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研究
2021-09-10张苗苗蒋小花
张苗苗 蒋小花
摘要:短视频产业的蓬勃发展,提高了信息从传者到受者的接受率,为信息传播和文化交流带来变革和机遇,但与此同时,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本文通过对互联网中短视频的侵权现象的情况,分析其侵权行为背后的原因,引发如何整治不良的侵权行为,为保护短视频著作权提出可参考性的建议。
关键词: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现象;建议
引言
随着4G、5G的广泛应用,短视频成为主要的传播形式,短视频邻域侵权严重。如何确定短视频的独创性,保护短视频创造主体的著作权,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1短视频的侵权现象
根据CNNIC第45次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3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8.97亿,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3%,这说明受众更青睐用手机获取信息,在移动传播的场景下,短视频满足了受众碎片化、泛娱乐化的用户习惯。随着短视频用户规模的迅速增长,短视频的内容也呈现出质量上的差距,以抖音为例,抖音的内容包括PGC和UGC,与传统媒体平台相比,用户制作短视频的门槛极低,使得平民玩家也能参与短视频的制作并获得大量点赞,这虽然能激发用户创作的潜能,但同时也出现了“洗稿”他人制作的短视频的情况,例如,近两年在抖音平台掀起的“剪辑热”,不少创作者利用影视剪辑快速涨粉,并通过橱窗卖货、接商单、“收徒弟”卖账号等方式,实现流量变现并获取收益。为了能在短期涨粉,“搬运技术”成了上热门的不二法门。他们将他人的视频水印去除变为己有,或增删简单的动画效果,或简单拼凑视频片段整合成新视频,或用“抽帧”“放大”等技巧规避被判“搬运视频”“原创度低”的情况,这加大了平台对原创内容的保护难度,也给平台对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2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自媒体、短视频平台中对于“洗稿”作品,可能会侵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洗稿者”在原有视频的基础上增加了自己创作的部分内容或者其与他人视频整合的行为,可能形成侵权演绎作品,此时侵害的是改编权;对于增删了相关内容导致对原作品进行了歪曲或篡改的,则可能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从著作权法上看,短视频作品一般来说只有创作者和被授权者有权使用,其他任何形式上的创作都属于侵权行为。
目前对于侵犯著作权的惩罚手段主要是民事赔偿和刑事追究两种,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在民事方面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赔偿数额可以适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原因
既然有相应的规定以及惩罚措施,那么为什么还是会有源源不断的“剪辑号”冒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各大短视频平台发布短视频呢?
3.1去中心化算法机制本身存在缺陷
短视频平台对于视频的评价标准主要根据作品在流量池的表现,而不是依据拍摄技术、拍摄内容和拍摄主体客体。短视频平台参照点赞量、评论量、转发量以及完播率四个指标对视频进行整体评价。被扩大推广的往往是流量池表现突出的视频。面对海量的视频,在监管不到位情况下,去中心化的流量分配使得平台未能健康发展。
3.2对侵权行为的界定模糊
在互联网的环境下,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十分模糊,很难去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例如“解说”类影视号的创作、“二创视频”的制作等,两者都是在以自己独特视角对原视频进行的深度加工。有的二创视频甚至会解构重塑成新的故事内核,具有“独创性”的特点,而解说类的文案、解说词、配音等也是基于自己对原视频的解读后制作而成,那么其与平台之间有关的影视宣发合作是否构成了侵权行为众说纷纭,有的人认为是解说号属于“知识分享”的领域,正因如此,原作品才被更多人知道,提升了原作品的知名度甚至是受众为票房买单的无声宣传,但也有的人认为解说号的内容足够精炼,在一定程度上概括了视频的大致内容,使得他们不想再花精力去看原作品,导致了部分消费者的流失。
3.3平台的“监管”“子虚乌有”侵权行为难阻止
尽管多家短视频平台已经设置了放抄袭的机制,但是平台和创作者之间是利益关系,流量为王的时代,只有用户的粘性大,平台才得以更好的发展,媒体的这种防抄袭机制可以说是“我管我自己”的策略,所以平台对非原创性的打压实则“子虚乌有”并不会取得较高成效。另外,视频网站对外站的版权问题打压程度低,尤其是综艺类的二创剪辑,视频网站因为短视频的传播能起到对自家综艺的宣传作用,进而也在一定程度上默许了侵权行为的存在。
对于平台来说,面对铺天盖地的短视频,机器审核总能让走“反原创”路线的人钻空子,网络自媒体“解封”账号的办法也是层出不穷,像“抖音封DOU+提示豆荚搬运解封申诉”的一份教程也能卖200元到500元不等。
3.4侵权的责任双方不断“踢皮球”
创作者和平台之间“踢皮球”的行为也很难将责任定罪在某一方,一旦该短视频构成侵权行为,发布者则会将责任丢给受众和平台,一是现有受众不爱看冗长的电视剧,剪辑片段是为受众提供方便,二是平台的监管不当,在提交作品时没有打回,或者申诉时给予了通过。三是“侵權”的视频在一定程度上给原影视剧、电影引流,做了免费的宣传。而平台则会假借信息庞杂无法一一识别而将责任甩锅给创作者。责任双方都在规避自身的过错,使得侵权行为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反而愈演愈烈。
4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如今快节奏的社会,“几分钟看完一部电影”深受人们喜爱,不少电影也会通过和短视频平台合作,设置奖金金额,创建话题活动,征集剪辑手们对电影进行二次创作,起到对电影的宣传作用。如果能有一些保护原创短视频著作权的政策,那么重整短视频平台的“洗稿”的不良风气指日可待。对此,我有一下三个建议。
4.1对影视再创作相关版权拟定协议
短视频平台和影视版权方进行协商,签署有关版权规范的协议。首先平台要为版权方结款相应的收益,如二创视频的播放量可让版权方抽成多少,其次,版权方要向创作者结款为原影视剧或者原电影引流部分的相应收益,最后平台方可以向创作者收取百分之几的盈利额,这样版权方有可观的收入、优质的创作者能有可观的收入,且平台也能获得相应利益,实现三者共赢。
4.2平台方引导创作者合法合规地创作
平台应规范相应的创作流程以及设置二次创作视频的门槛,在创作者“申诉”环节也要降低其通过率,严格把关。严惩“洗稿”“搬运”等视频,主动承担删除链接、消除违法内容的义务,如果在已知侵权的情况下,仍然让侵权视频泛滥,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3相关权法制度的改善
短视频平台多样,每个平台的算法机制都不同,对于短视频平台的相关权法制度,应该针对不同的短视频平台的类型做改善,维护原作者权益,依法保证原作者的各项权利,对二次加工视频的“侵权”行为做合理的界限划分。在保护原作者的权益的同时下发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优质创作者能在规则内使用的权利。
4.4.提高用户的版权意识,营造重知识产权的氛围
大部分的短视频用户只看重刷到的视频是否有趣,并对冲击力强的、符合自己口味的视频继续观看、点赞或者评论。用户很少关注观看视频来源的合法性问题。正是因为用户缺乏版权意识,为大量抄袭作品提供存活的空间。娱乐至上,不重原创的环境使得维权之路日益艰难。只有不断提高用户的版权意识,营造良好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才能遏制住抄袭的恶风,为短视频行业营造长远发展的良好环境。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31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