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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进口食品B2C模式下安全监管规制探析

2021-09-10费威朱熙

关键词:跨境电商

费威 朱熙

摘 要:跨境电商进口食品B2C的主要模式包括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与直购进口模式。我国跨境电商进口食品B2C模式下的食品安全监管规制包括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政策以及平台层面的规则、标准等。以跨境电商进口食品流程为切入点,比较分析不同模式的监管异同,从监管规制角度指出该模式下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执法落实与监管信息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从而为保障跨境电商环境下进口食品安全提供参考。

关键词: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安全;监管规制;B2C模式

中图分类号:F5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7535/j.issn.1671-1653.2021.02.003

Analysis on Safety Supervision Regulations under the B2C Mode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Imported Food

FEI Wei1,2, ZHU Xi1

(1.School of Economics,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Dalian 116025, China; 2.Institute of Distribution Research,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Dalian 116025, China)

Abstract:The main B2C modes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import food include online shopping bonded and direct purchase of imported food modes, while the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regulations under the B2C mode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imported food in China include the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policies and platform-level rules and standards, etc. Taking the imported food process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as the starting point, the similarities and the differences of supervisory regulations under different modes were compared and analyz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rrent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legal system, implementation of law enforcement and supervision informatization of imported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were summarized and refined, and the 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 countermeasures were proposed accordingly,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protection of imported food safety under the cross-border e-commerce environment.

Key words:

cross-border e-commerce; imported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regulations; B2C mode

一、引言

中國跨境电商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2010年之前,跨境购物以C2C代购模式为主;2010—2014年,垂直类电商平台①出现;2014—2016年,跨境电商综合平台出现,并呈现综合类②和垂直类多种模式共存的形态;2016年至今,跨境购物以B2C模式③为主。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总额超千亿美元,进口跨境电商市场交易规模达到30700亿元,海淘用户规模为1.58亿人。④跨境电商B2C模式因能够满足国内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品质化的商品需求,近年来发展迅猛。跨境电商进口食品B2C模式的主要商品涵盖了母婴食品、零食、粮油、生鲜等诸多类别。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20年第一季度中国跨境电商用户购买最多的商品为食品饮料,占比约为57.1%。⑤在跨境电商进口食品B2C模式下,食品交易兼具网络性与自用消费属性,这使得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流程与监管措施实行等具有独特性。与传统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相比,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在检验检疫等监管流程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因此跨境电商环境下进口食品安全问题尤为突显。例如,跨境奶粉的假冒伪劣问题、网售日本核污染区产卡乐比麦片事件、京东和天猫网销法国产婴幼儿核桃油“塑化剂”事件等等。

跨境电商与食品贸易有较高的契合度,然而电商平台交易的虚拟性,商品销售与交付空间、时间不一致等特性加剧信息不对称,导致网络欺诈、逆向选择等问题,时间风险与社会风险会增加间接损失[1]。对此,学者们提出从供应链角度加强管理,增强交易透明度[2];建立小额跨境网购多层次监管体系,完善社会诚信监督机制和跨国追溯机制[3][4];以复杂网络视角,利用博弈与仿真分析政府对电商企业激励机制的有效性[5]。消费升级政策的放宽使跨境电商食品进口面临机遇与挑战[6]。跨境电商食品进口弱化了消费空间不平等[7],但食品安全风险也随之而来[8]。Chen等[9]对跨境电商婴儿食品案例的研究表明:跨境电商企业以短期价格决策最大化其竞争和盈利优势。赵菊等[10]通过建立价格与服务动态博弈模型,分析混合型电商平台企业的价格、服务竞争策略及市场影响因素。学者们认为跨境物流是跨境电商规则需求的瓶颈,供应链协同不足,运作效率不高,运输规范化、标准化亟待提升[11]。对此,本文通过分析跨境电商进口食品B2C主要模式及特征,梳理我国跨境电商进口食品B2C模式下现行食品安全监管规制,包括监管制度政策以及平台实施的标准规则,以跨境电商进口食品流程为切入点,比较分析不同模式的监管异同,从现行监管规制角度总结提炼该模式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对策,为保障跨境电商环境下进口食品安全提供参考。

