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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创新研究

2021-09-10孙治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4期
关键词:争端仲裁司法

孙治

摘要:在法治化的进程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因贸易、投资、知识产权、金融、税务等难免会产生争端,如何妥善处理这些争端是事关“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法治化的关键。完备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一带一路”建设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的单一性争端解决机制和多元兼容性争端解决机制因为相关条约和法规制定滞后、双边和多边合作法律机制欠缺、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机制缺失而没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亟待良性的改进。欲完善“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争端解决机制,统一且多元的模式应成为必选项。

关键词:一带一路;争端解决.

一、主要机制之概况

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争端解决方式主要有单一性争端解决机制和多元兼容性争端解决机制两种。

(一)单一性争端解决机制。这种机制是指区域经济组织内部各主体之间的争端通过在非司法、准司法或者司法解决方式中选择其一来解决。同非司法解决方式相比,准司法解决方式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一定的强制性,根据争端双方申请并经合理程序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争端双方须自觉执行。而与司法解决方式相比,它又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争端双方可以自由选择包括但不限于争端解决方式,争端解决适用的程序规则以及争端解决的调解员和仲裁员。司法方式是指争端双方通过将纠纷提交法院的方式,以实现通过诉讼裁判的方式来解决争端的初衷。司法方式过程中依据国际条约或者规则作出的裁判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同时也具有争端解决的终极性。

(二)多元兼容性争端解决机制。这种争端解决方式主要是指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内各成员国之间发生的争端并非只是通过一种争端解决方式来化解,而是通过多套机制分工解决,各套机制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WTO 争端解决机制。它具有统一性、强制性和效率性,并且具有自己的原则、机构和解决程序。其优势在于可以迅速高效地解决争端并促进争端解决所适用的各程序之间相互协调。

2、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争端解决机制。它由多套适用领域与程序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组合而成的。它被喻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护花使者”,也是多元兼容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典型。NAFTA 设定了一般争端解决的有效程序,同时也规定不同层次的争端解决过程。

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CAFTA)争端解决机制。与前两种争端解决机制相比,CAFTA 争端解决机制的典型特征是自由性,更为强调互不干涉内政,注重通过成员间的平等协商来解决争端。

二、“一带一路”建设中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

“一带一路”建设是我国与沿线诸国的战略合作,包括经济贸易合作、投资、知识产权、卫生、动植物检验检疫标准、税法、竞争法等方面。它的执行不仅要求政府间的合作,同时还需要沿线国家企业及个人的参与。

(一)相关条约和法规制定滞后。尽管我国自 2001 年加入 WTO 后,进行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大规模的修改和完善工作,基本建立了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经济发展需求的涉外法律体系。 如果缺少有针对性的相关条约和法规作为指引,就很难解决因这些风险和挑战而生的各种争端。因此,改善当下相关条约和法规制定滞后的现状,找准相关条约和法规制定滞后的原因迫在眉睫。

(二)双边和多边合作法律机制欠缺。目前,很多国家与我国已建立或已落实国家或地区的双边投资贸易协定以及税收协定。即便如此,已经建立双边协定的或是没有建立的,都不能解决三边或者多边体制下产生的问题。沿线各国和地区多边合作的法律机制欠缺成为“一带一路”建设中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巨大障碍,其后果是无法解决相关争端。

(三)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机制缺失。“一带一路”建设沿线国众多,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各不相同。争端解决过程中通常会出现以下难题:国内和国外当事人能否得到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能否平等,涉外案件的审理是否可以按照国际通用的贸易规则与协定进行,生效裁判文书能否在我国法院得到承认和有效执行等问题,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机制缺失导致了以上难题的出现。

三、“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模式选择———适用已有的争端解决机制

“一带一路”建设如何设计争端解决机制,是直接援用现有的 WTO 争端解决机制、ICSID 仲裁机制等争端解决机制,抑或构建专属“一带一路”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带一路”法治建设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援用 WTO 争端机制

