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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外国制裁法》:出台背景、内容构成及时代价值

2021-08-31马忠法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制裁

马忠法

摘 要:鉴于西方某些国家及组织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粗暴干涉中国内政,频频发起对中国及其相关实体企业与个人的所谓制裁,中国制定了《反外国制裁法》,从国家立法的高度,对外国的无理制裁进行更加有力的反制,以捍卫国家尊严和核心利益。该法的内容主要有立法目的与坚持的政策及原则、反制措施适用的情形和对象、具体反制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履行《反外国制裁法》的义务、与反制措施相关的其他方面等。其时代价值体现在:有利于维护中国国家及相关组织和个人利益,有利于进一步树立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彰显中国利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及本国组织、公民正当权益的态度和能力,有利于声张国际正义及为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提供借鉴。

关键词:反外国制裁法;制裁;反制裁

中图分类号:D996;D922.295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9 - 5381(2021)04 - 0005 - 09

近年来,某些西方国家对中国及其相关实体企业与个人频频发起有违国际法基本准则的制裁,给国际贸易、国家间正常交往及企业间正常经济往来带来诸多消极影响,相关国家不但没有清醒认识,甚至还公开宣称将继续使用“实体清单”等手段来制裁那些“违背其价值观”的公司和个人。[1]在此背景下,为维护中国国家、企业、公民等的正当利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6月10日公布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反外国制裁法》)正当其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时代价值。

一、《反外国制裁法》的出台背景

(一)制定《反外国制裁法》是中国应对外国无端制裁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全体人民的艰苦努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改变了世界发展的格局,在推进世界和平与发展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主题,与世界各国形成友好关系,推动建设平等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國际关系,积极促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然而,一些西方国家及一些受到特定利益集团影响的非政府组织出于意识形态偏见,不愿承认和接受中国快速发展这一现实,以及因国内政治斗争、转移国内危机及社会矛盾等需要,利用各种议题,以人权等为借口,在贸易领域以所谓的“国家安全”为幌子对中国的内政外交政策及有关的立法、修法等活动进行指责、抹黑和攻击,歪曲、诋毁、遏制和打压中国发展,无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故意扩大其国内法律的域外适用范围,对中国有关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相关实体企业等实施所谓“制裁”。[2]比如,美国自特朗普执政以来,以“从事或促成有违美国国家安全及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动”为由,愈加频繁地将“实体清单”制裁用作实现其对华战略目标的工具。为此,先后有多个批次的、大量的中国企业被冠以“侵犯人权”“军民融合”等莫须有的称谓而被列入该清单。这种“不定时”单边施压的方式逐渐发展为中美关系里最大的不稳定因素之一。从美国商务部及其下属工业安全局(BIS)的活跃程度来看,目前的拜登政府不仅在战略上延续了特朗普政府时期的“总体制华”思维,同时也在战术方面继承其“衣钵”,甚至呈现出进一步深化和“升级”的倾向。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政府的相关措施并非完全“出乎意料”,而是对外制裁“惯性思维”下的必然结果,频繁地对中国、中国企业或有关个人所采取的制裁措施,正是这种“惯性思维”的具体表现。如2020年美国至少制裁了45名中国官员。2021年6月3日,美国总统拜登又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禁止美国实体投资数十家所谓涉及军事或监控的中国公司,将特朗普在2020年11月发布的“禁止向31家企业投资”的企业数量增至59家[3];6月23日,美国商务部又将5家中国新疆的企业或实体列入“实体清单”,其借口是所谓的“涉嫌侵犯人权”[4];7月9日,美国商务部将34家所谓“涉嫌参与侵害人权”,与本国军方“关系密切”,并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外国实体列入“实体清单”(又称黑名单),其中包括23家中国企业[5];7月16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宣布制裁香港中联办7名副主任[6];等等。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任何针对中国及中国组织或个人的不当行径都是不符合国际法准则的,中国政府必将予以谴责并给予回击。显然,某些国家置国际规则于不顾,坚持单边主义,对中国采取双重标准,不断对中国及其相关组织或个人采取所谓的“制裁”,突破了国家与国家之间友好交往及正常贸易的红线。为维护中国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反击西方霸权主义和霸凌行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中国政府通过立法采取反制措施,显然是适应当下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反外国制裁法》是国内外立法实践的实然结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维护国家安全与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治建设。2021年3月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统筹发展和安全”作为重要内容,强调在未来的建设和发展中,要坚定不移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及核心利益。2021年3月两会前后,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建议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外国制裁法,为我国依法反制外国歧视性措施提供法治支撑。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7]。这些政策和立法建议等为《反外国制裁法》的制定准备好了现实条件。