二、跨境电商进口食品B2C主要模式现状及其特征

跨境电商进口食品B2C的主要模式有两种:一是网购保税进口模式,即跨境电商企业先通过集中采购将食品批量进口到保税仓库暂存备货,再由国内电商平台销售给国内消费者;二是直购进口模式,即消费者直接在国内跨境电商平台下单,平台商家依据订单直接将食品以个人包裹的方式邮寄给国内消费者。而消费者通过海外电商平台购买食品类商品,商品通过国际物流入境,是个人海淘行为,它虽是消费者获取境外商品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并不属于进口行为,属于个人购买消费行为[12]。

(一)网购保税进口食品模式及其特征

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是经中国海关认可的境内跨境电商企业或跨境电商平台在海外集中采购商品,然后通过海运等物流方式将所采购商品统一运输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⑥内备货,与此同时向中国海关报关。消费者下单后,跨境电商企业或跨境电商平台将电子订单等多项单据传输给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商品以个人物品属性离开保税仓库进入国内,经国内物流到达消费者手中。海关按照税收规定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征收税款,相应账册则等到商品验放后在系统中自动核销。针对网购保税进口,跨境电商企业和平台需要事先进行企业备案和海关备案,同时跨境电商平台需要审核入驻平台的企业等商家是否符合资质,对应的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也要在海关进行备案。

该模式的具体通关流程如下:企业从国外采购食品—集中向海关申报进入保税仓库—食品通过检验检疫—食品进入保税仓库—企业接到订单后向海关申报出库—征收税款—国内物流运输。以进口饼干为例,跨境电商企业首先从国外批量采购饼干,然后通过海运等物流方式将饼干运输到中国海关监管场所申请报关,海关对这批饼干进行检验检疫,确定相关手续齐全并且无相关风险后,饼干再被运输至监管区保税仓库。该批次饼干要在每袋外包装贴上条形码并分类放置,等到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下单,相关订单、运单和支付单会被传输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海关征税后即可放行,最后饼干经国内物流从保税仓库被送达给消费者。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的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

网购保税进口模式具有税收等优惠,从而在价格上存在优势。该模式的主要特征包括:第一,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是批量进口商品进入海关监管区域,一般以个人物品属性监管。第二,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的流程较为清晰,但该模式开展的地域范围仅限于包括上海、杭州、宁波等在内的37个试点城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第三,消费者下单后,商品从保税仓发货,此时海关清关工作已经完成。由于从保税仓库直接发货,没有国外物流过程参与,该模式节省了消费者从下单到收货的时间,但跨境电商企业可备货的商品类型有限。第四,在该模式下购买的进口食品仅限于消费者个人使用,不能用于国内市场的二次销售。第五,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取货方式⑦。

(二)直购进口食品模式及其特征

直购进口模式是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与中国海关联网的前提下,待消费者下单后,跨境电商企业或平台在海外采购相应商品,通过快件等方式运输至海关专门的监管场所,跨境电商企业或平台将电子订单、电子运单以及支付凭证等相关单据传输给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跨境电商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入境,最后将商品逐一核发配送。该模式的具体流程如下:消费者在平台下单—企业收集订单后在国外采购—国外发货—货物到中国海关后申报—海关检验检疫—征税—国内运输。以进口饼干为例,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下单,跨境电商企业收集订单后在国外采购饼干,通过海运、空运等物流方式运输至中国海关监管区报关,将相关订单、运单和支付单传输至海关系统通关。按照有关规定,个人物品快件清关免于检验,邮政清关需要执行检验检疫,确定相关手续齐全且饼干无食品安全等风险后对其征税,最后由国内物流运输至消费者手中。相比于网购保税进口,直购进口模式直接从海外发货到达消费手中。跨境电商直购进口食品的基本流程如图2所示。

