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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抗疫中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021-09-10朱德昊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8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抗疫法律

朱德昊

摘要:疫情防控以来,我国通过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大数据抗击疫情,取得了好的成效,但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当可以促进社会发展,滥用数据谋求私利则会给公民、社会、国家造成损失,特别是疫情期间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不断发生引发公众焦虑,如何在疫情防控中提高个人信息保护安全值得重视。

关键词:抗疫;个人信息;法律

自疫情发生以来,我国利用大数据处理技术发挥了重要的预防作用,经过统计的数据经过挖掘能够转化成为信息,在疫情防控面前信息共同透明有助于快速定位到疑似病例,防疫部门利用人员流动数据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从而有效防止疫情大规模扩散。防控期间无论是乘坐公共交通,道路设置卡口登记,小区物业登记等需要登记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很有可能会损害登记人的利益,到处登记的个人信息是否会被有效的处置、被任意的利用散播无从得知。

一、大数据抗疫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个人信息保护发端于个人基本权利保护,我国立法机关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首次明文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1],在大数据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身处大数据时代,美国学者维克托教授很早就提出这么一个论述:“大数据是人们获得新的认知、创造新的价值的源泉。”[2]新技术和新应用不断涌进,现实中的一切都有可能被“数字化”,数字化社会无形中需要公民让渡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不透明性成为了公众担忧,一方面大数据技术为相关决策部门提供宝贵参考,助力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另一方面,在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共享、披露等多环节,还存在数据泄露丢失、滥用等情形,不仅损伤了有关部门的公信力,更让疫情防控工作的效果打了折扣。一些企业、机构或个人违法获得、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侵扰人民群众生活安宁和财产安全等问题仍十分突出。如何有效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又能更好的达到疫情防控的目的,在疫情防控的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值得重视。

二、大数据抗疫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收集個人信息主体滥用

除国家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但在实际的信息采集环节,部分地区出现了过度采集的现象,比如有的地方采集普通居民的收入、身高、血型、人脸信息等,甚至有的动物园对入园参观的人也采集人脸信息闹出了人脸识别民事诉讼“第一案”。

(二)信息采集行业存在违规

疫情下的信息采集,必须信息专用,目的是为了防控疫情。疫情防控中不仅政府会收集个人信息,商家也是收集个人信息的主体。但现实中却出现了一些偏差,行业缺少监管保护意识,个人信息被流露,在商场、超市等场所登记的个人信息被网络传播,甚至明码标价售卖的现象屡见不鲜,并且有的被用在了其他商业用途。公民有义务配合防疫工作,但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的同时如何保障其知情权也值得深思。

(三)个人信息监管不到位

个人安全意识薄弱和监管不到位也是引发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公民在下载应用软件填下个人信息时往往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只能同意或被迫同意格式条款和信息获取权限,给自己留下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公民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不知如何有效保护自己。个人信息数据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对其进行有效保护是当下应对新挑战提出的要求。目前我国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还不够成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更全面的法律法规出台。

三、加强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保护对策

(一)合理规范个人信息采集

疫情防控期间的个人信息采集,一要强调个人信息采集的主体必须合法、合规,二是疫情信息采集应该本着“最小必要”的原则,要尽量地在维护公共健康的前提下,有效保护个人的权利,减少对个人信息的采集量。收集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企业应当提升数据处理活动的透明度,个人数据如何被企业收集以及在企业之间共享应当对公众透明。

(二)严厉打击违法泄露行为

在执法上有关部门应对违法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高压严打,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并常态化公布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典型案例,及时处置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以及造成个人信息大量泄露的事件,涉及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

在立法上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以安全的方式收集、存储和使用公民的个人信息。通过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与“民法典”共同成为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合规立法层面的的顶层框架为个人信息安全网络保驾护航。

(三)提高公民自身法律保护意识

防范个人信息被泄露,除了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执法力度之外,个人对自己信息保护的意识也要加强,要有眼里不揉沙子的敏感性。提高自身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要学会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不因利益驱使而受到不法分子的欺骗,从而丧失正确的判断意识,成都新冠患者被网暴案,也激发了广泛的启发与警示,强调患者的隐私权,澄清违法认知,凝聚社会共识,恰当区分个人隐私与公共使用界限,依法严惩源头泄密的违法违规之举是当下认真践行的课题。

参考文献:

[1] 民法典第1314条

[2]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大数据时代: 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杭州: 浙江人民出版社 201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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