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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思考

2021-09-10杜俊锋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6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商法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中,依法治国成为我国发展的基本国策,不仅是推动和完善我国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依据,更是我国民商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社会秩序稳定和正常的社会运行有着重要作用。连带责任制作为民商法学的重要内容,其实施能够的推动合约的有效履行,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了人们的利益和公平。但是随着社会发展,民商法涉及的问题范畴越来越宽、越来越复杂,目前的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却难以满足这些需求,需要对这部分内容的难点进行更加深入地分析和解决,来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思考

我国的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地完善和优化修改,从而使其能够在复杂、新颖和不断变化的民生生活中發挥正常效用,同时也能根据国情和现实做出更符合自身的决策。民商法作为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其中的连带责任制度能够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遏制不良社会现象与社会事实,从而实现社会和谐与社会公正。民商法作为在我们日常生活和现行制度规则中经常被涉及的法律建设制度,其连带责任的含义和范围也需要随着国情和事实发展不断调整,避免出现低质量、低效果的问题。而反观我国目前民商法对于连带责任的阐述仍有不足,对于具体的法律条文未作出具体的解释和范围限制,使得不同的主体对法律产生不同的解读,这种理解偏差容易使得心有不轨者钻了法律的漏洞,从而在案件诉讼中不断扯皮推诿,影响了法治的权威性和实际效利。

1.目前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涵义与存在的问题

1.1连带责任的涵义

目前,纵观我国的民商法律内容与条文释义,暂无对于“连带责任”这一概念的明确定义,这使得我们在处理具体案件和事实情况的时候容易在不同的理解下形成不同的判决,甚至导致对连带责任的过度滥用,因此,需要首先明确连带责任的基本含义。一般来说,连带责任是指在一个社会问题事件中涉及到两个及以上数量的当事人,作为债权人一方的利益、权益受到破坏或者侵害的时候,这个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人也需要承担共同责任,即连带责任。比如,两者一起投资经营一个服装生产项目,但后来其中一方因为经营不当等问题在法律事务中成为了被告,另一个合资生产项目负责人也会相应地成为这件事务的被告。而如果其中一方在经营生产活动中造成了事故和损害,另外一方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方式是通过共同约束集体行为来使其有共同的发展目标,增强了合作与交流的管理态势,在合作者之间建立起无形的监督、约束和稽查的关系,从而维护合法、合规的生产经营行为与市场环境。

1.2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现阶段具体的民商法使用实际来看,由于经济、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民生场景的多元化和变动使得其中的连带责任很难去明确与界定概念意义与涉及主体、客体的范畴,对于我国人们想要处理的经济问题难以完全满足。连带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使得其有较大的操作和利用空间,使得在行驶和判决连带责任问题的时候,认同度不高、法律效力不足。同时,连带责任作为一种约束合作经营行为的重要规则制度,没有明确区分其内容与义务之间的间隔,使得原本的连带责任人不愿履行自身职责或义务,对于维权工作的开展带来更大的挑战。因此,可以将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除了民商法以外,实体法也是在解决法律事务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内容。由于两者本身互相关联,所以在处理实际问题的时候,涉及到连带责任问题也需要考虑民商法的合理性,两者之间的矛盾出现就难以使得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这样容易使得民商法的内容与规定流于形式,无法为当事人真正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连带责任法律事务中侵权者与被侵权者的分责不平等。这往往是由于当我们利用民商法来解决法律事务、判断案件分析的时候,没有清晰界定和明确责任人与当事人,因此难以保障两者公平,同时由于连带责任也需要对未被起诉的责任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2.连带责任内容的具体分类

2.1按照连带责任承担的责任内容来看

连带责任在具体内容上根据不同事务类型可以将其承担的责任内容划分为违约和侵权两个类型的连带责任。前者是指的原来因为共同发展目标组织和结合成的共同体、签订合作合同与协议,但后来存在合作方共同违约的情况,这样的情况就需要这一共同体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连带责任。后者则是指这一合作共同体双方产生了侵权的行为带来的连带责任,并需要其承担其相应的赔偿。

2.2按照连带责任产生的合作效力来看

连带责任在产生的合作效力上根据其不同程度可以将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划分为有效合同连带责任和无效合同连带责任两个类型。这个分类是基于各方当事人在最初合作时所作的协定的完整性和合法性来分类的。有效合同连带责任是指在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的时候,各方当事人都明晰自身的职责与义务,都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人,同时在合同内容中不存在歪曲事实和主观曲解义务从而保证合同的形式规范、内容合法的情况,只有在后续的具体活动中出现了一方或者多方违背了合同内容时产生的连带责任。无效合同连带责任是指最初的合同签订存在形式不合规、内容不合法或者当事人恶意误导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这一情况则属于无效合同连带责任。

