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经济责任 “党政同责?同责同审”的探析
2021-09-07盛永红
盛永红
高校“党政同责 同责同审”现状调查
“党政同责 同责同审”近年来在政府领域实施较多且逐渐完善,但在高校领域,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本文通过访谈、发放问卷等形式在云南省11所省属在昆高校进行调查,揭示“党政同责 同责同审”理念在高校领域的实施现状。
(一)高校师生对“党政同责 同责同审” 期待较高。研究对11所高校402位师生进行问卷调查,包含普通专业教师、学生、高校领导干部和高校审计工作者,98.8%的被调查者表示认可高校开展“党政同审”,82%的被调查者相信“党政同责 同责同审”会产生显著效果。对高校“党政同审”的最大期待多项选择中,选择“规范党政管理,促进权力规范运行”站到84%,选择“领导干部监督无禁区”占81%,选择“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占比79%。对高校“党政同审”关注的内容多项选择中,选择“加强民生方面的监督”占比76%,选择“加强腐败案件与违法乱纪的查处”占比74%,选择“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占比67%,选择“学校重大决策、计划的落实”占比61%。
(二)高校之间“党政同责 同责同审”的工作开展很不均衡。随着高校权利和责任对二级单位的下移及院系二级管理政策的放开和深入,院系所负责和参与的经济管理活动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院系党政领导不仅在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负有责任,还在管理和使用资金、资产等方面也承担着相应的经济责任。通过走访调查,目前,高校内审部门理解不一致,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未打破,仅有3所高校开展了党委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8所高校均未实施党政同审。在开展的高校中,1所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比例达到100%,另外2所仅是试点抽审。高校对院系监督的最主要途径还是依赖于对院系领导干部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对象主要集中在院系的行政干部,而对院系党委干部的审计很少,实施党政同步审计少。
(三)“党政同责 同责同审”主要表现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同步审计。高校实施“党政同责 同责同审”,目前主要是开展党政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即对同一高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或者内部管理的党政干部在相同任职期间,所管理的主要经济活动取得的效果及个人廉政行为进行的鉴证和评价。即采取“一审二人”的同步审计策略。在调研中发现,2所高校实施党政同步审计,1所高校本着公平公正原则也对离任党委干部单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即对所有党委、行政的干部的“逢离必审”。
(四)行政审计发现问题多,党委审计发现问题少。通过调查,由于行政干部审计内容具体,经济规章制度刚性约束多,近年高校审计过程中不断发现诸如“小金库”、公务接待超标、固定资产账实不符、虚列易耗品支出、招标采购不规范等具体问题。而党组织干部审计内容模糊宽泛,多为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不到位、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宽泛定性问题,经济方面刚性问题少。从目前审计实践看,对高校行政领导干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多,对党组织领导发现的问题少而空泛,Y大学2019年对17位党组织书记审计评价结果为“好”或“较好”占比96%,而对38名行政领导干部评价结果为“好”或“较好”仅占比81%,行政领导干部远低于党组织领导干部。
高校实施“党政同责 同责同审”
存在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法律法规的制度供给滞后。政策性强、开展的時间较短,实践经验不足,党政领导干部从思想上对此认识较为有限,党委领导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主动意识还未得到转变,部分领导被动接受,甚至个别党委领导不理解不支持,给审计工作带来阻力。同时,高校审计人员长期从事财务收支等常规审计工作,面对不同系列的领导干部,不仅要熟悉党委、行政的权责关系,而且还要处理好“同责同审”中的“人”和“事”的关系,在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宏观意识、综合能力均很难适应“党政同责 同责同审”的工作要求。同时,对党委处理问责的制度依据不充分,仅能套用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为党委领导干部的责任解脱提供了空间。
(二)审计对象的确定存在“为审而审”的现象。高校在现实审计对象的选取方面,为保持审计监督对象的公平公正和制度的刚性约束,在“党政同责 同责同审”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偏差,容易简单“一刀切”,实施经济责任“逢离必审”,即不顾审计资源对所有党政干部无一例外的实行经济责任审计,误认为必须对所有审计对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一个党组织书记离任也必须审计,甚至脱离实际,要求一定周期内对所有党政审计对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W大学要求半年内全部完成对离任的64位党政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高校审计工作者疲于应付,存在为审而审、牺牲质量的倾向。
