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县种子管理工作对策
2021-09-07陶立明
陶立明
(墨江县种子站,云南墨江 654800)
种子是农作物生产发展不可替代的特殊生产资料,是具有生命力的活体,是农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因素,没有种子就没有农业。种子在粮食生产可持续发展中起到关键作用,是粮食增产因素中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特别是杂交玉米、杂交水稻两杂种子及超级稻种推广应用,种子品目繁多。为保证种子质量和种子有序的生产经营活动,国务院于1989年3月颁布了第一部种子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2008年3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201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对种子的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方面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种子法》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管理执法机关,至此,种子管理走上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的法制轨道。
一、 种子市场的现状和特点
(一)种子市场现状
2007年以前,墨江县种子经营管理主要由县种子站、种子公司(2块牌子1套班子人员)独家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在全县15个乡(镇)农业工作站设立代销点,经营品种主要有调入水稻品种籼优63、Ⅱ优63、岗优12、岗优22等,玉米品种有墨江县选育的墨白1号、墨单4号和组合配制的兴黄单892、会单4号、七三单以及调入的农大108、云瑞88等。2015年《种子法》正式实施后,种子经营市场放开,实行种子代销。至2019年,墨江县具有持证生产、经营“两杂”种子备案经销商140户,备案登记种子生产企业2户,种子经营从业人员286人,经营比较分散,还有少数人流动贩卖种子,品种混杂,外省种子也开始进入墨江市场销售。2019年墨江县市场备案登记杂交玉米品种就有160个,杂交水稻品种65个,其中37个品种未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二)种子管理的特点
在《种子法》实施前,墨江的种子站配合工商部门管理种子市场,《种子法》实施后,赋予了农业部门执法权和处罚权,墨江县农业局于2007年把种子站从选育、生产、经营中分离开来,负责全县种子市场管理及打假工作,将种子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彻底分开,种子站专门负责种子质量抽查、种子试种、备案管理等工作,从此,种子经营和管理步入正轨。
二、种子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种子经营市场方面
1. 未审先推现象突出。在种子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种子生产企业或选育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快出成果,出现以试验用种的名义经营推广未经审定的品种。有些品种虽经审定,却擅自在公告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种植,扩大种植区域,一些外省审定品种未经试种就推广种植。
2. 种子经营委托书不规范。一是存在超出有效委托区域和有效期限内的委托;二是委托书样式各异,规格不一,有的只注明委托品牌而没有经营权的品种;有的无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执法人员难以查验。
3. 经营品种多、乱、杂,盲目引种,存在隐患。2019年在墨江县经营的杂交玉米和水稻品种初步统计有225个,来自全国十余个省市,还存在着同一品种多家生产现象(如会单4号),其品种质量差异较大。而经墨江县种子站的核准,取得市场准入的品种只有225个,还有28个品种未经县内试种。这些品种盲目引进,品种的抗病性、丰产性和适应性尚不明确,增加用品种安全隐患;加之种子经营人员文化水平低,很难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简要说明、栽培措施等,给种子使用者造成利益上的损失。
4. 种子标签、包装不规范。目前,市场上有部分种子包装袋上未标种子生产许可证、审定编号、种植检疫证编号等,有的生产日期用墨喷印在包装袋上,有的压印在封口上,有的用不干胶粘贴在包装袋上,形式多样且不规范,用种群难以识别。
5. 经营假劣种子时有发生。少数种子经营户经营隔年陈种子和来路不明的种子;部分不法商贩走村窜户贩卖散装假劣种子,增加农民购种用种风险。
6. 无证经营。在农村,少数经营户无证经营种子,部分新品种未经过县内试验试、种成功,未到县种子管理机构备案,未取得市场准入资格就擅自经营销售。
(二)种子管理方面
1. 执法机构不健全。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尚未正式成立,仅只是农业行政机关法规股和行政机关所委托的县种子管理站进行执法管理,执法力量弱,人员少,装备简陋,手段落后,缺少必要的种子质量抽检设备,执法人员知识面窄老化,法律法规知识缺乏。
2. 种子管理经费投入不足。全县15个乡(镇)32个集贸市场,每天都是赶集天,缺乏必要的种子执法、办案、质量抽检、种子试验、试种、交通及法律规定宣传培训经费。
3. 《种子法》还有待完善。一是《种子法》没有明确规定,不法种贩到种子制种基地私自收购基地种子行为如何界定,这一问题无法律条款约束,致使种子执法难以操作管理;二是《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种子经营者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这就给无证经营种子的认定增加了难度,使经营伪劣种子、违法贩卖种子案件难以查处;三是农民剩余种子出售、串换管理,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在集贸市场上出售,既无包装,又无品种证明书、种子质量标准鉴定,一旦质量出了问题,农民无赔偿能力,也难以找到种子经营者,不法种贩也有可乘之机,此类案件很难处理。
三、加强种子管理的对策
(一) 努力提高种子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和使用人员素质
