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零售商公平关切的绿色供应链协调研究——基于新增利润协调契约
2021-09-01范甜甜
杨 雪 范甜甜
(绥化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黑龙江绥化 152061)
绿色供应链就是在供应链的基础上引入绿色环保理念,其目的是使经济和环境友好发展[1]。国内外已有文献表明绿色供应链可以引入各种契约,如成本分担契约[3]、双向成本分担契约[4]、两部定价契约[5]来协调成员间利益分配,实现绿色供应链运作最优。但是,在实践中,绿色供应链中的制造商因为其生产和创新能力,一般占据主导者地位,在绿色供应链决策中较为强势,这势必引发零售商的公平关切,降低绿色供应链运营效率,因此设计一套可靠的协调机制,保障绿色供应链成员协同发展,指导绿色供应链高水平发展,具有一定理论和现实意义。
结合管理实践,本文充分考虑零售商的公平关切特征,深入研究零售商公平关切会对供应链的绿色生产决策产生哪些影响?影响机制是什么?如何设计有效的契约来激励供应链成员集中决策提高供应链运作效率?以期更全面地解释和指导绿色供应链的协同运作,实现成员关系良性可持续发展。
一、模型假设及符号说明
二、绿色供应链决策
(一)绿色供应链分散决策。根据以上假设,在供应链分散决策下,生产商的利润函数表示为:
(二)绿色供应链的集中决策。为了进一步提高产品绿色度,提升市场竞争力,生产商与零售商采取合作的方式可以降低合作成本及合作风险,更重要的是提升合作价值即协同提高产品绿色创新投入,产出绿色程度更高的绿色产品,提升产品竞争力,拓展市场,提高供应链整体利润。假设集中决策下产品绿色度与创新投入的关系为e*=e0+λs。e0为产品原始绿色度,即绿色创新投入为0的情况下产品的绿色度,s为资金投入水平,λ为创新投入的利用效率。根据市场特性,生产商与零售商集中决策后,产品绿色度提高,迎合了市场对绿色产品的需求,市场基本容量会增加到γq0,其中γ>1,则集中决策后,产品需求量达到:q*=γq0-αp*+β(e0+λs)。
传统代理模式下的供应链即为分散决策,双方衡量自身的利益做出决策,这种局面会增强成员之间的“双重边际”效应。生产商没有积极投入研发的动力,仅以维持批发价格水平为目标。同样,产品绿色程度较低,销售压力大,零售商普遍会采用降低售价,薄利多销的手段维持生存。而集中决策后,成员经营目标一致,即向市场提供绿色度较高的产品,收割高段市场利益。成员之间没有竞争,协同创新,提高产品绿色度,提升供应链绿色软实力,显现出绿色创新对企业的提升效应,使供应链整体利润提高。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推论2,当农户的价格敏感程度高于一定阈值时,抑制了绿色度对市场基本容量的扩容效应,则企业对销售价格的决策会相对谨慎,会采用较低的价格刺激产品销量,保障供应链整体利润稳中有升。
(三)零售商公平关切下的绿色供应链分散决策。零售商公平关切时,考虑到在供应链中零售商的谈判地位较低,假设其谈判权利系数为,则生产商权利为(1-f),假设双方谈判后,能够实现的收益分别是。此时,零售商将与制造商进行Nash谈判后得到的利润作为公平感参照点。由于二者经过谈判后,仅仅是收益分配方式有所改变,供应链整体利润并未改变,与Stackelberg博弈下供应链总利润一致,有。则零售商的效用函数为:,公平中性的生产商效用为Um=πm,n为零售商的公平关切系数,具体双方谈判的目标函数满足下列条件:
图1 公平关切下各方利润
由图1可知,零售商的公平偏好越强,对零售商利润有利,对生产商利润不利。零售商的公平关切和其谈判能力(也可理解为零售商在绿色供应链的地位)对双方的利润影响是同步的。n与f对生产商利润有负面影响,但影响较小,说明零售商的公平关切与谈判能力不能撼动制造商的主导地位。即使零售商的公平关切较强,可以提高其利润,但如果谈判能力较弱,就会抵消公平关切带来的利润增额,因此零售商不能抛开自身谈判能力而单追求公平关切。并且,根据图2得出零售商效用与其利润成正比。但如果零售商不顾市场环境去追求效用提高,会降低生产商的合作热情,可能会降低绿色研发投入或提高批发价格来维持自身利益,这会阻碍绿色供应链的高水平运作及进一步发展。对零售商而言,适度公平关切可以为自身争取更高的利益,而偏激的公平关切虽然在理论上可以提高利润,但是在制造商主导的绿色供应链中,制造商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可能会淘汰零售商,寻找其他合作方。如果双方没有妥善的协调机制,即使n与f值很小,零售商利润已经高于制造商利润(图1),随着n与f的进一步提高,双方利润差距扩大,零售商效用也随其利润提高而提高。这在现实情况中是不存在的。因为,供应商由于其创新研发的优势占据主导地位,若出现重度公平关切且超强谈判能力的零售商,供应商势必会放弃合作。但公平关切是普遍存在的,制造商必须正视其带来的影响,零售商也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克制公平关切,双方需要在竞合关系中找到均衡发展点。因此,若要在零售商公平关切下保障供应链成员合作稳定向好发展,需要科学的契约对利润进行分配。
图2 零售商效用