就贸易争端而言,援用 WTO 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一定可行性。自2001年中国入世以来,中方一直积极参与 WTO 争端解决机制,目前为止,中国起诉案件为15件,被诉39件,以第三方身份参与案件为141件。 “一带 一路”的贸易争端可以在援用 WTO 争端解决机制基础上,借鉴其他争端解决机制,辅以其他外交手段灵活解决。

(二)援用ICSID争端机制

就投资争端而言,可援用ICSID争端解决机制。ICSID主要选择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没有常设上诉机制,采用一审仲裁的方式,其本身的效力与败诉方国内最终裁决效力相当。总体而言,基于大多数“一带一路”沿线国都选择基于ICSID 的法律基础,这就使“一带一路”的投资争端可以在援用ICSID争端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其他双边投资协定灵活解决。

(三)双边协定

截至目前,我国已签订15个自贸区协定,涉及23个国家或地区。 其中专门应用于解决争端的自由贸易协定主要为我国与新加坡、哥斯达黎加、智利、东盟、巴基斯坦、新西兰、秘鲁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至2016年5月,我国已与“一带一路”56个沿线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综上可以看出,在贸易和投资领域,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还可依据双边自贸协定和双边投资协定解决相关争端。但是,中国缔结的双边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過于原则化,灵活性太强,使得与中国缔结协定的国家及其自然人和法人觉得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从而觉得根据这种协定进行贸易和投资缺乏一定的安全感。

四、“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模式选择———构建新的区域多元纠纷解决中心

在国际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既定的国际经济立法 “一带一路”涉及国家众多,争端数量庞杂,建立一个较为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发生的争端,能够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一)磋商。首先,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可以将磋商作为争端解决的前置程序。通过磋商解决争端,人力物力可以得到极大的节省,同时也利于双方之间关系的维护。WTO规定,磋商是案件进入实质审理之前的法定前置程序,这一规则使得 WTO 成员之间的大量贸易争端在磋商阶段就已妥善解决,并未进入实质审理。

(二)“一带一路”调解中心

调解可以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避免资源的浪费,调解因此也获得“东方价值”“东方瑰宝”的美誉。一带一路调解中心的性质属于调解机构,设立该调解中心旨在为争端各方提供调解平台,从场所、人员、资料等方面为当事各方提供服务。

(三)“一带一路”仲裁中心。

1、“一带一路”商事仲裁中心。

国际商事活动中最主要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便是仲裁,与法院诉讼相比,仲裁具有执行难度低、效率高、保密性强等诸多优势,因此,“一带一路”的优选争议解决方式应当考虑商事仲裁。

2、“一带一路”投资仲裁中心。

中国已经成为投资大国。建立“一带一路”投资仲裁中心,可以将“一带一路”沿线的投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争议,这能够避免在不适用法治或法院并不独立审判的法域进行诉讼的风险。

(四)诉讼为使“一带一路”倡议从愿景变为现实,从理念变为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 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从国内司法层面为“一带一 路”倡议提供争端解决保障。

五、结语

“一带一路”要建成和平之路、繁荣之路、开放之路、创新之路、文明之路,离不开法治的保障,而争端解决机制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针对“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目前来看,专门争端解决机制的生成难度较大,且难以保障运行。即便建立起专门争端机制,也难以保证遵守和实行。”除了缔约国政府外,企业和个人亦可就政府的可能违约行为诉诸该机构,涉及的领域则可包括贸易和投资。”还有学者指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参加的国际多边经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国与沿线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地区性自贸协定和投资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根据“一带一路”特点设立全新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各沿线国家的司法共同构建了“一带一路”争端解决的法律框架,从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及法治化进程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王义桅:《“一带一路”机遇与挑战》,人民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86 页。

2.曾文革、党庶:《“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国际经济规则创新》,载《国际商务研究》2016年第3期。

3.《中国已签署15个自贸区协定 涉及23个国家或地区》,载《中国经济网》2017年7月21日。

4.曾令良、余敏友主编:《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基础、结构与挑战》,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8页。

5.陈安:《南南联合自强五十年的國际经济立法反思———从万隆、多哈、坎昆到香港》,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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