2.3按照连带责任的承担先后顺序来看

连带责任根据其承担顺序的不同,可以被划分为一般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两个类型。前者是指的在法律事务中多个合作主体或者债务人没有承担义务的先后顺序、也无承担强度的主次之分,需要债务人对于赔偿或债务共同负责。这常常在合伙经营与代理经营关系中出现。后者则是指在法律事务中有主要债务人与次要债务人的先后之分,按照责任比例来分别承担不同的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施行中可优化路径

3.1将侵权连带责任法律诉讼并入必要诉讼程序

作为一个重视法制建设的国家,合理的司法程序能够保障当事人明确自身责任也能保护相关当事人避免不当侵害,因此法律需要根据国情和事实不断地完善和优化,真正地落实“依法治国”的理念和政策。因此,在尝试对连带责任实施中的具体可优化路径时,需要仔细分析涉及法律事务的不同当事人、责任方等角色,并明确其相应的责任与权力,从而在进行诉讼时候能够更好地达到权益保护的作用。对此,将侵权连带责任法律诉讼并入必要诉讼程序这一过程中,相关法律工作人员就需要仔细界定,避免将其归纳为共同诉讼导致相关人员的权益受到侵害。工作人员可以在明晰责任内容后,可以更好地在民商法相关规定与条文支持下帮助债权人实现追偿,减少损失。

3.2构建合理且多元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方式

在目前的民商法连带责任界定下,共同经营者在出现法律纠纷时候,债务方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即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但是,合作经营存在不同的形式和场景,也需要特殊情况特殊分析与处理。通过分析当前社会中的案件,可以发展很多合作债务人尽管有着共同经营的名号,但是对于实际合作内容和违法行为、事项并不知情的事实情况,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受害者,因此在案件中也需要得到民商法的合理保障。因此,在解决和判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责任关系、明确债务人需要承担的一系列赔偿和责任后,其他的债务人可以合理地追加对相关债务人的责任。但由于这一问题在民商法中的规定不清晰,就很难保障债务人自身的某些正当利益,成为二次受害者。因此,可以通过构建合理且多元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方式进行优化:第一,对于案件中出现的多个债务人,可以在判定和结案后让他们根据资金额度大小、不同债务人经济承担力和责任程度来进行债务责任的分配与偿还,尽量保障了一部分債务人的正当权益。第二,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和后果大小,在债务人中进行责任权重的分配,尽可能帮助明确共同债务人中每一方理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根据责任大小来分配赔偿的金额。但是在这种条件下首先要取得共同债务人的认可,且每一方债务人都明确自身在事务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以此保障相对的、简单的可执行的公平。第三,部分连带责任人经过法律审查和分析审判,可以判定没有法律上的事实过错,其在履行了自身的义务和责任后,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损害程度和权利向主要债务方申请赔偿。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在人道主义关怀下适当给予补偿和利益保护,使得其先对债权人进行赔偿再进行合理的追偿。

3.3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在民商法规指导下完成判定的案件中,若有涉及连带责任问题,其首要要义就是需要清楚地界定涉及到本次法律事务中的各方主体责任及其分别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等。这种判断不能是主观臆断,更是需要结合实际案例、案情和损失大小等来衡量、分析不同案件中的侵权情况,从而保证所有人的正当合法权益,这不仅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关键原则,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障社会和谐的重要路径,明确地分责与保护才能不断地激发民众的生产生活动力,来为社会发展提供活力保障。在这一工作过程中,不仅需要梳理和明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更需要明确债务主体中不同合作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具体的案件判别中发生了民商法与实体法之间的矛盾,则需要以民商法为主来解决矛盾,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考虑用其他法律条文和规定进行补充说明与约束,确保所有当事人的权益被合理评估、合法保障和依法满足。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行进并保障法律的权威性、科学性与合理性。

综上所述,我国的社会形式和民生生活不断丰富也不断复杂化,需要我们清晰地界定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概念,从而使其能真正有效地解决人们的生产经营问题,同时也是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优化发展的重要环节,能够真正维护人们的权益,提升法律的权威性和政府的公信力,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成为更强、更准确、更负责的法制强国。

参考文献:

[1]姜文娟.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分析[J].法制博览, 2017(34):175+174.

[2]王静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连带关系[J].河南司 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5(02):52·59.

[3]贾娜娜.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分析[J].法制博览, 2017(08):253.

作者简介:杜俊锋(1978.12-),男,河南郑州,硕士,河南检察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宪法、法理、民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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