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大本营
2021-09-02
谈车论驾
雨天驾车出行须谨慎
菜鸟必读
夏天是多雨的季节,雨天道路湿滑,视线受阻,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雨天行车须格外谨慎。
提前检查车况。重点检查雨刮器是否老化变硬,能否正常使用。检查前挡风玻璃处防水槽的排水通畅性,避免雨天积水造成发动机进水,导致电线短路。还应检查轮胎的磨损情况,磨损过度会造成抓地力下降、制动距离加长,尤其是雨天行车,道路积水,摩擦力减小,极易造成追尾事故。
尽量避开积水路段。行车遇积水路段时,不要轻易涉水,应停车查看积水深度。若水深未超过车轮半径,可采用挂低挡、轻踩油门的方式匀速通过。如果水深超过排气管或保险杠,不宜贸然强行,否则容易造成车辆进水熄火,此时应选择绕行。一旦车辆不慎进水熄火,千万不能再次启动,否则会造成发动机损坏,且保险公司对此不予理赔。
车窗除雾要及时。雨天能见度差,行车视线不佳,除了挡风玻璃和后视镜上的雨水会影响驾驶人的视线外,还有一点就是车内极易产生雾气。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打开空调,将出风方式调成除雾模式,开启冷风驱散雾气,或打开一点车窗,快速降低车内湿度,确保行车过程中视野清晰。
速度一定要慢。下雨天道路湿滑,行车一定要放低车速,不要急踩刹车,猛打方向盘,否则容易发生侧滑失控。在视线不良的情况下更要做到多观察,减少并线,提前打开转向灯提醒后车。尤其在车辆转弯时一定要控制好车速,过弯之后再缓缓提速。万一车速较快造成打滑,可紧握方向盘,缓收油门,控制好方向,采取点刹控制车速,切勿紧急制动。
远离大车和行人。大型车辆盲区较多,且容易阻挡视线,给其他车辆带来潜在危险,雨天时风险更大,因此驾车时切记远离。同时,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雨天打伞、穿雨衣等,也会导致视线、听觉、反应等受到限制,所以雨天行车应尽量远离行人和非机动车,以免引发交通事故。(文/姜盟)
驾车发生事故怎么办
高手支招
行车走路三分险,驾车在路上难免会刮刮蹭蹭,发生各种各样的事故。遇到交通事故该如何应对呢?
首先要确保出车前车辆没有违法行为,已按时年检,车况良好;驾驶人没有喝酒,没有服用影响开车的药物,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在保证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开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停车,因为发生事故而弃之不顾就是逃逸,即使本来无需承担事故责任也会因逃逸变成全责。停车时要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车内人员下车,在车后50到100米处放置三角警示牌。如果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上人员要第一时间离开车辆,撤离到停车道护栏以外,防止二次事故发生,三角警示牌的放置距离要在150米外。其实,不管在什么道路,都建议大家远离事故现场,避免避让不及发生二次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最关心的无疑是事故定责及赔偿问题。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只是车辆损失,责任比较明确,对于这种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建议使用手机上的交管12123App直接处理。事故双方根据系统提示拍摄事故现场照片,连同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照片等一并上传,直接就可以协商处理或交警线上定责,各自找保险公司理赔,即快处快赔。但如果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损失比较大,或事故责任不明确时,一定要报警以及通知保险公司,由专业人士来处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发生了涉及人身伤害的事故,首先要做的就是保障人的生命安全,第一时间查看伤者情况,拨打救援电话,不要轻易移动受伤者,在事故造成伤害不明的情况下,妄加移动可能造成更大的伤害。
谁也不愿意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了,务必保持冷静,按照规范流程走,要相信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有保障的。但民警同样提醒:出了事故虽有保险可以“兜底”,但安全驾驶才是最好的保险。(文/张菲)
雨后车辆保养不容忽视
爱车养护
