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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共享经济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2021-09-10

信息化建设 2021年4期
关键词:反垄断业态消费

一方面,“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成为主题,共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共享经济发展也面临更加严峻复杂的外部环境

未来几年,我国共享经济仍然处于重要发展期,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都将有新的变化。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在《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中指出,一方面,“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成为主题,共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共享经济发展也面临更加严峻复杂的外部环境。

在2020年共享经济增速因疫情影响而出现显著回落的情况下,考虑到宏观经济可能出现的强劲复苏,预计2021年增速将有较大回升,速度有望达到10%—15%;未来五年,我国共享经济的年均增速将保持在10%以上。

共享型消费将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

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形势,我国提出要“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际国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是党中央基于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国内外形势、着眼于提高发展质量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挖掘和释放消费潜力在构建双循环发展新格局中具有重要意义。扩大内需是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核心要义,我国拥有超大规模消费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这也是国内循环赖以形成的重要基础。随着国家整体经济水平和人们收入的持续提高,未来一段时期,随着消费升级的持续推进,服务消费将持续快速增长,教育、医疗健康、信息技术、专业服务和娱乐休闲等服务将成为经济新增长点。因此,进一步释放内需潜力还需要从供给侧着力,不断发展能够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的新型服务业态,这就为共享型服务业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也意味着巨大的潜在市场。

疫后共享型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有望加速发展。供给侧看,一是疫情冲击下更多经营者看到了线上线下相互补充的重要性,数字化、线上化转型会加速;二是疫情防控需要为一些新技术应用开辟了市场空间,无人机送货、无人车载人等新兴服务供给方式加速出现,传统的行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可能被打破,推动线上消费内容和场景不断丰富。需求侧看,一是随着居民线上消费习惯的养成,消费方式将进一步在线化;二是更加注重健康、环保和品质化消费,更加注重个性化、便捷化的服务体验。此外,新基建、在線支付体系、现代化物流体系等的不断完善,都将为共享型服务和消费新业态提供日益强大的基础和支撑。

从政策导向上看,2020年我国出台的一系列稳就业、促消费、稳增长的宏观政策中,几乎都提到了发展共享经济、平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作为已连续多年成为经济增长的第一大拉动因素的消费,未来仍将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持续动力。而在经济社会全面数字化转型的大趋势大背景下,发展共享型消费为代表的新业态新模式将成为重要的工作抓手。

反垄断监管力度将持续加强

反垄断的核心在于运用法治手段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对平台经济进行科学有效的反垄断监管已成大势所趋,并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重视维护各方合法利益,将侵害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等其他主体的权益作为垄断行为认定和规制中的重要因素;二是着力预防和制止大平台有碍市场创新活力的行为;三是加强对平台协同行为的监管,防止包括同一企业的关联公司、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达成协议以排除市场竞争等。监管的重点主要包括平台企业垄断行为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经营者集中申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反垄断监管的加强将对平台企业、资本等多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对平台企业而言,数据、算法相关的反垄断监管将对企业合规提出更高要求和挑战。例如,如何建立基于数据挖掘的商业智能决策与定制化、个性化服务之间的合规逻辑等。平台企业在合规管理方面应该更加关注诸如排他交易、搭售、差别待遇、拒绝交易等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投资并购活动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等也是平台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从资本的角度看,绝大多数平台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初期都离不资本支撑,但资本的过度逐利也导致了各大平台恶意补贴、并购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甚至扭曲正常的市场竞争。平台经济反垄断执法加强后,预期的投资利益将会受到影响,势必会影响互联网行业的投资方向。未来大型平台的“烧钱”竞争将会变得更加谨慎,为争夺市场份额进行的恶意收购现象也会越来越少。

监管力度的加强,并不意味着国家对平台经济支持、鼓励的态度有所改变,而是为了更好规范和发展平台经济,清理制约行业发展道路上的障碍,激发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活力,实现平台经济整体生态和谐共生和健康发展。

企业国际化面临更大挑战

世界范围看,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在加速变化,国际经济、科技、文化、安全、政治等格局都在发生深刻调整。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使得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国际化面临更大挑战和风险。

一是更加严格的市场准入。目前看,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印度、西班牙等国家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外资并购的审查。2020年12月,欧盟公布《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法案中对一些互联网公司巨头在欧盟开展业务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则。印度工业和内贸促进局于2020年4月出台的相关外资政策明确提出,与印度接壤的国家投资者只能按照本国的规划进行投资,并提出了用以审查国外投资和管控外资流入的初步规划。在投资准入方面更加严格的审查,势必会直接影响到外资企业在印度本土的发展。

二是数据流动和内容服务方面的审查与限制。近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出台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平台企业国际化扩张面临的数据流动方面的潜在风险越来越大。欧洲修订《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日本、韩国、泰国等也都修订或者颁布了本国的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同时,一些国家以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经济公平、技术安全等为由,对我国相关技术、产品及服务进行经营限制等。

随着国际化挑战加大,共享经济企业的国际化战略有可能出现调整,一是主动收缩调整国际市场业务,海外扩张步伐放缓;二是调整市场拓展思路,如优先发展对华友善程度高、法律制度相对较稳定的海外市场;三是海外上市步伐放缓,通过港股、科创板、创业板等国内渠道上市融资。

(节选自《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

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作为已连续多年成为经济增长的第一大拉动因素的消费,未来仍将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持续动力。而在经济社会全面数字化转型的大趋势大背景下,发展共享型消费为代表的新业态新模式将成为重要的工作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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