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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便利化协定》下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道路

2021-09-05刘大源陈名扬

中国商论 2021年16期
关键词:世贸组织跨境电商

刘大源 陈名扬

摘 要:跨境电子商务近年来在我国的发展方兴未艾,但也呈现出诸多问题和困难,如何探索出一条更为有效的发展路径成为我国跨境电商领域面临的共同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中有关跨境电商规则制度的内容及现存缺陷,在此基础上通过中、日、韩三国跨境电商发展情况的对比,进一步指出了我国在该领域存在的不足,最后从规则和实践层面对如何利用世贸组织有关规则推进跨境电商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协定;世贸组织

本文索引:刘大源,陈名扬.<变量 2>[J].中国商论,2021(16):-083.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08(b)--03

1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及现状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带来了更频繁的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这使得跨境电商成为本时代的潮流和主流。广大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买到来自世界各地的优质特色产品。随着我国开放的步伐越迈越大,各种实质性的利好政策也陆续出台,再加上《电商法》的保驾护航,跨境电商正步入健康、快速发展的新时期。2020年6月,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了《2019年中国跨境电商市场数据监测报告》。该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10.5万亿元,同比增长16.66%。出口跨境交易规模为8.03万亿元,同比增长13.09%。进口电商交易规模达2.47万亿元,同比增长30%。进出口结构上出口占比达到76.5%,进口比例23.5%。

虽然跨境电子商务规模在不断增长,但我国的跨境电商参与者中,中小型企业占比较大。这导致跨境电商的订单金额普遍较小,订单量普遍较大。对于每一个订单,进出口企业都需要向进出口国家的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并等待获批。不仅如此,不同商品在同一国家和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的审批制度有较大差异,这一来一往中,就需要企业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及机会成本。中小企业对成本和资金流动性又比较敏感,从学习申报到最终获批的过程中,如果任何一个程序出现了差错,中小企业就可能被迫承担巨大的亏损,乃至破产。

对此,我国也做出了实质性的努力。在国际上,我国积极沟通,尝试达成合作方案。近年来,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世界的主流趋势,东盟、上合组织、APEC等国家团体都在努力推进,这有力地促进了国家间开展贸易投资合作活动。伴随着跨境贸易交易方式的简化、关税的缩减与非关税壁垒的取消,贸易成本在逐渐降低,全球跨国电商呈现出透明、公平、稳健、高效的贸易投资环境。

2 《贸易便利化协定》中有关跨境电商的规则及解析

《贸易便利化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作为WTO成立之后首个达成的多边贸易协定,诞生于国际贸易频率提高、多边贸易成本日趋增加的大背景下,旨在消除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的机制性和技术性障碍,降低交易成本,提升贸易效率。《协定》并未设立电子商务的单独章节,但包含诸多与跨境电商密切相关的条款,如第7条“货物放行及结关”、第10条“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的手续”及第12条“海关合作”。条款内容大多涉及对电子单证或以电子方式办理业务的接收,明确了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的发展方向和改革路径,能够有效促使货物放行,提高海关通关效率,减轻整体实力较弱的跨境电商企业进出口环节的成本,为其未来的发展注入了活力。

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建立适合跨境电商的营商环境和进出口规则体系并非《贸易便利化协定》的主要议题之一。在第10.4条“货物放行及结关-单一窗口”的规定中,《协定》并未强调在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的基础上应当 (承诺或酌情努力)开发有利于跨境电子商户发展的电子操作系统或自动化操作系统,实践中我国各口岸已在推行“单一窗口”的过程中大力提倡电子化、无纸化作业,以提高电子通关的效率。在第7.7、7.8和7.9条“经认证的经营者”“快运货物”和“易腐货物”条款中,也并未指出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适用的规则及监管制度。跨境电子商务具有无形、匿名、无边界、快速演进等特性,这些特性同时带来了法律规制的难题。对比来看,《协定》的规定基本面向传统跨境贸易,仅在一些进出口环节中设置了对跨境电商友好的便利化规定,此种程度的规定并未能完全满足跨境电商的特殊性要求,因此相关规则仍旧需要在未来的WTO谈判中进一步优化。

3 中、日、韩三国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现状

在对我国跨境电商发展提出对策之前,我们应对本国及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贸易现状有透彻的了解。首先我国在加入WTO之后,积极推进贸易便利化改革,探索电子商务的便利化方向。在上海和厦门自由贸易试验区,我国也设立了电子化通关和单一窗口等项目。货物出入关和船舶进出的申报时间大幅缩短,且通关数据只需填写一次,这为企业节省了大量时间,节约了成本。同时,改革也有助于政府部門进行高效的事中和事后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然而,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涉及的法律制度、数据统计等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改进。社会对电子商务及其实际运用的认知不够深入,对网络空间经济活动规律也缺少重视。

日本的电子商务发展史较短,但由于日本政府极度重视电子商务领域法律制度建设,该国已形成较为完备的规范的法律制度体系。日本国会于2001年审定通过的《信息网络社会法案》和《电子签名及证书验证服务法案》就是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同样采用了单一窗口的技术,并实施了AEO、海关风险管理和提前审单制度。在实现税收计算、电子转账和外汇调整等多元功能一体化的同时,有效地整合了进出境程序系统的跨部门管理难题,使其国内98%以上的进出口申报都能够在单一窗口平台顺利完成。

韩国在信息化技术运用方面,特别是在具体贸易流程上有着较大的优势。韩国政府推进电子文书交换系统,提高了贸易业务自动化。除此之外,韩国还设立了FTA (Free Trade Agreement)全球中心,为关键管理部门相继开发出19个单一窗口系统,这些系统大都是可以与45个许可机构直接相连的标准模板。此举极大提高了海关通过效率,并为政府完善贸易便利化的相关法律提供了实践基础。

