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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问题及对策

2021-09-10文超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8期
关键词:公司治理风险管理

摘要:近年来金融控股公司快速发展,但部分公司的治理能力严重落后于发展速度。本文在分析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现状的基础上,找出当前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提升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水平提出对策建议,希望为相关从业者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公司治理;风险管理

一、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创新力度不断加大,金融机构跨业投资、非金融企业控股金融机构、互联网科技巨头加码金融科技,跨领域、多业态的金融控股公司逐渐浮出水面。金融控股公司是市场、监管和企业等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充分迎合了当前金融业综合化经营的诉求。从国际经验来看,在金融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综合化经营是大势所趋,主要原因是金融控股公司在资源平台、销售渠道、风险抵御等方面较单一金融公司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在集团内共享基础设施、获客渠道,将经营成本最大程度上分摊到每个客户,另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为企业和居民客户提供综合化、一体化、多样化的金融服务,节约客户的时间和成本。金融控股公司凭借多牌照优势,集成了贷款、理财、保险等多种业务,实现一站式闭环服务,大大增加了客户粘性。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多元化金融服务还有助于分散金融风险,例如美国次貸危机时,业务相对单一的雷曼兄弟、贝尔斯登等投资银行倒闭,而花旗、汇丰等综合化金融集团则实现了持续经营。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使其拥有了协同效应、资源共享、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分散风险等优点,但这种组织形式是一柄双刃剑,金融控股公司股权混乱、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监管套利、资金空转等情况屡禁不止,一些金融控股集团野蛮生长,公司治理能力和水平严重落后,带来系统性风险事件。

二、当前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规模扩张与治理能力不匹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母公司、子公司多层面融资,且同时持有银行、保险、基金、支付等多个金融牌照,便于金融控股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将资本向高回报的金融领域转移,利用资本市场兼并收购,甚至是违法、违规的金融活动都实现了惊人的扩张速度。与之相比,公司治理却依旧停留在低水平阶段,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大而不强”。部分非金融企业缺乏金融业运营经验,董事会、管理层人员不能满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任职要求,盲目扩张、全牌照反而提升了管理成本和难度,部分子公司甚至成为循环注资、关联交易、股权代持等操作的载体。部分实体经济企业为产融结合目的建立的金融集团有“金融化”的倾向,在金融业高利润的诱惑下,原经营主业被边缘化,盲目进入不熟悉的金融业。部分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治理容易受当地政府的干预,董事会、高管层任职独立性不足。

二是关联交易增加了经营风险。为节约交易成本、提升竞争力,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成员之间往往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但是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存在违规操作的空间,在内外部约束不力的情况下,很容易成为操纵利润、骗取信贷、转移资产、掏空公司的通道,例如包商银行、安邦集团风险事件很大程度上就是内部关联交易、循环出资短期内急剧扩张造成的。关联交易将各成员密切联系起来,增加了风险传染性、放大了风险破坏性,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和业务隔离提出了严峻挑战。

三是协同发展与风险管理失衡。协同效应是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之一,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平衡协同效应和风险管理方面尚存在欠缺。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往往通过兼并收购、业务整合等方式将子公司纳入集团,在资源共享、业务联动、系统建设等方面管理较为粗放,部分金融控股公司“重收轻管”,以收集金融牌照为目的,未充分发挥好金融控股公司综合化经营的价值和优势。另一方面,部分金融公司的协同效应以放松风险管理为前提:以交叉持股、虚增资本逃避资本充足率监管;以复杂的股权安排、股权代持手段隐匿所有权和控制权架构,实现违规、违法利益输送;以层层嵌套的金融产品绕过监管,将资金投向限制性领域;以信息不对称将高风险业务隐藏在复杂的关联交易中,外部机构和监管部门很难掌握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全貌。因此,与单一金融公司不同,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必须要适应各成员公司协同发展的复杂环境,做出针对性的调整。

三、提升金融控股公司治理水平的对策建议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公司治理。银保监会多次要求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并在多份文件中强调公司治理要求。2020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人民银行同步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监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正式纳入监管范畴。这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补齐了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短板。结合监管文件精神和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的矛盾点、特殊性,下一步金融控股公司要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平抑杠杆、合理架构、严格落实业务隔离等方面提升治理水平。

一是服务实体经济。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布局各类金融牌照,避免“脱实向虚”、过度追逐利润。事业型金控集团应当突出主业,聚焦自身优势,主动剥离低效资产,合理扩展金融版图,并加强资源、系统、客户共享,充分发挥协同效应,提升金融控股公司竞争力。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党的领导是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特殊优势,有助于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推进科学决策、控制短视逐利引发的金融风险。国有金融机构中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从中信集团、平安集团数十年的实践经验来看,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并不矛盾,党委目标之一即是确保金融机构首先要守法经营、合规经营,提高资产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这与公司治理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而且,党委还需要关注和解决过度追求短期利润、集团利益而忽视长远发展等问题。消除负外部性,维护金融稳定,平衡好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公众利益的关系,也是党委的重要职责。实践证明,建立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规范运作、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金融机构长远稳健发展。

二是做好平抑杠杆。平抑杠杆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理清股权结构,建立简明、清晰的股权结构。好的股权结构是形成好的金融机构治理基础。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从国际经验来看,日本要求银行控股公司不得再控股金融控股公司和主要从事非金融业务的公司;韩国对金融控股公司持有非金融公司、关联公司股权,金融机构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权,单一股东、非金融企业持有银行控股公司股权等方面作出严格限制,并严格限制反向持股、交叉持股行为。二是强化金融控股公司资本约束,避免投资行为超出金融控股公司自身能力范围。严格限制交叉持股行为,避免虚增金融控股公司资本,放大金融控股公司杠杆率。

三是搭建合理合规的治理架构。从公司治理的架构角度看,构建形式上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相对容易,但实际情况中却远远达不到有效治理的要求。近年来出现风险事件的金控集团均已建立了形式上的公司治理架构,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备受质疑。要根据“实質重于形式”的原则,在深刻理解公司治理运行规律基础上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并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一是体现独立性,发挥好中小股东、监事会、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二是体现专业性,优化董事会人员结构,充分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完善专门委员会制度;三是体现合理激励,综合运用职务任免、晋升和股权激励等工具,构建高管人员参与金融控股公司持续经营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是严格执行内部业务隔离制度。违规、违法的内部关联交易是金融控股公司特有的风险来源,是我国出现风险事件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共有特征。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原则、关联方认定和风险防范都有较为成熟的法律规定。因此,必须严格执行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业务隔离制度,建立各子公司、各类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有效控制风险传染。首先,要突出全面性,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的信息流、人流、物流、资金流等建立全面的隔离制度。其次,要如实信息披露,参照国际经验,金融控股公司要及时将关联交易的业务信息和治理信息向监管机构作出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最后,要提升违规成本,公司治理制度中要加大对违规关联交易的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孙兆东. 强化产业金融规范发展[N]. 中国银行保险报,2021-05-10(002).

[2]马梅若. 加强监管有利于金控公司稳健发展[N]. 金融时报,2021-04-0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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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晓波,胡志九.金融控股公司综合经营的理论焦点、分歧及启示[J].金融市场研究,2021(02):99-107.

作者简介:文超(1989.6-),女,汉族,湖南,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硕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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