在立法层面,自2017年初特朗普执政以后,针对美国挑起的贸易摩擦,中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2019年3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为积极引进外商投资、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供了更为科学、公平和合理的法律依据,其中就规定了对外商投资可以依据国家安全进行审查。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前者对生物安全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后者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8]。此外,对现有的国际贸易或投资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的修改和完善,也为该法的制定准备好了立法条件。

在实践层面,我国已多次宣布对有关国家的实体和个人实施相应反制措施。如2020年9月和2021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先后发布《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不仅对可能进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企业的行为作出了规定,而且对政府相关部门针对相关企业和个人可提供的法律帮助和支持作了说明。《反外国制裁法》的颁布是建立在已有的国内实践基础上的,该法总结了中国之前的一些反制实践和做法,使其既具有对反制内容和反制对象规定的明确性,也使相关政府部门在依照法律处理问题时具有灵活性。

此外,国外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反制裁立法实践。欧盟、俄罗斯、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瑞士、英国等均已制定了类似法律,这些法律虽然多数没有用“反外国制裁法”这样的字眼,但反制裁的职能是显而易见的。例如,欧盟早在1996年就针对美国的长臂管辖问题颁布《抵制第三国立法域外适用效果及行动条例》(第2271/96号理事会条例,2018年8月7日修订),它通过否定美国有关法律在欧盟区域内的域外效力和长臂管辖,规定欧盟相关市场主体不必遵守美国制裁方面的法律法规,拒绝承认美国依据长臂管辖作出的判决,赋予此类主体拥有因制裁造成损失寻求赔偿的法律权利等,以使此类主体的利益不受所谓制裁的影响;俄罗斯2018年6月5日通过的《关于影响(反制)美国和其他国家不友好行为的措施的法律》,规定了其反制措施的形式包括:终止或暂停与非友好国家或机构的国际合作、禁止或限制与此类国家或机构进行相关的进出口贸易、禁止或限制受这些国家管控的实体参与俄政府采购项目和国有资产私有化项目[9]等,以保护俄罗斯的利益、安全、主权、领土完整以及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免受美国等西方霸权国家不友好举动的侵害。

(三)《反外国制裁法》是针对西方意识形态下制裁行为的正当选择

长期以来,某些西方国家以自我的文化优势“睥睨天下”,将自己的意识形态视作“普世价值”,容不得不同意识形态下的国家或民族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繁荣昌盛,并以其意识形态和价值观为标准,党同伐异,将“非我族类”的异己分子赶尽杀绝或置之于死地。这种对自己意识形态近乎狂热的执着,是某些西方国家对中国等采取制裁措施和其他不当行为的深层原因和根本驱动力。对此,中国制定《反外国制裁法》对相关国家或组织进行制约和反击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意识形态具有多样性,同一社会体制内不同的政党之间也都存在着意识形态差异。坚持自己的意识形态,如对自己的信仰、政治、文化、种族或生活方式等坚守,这没有错,但不能将自己的意识形态凌驾于其他意识形态之上,不能对“非我族类”进行无理性的全然排斥,甚至要争一个你死我活。意识形态不仅仅是抽象的理论或概念,它更体现在日常工作、行为之中,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个人每天都在意识形态之中生活、工作或学习,只要能够自觉自律,对他人理性宽容,它便不是问题。然而,如果不幸陷入无理性的狂热与执着,便可能引发对其他意识形态的全盘否定。世界历史上有着太多的实例,当下美国国内的两党竞争等都是因意識形态不同而引起的。实际上,文化是多元的,意识形态也是多元的,而美国顽固地坚持自己的意识形态,并欲以其为武器,对不断发展的中国进行制裁、打压、遏制,显然是不理性的。

