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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早期监察制度的历史价值

2021-09-09祝晓光

档案天地 2021年7期
关键词:党的纪律监察中央

祝晓光

百年风云,峥嵘岁月。在我们党建立100周年之际,从浩瀚的历史中发掘我们党对监察制度的初步探索,以期从中汲取难能可贵的经验教训,激励持续前行的奋发力量,推动我们党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新征程中再创新的辉煌。

中共早期监察制度创立的时代背景

我们党自诞生之日起,就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十分强调党内纪律和党内监督。尤其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在总结分析国内国际形势的情况下,针对党内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开启了探索权力监督、建设廉洁政府的崭新尝试。实践证明,这个时期我们党对监察制度的探索、建立和运作,虽然几经波折,但总体上符合历史发展和现实需要,契合了这一时期的历史特征和时代特色。

中共早期监察制度创立,是党的队伍迅速發展壮大的需要。第一次国共合作顺利开展后,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党的宗旨使命有了进一步认识,主动参加党组织的热情空前高涨,这个时期党的队伍蓬勃发展,“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全家或全村入党的现象”。据统计,截止到党的五大前,全国党员人数从50多名,迅速发展壮大到57967人。由于党员队伍的迅速发展,党员素质能力难免良莠不齐,作风纪律意识表现出淡薄、散漫等不良现象。比如,有的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的过程中,忽视了对申请入党人员的前期考察和日常教育,有的地方还曾出现突击发展党员的个别现象,导致一些投机分子乘机混入党内,而个别掌握财权、物权的共产党员,由于缺少组织的有力监督,违反党纪党规甚至贪污腐化等问题也时有发生。尽管这是少数,但带来的严重后果不容忽视。特别是在蒋介石炮制了“中山舰事件”后,由于国民党的利诱和威胁,少数信念立场不坚定的共产党员放弃了共产党党籍,选择了留在国民党军队中任职。可见,这个时期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刻不容缓、必须为之的。

中共早期监察制度创立,是维护党中央权威的需要。我们党在创立之初,就通过各种措施致力于建设组织严密、执行有力的无产阶级政党,也可以说,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我们党与生俱来的优良传统。1921年,党的一大纲领明确规定,“本党采用苏维埃的形式”;1922年,第一部党章把“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作为党的最高机关,并规定“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决议,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党的六大专门研究革命的领导权问题,把民主集中制明确为党的组织原则,有效强化了党的集体领导。但同时我们也发现,从一大至三大,党中央的组织机构,中央层面主要是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下设的组织部、宣传部、工农部等部门。具体实践中,中央执行委员会基本上只有2至3个委员,其他委员都被分派各地,有时候只有1个中央委员在工作,直接发号施令。这充分说明,当时我们党尚未形成比较成熟、稳定可靠的领导核心,致使党中央的权威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在党的五大报告中,陈独秀明确指出“我们党目前还不是一个有完善组织的党,而是各个共产主义者的小组……在组织工作方面,最重要的是使中央成为强有力的中央。”可以看出,在当时设立监察机构,既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需要,也是维护中央权威与组织权威的需要。

中共早期监察制度创立,是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当时,我们党的发展,与共产国际密切相连,也和国内实情紧密相关。在国际方面,我们积极借鉴俄共(布)的经验。1920年9月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决议明确指出,“有必要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应当由党内最有修养、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能够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在次年3月,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决定成立监察委员会,并很快开始发挥作用。在国内方面,复杂严峻的革命形势给我们党带来了严峻挑战。随着革命形势的持续恶化,特别是蒋介石和汪精卫政府悍然发动“四一二”和“七一五”反革命政变后,国内的革命环境日益严峻,迫切需要成立专门监督党员和党组织的机关。于此之前,1926年4月,中共广东区执行委员会成立了我们党历史上首个地方纪律检查机关即中共广东区执行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对纯洁我们党的早期组织,起了很大作用。综合来看,建立党内监察制度,是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情况,作出的一项明智决策。

中共早期监察制度的初步探索

这个时期,中央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通过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中共早期监察工作终于步入正轨。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党的五大在武汉召开,陈独秀、蔡和森、瞿秋白、毛泽东等82人出席大会。这次会上,作出了《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及《中国共产党接受〈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第七次扩大全体会议关于中国问题决议案〉之决议》《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议决案》《土地问题议决案》《组织问题议决案》等决议案,选出了党的中央委员会。特别是第一次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设立的党内最高监督机关。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共10人,其中正式委员有王荷波、杨匏安、张佐臣、许白昊、刘峻山、周振声、蔡以忱7人,候补委员有杨培森、萧石月、阮啸仙3人,王荷波任首届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杨匏安任副主席。中共五大闭幕后,中央监察委员会于次日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对监察委员进行了具体分工和任务安排。这个时期,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工作重点主要是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其中包括对执行党的决议不力或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党员的问责。从5月到7月,中央监察委员会依照党纪先后严肃处分了包惠僧、萧人鹄、陈九鼎等党员干部,还研究了彭习梅恢复党籍问题,慎重决定恢复其为“特别党员,交军委管理,做军事工作,不参加支部活动”。可以说,这个时候中央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开始工作。

这个时期,地方监察委员会相继开展工作。在党中央的大力推动下,各地相继成立监察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据史料记载,1927年9月,由程志筠、刘远翔、刘宗沛3人为委员,何若嘘为候补委员的中共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在成都成立。10月,由刘相益、王立功等人任监察委员,张任光等任候补监察委员的中共满洲省监察委员会在哈尔滨成立。12月,由陈春和、陈国梁、关学参为监察委员,汪鄂门、万家才为候补监察委员的中共湖北省监察委员会成立。各省先后设立的监察委员会,在加强党的规章制度、改善党的组织作风、整顿党的纪律规矩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比如湖北监委高度重视加强党的政治纪律问题,特别强调对于贪污与临阵退缩分子,无条件开除党籍,遇必要时加以严厉地处罚;制定颁布了《各级党部经济整顿办法》和《关于省、市、区、县各级干部生活费的规定》,严格规定各级领导干部的生活费标准和待遇;此外,对暴动中党员的纪律问题也作出严格规定。