下过雨后,经过雨水的冲刷,车辆表面大部分的灰尘污渍都被带走,看上去“焕然一新”,如果车主以为得了“免费洗车”的便宜,不注意车辆的保养,那可得不偿失。车辆长时间暴露在潮湿环境中,会降低车漆的亮度,加速车内零件的老化,导致车身腐蚀、底盘进水、雨刷开裂、空调异味等问题。经过大雨的洗礼后,车辆的保养不容忽视。
及时清洗。雨水中往往夹杂着一些细小的沥青颗粒、沙石污垢和酸性物质,容易吸附在车漆表面,车辆被雨淋湿后如果长时间不清洗,雨水会腐蚀车漆,导致车身变得黯淡无光。同时,雨水流进车身缝隙当中,久而久之还会导致生锈,对车体造成损伤。尤其是底盘,由于离地面近,经常被弹起的石子、溅起的脏水、污泥等粘附,如不及时清洗,很容易被锈蚀。
保持干燥。雨天过后,车内往往有浓重的霉味,碰到这种情况,不要试图用香水的气味去掩盖,因为有些香水散发后更容易霉变产生异味。车辆淋雨后,应及时清除车内积聚的灰尘,保持车内洁净,打开空调或者在天气好的时候打开车门和后备厢,让车内的湿气迅速蒸发,通过彻底通风除湿,可避免细菌滋生。
排除隐患。车灯是雨天行车时的“眼睛”,一旦进水,不但会影响车灯亮度和穿透力,还会使车灯的照射方向发生改变,给行车安全带来隐患。淋雨后,车主应及时检查车灯罩是否有裂缝,边缘密封条是否有破损,如有问题及时更换。天窗是许多车主的最爱,也是雨天行车后车辆最需检查的部位。车辆淋雨后,车主要及时清理粘附在天窗密封条上的泥沙或树叶,检查密封胶条是否变形或出现缺口,防止雨水过量渗入天窗内造成车内漏水,还要及时给天窗轨道添加润滑剂,防止天窗无法完全关闭。(文/祝巧巧)
一起事故揪出两名肇事逃逸者
文︱京芳宜
2021年4月3日22时20分许,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接到122指挥中心转警称:在320国道三阳镇庄里路段有人躺在路中间,疑似是被车辆碰撞倒地,在路人报警过程中又遭到经过的车辆第二次碾压,碾压后车辆离开现场,要求立即出警处置。
接警后,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通过对案发现场全面细致勘查,在事故现场发现死者身上有被车辆碰撞和碾压过的痕迹,以及车辆掉落的碎片。在事发地点有一滩血迹,而后有长达十几米被车辆碾压拖拽的痕迹,民警初步判断该案为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
确定为交通事故案件后,事故处理民警上报中队领导,中队立即启动重大逃逸案件应急预案,成立侦查小组,力求尽快破案,还受害人一个公道。民警通过调取事发路段前2公里的天网视频监控,逐一排查,通过与事故现场车辆留下的碎片做比对,成功锁定碾压被害人的嫌疑车辆为一辆号牌为赣C9×××F的白色小型轿车。民警通过行车轨迹仔细核对该车的基本情况和驾驶人信息后,联系传唤驾驶人刘某欣前来接受调查。随后,刘某欣交代当他驾驶车辆途经事故路段时没看到人,只是感觉车辆好像碾压到了什么东西,于是在车辆往前行驶了一段距离后下车查看车辆情况,发现车辆前保险杠破损,但是没有注意到车辆上的血迹,便以为车辆只是撞到了什么物品而不是撞到了人,因为还有急事便驾车离开了。民警意识到,被害人应该是被另一辆车碰撞倒后,又被刘某欣的车辆碾压拖拽。
于是,民警通过这些信息,又开始排查赣C9×××F号牌白色小型轿车与受害者发生碰撞前经过的所有车辆,经过近5个小时的排查锁定了一辆低速自卸货车,通过车辆信息调取,查到当事人刘某根的信息,并前往刘某根住所将其抓获归案。至此在事故发生12小时内破获了这起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两名肇事逃逸司机被捉拿归案。
刘某根对驾车肇事逃逸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他驾驶车辆途经事故路段时,发现道路前方有一个行人站在道路上,刘某根便紧急采取避让措施,但因距离过近,车辆侧面与行人发生了碰撞。事故发生后,刘某根驾驶车辆离开现场,途中还与乘客讨论是否撞到了人,乘客便说这边没有监控。刘某根经过一番思考后,还是掉头回去查看情况,重新回到事故地点时,他发现一个人躺在道路上。虽然刘某根回了现场查看,但发现撞到了行人之后他却没有报警或者对伤者进行施救,还是驾驶车辆离开了现场。逃逸过程中,刘某根还绕路试图躲过电子监控。刘某根将事故伤者弃之不理的行为,直接导致伤者遭受二次碾压。
4月19日,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某根肇事且逃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刘某欣造成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4月21日,事故处理中队民警依法将刘某根刑事拘留,将刘某欣行政拘留。5月1日,刘某根被袁州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待刘某根与刘某欣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面包车变身“流动炸弹”,危险!