该模式的主要特征包括:第一,直购进口模式下,在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其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其委托,代为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第二,由于整个物流链及海关检验检疫都要有序完成,直购进口模式下的海关检验检疫等监管压力相对较大。第三,在消费者下单后,企业采购、国内外物流、海关监管等系列流程开始启动,导致消费者下单到收货的时间周期较长。第四,为将通关单的签发环节设定在一线海关,避免在二线海关(需要经过一线海关监管的海关)对小包裹逐个签发通关单,缩短通关时间、降低企业成本,因此跨境电商直购进口原则上在全国各大城市皆可开展。第五,在清关方式上,直购进口主要有邮政清关和个人物品快件清关两种方式。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19号”公告,实施新版快件通关系统,其中将进出境快件划分为三类,即A类文件类、B类个人物品快件和C类低价值货物。B类个人快件按物品监管和征税,C类按货物监管和征税。邮政清关是批量清關,海关首先会根据每批货物的总申报单进行预审,然后再实行抽检。相对而言,对于物品的申报,邮政清关规定较为宽松,只需要明确物品名称、数量以及价值等信息;收件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个人物品快件清关同样需要收件人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物品明细需要具体到品牌、颜色、规格、数量和单价等;收件人不需要自行办理手续,快件公司负责报关,准备报关单、分运单和其他海关要求的单证,发货人或者收件人缴纳相关税费,最后由国内物流公司派送[13]。从成本角度,相比C类快件,B类个人快件和邮政清关是网购直邮模式下跨境电商更优的选择。

(三)跨境电商两种食品进口模式的比较分析

第一,在电子信息传输方面:按照“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相较于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直购进口模式下,如果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其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邮政企业或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其委托,代为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第二,在备货方式方面:网购保税进口又称“备货模式”,跨境电商企业或平台在海外集中采购,提前在保税区备货,消费者下单后从保税仓发货,仅有部分商品可进行事先备货;直购进口是一种直接进口模式,进口食品由国外运输到中国海关直接报关入境,除特殊情况外不存在仓储。

第三,在退换货方面: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下,退换货商品直接退回至保税仓库,所以耗时较短;直购进口模式因需要进行国际物流、国外海关清关等操作,退换货复杂且耗时较长。

第四,在物流成本方面:网购保税进口模式采用提前备货,商品先运输到国内保税仓。国际运输不存在物流时间压力,可以采用成本较低的海运;由于是批量进口备货,可以摊薄单位商品的物流成本。直购进口模式成本较高,按订单发货,有物流时间的压力,每单位物流成本要高于保税模式[14]。

第五,在通关单提交方面:网购保税进口需要通关单;直购进口不需要出具清关单。

三、跨境电商进口食品B2C模式下食品安全监管规制梳理

(一)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跨境电商进口食品B2C模式下主要食品安全监管的规章制度见表1。

1.针对跨境电商企业与平台的注册和备案

第一,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跨境电商企业和平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在申请海关认证时,应当同时符合包括该规定通用标准在内的多项标准;已经通过海关认证的企业应对照适用的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进行自评和改进。

第二,“486号文件”中提到:跨境电商平台运营主体和跨境电商企业都必须在中国境内工商和海关注册登记;境内外电商企业并存的平台应独立地为二者提供服务,或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与其他商品加以严格区分。

2.针对进口食品的注册和备案

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针对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按照个人物品监管,首次进口时不需要获得许可证明,也不需要注册或备案,而且对于婴幼儿配方奶粉以及包括保健食品等在内的特殊商品,同样适用于该规定。

3.针对下单产品质量问题的规定

依据“486号文件”,关于下单产品质量问题:

第一,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必须履行提醒告知消费者的义务,为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

第二,跨境电商平台必须保障消费者权益,承担不限于商品退换、赔偿消费者被侵害的权益等责任。

4.针对产品检验检疫问题的规定

第一,依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对于必须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及相应处理工作的进口商品,应该在检疫及相应工作完成后,才可以运输到跨境电商监管区域。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模式进口的商品在进入一线海关监管区前必须通过报关单进行申报。

第二,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有关进口货物的报检手续,收、发货人既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办企业代为办理;对于快件方式入境的进口商品,收、发货人应当委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代为办理报检手续。

第三,依据《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除特殊规定外,礼品、样品、非销售展品和私人自用物品等入境快件应免予检验。