实质上,中美之间的战略竞争其实就是美国挑起的意识形态竞争,是美国对2013年以来中国政府一些正当表述作出的不理性回应。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适合中国国情,与资本主义制度可以长期和平共处,两者虽然有竞争但也可以合作。这种表述符合当下的现实,而美国基于自身的意识形态观念作出了不当解释。再如201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到2035年,中国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五个方面将全面提升,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国家。美国对此也是耿耿于怀,认为根植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意识形态,以及中国的民族主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经济为国家主导、科技发展为国家服务以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和国家利益等是对美国的个人主义等价值观的根本挑战。这种理解更是无稽之谈,完全彰显出其霸权主义的行径。美国对中国的正当表述如此敏感,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美国对自身及其制度的不自信。于是它便试图利用自己现有的优势,舞起其“制裁”大棒,威吓中国,制造麻烦。

因此,中国适时制定《反外国制裁法》表明态度并在实践中给予坚决回击,是当下最恰当的选择。

二、《反外国制裁法》的内容构成

中国制定《反外国制裁法》,其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和外交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恪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对此,制定该法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有:一是坚持服务国内国际大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重大风险挑战,协调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二是坚持急用先行,根据实践和形势需要,采取专项立法形式,增强反外国制裁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坚持依法依规,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借鉴国外相关做法,健全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制度,提高依法管控风险、依法应对挑战的能力。[8]根据制定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反外国制裁法》共有16条,其内容构成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反外国制裁法》的立法目的、基本政策及原则立场

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反外国制裁法》明确了立法目的及制定本法的基本政策和原则立场。从立法目的来看,该法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10]该法重申了我国外交的基本政策,即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其立法的基本原则,即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11]该法特别强调“反对干涉他国内政”这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11]

这些规定是我国长期以来一贯主张的对外交往与同世界各国发展友好关系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与根本政策。我们制定的针对某些国家对我国个人和组织肆无忌惮地进行制裁的《反外国制裁法》,与某些国家动不动就依据其国内法进行的“单边制裁”是有根本区别的。在该立法的政策和原则指导下,我们采取的是应对、回击这些国家对我国遏制打压的防御措施。

上述规定为整个法律定下了基调,鲜明、坚决、有力地亮出了这部法律的态度。

(二)明确了采取反制措施的情形和反制措施适用的对象

从我国《反外国制裁法》的名称可以看出,立法针对的是外国国家而非国际组织或其他实体对我国国家或相关个人和组织采取的制裁。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采取反制措施的情形包括: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國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从内容可以看出,实施不当制裁的主体是“外国国家”。被制裁的对象与行为分为两个层级:一是中国国家,对应行为是进行“遏制、打压”;二是中国公民和组织,对应行为是“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外国国家采取这些不当措施的标准,一是“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二是“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上述规定,抓住了外国国家非法制裁的本质,即严重违反国际法、将自己的法律凌驾在他国之上,无限扩张本国法的域外效力,扩大本国法律的适用范围,进而滥用长臂管辖原则,这是对国际社会所应遵循的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根本破坏。对此,中国政府完全有理由采取反制措施以维护本国国家、个人及相关组织的正当合法权益。

《反外国制裁法》还规定了反制措施适用的对象:一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前面所述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11]进行反制。二是除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即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及运营的组织。[11]

