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如何有效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的聚合作用
2021-09-10戴伦乔
摘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主要是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以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而对此相应的公益诉讼检察则需要顺应时代的进步,充分发挥聚合作用,实现自身的持续性发展。本文则将逐步探讨聚合作用有效发挥的相关举措,通过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合理分析,进一步体现聚合作用的产生效果。并且,对于聚合作用进一步加以阐述,表明其所具有的现实性意义价值。
关键词:有效发挥;公益诉求检察;聚合作用
引言:
公益诉讼检察,在本意上来看,是一种从线索提供到立案分析,诉前治理,之后到是否诉讼等一系列的总体过程。对于如何做好公益诉讼检察,最根本的要素便是处理好过程之中存在的相互关系,与此同时,还需要协助一定的相关改革措施,积极创新优化,并与“四大检察”彼此融合。本文则将着重的阐述公益诉讼检察的具体效果,并且将会强调出聚合效果在各方面的运用当中的积极表现。
一、有效提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质效
在公益诉讼检察之中,运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规则就可以一并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其有关的民事责任,这也有利于合理迅速的保护公益权益,并且可以进一步的实现恢复性司法功能。当然,任何产生利益的事物都会有其自身的弊端,正可谓“人无完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亦然。当过分依赖于这一种的特定模式,选取特定的对象或是特定的证据,则就会容易偏离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身特性,甚至于使得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身价值难以体现。对于此类情况的出现,就需要在实施检察公益诉讼之时,加强其中的监管力度,在发现、监督、指控、预防公益侵害或是侵害危险的主要渠道以及主要阵地作用的时候,就需要严格以公益的保护为主要的核心,着重关注以及合理的办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至此,有效的提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质效。
二、合力加强融合作用,促进自身持续发展
(一)与“四大检察”深度融合,提升检察工作的能力效果
就以往的检察工作而言,诸多的工作人员都会习惯性的将检察工作划分为几个部分。主要包括反对腐败现象、打击普通的刑事犯罪以及诉讼监督的工作内容。而其中的局部工作也会出现“一家独大”的情况发生,主要体现在反腐的工作当中,如此也将直接占据大量的相关资源,使得其他的检察工作不能妥善的进行。在现阶段发展的过程之中,也会得出一定的教训与经验,如何发展检察工作,就必须杜绝“分而治之,各自为政”的工作部署。从定义上而言,检察权是一项整体性的权能,在其包含的工作内容当中,都必须遵循“势均力敌”的原则效果。正如五指齐弯握成拳一般,检察权的主要体现就在于“合”。即便是“四大检察”在其中,但从始至终对外都称“检察权”。所以,要想检察权发挥其最好的效果,则就免不了“四大检察”的协同奋进。
(二)公益诉讼检察离不开他方协助
在检察的工作事宜当中,公益检察本身便与行政检察、民事讼检察三项职能处于同一等位,并且有些的工作内容彼此交叉完善,且性质的相似形成了许许多多共同的工作方式,也在今后的工作事项之中有着借鉴与促进的价值体现。与此同时,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共存关系。在诸多的交汇的案件之中,都需要公益诉讼与刑事协同研究。并且,公益检察在监督中发现的审判、执行人员违法犯罪的线索也同时需要移送到相关的刑事监察部门进行下一步的处理。故而,公益诉讼检察与其他的检察部门是息息相关的存在,彼此互相的合作,共同促进自身的社会作用。
三、完善以事立案与移送问责的相接机制
在定义上来说,检察机关对于造成公益性侵害或者是侵害危险的相关行政违法行为以事立案称作为对事监督。根据一定的法律法条而言,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机关中存在的违纪现象,可以将其有关的行政工作人员以涉嫌职务违纪的犯罪线索移送至同级的监察机关依法问责。当然,在出现行政人员与司法人员共谋犯罪之时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是协助监察机关办理互涉案件,妥善处理其中的关系利弊[1]。
在原有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相接机制与信息共享的平台上,有必要进一步的加强与改造,弥补之前存在的相关缺漏。在检察的工作之中,检察机关不仅仅是需要监督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线索,还需要跟踪一些公安机关已经撤案、不立案特别是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这些相关事宜似乎看起来只是监督,但是其中所涉及的职责危害可谓是重中之重。
四、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以及执行监督
合理有效的加强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以及执行监督可以有效的确保存在的一系列的公益保护措施。并且以国有资产、国土区域为重点涉及内容,加强行政公益诉讼与其相关的执行机构的衔接能力,并且合理制约,共同发力。并且需要借助公益诉讼检察对于公共事宜的合理监督,确保相关的诉讼权利不被滥用,公平公正公开,增强对于公益的实效保护。公益诉讼检察本身便是具有全局性的一种新型智能体现,其所产生的聚合作用,便是合理的将其下的“四大检察”分工合作,积极促进公益事项的执行与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有益的检察产品[2]。
五、结束语
诚如上文所说,公益诉讼检察的聚合效果所需要的方式则概括为四点,质效的有效提升、合力的促進、衔接机制的加强以及完善机制的内部措施。总总迹象表明,公益诉讼检察既要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还需要妥善的处理“四大检察”与“十大业务”之间的相关交汇职能的衔接,合理充分地发挥出检察一体化体制机制的优势所在,更好的为今后的生活做好相应的制度保障,促进了自身的持续发展,同时顺应了时代的变革。为更好的贯彻社会公益的存在,可想而知,今后的检察举措也会不断地发展,利于人民,也利于国家!
参考文献:
[1]邱景辉.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的聚合作用[J].人民检察,2019(Z1).
[2]王甜.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开创检察公益诉讼新局面[J].青年与社会,2020(20).
作者简介:姓名:戴伦乔,出生年月:1980.11,性别:男,民族:汉,籍贯:湖北红安,职务/职称:检察员,学历: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