军队明确禁止的社会团体,不得参加国家和军队明确禁止的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活动。(三)讨论问题、发表文章、出版书籍等不得涉及军事秘密;发表涉及重要和敏感问题的言论、文章,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四)不得违反党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央军委“十项规定”精神,搞公款旅游、公款宴请接待,利用名贵特产、特殊资源谋取私利;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的财产,不得强行要求其他人员和单位入会或者交纳、分担费用,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部队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保障。(五)不得在各类宣传资料、新闻报道中使用军队人员身份;退出社会团体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团体提出从各类宣传资料中删除有关信息。

受到纪律处分的军队人员,处分影响期在1年以下的,1年内不得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处分影响期在1年以上的,处分影响期内不得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军队人员,不得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

12.军队人员能否兼任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党组织职务?

答:军队人员不得向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党组织转移组织关系,一般不得在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党组织兼任职务。

军队人员兼任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因工作特别需要,由该社会团体的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经批准其参加该社会团体的单位审批,可以兼任该社会团体临时党组织职务,时间不超过6个月。该临时党组织撤销后,兼任的临时党组织职务自行免除。

军队人员参加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的,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原则,以参加军队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为主,根据需要可以参加该社会团体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13.军队人员参加人民团体是怎样规范的?

答:军队人员参加“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适用《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有关工作由负责相关工作的業务部门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归口办理。军队人员参加人民团体数量,不计为参加社会团体数量;在人民团体兼任职务数量,不计为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数量。

军队人员参加人民团体主管的社会团体,按照《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14.军队人员参加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是怎样规范的?

答:军队人员参加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在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兼任负责人,参照《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执行,有关工作由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部门负责,会同负责组织工作的业务部门办理。

军队人员参加免于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只作为会员参加的,按照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的权限审批;兼任职务、作为代表出席全国性代表大会的,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

军队人员参加免于登记的省级社会团体、在免于登记的省级社会团体兼任职务、作为代表出席免于登记的省级社会团体代表大会,按照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的权限审批。

15.军队人员能否接受社会团体表彰?

答:军队人员除因本人本职工作成果外,一般不得接受社会团体表彰。军队人员接受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表彰项目,应当属于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科技表彰项目。需要在全军遴选推荐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评选表彰的,由与该社会团体业务密切相关的军委机关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部门归口办理,报所在军委机关部门审批。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遴选本单位推荐对象时,由机关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部门会同负责组织工作的业务部门联合办理,报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审批。

军队人员原则上不得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地方性社会团体的表彰;因工作特殊需要,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表彰的,由中央军委审批;接受地方性社会团体表彰的,由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审批。

已参加社会团体的军队人员,可以参加该社会团体以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内部考核评比。参加内部考核评比获奖后,军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

16.军队人员能否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

答:军队人员非因工作特殊需要并且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不得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确需参加的,按照参加社会团体的程序办理。其中,驻香港、澳门等地区军队人员和驻国外军队人员由中央军委审批,其他人员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

未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军队人员,非因工作特殊需要并且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不得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确需参加的,按照参加社会团体活动的程序办理。其中,驻香港、澳门部队主要领导由中央军委审批,其他军队人员由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审批。

17.军队人员参加非社会团体性质学术组织应当如何呈报审批?

答:“学术组织”与“社会团体”是两个概念,有交叉、但也有区别,不能简单把参加学术组织等同于参加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等规定,学术组织大致分两类情况: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属于学术类社会团体;不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属于非社会团体性质的学术组织。军队人员参加学术类社会团体,应执行《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参加非社会团体性质的学术组织,不属于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范畴,有关工作由各级机关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部门归口承办。

18.军队免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是怎样规范的?

答:军队免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任满平时任职最高年限或者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免职的,按照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情形免职的,按照军队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编辑:徐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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