可以看出,本法对可以采取反制措施的对象进行了较为明确的列举:一类是与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制定、决定与实施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当事方(个人或组织),另一类是与前述人员或实体利益相关的个人或组织。这样的规定较为合理,可以较为全面、灵活、有效地对不当实施制裁的主体采取有力的反制,以收到预期的反制效果。

(三)我国可以采取的反制措施

针对前述受到反制的主体,《反外国制裁法》明确规定了三类具体反制措施:一是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三是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除了上述三类措施外,《反外国制裁法》还规定了一个弹性或兜底性条款,即“其他必要措施”。[11]该规定表明上述方法没有也不可能穷尽所有反制措施,通过兜底性规定能够虚实结合,因为随着技术发展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变化,反制措施也会有所增加或变化等。根据法律规定,上述反制措施如何具体实施,国务院相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有关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其中一种或者几种措施。为了强化反制措施的执行力、威慑力和效率,以体现这些措施的国家主权行为性质,该法规定,国务院各相关部门依据这部法律有关规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11]根据这一规定,结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诉讼事项之一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反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考虑到国际社会风云变幻和实际情况的变化,该法对于采取的反制措施也允许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如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11]法律明确规定,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确定、暂停、变更或者取消,应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公布[11]。这一规定是为了起到公示的效果。

上述规定的主管机构均用“国务院有关部门”一词,由于这个词组表达不够明确,在将来实施过程中会出现责任部门不明确带来的后遗症:外国有关不当制裁的领域,可能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具体哪一个部门可以采取反制措施,必须明确,否则可能会出现两个部门同时做出,或没有部门做出。如果出现三个或以上部门,则情况就更为复杂。为此,为能够及时、有效、最大程度地发挥这部法律的作用,应该尽快制定这部法律的实施条例或细则。从目前情况来看,商务部在履行采取反制措施方面职能的可能性应该最大。

(四)反制工作机制的原则规定

在明确了政策、原则、采取反制措施适用的对象、对这些对象可采取的反制措施及可以采取反制措施的主体等之后,如何实施就变得十分关键。为做好反外国制裁工作,收到预期效果,建立有效运行的工作机制是落实《反外国制裁法》规定的实施反制的关键一步,国务院有关部门需要相互合作、协调联动。因此,《反外国制裁法》规定,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11]但这一规定,还是过于原则。“相关部门”到底如何确定、国务院的哪些部委是“相关部门”,相互之间如何协同配合与共享信息,相关部门在反制裁方面的职责、分工现在是否有明确的规定,等等。这些均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因此,可以说,《反外国制裁法》只是在反制裁机制方面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实施还尚有很大完善的空间。

(五)我国有关组织和个人履行《反外国制裁法》的义务

反制裁措施的实施必须要得到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支持和践行,否则形同虚设。《反外国制裁法》从三个方面对我国境内或境外有关组织和个人关于履行该法的义务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后果作出了规定:一是由我国做出的反制裁措施,境内组织和个人要无条件实施和支持。根据规定,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如果有关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则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11]二是外国对我国做出的无理制裁,国内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和支持,否则我国相关组织和个人可以采取法律措施。该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境内和境外的)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11]这一规定隐含了该法的域外效力和管辖权延伸问题,颇值肯定。三是从一般意义上规定了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未执行或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法律责任,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1]这一规定有较大的覆盖面,不仅涉及被采取反制措施的主体,还涉及有关执行反制措施的主体。

(六)与反制措施相关的其他方面

《反外国制裁法》还规定了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将来处理类似行为之间的关系:衔接、兼容和补充。比如其规定,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除其已有规定之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11]这是一个开放式条款,其他法律,甚至与其不处于同一个法律效力等级的行政法规,甚至部门规章,也可以采取反制措施。这也是考虑到今后出现类似情况,在法律上能够预留充分、必要的空间,以利于对类似外国国家或组织的制裁行为进行精准、有效地打击。

