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中对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应用研究
2021-09-09张霁
张霁
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关键包括对企业已经登记注册的资产和企业的全部价值、股东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与剖析。因此,在国有企业改革的浪潮中,在对国企的价值进行估算与分析的具体流程中,怎样选择、应当合理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才能充分的体现出国有企业改制中股东的所有权益价值,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讨论。
国有企业改制现状
基本情况
在我国东部沿海的发达地区,部分国有企业改制与1999年底正式开展,当前部分沿海地区超过90%以上的国有企业都已完成了改制。而我国其他地区的国有企业由于种种因素迟迟没有开展改制的工作,比如观念问题、政府没有有效地的支持等因素。一直到部分省市建设成立了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才正式开展改制工作,但是改制的进度极度缓慢。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成形式,是我国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政企分开就是将政府的职能与企业的职能分隔开来,此概念在改革之初就已经提出,但是仍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基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虑,我国政府依然用各种各样的理由、身份对企业进行行政干预。因此,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加快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
改制的必要性
1.经过改制,增加了人们的就业机会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许多国有企业经营不景气,部分已经停产,还面临着资不抵债的问题,导致产生了大量的下岗员工,靠着政府的补贴维持基本的生活标准。大量的下岗员工很容易导致社会出现不稳定的情况,许多下岗员工会采取静坐、堵路等方法来要求企业为其解决困难,所以通过对国有企业进行改制,能使企业当前存量的资产进行变现,引入其他的投资者将国有企业盘活,从而增加了员工的就业岗位,给政府的财政减轻压力。
2.对国有企业的改制,能够有效地推动企业走向市场,建立健全有效的现代公司制度,建设成体系的公司治理制度。在越来越紧张的市场大环境中,国有企业的产权相对统一、权责划分不清、公司的运行机制太过死板、在市场竞争中的应变能力较差、企业员工缺少创造性和积极性、专业人才匮乏等这些深层次的矛盾的出现,严重限制了企业的发展,上述缺陷的出现导致企业的竞争优势和风险承受能力无法得到增强。在国企进行重组改革之后,有利于企业建立健全有效的现代公司制度,有效地将企业的各种资源进行整合,有效激发员工工作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3.经过对国有企业的改制,对那些有能力继续经营但是缺少经营资金的企业来讲,能有引入一些有实力的投资者对企业进行投资,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从而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做大做强。
相关企业评估方法简述
企业价值评估是指对企业的全部资产和全部权益进行估算和分析的整体性活动,可以科学地对企业已经登记注册的资产和企业的全部价值、股东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与剖析。目前,国际上被广泛接受的针对企业的评估方法关键有三类: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
收益法是以经济原理中的贴现理论为基础,为估计被评估企业的预计收益而采用的资本化或折现的方法。简单来说,即一种资产的价值与它能赚取的未来收入的现值密切相关,其折现率可以直观表现出投入该资产的资金所得到的收益的回报率,通用的DCF方法、IRR方法、CAPM模型和EVA估值方法都是常见的收益法。在对企业展开具体估值活动时,如果要应用收益法对企业展开估值,应将以下三个先决条件纳入考量范围:首先,投资者付出价款应当低于被估值企业承诺的预期未来收益折现的价格;其次,被估值企业承诺的未来利益和风险是可预见的;最后,被估值企业必须具有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成本法以接受评估的企业的负债情况为基础,经由科学的估算企业所有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确定评估标的的价值。简单来说,即某一特定资本支付对象对某一资产的付出价款将等于甚至低于为同一目的而购买的替代品的价款,所以重置成本法(又稱成本加和法)是通用的企业估值方法。在有效应用成本法估算企业的整体价值时,有关人员必须评估被评估企业的所有表外项目的价值,包括企业的管理效能、企业的商业信用、企业的销售渠道等等,评估以上因素是否将影响企业价值;企业的资产清单中某一项资产的市场价值,可以直观地表现出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如果投资主体购买某项资产所支付的价格是否超过重置成本等。
顾名思义,市场法是将估价标的与市场上的类似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比较,以更精确地估算出被评估企业的价值。企业比较法、并购比较法和市盈率法是市场法中应用最广泛的三种。在对企业展开具体估值活动时,如果要应用市场法对企业展开估值,应将以下三个先决条件纳入考量范围:首先,市场法的运用需要高度的公开市场的活跃度,公开市场是指多个市场参与者自愿参与公平交易的市场,其交易价格就是商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公平市场价格;其次,被评估企业必须要有可供参考的同样或者类似的已达成的交易;最后,可供借鉴的交易信息应具有典范性、科学性和规律性。
国企改制价值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使用权评估问题
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在国家的许可下,特定单位或个人能够在特定的阶段开发、经营国有土地的权利。为在国有企业改革的浪潮中充分体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一些省市制定了相当多的管理办法。举个例子,大连市大政办发[2006]94号明文规定了:“在企业改革活动范围内的土地的使用权,一定要由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展开估算,改制前按照国家有关立法备案,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手续;未纳入企业改制活动范围的土地的使用权,改制后由企业有偿使用,所支付的使用费或租赁费的多少应参照土地的估算价格或类似土地的市场价格,并应办好相关的土地批准程序。”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过程中,一般不使用成本法,主要是其只适用于新开发土地的估价或者市场不发达或交易情况较少的学校、公园等公共建筑、公益设施等特殊性土地的估价。但是在应用成本法进行评算时,估算的价值=地价+对土地进行开发的费用+税费+利息+应缴税金+土地的增值部分,不少企业还会使用这一方式对普通土地进行评估,容易造成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的情况,从而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