4 利用WTO规则推进跨境电商发展的对策建议

自1998年至今,WTO框架下全球电子商务谈判进程经历了起步、酝酿和正式开启三个阶段。2019年初,《联合声明》的签署正式开启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议题谈判 (于鹏.WTO电子商务规则谈判新进展及前景[J].中国经贸导刊,2019(22):19-22.)。截至2019年9月,三轮实质性磋商会议对跨境电子商务在对电子传输暂停征收关税、促进电子商务的监管框架 (包括电子签名、电子认证和数字证书、电子合同、对垃圾邮件的处理、电子支付等)等方面达成了共识。但此后,随着WTO多边谈判系统陷入瘫痪,各方利益诉求多元化,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谈判举步维艰,前景未卜。近年来,跨境电商成为拉动我国外贸发展的新引擎,无论是在交易规模还是增长速度上都取得了巨大突破。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应当抓住时机,积极应对挑战,继续稳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基于前文论述,为解决如何利用WTO规则推进跨境电商发展的问题,我们提出规则及实践两个层面的建议。

4.1 规则层面:利用WTO现有协定为基础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WTO的协商一致原则和成员国间的巨大“数字鸿沟”使得共识难以达成。在短时间内,试图通过WTO电子商务谈判,另起炉灶建立全新的跨境电商规则体系难度是巨大的。因此应当界定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电子传输等相关定义的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利用WTO既有规则《贸易便利化协定》)循序渐进,继而创新。这样做一是有利于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在跨境电商国际规则的制定上掌握主动;二是避免因讨论新的市场准入和减让承诺而在谈判进程中过快过早地制造矛盾和对立。

其次,应当积极推进《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扩围谈判。对此的建议包括:将跨境电商作为主要议题纳入《协定》,明确指出跨境电商受到《协定》约束;针对各章节各条的具体规定应当特别设置跨境电商条款;提升《协定》各签署国国内就跨境电商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的透明度;设置跨境电子商务数据安全相关规定,保障数据自由流通等。

4.2 实践层面:切实提升我国贸易便利化水平以推进跨境电商发展

参照我国的现状以及日、韩两国的发展情况,我国应积极应对目前所遇到的挑战,尝试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完善海关电子化办公系统,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同时,应加强口岸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并开展定期的知识学习,了解世界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沿问题。

另外,我国还应增加政策法规及手续的透明度,并跟进落实效果。我国在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和商业环境方面的问题已成为贸易便利化的掣肘。因此,我国需要及时公布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法制建设,及时跟进,切实落实各项规定,确保政策准确高效地传达到各地执法部门和各企业。

我国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谈判,以构建属于中国的数字贸易规则。身为电子商务大国,美国一直以来在有关电子商务的国际规则谈判中表现得尤为积极,企图主导有关规则谈判,从而占据跨境电商发展的先机和主导权。2018年4月,美国向WTO总理事会提交了关于电子商务谈判的探索性文件,旨在构建一个“全面且富有雄心”的贸易纪律,以将确保一个开放、公平和竞争性的全球数字经济。美国提出的多项议题都已经包含清晰明确的义务和纪律,而其他WTO成员方的探索性文件大多以描述、探讨的语气分析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交易形式。究其根本,是因为美国早已在区域协定中制定推行类似的规则,例如美国推动谈判后又退出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TPP”)就专章规定了“电子商务”,其中很多纪律进行了轻微调整就成为探索性文件中的建议。因此,可以预料到的是,如此处心积虑、有备而来的美国很可能更容易在WTO的电子商务谈判以及未来跨境电商的发展中获得主动权和话语权。当前,由欧美倡导的数字贸易规则正在成为全球数字贸易的基本标准。尽管我国跨境电商发展迅猛,但由于缺乏原创技术,在数字贸易中受制于人。因此,我国需要不断通过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谈判,来推广我国跨境电商及服务贸易发展理念,从而更好地在国际上构建属于中国的电商贸易规则,抢占发展先机。我国要依据中国国情及法律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同时要积极利用欧美电商贸易规则中的合理部分,不断完善我国自身的数字经济及数字贸易的法律政策体系,为跨境电商推动服务贸易发展减少贸易壁垒。

我国应该加强边境,简化贸易程序,与周边国家合作着手组建贸易合作体系。首先,我国可以与周边国家成立发展论坛,为地区的经济合作与贸易往来提供沟通平台,以便各国及时讨论、协调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议题,化解矛盾冲突。其次,通过一系列贸易协定,我国还可以与周邊国家建立更为紧密的贸易合作关系。当今世界,国家和地区之间建立贸易合作关系十分常见,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降低进出口过程中的关税,极大地为跨境贸易提供便利,促进跨境贸易水平。在今后的贸易往来中,我国可以尝试发展更多层次的贸易合作体系。我国虽然已经签订了多个贸易合作关系协议(如2020年末与东盟10国和日、韩等国签订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但现有协议支持的多是工业原材料以及农业原材料方面的贸易活动,因此,相关协议对提升跨境电商水平的作用可能较为有限。对于电子商务平台来说,消费者主要购买的商品多半不是原材料类。因此,我国还需要针对一些工艺品以及消费者常用的商品,有针对性地与他国开展贸易合作,从而打造专门性的贸易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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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s Cross Border E-commerce Development Path under the 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Beijing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   LIU Dayuan  CHEN Mingyang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development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in China has been in the ascendant, but there are also many problems and difficulties. How to explore a more effective development path has become a common problem in the field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in China. This article first analyzes the contents and existing defects of the rules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in the WTO 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On this basis, through the comparis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in China, Japan and South Korea, this article further points out the shortcomings of China in this field. Finally, it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utilize the relevant rules of WTO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in China.

Keywords: cross border e-commerce; 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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