此外,该法规定“对于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11]。它还规定了对损害我国利益的行为(即“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采取必要反制措施。而且,实施该行为的主体不仅仅是“外国国家”,还包括“外国组织或个人”。这一带有对危害中国国家利益的兜底与补充规定的条款,表明中国在实施该法方面,不仅仅针对外国国家制裁的反制措施,还针对包括国家之外的组织或个人所进行的任何危害中国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外国国家在对中国制裁之外的其他危害中国利益的行为。虽然,这样的规定也为我国在一定情况下主动采取反制措施,打击各种诸如鼓吹、煽动、资助“台独”以及新疆、西藏、香港地区动乱等危害我国主权和核心发展利益的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依据,对保护中国国家利益更为全面,但同样面对的一个现实难题是如何实施。[12]

还有,《反外国制裁法》的生效时间规定,与多数法律不同,它与颁布时间同步,即“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1]。这一规定,显示出该法实施的迫切性以及我国坚定的立法态度。

三、《反外国制裁法》的时代价值

我国立法机关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以及适应我国加快完善涉外立法的客观需求,高效出台的《反外国制裁法》,既是坚决有力地反击某些西方国家践踏国际法的霸凌行径和霸权主义强盗逻辑的信号和宣示,又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核心利益的重大法治保障,满足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相互协调的迫切需要。该法律指向明确,内容简洁,特点鲜明,既有利于依法反制一些外国国家和组织对我国采取的非法行为或限制,有效遏制和打击境外反华或敌对势力的嚣张、恶劣行径,提升我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法治能力,又有利于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8]其时代价值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及其相关组织和个人的利益

《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不仅仅是针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正式宣告,也是有效反制相关国家或组织不当行为的有力法律武器,它必将对西方霸权国家产生巨大的威慑力,[11]成为我国反制西方无理制裁的威慑手段,让某些国家或组织三思而后行,并意识到企图通过“惩罚”手段迫使中国遵从它们的无理要求是无用的。不管境外媒体如何评价,中国的《反外国制裁法》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美国等西方国家或组织肆意妄为的、违反国际法的所谓单边制裁行为,尤其是当下拜登政府意图遏制中国而在全球寻求盟友的“抱团取暖”式制裁、打压中国及中国企业、个人等行为。

《反外国制裁法》以正式的法律形式同国务院已经或即将制定和实施的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构成较为独立的法律体系,其实施之后最现实和直接的价值是,为我国国家或相关组织与个人反制外国国家或组织对我国无端进行的抹黑、制裁等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通过相关部门具体有效的执法措施,及时地维护国家、企业组织或个人的正当合法权益。针对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以“国家安全”“人权”等为借口和理由,对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或其他实体所采取的制裁或其他限制性措施,该法给我们提供了进行反制的依据,让我们可以理直气壮、有理有据地对采取不当行为的国家或组织进行反击。

(二)有利于进一步树立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反外国制裁法》的实施除了维护本国利益外,也遏制和打击了某些西方国家在国际社会上的胡作非为,更加有利于国际社会持久和平、稳定和发展。同时,《反外国制裁法》的实施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国际秩序、为弱小国家发声等方面也彰显了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尤其是面对越来越多的公共问题,如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污染、新冠肺炎疫情等公共健康危机及反恐怖主义活动等,人类应该将有限的资源及智慧用于维护这个世界的永续和平、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反外国制裁法》的实施有利于推进中国一直以来倡导的“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等主题在国际社会中的践行和落实。《反外国制裁法》的实施还对那些意图对中国采取类似于美国的限制性措施的国家起到警示作用,做到防患于未然,并为世界上勇于反对国际霸权主义等霸凌行径的弱小国家提供精神支撑和行动指南。