1. 加强种子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强种子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使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种子管理知识、种子质量抽检、种子试验试种及备案等相关技术规程。在种子执法管理工作中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做到持证检查、持证抽检、持证田间检验,努力培养一支学法、知法、守法、懂法,业务精、质量高、责任强,依法行政的种子执法管理队伍。
2. 强化种子经营人员依法经营意识。强化对种子经营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及种子基础知识的培训,使种子经营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把好进货渠道关,掌握所经营种子的基本特性及注意事项,能正确的向种子使用者提供咨询服务,强化经营者责任意识,避免因种子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
3. 增强种子使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种子使用者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提高他们的识假辨假能力,指导购买者在购买种子时做到“三要三不要”:一是要看证照,要到有经营资格、证照齐全的种子经营商店购买种子;二是要看标签,要认真查看种子包装和标签标识标注的各项内容,不要盲目轻信广告宣传;三是要索取购种票据,向经营者索要销售凭证,并连同种子包装物妥善保存好,以备出现质量问题时作为索赔依据,不要接受未注明种子品名、数量及购买商店等信息的票据。
(二)建立健全执法机构
墨江县目前由农业行政机关法规股和所委托的县种子管理站配合种子执法工作,这种状况难以适应目前大量种子执法需要,必须依据上级要求及时建立健全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其机构应为行政执法,并做到有职、有权、有证的正规执法。
(三)加大投入保障经费
积极争取把种子管理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机构和人员稳定,改善执法装备,完善执法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严格种子试验、试种备案制度
种子管理部门要按照《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的规定,严格对辖区内的农作物种子实行试验、试种及备案制度。对申请试种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在生产周期内进行多点试种,并出具品种试种书面报告,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品种进行公告。
(五)加大种子市场检查及质量抽检力度
采取专项整治和日常巡查结合的方式,加大种子市场检查力度,每年11-12月和次年1-4月是种子储备、销售和使用的高峰期,以杂交玉米、杂交水稻、小麦种子为重点,加强对种子销售集贸市场及种子经销商的检查力度和巡查次数,坚决打击违法经营种子行为。同时要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检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大抽检力度,制定种子质量年度抽检计划,实行定期定点例行监测和动态监测相结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品种和企业纳入重点监测计划内,依法公布抽检结果,对不合格种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要特别加强对辖区内种子生产单位的监管,对种子生产企业要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特别是杂交玉米的生产,要检查隔离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关键时期进行田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从源头上严把种子质量关。
(六)开展“放心种子经营单位”评比活动
通过开展评比活动,摸索出种子市场标准化监管模式,通过“放心种子经营单位”的带动作用,引导其他经营单位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同时引导农民购买合格的种子,放心购买种子。
(七)督促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要做好种子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种子法》的要求进一步督促种子经营者建立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储藏、运输和质量检验及销售去向等内容,对多次要求建立档案而未建立的,要按照《种子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墨江县紫谷
(八)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要加强与市场监管、质检、技监、公安、发改委等部门合作,按照职能分工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提高打假效能,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做好种子管理工作。
(九) 加强对“12316”农资打假举报投诉电话的宣传
积极宣传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查处被举报对象,充分发挥农资义务监督员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种子质量监督的良好氛围。
(十) 探索实行种子经营质量保证金制度
根据经营户规模和备销种子数量,让种子经营者交纳一定的种子质量保证金,出售种子一个生产周期无种子质量问题的,退还保证金,如出现种子质量问题,首先用其交纳的种子质量保证金赔偿相关损失,再协调种子生产商解决。对重大违法经营种子行为或阻碍种子监督人员执法且行为较恶劣的,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并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