(二)跨境电商平台的食品安全相关规则与标准——以天猫国际和京东国际为例

结合目前我国主要跨境电商平台发布与实行的相关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安全的标准、规则,以天猫国际与京东国际为典型事例进行阐释。

1.天猫国际相关标准规则

天猫国际可以经营包括茶、酒类等六大类进口食品,要求商家所经营的品牌为已注册成功的商标,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交已注册成功商标,可提交无法提供注册商标的原因说明和商标注册申请函,由天猫国际进行二次审核评估;同时需要提供商标权人为源头的四级内完整授权⑧。此外,开店主体公司需要为海外或者港澳台实体公司。

根据天猫在营商家经营进口食品资质要求(仅限于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茶、酒类等六大项目都要求授权二级及以内,其中茶类项目要求商标申请人地址非大陆地区的品牌要求三级及以内完整授权链路⑨;酒类项目要求啤酒、洋酒等为完整授权链路,特别针对轩尼诗等品牌,需要提供商标权人一级授权;咖啡、麦片以及冲饮类食品项目则要求商标申请人地址非大陆地区的品牌要求三级及以内。同时商家需要提供:(1)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扫描件;(2)近半年内的中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扫描件;(3)近半年内的商品出入境檢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卫生证书扫描件。针对进口红酒和洋酒(预调鸡尾酒除外),第(2)、(3)条可放宽至近五年。

对于售卖的进口食品要求提供:(1)同一批次或合同号的报关单;(2)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卫生证书;(3)不管经过几级经销商或代理商,能证明食品来自正规渠道的材料;(4)近六个月内向上一级经销商进货的发票。额外需要注意的是:食品经营大类项目专营店经营的零食品牌,只要提供中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扫描件,即使在中国大陆没有注册商标也可以销售;经营母婴类进口食品,除了前述要求均需满足,还需要额外提交中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扫描件,其上应标明对应的品牌名称和商品名称。

针对进口食品的质量问题,按照天猫国际发布的《天猫国际商品抽检行为规范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天猫国际采用的抽样方法为仓库商品直接取样和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抽样数量不会超出合理要求,若检验或复检要求不被抽样满足时,则只能进行部分检验。对于样品贮藏问题,《细则》中明确了该类产品标准及其标签要求。如果检测样品不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或平台对产品的相关质量要求,则为不合格产品。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商品,根据程度的大小以及是否造成人身伤害等标准对其商家进行处罚。

2.京东国际相关标准规则

京东国际对企业资质要求相较于天猫国际大同小异,但是在进口食品品牌资质上,存在一定差异。京东国际对进口食品品牌资质在商标注册证、完整授权等方面提出了若干要求。以商标注册证为例:(1)要求商家提供海外有效的第一类至第三十五类商标注册证,原件扫描件、复印件、官方商标局或网站带网址的截图;(2)如果品牌方为公司注册,需追溯到持有人公司,若为个人注册需同时提供品牌权利人身份证明。针对完整授权:(1)除非入驻商能证明自己是品牌或商标权利人,否则需提供从品牌方到入驻主体一系列完整的销售授权证明;(2)关联公司的所有子母、兄弟关系都不能作为品牌使用权的直接证明材料,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拥有品牌使用权的材料。针对授权范围,要求:(1)被授权方不能只是获得中国大陆的经销权;(2)入驻主体的授权范围可以是境外国家或地区;(3)不得仅限某一个非京东国际的平台。

针对进口食品的质量问题,按照京东国际发布的《京东国际商品品质抽检管理规范》,其中与天猫国际抽检程序略微不同之处在于,京东国际会设置一个长达2至3个月的重點监督期,其适用于商品首次抽检和复检结果均不合格的商家。在这一时期内,京东国际有权对该商家所售进口商品再次进行1~3次抽检,同时重点监督期的时长会根据京东国际在这一时期内的抽检结果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三)跨境电商进口食品B2C模式下食品安全监管与传统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比较分析