制裁的基本含义为用强力管束并处罚,英文为sanction。在当代,国内法中較少使用制裁一词,多在国际法层面上使用,意指针对某一国所采取的强制行动。其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国际组织(主要是联合国)组织实施的强制性措施,二是个别国家或国家集体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冷战结束后,尤以第一种方式为常见,如1990年以来,联合国安理会以集体经济制裁的方式,对伊拉克、南斯拉夫、利比亚、索马里、苏丹、阿富汗及埃塞俄比亚等十多个国家采取了制裁行动。而一国对另一国的制裁,被制裁的国家往往是被动应对,多采取对等或类似措施,我们称之为“反制裁”。国际上的制裁一般采取以下方式:禁运(如武器、技术设备、粮食等敏感和重要物品),中断外交关系和人员往来,减少或中止贷款、贸易及援助等。它们基本上是非武力的,因为武力制裁普遍遭到国际社会反对。国际上,美国是滥用制裁手段最频繁的国家。美国对他国、他国实体或个人的制裁除了使用军事或其他武力制裁、外交施压之外,常利用美元在世界经济贸易中的地位采取以下方式:冻结或冻结并没收他国国家、实体或个人在美国境内的资产,依其国内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对他国实体或个人进行制裁,中断美元获取或使用渠道,威吓有关金融机构与被制裁对象交易以及制裁相关国家或实体金融体系,或利用技术优势封锁技术等。这些单方面制裁显然都是违反国际法的:对他国进行制裁,违反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对他国实体或个人进行制裁,滥用其国内法并扩张其法律适用的域外效力,显然是干涉他国内政、侵犯了他国执法或司法主权等的行为。

中国《反外国制裁法》所坚持的原则,与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文件所主张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相一致,有利于中国在国际社会上树立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敢于向任何非正义的力量亮剑,特别是像美国这样动不动就实施单边制裁的行为,不仅有利于中国自身,更有利于国际社会,且能够鼓励其他国家不畏强暴,为构建一个更加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而共同努力。

(三)彰显中国维护国家及本国组织、公民正当权益的态度和能力

《反外国制裁法》的实施彰显中国利用国际法、国内法等法治手段应对霸权主义和国际不当行为的鲜明而坚决的态度,在统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完善中国涉外法治体系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为丰富中国采取反制措施、有效遏制美国“长臂管辖”的滥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提升了中国防范涉外风险和化解各种危机的能力。

《反外国制裁法》完善和补充了反制制度,使反制措施从原先的经贸领域向其他领域扩展,使中国政府能够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地应对和解决来自部分国家的无端指责。该法明确规定了实施反制措施所涉部门的权责,全面统筹和加强了国内法治建设的各方力量。该法与我国其他涉外法律、法规结合起来推动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反制裁法律体系,既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也促进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协调以及应对他国不良立法,使中国法律法规在解决涉外法律纠纷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该法制定后,我们以其为依据,可以在该法的框架下建构反外国制裁的法律体系,有效打击和制约某些国家或组织的不当行为。如针对2020年瑞士良好棉花发展协会造谣新疆棉花生产中存在强制劳动问题,由此导致有些国家或组织、企业抹黑我国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而对它们进行制裁这一行为,我国可以针对相关主体采取反制措施。再如,香港问题是中国内政,美国却假借所谓的人权等借口,依其国内法制定所谓的《香港人权与民主法》《保护香港法》等“法案”,对中国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采取非法制裁,这显然违背了不干涉他国内政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反外国制裁法》的实施将有效应对相关国家或组织的“制裁”行为并警告相关国家或组织将为其行为付出代价。

该法的制定和实施,既宣示了中国反外国制裁的坚决态度,又彰显了我国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相关主体正当合法权益的能力;既为构建中国反外国制裁法体系奠定了基础,又为保护我国国家和相关主体的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四)有利于声张国际正义并为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自己正当权益提供借鉴