这个时期,中央监察委员会只是进行了短暂运作。在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相继成立后,虽然先后开展了工作,但由于国内革命形势日益艰难,各项职权行使的条件日益恶化,最终还是昙花一现。1927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央通报第二十六号——关于监察委员会的问题》中总结说:“五次大会后,因为国民党在各地背叛革命,我们整个的党转入地底秘密工作的地位,同时各地党部因为种种关系有监察委员会组织者极少,中央监察委员会则因为委员散在各地……至今未能行使职权……”。翻阅这一阶段悲壮的历史,我们发现,仅仅一年多的时间里,10名监察委员会成员就有萧石月、张佐臣、杨培森、王荷波、许白昊、蔡以忱6名同志牺牲,1928年初周振声在河南从事党的地下工作时下落不明。此时,我们党把重心放在恢复和重建各地党组织和武装斗争上,没有精力过多关注监察委员会,致使监察委员会在人员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各项工作难以有序开展。1928年6月至7月,在党的六大上,中央监察委员会被取消,由中央审查委员会代行职权。据史料记载,1931年杨匏安同志在上海龙华英勇就义,1935年阮啸仙同志在赣南战斗中壮烈牺牲,唯有刘峻山同志1人见证了新中国的成立。10位中央监委委员中8人牺牲,无一人叛党,他们以坚定不移的理想信仰、矢志不渝的革命精神诠释了对党的无限忠诚,践行了“对党忠诚”的铮铮誓言,为我们树立了光辉榜样,提供了示范样板。

中共早期监察制度的历史价值

纵观我们党的历史,虽然中央监察委员会只是短短运行了一年多,但其在我们党发展的曲折历程中却是不可或缺的,更是当代监察制度的雏形。其历史贡献可以归结为四点:

第一,第一次将监察委员会正式纳入党章。党的五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相比以往的党章,体系更加完整,规定更加全面。党章修正案,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实行民主集中制、明确规定了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将党的组织机构划分为五级等,还第一次增设了“监察委员会”专章,明确规定其目的就是“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这一党的历史上的伟大创举,高度概括了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责,更加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强化对党员的监督、维护党的权威的重要作用。这也充分说明,随着革命事业和党组织的发展,我们党逐渐认识到,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与自我监督非常有必要,必须建立相应的机构专司监督之重责,以保证我们党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这是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大进步,是当前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起源。

第二,第一次将“政治纪律”置于党的纪律重要位置。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的根本保证。五大党章对“纪律”专门列出一章,并明确规定:“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党部机关之决议,应当敏捷的与正确的执行之,但对于党内一切争议问题,在未决定以前,得完全自由讨论之。”同时,为着力纯洁党的队伍,维护党的团结,我们党在总结了以往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在党的五大上首次将“政治纪律”概念引入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并着重强调政治纪律的重要地位。黨的五大明确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并对各级党组织(党部)、群众组织中的党团、党的领导干部和个人提出明确要求,“在政治问题上都要服从党的指导。”实践证明,无论是在我们党的初创时期,还是当前我们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党,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切实维护党中央权威都是每一名党员的政治责任。这就要求我们,站在新时代,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地位,毫不动摇跟党走,矢志不渝沿着我们党的宗旨和目标奋勇前进。

第三,第一次发布党的历史上首个反腐文件。从第一次国共合作开始,党员数量迅猛增长,党内一些不良现象逐渐产生,也出现了贪污腐败现象。在党领导的震惊中外的省港大罢工中,就十分注重廉政反腐工作。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颁布《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这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部惩治贪污腐化分子的文件。《通告》指出,“他们在个人生活上表现极坏的倾向,给党以很恶劣的影响,其中最显著的事实,就是贪污行为,往往在经济问题上发生吞款、揩油的情弊。这不仅丧失革命者的道德,而且为普通社会道德所不容”“应该很坚决地清洗这些不良分子,和这些不良倾向斗争,这样才能坚固我们的营垒,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这个通报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篇严惩腐败的出鞘利剑和战斗檄文,它不仅是我们党早期反腐败的历史见证,更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革命宗旨的真实写照,还彰显了我们党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回顾近年来我们党的反腐斗争,可以毫不犹豫地说,这是我们党强身健体、维护肌体健康的重要手段,和我们党的历史上反腐经验和做法一脉相承,将是我们党更加强大、更有朝气的内生动力。

第四,第一次明确了监督机构的基本职能。党的五大会议明确提出,“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为了保证监察委员会正常运行,我们党相继制定了制度规范,确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权范围及与同级党委的相互关系,确保监察委员会的公正性、权威性、独立性,以便更好履行监督职能。比如,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而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等等。这些规定充分说明,我们党对监察委员会寄予厚望,一方面希冀通过规章制度规范已经建立的监察机构,确保监察委员会独立履职;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健全有效的制度和完善有力的机构来根除少数腐败现象,切实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形象。时至今日,党的十九大提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宪法和监察法相继予以明确规定,中央和各地迅速建立地方机构,监察机构制度机制更加完备,必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征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这段历史是我们党的历史中的一个浪花,却也时刻保留在每一名共产党员的记忆中,给我们留下了无限的思考,特别是以一次伟大的创举为监察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了实践渊源,值得每一名共产党人尤其是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用心去思考,用情去实践,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征程中贡献力量,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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