文︱粤交轩
众所周知,汽车加油要去正规的加油站点,可有些车主为了省下每升一两元的差价,竟不顾安全加起了私油。近日,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广东韶关翁源路段,韶关高速交警就查获一名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的嫌疑人和一辆非法改装运输危险品的面包车。
7月18日早8时许,韶关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一中队沙溪驻点民警在翁城站出警过程中,发现一辆大客车旁紧紧停靠着一辆面包车,疑似面包车在给大客车加油,随即上前查看。经了解,该大客车行驶到京港澳高速翁城路段时发现车辆所剩油量不多,驾驶人贪图便宜,便想到了加私油,并通过电话联系上了“流动加油”的老板。很快,一辆面包车来到约定地点,使用车上一套加油设备给大客车加油,不料被民警碰个正着。
民警现场看到,这辆由面包车改装而成的“流动加油站”,后座暗藏一个方形金属油罐,并配有加油机。为了避人耳目,嫌疑人用油漆把车窗玻璃涂黑,前后座也用一块厚实篷布隔开。这样的“流动炸弹”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设想。随后,民警依法扣押了面包车,并将案件移交给翁城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
在没有任何安全设备或措施的条件下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私卖等危险品的行为,极易因处理不当引发燃烧、爆炸等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值得注意的是,面包车因座椅多、空间大、价格低廉等优势深受青睐,但一些安全隐患不得不高度重视,比如本案例中的车窗贴膜问题。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要求,面包车所有车窗玻璃不能粘贴镜面反光膜;前风窗和驾驶人驾驶时用于观察外后视镜的侧窗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达到70%;侧窗和后风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要达到50%,对于符合标准要求的面包车,在白天自然光线条件下,车外执法人员可以透过侧窗和后风窗玻璃清楚地观察到车内状况。车辆挡风玻璃的透光率高低会严重影响到行车安全,尤其是恶劣天气或夜间行车安全。透光率不好,会影响驾驶视线,导致眼疲劳,从而诱发交通事故。而且,有的不法分子将面包车窗玻璃贴上深色遮阳膜,掩盖车辆改装、超员运输、违法载货、客货混装、非法运输危险品等违法情形,增加了路面管理难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民警提醒:车辆贴膜可以,但一定要贴符合规定的玻璃膜,切勿粘贴深色膜来当违法的“遮羞布”。另外,如果遇到上述案例中这样的改装加油车,一定要及时向警方举报,也请非法经营者莫存侥幸心理,一旦被发现,严惩不贷!
如何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的自首
交通法庭
文︱法言
【案例】
某日晚,黄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相撞。经鉴定,黄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3毫克/100毫升。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后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在明知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定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评析】
从理论上讲,任何一种犯罪都可能存在犯罪行为人自首的情节,危险驾驶罪也不例外。但在司法实践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自首的认定难度较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因此,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需要考察“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因素。
通常情况下,“自动投案”是被告人在其犯罪事实或者其本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等投案,或者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送其投案。因此,对于被公安交管部门例行检查查获的,不构成自首。对于报警后案发的,具体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犯罪嫌疑人主动报警,这属于典型的自动投案。另一种情况是他人报警。对于他人报警的,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自愿留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即“能逃而不逃”,且无拒捕行为的,才能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即属于典型的“能逃而不逃”情形,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主要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重大量刑事实。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基本构成要件事实包括:在驾车之前是否饮酒;是否驾车上路行驶;驾驶何种车型。影响犯罪嫌疑人量刑的重要犯罪事实可参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包括是否及如何发生交通事故,饮酒的量、品种、驾驶间隔的时间,是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是否有超员、超载、超速驾驶、无证驾驶、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等等。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主动交代其在驾车前饮酒的事实,并配合公安人员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和抽取血样,应当认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文摘编自《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第899号指导案例)
未锁好车致他人开车酿事故需担责
文︱杨学友
【案例】
近日,家住浙江海盐百步的段某驾驶自己的微型载货汽车送货,到达送货地点后,段某把车停在了客户单位门口的马路边上。由于送货只需2分钟,段某下车后便没有拔出车钥匙也没有关车门,只是把车熄了火。但就在这2分钟的时间里,步某从此经过,因为对车感兴趣觉得好玩,就上了车并将车启动向前行驶,驶出30多米后撞倒了行人,伤者治疗花费了1万多元。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步某无证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支付了全部赔偿费用后,向段某和步某追偿。
段某认为,步某未经许可偷开自己的车,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步某个人承担,他不是肇事者,保险公司向他追讨赔偿费用是没有道理的。因段某拒绝赔偿,保险公司将其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段某忘拔钥匙致使车辆被步某偷开,负有一定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相应赔偿责任”,判决段某偿还保险公司赔款5500元。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二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未经车主允许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非是在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否则,只要车主有过错,就必须为损失买单。结合段某的案子,并不存在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情况,段某作为车主,也是该车的第一管理人,具有妥善保管好车辆、不将车辆置于失控状态、不让他人随意取得的义务。但段某却在车辆未使用、置于路边的情况下,未拔出车钥匙,也未关好车门,使该车辆处于实际失控状态,忽视了他人驾驶并导致事故的可能性。实际上,没有驾驶资格的步某恰恰因为段某的疏忽而轻易获得了驾驶机会,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所有这些都意味着段某存在过错,这就决定了他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