《反外国制裁法》是国家正当的自卫性质的法律,本质上是反霸权主义,它使得中国与世界上一切受霸权主义侵害的国家和人民站在一起。[13]因此,它不仅仅涉及中国利益,也涉及那些长期受到西方霸凌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是中国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正义之举,也为世界其他国家和人民树立榜样,鼓励其他国家和地区利用法律武器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尽管有关国家有类似的法律,但真正以《反外国制裁法》为名的立法在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还是首例,这必将为这些国家在遭遇到类似美国等国家制裁后模仿中国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斗争提供蓝本。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在对外交往中始终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其国内法对他国的实体或个人给予“单边制裁”,特别反对某些大国利用经济、科技、军事等实力,挥舞大棒,扮演世界警察角色,此时制裁A国,彼时制裁B国。这些“单边制裁”不管以什么名义或借口,均是霸凌行径。在这种情况下,中国采取积极主动措施,以国际法原则为指导,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对那些干涉我国内政,“制裁”我国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恶劣、无信无德的国家或组织依法采取有力反制措施,是合乎情理的。它为世界其他各国和人民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提供参考,为能够坚持反对霸权主义、反对殖民主义等原则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树立榜样和示范,为更为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构建打下扎实基础。如果其他遭受美国等西方国家制裁的国家都像中国这样,勇于拿起反制裁这一法律武器,则不但使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制裁难以收效,而且也让其遭受到巨大损失,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样的话,通过集体的力量,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不干涉他国内政,必将得到更好遵守,也能够促使各国相关冲突的解决回归到以相互尊重各国主权独立和各国意志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框架中来。

另外,《反外国制裁法》也将有利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践行。该法的实施必将在“一带一路”参与国之间产生积极影响,同时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国际社会的实践创造积极有利的法治环境。至于其实施是否对外商在华投資造成影响,我们认为不但不会,而且必将促进投资发展。根据其内容可以看出,该法主要是针对外国或组织对中国采取的“单边制裁”和其他限制措施,基本上还是一个被动的、防御性的应对法案,不会对外商投资造成负面影响。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及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等都是国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新举措,中国依然会以更为自信的态度欢迎各种友好投资行为。

总而言之,中国制定和实施《反外国制裁法》,从国家立法的高度对实施无理制裁的外国国家和组织进行更系统、更彻底、更有力的反制,[10]其主要目的是为我国及其相关实体企业与组织在反制、反击、反对外国或相关组织对我国进行所谓“单边制裁”时,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提供法律支撑和法治保障,以维护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国际层面,通过立法,也树立起中国对于任何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肆意抹黑、打压他国的不正当行径敢于进行伟大斗争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通过中国的正义之举,既彰显中国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利益的态度和能力,也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在与西方国家的霸权行径进行斗争和反击方面树立榜样。简言之,该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时代价值,必将对中国和世界产生重大影响。

参考文献:

[1]赵歆,郝苗苗.“实体清单”再添中国企业 美国对华“制裁成瘾”?[EB/OL].(2021-07-11)[2021-07-14].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4999364119114401&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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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反外国制裁法是工具箱,也是威慑力[N].环球时报,2021-06-11(14).

The Law Against Foreign Sanc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ackgrounds,Contents and Values

Ma Zhongfa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8,China)

Abstract:Under the background that some western countries and organizations have violated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grossly interfered in China's internal affairs, and frequently initiated the so-called sanctions against China and the related entities and the individuals in China,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formulated the Law Against Foreign Sanc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which has provided us more effective anti-sanction measures to fight against foreign unreasonable sanc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ational legislation with the aim of safeguarding national dignity and core interests. The contents of the law mainly include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and the policies and principles,the situations and objects of the application of anti-sanction measures,specific anti-sanction measures, the obligations of relevant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ls to implement the law against foreign sanctions,and other issues related to anti-sanction measures. Its values of the times are demonstrated as the following:it will be conducive to maintaining the interests of China's state,relevant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ls,further establishing the image of China as a responsible power, highlighting China's attitude and ability to use international law to uphol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its organizations and citizens,advocating international justice and providing reference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to maintain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Key words:the Law Against Foreign Sanc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anctions;anti-sanction measures

責任编辑:王廷国 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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