(三)党政领导干部各自的经济责任难以十分清晰地界定和划分。如何更好地界定和划分党政领导干部各自经济责任成为高校审计关键之一。“党政同审”要求在区分界定不同党政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目前高校审计揭示的有些问题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故意责任与过失责任、短期绩效与长期绩效乃至社会效益的界限难以十分清晰的进行界定和划分,将给审计评价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同时给高校审计工作带来较高的风险。
(四)党委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揭示问题较为宽泛。高校党组织职责主要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加强党组织建设,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党组织职责在经济责任履行方面多为宽泛和模糊,因此,依据已有党组织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来看,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也较为宽泛,具体有价值的问题难以发现,少之又少,甚至审计效能不高。党委与行政相比,一定程度出现“多干事多犯错、少干事得高分”的审计现象。
(五)“党政同责 同责同审”成果难以有效运用。“党政同责 同责同审”的目的在于通过审计让党政领导能够充分运用同步审计结果来指导单位后续工作。“党政同责 同责同审”机制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关键在于审计结果的正确处理和运用。但当前由于制度和系统的不完善,因党政干部调整不同步等原因,出现先离后审、先任后审、组织部门与审计部门脱节现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应用和处理不同步,因此,审计成果难以有效转化,如何有效同步运用审计结果就成为“党政同责 同责同审”的难点。
高校“党政同责 同责同审”改进策略
(一) 进一步明确界定党委书记的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审计核心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岗位职责是什么,是经济责任审计必须要明确的内容。但在高校实际工作中,对党组织的经济职责规定比较笼统,没有具体的职责内容和工作要求,审计时难以把握,审计结果的全面、客观也很难得到保证。高校审计也都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但是高校审计不是领导干部考核的权威机构,由审计机关提出的党委书记职责很难得到党委和组织部门的认可和通过,为此建议高校组织部门会用审计部门研究出具体的党组织干部工作职责和经济责任审计标准,并对党委书记实施经济责任任前告知制度。
(二)解决党委和行政经济责任界定与评价问题。本着“权责对等”的原则,厘清经济责任审计二元主体间的关系,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签批谁负责”、“谁召集会议谁负责”等来把握党政干部的经济责任。凡涉及高校发展规划、三重一大、工作总体部署以及关系师生的重要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书记负主要责任。经常性工作由行政及其部門按照职责权限决策和管理执行的,行政负主要责任。对于审计揭示的问题,如果由党委会集体决策,则书记、行政都有责任,其中书记负主要责任。对于党委会决策正确,而执行不力的重大经济事项,行政负主要责任。为解决“多干事多犯错、少干事得高分”,评价中可采取加分、扣分两种量化方式。对在决策、管理、执行、廉政等规范性方面发现的问题采取扣分制。对任期内学校有重大改革发展、有重大建设项目、争取到重大专项资金等创新发展方面采取加分制,使党政评价导向统一,既有规范又有贡献的情况下方能得到“好”的评价。
(三)创新审计组织方式,提升“同责同审”效能。加强项目计划统筹,精心做好审计组织工作,为实施审计提供保障。由党政领导同步审计涉及内容多、政策性强、工作量大,要在认真做好审前调查、方案的编制、审前培训等准备工作时,邀请组织部门参加审计进点会,提高审计的权威和分量,使被审计领导高度重视。审计过程中,要以重大决策为统,找准审计的切入点。以重大经济事项为基础,关注决策的合法和绩效。以政策贯彻和制度建立为重点,关注上级经济政策的执行。以权责划分为遵循,合理进行审计评价。高校采取梯度式“同责同审”推进方式,审计基础和审计环境好的高校全面实施“同责同审”,刚刚独立设置审计部门的高校可采取试点运行、稳步推进的方式。
(四)健全联动协作的审计大格局。积极构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大格局,打破单纯的财务收支的局限,初步形成了以财务收支为主线,涵盖政策落实、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等经济活动各个层面的系统审计的格局,因此,高校要提高站位,统筹审计资源,组织、纪检、巡察、审计等部门积极完善审计所需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建立专门的信息库以提升相关组织之间对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信息的共享,能够及时充分地更新所需的同步审计信息资源,共同制定必要的审计计划,及时学习有关部门的情况报告,且实际解决在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