1.备案流程

依据《食品安全法》,传统进口模式下,进口食品进口商必须向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代理商不仅需要向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而且需要在该部门注册;一般贸易进口食品首先要办理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境外出口商备案等审批手续,而且传统进口企业在办理通关单时需随附原产地证书、进口许可证、企业首次进口食品类的进口声明、卫生证书、食品成分分析表、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等十余种单据,这些单据大多是纸质版[15]。

按照海关总署发布的“486号文件”,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按照个人物品监管,首次进口时既不需要获得许可证明,也不需要注册或备案。而且对于婴幼儿配方奶粉以及包括保健食品等在内的特殊商品,同样适用于该规定。跨境电商模式下进口食品若采取直购进口,不需要提供通关单,而且所需手续大多通过网络即可办理。因此,相比于传统进口食品模式,进口境外食品要求大幅降低,报关等程序更加便捷[16]。

2.商品外包装及标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传统进口模式下,进口食品需要有检验合格证,进口食品包装上必须标有中文字体的产品名称、工厂名称和地址,同时包装外需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规格、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等信息。消费者购买的进口食品可以再次销售;根据“486号文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强制要求贴有中文标签,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的境外食品可能不存在中文标签,只能通过网站查看;此外,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企业或平台购买的食品仅限自用,不得再次销售。跨境电商平台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同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

3.检验检疫

传统进口模式下,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法定应检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必须持有商品合同等多项必要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同时检验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进行,但是大宗散装、易腐烂变质等商品除外,这类商品必须直接在卸货口岸检验。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应检未检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和使用。

针对跨境电商进口检验检疫,不同城市海关的规定不尽相同。例如,根据《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公告》,对网购保税进口商品,检验检疫应当依据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进行。同时,检验检疫机构在该类商品出区前必须对商品实施抽批货证核查,核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实物与登记申报信息是否一致和商品外包装、生产批号以及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完整等,核查完毕后,符合规定的向监管场所发运营企业送放行指令,监管场所运营企业凭该指令放行。

4.法律法规约束

一般进口食品及其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境内外服务商的备案以及可进口食品的种类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对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有着详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进口商品的通关清关等方面有细致的规定。各项法律法规对各种情况都有详细的说明与解决方案,彰显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由于近年来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目前针对跨境电商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其余涉及跨境电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合同法》《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以及《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中缺乏操作规范或者只是部分涉及跨境电商,例如,《电子商务法》中对于跨境电商的规定只能体现其原则性,操作规范并不细致;《合同法》中针对跨境电商“电子合同”的内容只有几条[17]。

四、跨境电商进口食品B2C模式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针对我国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安全现状,依据我国跨境电商进口食品B2C模式下现有相关食品安全监管规制的梳理,从现行监管规制角度总结提炼该模式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进对策。

(一)跨境电商进口食品B2C模式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问题

1.有针对性的监管体系有待健全

我国现有针对跨境电商进口食品的监管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

第一,针对跨境电商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我国海关执法依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等基本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针对跨境电商的相关行为规范没有具体阐述,通常与一般进出口商品行为统一对待。《电子商务法》是覆盖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规范,能够对跨境电商领域的行为发挥指导性作用,但针对跨境电商独特属性的有关行为约束存在缺失。因此,开展跨境电商监管工作的执法依据不足。

第二,现有法律法规的适用性有待加强。国内跨境电商进口检验检疫监管的“区内监管”环节,要求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和实施监督抽查相结合。但针对某些单批进口数量少而价值较高的商品,实际开展抽查检验较难实现[18]。同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内的各部委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和规定以规范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但这些规章制度都是以部门通知形式发布,对健全跨境电商的法律制度体系支撑力度不足[19]。

2.国际协作执法力度亟需加强

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问题执法过程的国际协作水平亟待提升。一方面,由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涉及的发票、合同等文件都由境外跨境电商企业开具,我国海关无法直接有效地从食品进口国海关获得跨境电商企业在当地的信用情况以及进口食品相关的确切真实信息,同时对于货物原产地等信息的确定也存在较大困难,导致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有限。另一方面,进口食品生产商以及部分跨境电商平台的境外属性,使他们的生产经营不直接受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的监管,因而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安全问题的生产者、经营者等相关主体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20][21]。