零售商的公平关切,对提升农产品绿色度,提高生产商的批发价格以及零售商的零售价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会影响产品的市场需求量,导致绿色供应链的利润下降。零售商公平关切下,会倒逼制造商降低批发价格,此举会打击制造商的绿色投入积极性,导致产品绿色度降低,对供应链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如产品价格和销量下跌,供应链整体利益受损。并且随着公平关切程度的增加,供应链整体利润也会随之下降。但零售商的利润与n成正比说明零售商可能会为追求公平而损害供应链其它成员及整体利益。
说明当消费者价格敏感度较高时(相较于产品绿色度,更为关注价格时),公平关切下零售商的利润与其公平关切程度成正比。此时,n越大,p͂越低,虽然e͂也降低,但消费者更关注产品价格低廉,零售商通过提供绿色度低,但廉价的产品吸引消费者,利润提高,但此时,供应链整体的运作水平较低。当消费者对价格关注程度降低,零售商的利润会随其公平关切程度提高而降低。公平关切程度提高会降低e͂,随着政策转变及行业发展,消费者势必会愈加关注产品绿色度,这会冲抵其对价格的关注,此时通过低廉的价格再也无法吸引消费者,零售商利润下降。
综上所述,虽然零售商的公平关切为绿色供应链发展增加负担,但双方必须在该事实下谋求绿色供应链的长远高水平发展。双方迫切需要探索出可以双方共赢的合作机制以提升绿色供应链整体运作水平和自身利益。
三、零售商公平关切下的新增收益分配契约供应链协调
虽然零售商存在公平关切,但供应链仍然为生产商主导,所以传统的收益协调契约即单纯靠收益分配系数可能会降低生产商的利润及在供应链中的地位,会造成合作破裂。综合分析,本文采用新增收益分配契约对公平关切下的供应链进行协调。该契约的协调机制为:供应链按照集中决策下的绿色投入、批发价格和销售价格进行决策,以提高供应链的整体利润和绿色度。再将利润增加的部分按照成员在供应链中的地位进行分配,实现共赢。生产商和零售商的地位体现在生产商主导的,零售商公平关切下的供应链各成员利润上。因此,集中决策后的新增收益,也要根据成员在供应链中的地位进行分配。
推论6表明,新增收益契约可以对供应链整体收益进行协调,在保证产品绿色度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制造商与零售商收益改善。在该契约协调下,制造商与零售商可以按照集中决策情形进行定价决策和绿色度决策,保障实现供应链总体收益与运作水平最优。在此基础上,保留零售商的公平关切下的各方最优利润,再按照各个成员在供应链中的实际地位进行新增利润在分配。该契约下的利润分配机制既兼顾零售商的公平关切,又尊重制造商的主导地位,实现绿色供应链的完美协调。
由图4(参数取值为q0=100,c=50,α=0.8,β=0.7,γ=1.3)可知在协调后,制造商与零售商的利润仍是此消彼长的,说明新增利润协调契约并未改变双方竞合关系的本质。在协调后,零售商的公平关切系数和谈判能力对制造商利润也产生较大影响,说明在该契约框架下,虽然制造商主导地位没有改变,但是此时制造商较为尊重零售商公平
根据图3所示,在α值极较小的情况下,k值较高,此时制造商收益很难超越协调前收益。但是,当α极小时,k值会急剧升高,已超出合理的集中决策后市场增容效果。除此之外,在绝大多数α与β合理取值范围内,k值小于0,此时γ>k,即通过契约协调后的制造商利润高于分散决策下的利润,说明该契约可以在兼顾零售商公平关切的前提下,协调新增利润分配,保障各成员利润高于原有水平。关切。
图3 k值
图4 契约协调后双方利润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刻画了生产商主导的二级绿色供应链,分别探讨了分散决策、集中决策以及零售商公平关切下的供应链决策,剖析了零售商公平关切下产品绿色程度最高的最优决策及协调问题,细致分析其中的影响脉络,给出以下管理建议:
1.对于企业来说,推出最具绿色属性的产品,需要供应链成员协同合作,扩张市场占有率,提升收益。在集中决策提升产品绿色度的同时,也要抓住政策形势契机,配合营销手段,着力提升农户绿色消费意识、培养农户绿色消费习惯,降低农户价格敏感度,有利于提升绿色度后的定价决策,提高产品利润率为下一轮绿色创新做好准备。2.生产商虽然在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但必须重视与零售商合作形成利益共同体以提升产品绿色度及供应链收益。零售商公平关切下的决策,会为了满足自身效用而损害供应链利益甚至合作前景,从而降低生产商的绿色研发热情甚至合作意愿,这种公平关切不利于供应链收益及绿色度的提升。但公平关切会提高零售商效用,作为主导者的生产企业,要正视零售商的公平关切问题,开发多样合作形式,与零售商共谋绿色发展。3.新增收益分配契约可以有效协调供应链收益分配问题,不会破坏成员对绿色研发投入的合作机制,保障产品绿色程度最高,同时双方根据在供应链中的自身话语权和谈判能力合理分配绿色供应链收益,从而实现双方绿色共赢局面。4.新增收益分配契约可以在考虑成员地位的情况下保障协调后成员利润高于分散决策下利润,保障双方参与该协调机制的积极性。但双方的新增收益分配比例由双方实力决定的,是动态的。若想提升自身利益分配比例,制造商需要持续提升在绿色创新方面的能力,来巩固在绿色供应链中的地位。而零售商也提高营销能力,为利润分配添加谈判砝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