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的民法规制
2021-09-10张妍
张妍
摘要:基于人脸识别的快捷性和方便性,运用十分广泛。为人们带来高效生活,但也乱想横生,急需通过法律规制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范围与方式,降低风险,确认救济途径保证人脸识别使用者的安全。分析人脸识别技术的特点及其潜在风险,结合人脸识别第一案,探析保护个人信息的意义和方式。
关键词:人脸识别、安全性、个人信息保护
一.人脸识别技术的特点以及风险
(一)人脸识别技术的特点
人脸识别利用静态的仪器识别自然人的脸部特征以区分个人的身份,适用场景广泛。如门禁系统、员工打卡、票根控制等。脸部特征与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私人信息关联,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最显著特点是易识别性和复杂性,通过脸部关键部位的扫描, 辨别特征,准确性得以保证且综合其他信息,隐私无处可藏。
“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当事人郭兵起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侵犯个人信息,该案尘埃落定,判决为: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系统内郭兵脸部信息并赔偿1038元。野生动物世界未明确告知办卡须采集人脸信息,自然人生物信息的采集应符合“合法 、正当、必要”原则,识别购票人身份方式多种多样,缺乏必要性和正当性。被告忽视游客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理应对郭兵的损失赔偿。就入园方式、退卡等问题,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协商未果。郭兵向富阳区法院起诉野生动物世界,确认杭州野生动物世界里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要求指纹识别和人脸识别内容无效,退还卡费1360元,赔偿交通费1160 元并删除原告全部个人信息。
原告认为指纹、人脸数据明显超出了验证会员身份必要信息范围。法律规定的同意制度失效,被采集者对于人脸信息将用于何处无从可知,使用方对于人脸信息安全性和可控性无从保障。
除上述提及的案例特征,人脸识别的特征还有方便性、变化性、可采集性。人脸识别带来的利益是可见的,给社会运行提供便利,对风险的规制不可等待。
(二)人脸识别技术风险
人脸识别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主要有二维图像和三维图像。人体面部属于三维图形,空间特征强,二维扫描导致多张脸识别同一身份危害发生,个人信息如何保障?
自然人隐私权易被突破,各处都是密集的摄像头。面部信息与大数据比对,自然人行踪被完全掌握,图像比对可以获知未知人一切信息。售楼处通过抓拍购房者面部信息并将购房者生物信息纳入中介以及售楼处数据库,购房者无奈戴头盔看盘,其意向被卖房掌握,信息隐私变为信息公开,房价协商无谈判优势。
生物信息泄露对个人生活产生恶劣影响,冲击商业和社会公共利益。新冠疫情期间,国家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迅速识别感染人群、采集信息。不良商人盗取系统,做出虚假注册等损害社会和商业秩序的行为。公开售卖生物识别信息,损害当事人利益,商业信誉遭到严重破坏。
二.境外人脸识别风险法律规制
(一)欧盟控制法律规范
利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制人脸识别技术引发的风险。以尊重保护人权角度和天价罚款角度订立保护个人信息最高标准,表明欧盟对数据权利保护地位的肯定。
欧盟对数据的使用不仅于私权利,公权力对于数据的收集和使用不自由。欧盟各国态度均为统一禁止,各国之间有差别。瑞典和法国对数据监管态度严格,信息安全关系公民个人隐私,公权力机关和私主体均不可随意查看和使用个人信息。英国态度略松,警察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警察拥有普遍执法权,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具有正当性且警察告知即可,不属于披露个人信息。
(二)美国控制法律规范
数据安全和数据隐私分别立法,联邦与地方的法律有差别,未制定专门数据保护条例。人脸识别技术法规未在联邦层面制定,部分州际法律规制人脸识别。
各行业利用行业自律保证人脸识别信息安全,美国于2019年出台文件禁止商用人脸识别信息。国会委员会限制公权力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且IBM暂停向警方提供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向国会提议保护生物信息法律出台。
《人脸识别服务法》原则是人脸识别应服务社会,保障公民自由。其他州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问责条例,使用者首先提供问责报告。侵权事件发生,授予被侵权人以删除权、确认权,强制令等处罚,明确规定罚款数额。
三.完善境内人脸识别风险法律规制
生物信息随着信息革命将会越发广泛,带来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必须采取相关措施予以规制,完善我国关于人脸识别技术规范是当务之急。
首先,应建立政府主导管控机制。我国的国家体制可以实现从上到下管控。可纳入政府个人信息数据库,国家研发系统统一管理,各类主体需使用人脸识别信息,须取得信息所有者合法授权,建立有效监管、自由使用机制。保護生物信息不能阻碍对社会积极作用。
其次,生物信息使用主体自律能力应充分发挥。数据收集告知原则和数据使用同意原则坚决贯彻,数据流动与保存必须与程序匹配,限制信息使用者自由。公权力机关应介入,鉴别使用者是否具备资质。
再次,增加被侵权人救济途径。数据使用者与被侵权人地位极度不匹配,被侵权人往往缺乏举证的能力无法得到合理的权利救济。动态个人信息和隐私如何衡量受损失的程度成为举证的首要问题,私主体诉讼能力也不能与数据管理者匹配,持久战对于被侵权人利益是双重伤害。 侵权的举证责任应倒置给数据收集者和使用者,降低被侵权人诉讼成本,提高数据使用者违法成本。
规制生物信息不能忽略老年人网络安全感,保护老年人生物信息的使用, 加强对人脸识别使用的归属感并保障使用的安全性。
结语
人脸识别技术现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各处,比如刷脸支付,安全性困扰着消费者,提高安全性和管控风险是首要任务。人脸识别技术不是阻碍社会科技前进的绊脚石,提升社会公众支付体验、提升运营效率,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与危机。人脸信息作为行走的钥匙不能打开所有的锁,钥匙须为个性化的,具有防范功能。
扬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