3.监管信息化水平尚需提升

我国相关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與进口食品安全相关的我国国内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对接互通的监管数据信息系统缺失,对于跨境电商环境下进口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对接更为不足,由此加剧了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不对称性。例如,在禁止及限制进出境货物的海关监管中,进出口环节涉及几十种监管证件,这些证件未实现数据电子化联网监管,大部分证件信息需要人工比对判断真伪,容易造成监管误差。

第二,执法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化交流不畅,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企业使用的ERP等数据系统无法与监管部门的系统兼容,造成企业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同时使用两套甚至更多数据系统以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这样不仅加大了企业的工作量,而且监管部门也无法完全获得企业的真实运营情况。

第三,与国外监管机构的信息化沟通尚不充分,导致无法有效识别进口商品相关的资质证书等信息。以原产地证书为例,中国至今已经签署自贸协定19个,涉及26个国家及地区,这些国家要享受优惠关税,就必须要获得原产地证书,但这 19个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证书只有几个可以直接与中国海关的原产地实现系统性对接,其他还需要通过纸质流转,增加了海关风险分析的难度。

(二)跨境电商进口食品B2C主要模式下食品安全监管的改进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监管效能

第一,针对各地相应范围的执法依据存在不一致性,海关总署等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定期收集各地海关执法经验,形成相应监管规范动态调整机制,制定统一的政策文件,指导各地海关等监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执法,加强监管。

第二,针对我国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问题,应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体系,以现有《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规为基础,针对我国跨境电商进口食品B2C模式下的监管漏洞,结合海关等部门执法的实际经验,切实推进有针对性的相关立法。

第三,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在数据安全基础上,有效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安全数据交互平台,尽快实现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提高监管效率,使相应的监管权责更加清晰,任务更加明确,避免监管漏洞,加强监管执法的精准性[22]。

2.加强国际协作,推进合作监管

第一,针对跨境电商企业和平台监管,积极推动各国海关等监管部门的协作,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跨国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国际贸易合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跨国监管,我国海关可以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等部门或者机构的合作。例如,由我国海关与国际食品安全卫生组织、进口食品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建立针对跨境电商进口食品的国际联合监督机构,负责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认定、奖惩细则设定、国家之间监管争议的协调沟通以及国际间联合执法等工作,充分发挥国际化的监管协调作用[23]。

3.提升监管科学性,实现社会共治

第一,依据进口食品安全的“信任品”特征,可引入可信第三方食品安全风险监控机构,对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安全风险予以专门化的分类治理,从而提高监管的科学性。

第二,针对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和直邮进口两种典型模式,针对性地提高监管的信息化和有效性[24][25]。

第三,加强监管信息的公开性,以此提高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共同参与度,形成社会共治、多元并举的良好监管氛围。

注  释:

①垂直类电商平台是指一个电子商务平台只经营同类产品,聚焦单一市场,并在细分市场内深化经营。

②综合类电商平台是指一个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多种产品,同时在多个市场进行布局。

③B2C模式是指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服务或产品的商业零售模式。资料来源:艾媒研究院,《2019年度中国进口食品电商热销品类剖析及行业发展报告》,2019年。

④资料来源:艾媒咨询《2020—2021中国进口跨境电商行业研究报告》,2021年。

⑤数据来源:艾媒数据中心(data.iimedia.com)。

⑥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⑦资料来源: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⑧四级内完整授权是指高标,权人授权他人销售其品牌商品,他人再授权第三人销售该品牌商品,第四人再授权开店公司销售该商品。其他各级完整权含义以此类推。

⑨完整授权链路是指可追诉至商标持有人为源头的授权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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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1-04-22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71703014);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7CJY026);辽宁省教育厅基础研究项目(LN2020J07);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课题(2021lslybkt-013);东北财经大学流通研究院公开招标课题(IDR2021YB002)

作者简介:费 威(1982-),女,辽宁鞍山人,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流通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优化、食品安全研究;朱 熙(1998-),男,山东菏泽人,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2020级数量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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