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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思考

2021-08-31康欣奇

产权导刊 2021年7期
关键词:标准绿色金融

康欣奇

[摘要]

随着我国不断加快经济转型的发展步伐,绿色金融越发得到人们的关注。绿色金融是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基础而产生的新时代金融革命,它与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本文首先阐述了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其次通过分析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指出当前制约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问题,并针对所述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最终达到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

绿色金融 可持續发展 转型发展

1  绿色金融含义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1.1  绿色金融含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绿色金融定义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1.2  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1.2.1  绿色金融助力经济可持续发展。发展绿色金融最独特的优势就是既能促进金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又能兼顾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人们越发重视绿色金融。绿色金融的理论基础是社会资源可持续利用理论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理论,不仅兼顾生态环境效益,还兼顾企业经济效益,极好地平衡了发展金融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有效地缓解了我国发展经济与生态保护之间的长期矛盾。

1.2.2  绿色金融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绿色金融能够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原因如下:一是资金流向能够引导产业结构的形成和发展,因此绿色金融具有调整产业结构的能力;二是企业资金聚集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产业发展效率与发展成果的最终结果,因此绿色金融可以通过聚集资金的途径来实现绿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1.2.3  绿色金融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重视绿色金融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使社会群体越发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进而自觉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更有力地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当今时代,公民越发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金融企业也应该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坚持绿色发展与可持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依托绿色金融的发展实现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切实承担。

2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2.1  绿色政策不断扩充

银保监会根据国内绿色金融的发展,不断研究完善绿色金融相关政策措施,持续推动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范和创新。一是逐步构建绿色信贷体系,制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等政策文件,引导和鼓励银行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二是开展绿色信贷统计和考核评价,出台银行业绿色融资统计制度,发布《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三是推动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工作,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鼓励各家银行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制的前提下,开发气候友好型的绿色金融产品。

2.2  绿色金融产品快速发展

近年来,人民银行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绿色金融得到快速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根据统计数据,2020年末,中国本外币绿色信贷余额约2万亿美元,存量规模居世界第一;绿色债券存量约1200亿美元,规模居世界第二;绿色租赁已成为服务国家战略、租赁公司调整产业结构的重点领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70家金租公司中至少有30家将绿色租赁列为主要业务领域,占金租公司总数的42.9%。

自2011年北京、上海、深圳等七省市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至今,中国已经发展成配额成交量规模全球第二大碳市场。初步统计,目前共有2837家重点排放单位,1082家履约机构和11169个自然人参与试点碳市场。随着全球约110个国家作出零碳承诺以及中国碳中和目标的提出和政策部署,2021年被称为中国碳中和元年;2021年1月广州期货交易所成立,计划推出与碳排放权相关的期货品种,为中国绿色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迈出历史性的一步。

2.3  绿色金融地方试点工作积极推动

我国积极推动绿色金融地方试点工作,在全国多地设立绿色金融创新改革试点,创新改革试点分别设在广州、新疆、贵州等六省(区)九地,各地政府积极推动绿色金融机制体制、配套政策、产品服务等方面创新。截止到2020年末,六省(区)九地改革创新试验区创下绿色贷款余额2368.3亿元的记录,占全部贷款额的15.1%,比全国平均水平高4.3%;绿色债券余额1350亿元,同比增长66%。

江西省赣江新区贯彻创新理念,成功发行全国首单认证的绿色市政专项债券;广州市花都区更是将创新发挥到极致,不仅创新了“绿色租赁保”的业务模式,还创新了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等金融产品;浙江省湖州市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深度融合了“绿色金融+绿色建筑”的模式。

2.4  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不断增强

国际绿色金融合作是多层次的。多边平台主要有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G20金融峰会、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SF)、“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GIP)。其中,NGFS已经成为全球绿色金融政策讨论的重要平台之一,涵盖了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大国的央行和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人民银行在NGFS的内部治理和研究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双边平台方面,我国也与英国、德国、法国、新加坡等绿色金融发展前沿国家有着很好的交流与合作;其中,德、英、法三国长期积极倡导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依托伦敦金融城、法国明日金融委员会等推动绿色金融的研究和政策制定,是我国在绿色金融领域的主要合作伙伴。

3  我国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未确定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虽然我国近些年来一直在积极探索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但是整体处于起步阶段,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仍未确定下来。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部门之间不统一,如在绿色债券项目筛选标准上发改委和人民银行没有达成统一,给绿色项目库建设和相关金融产品开发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二是区域之间不统一,广东、浙江等六省(区)九地都在积极探索并推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如果各地标准不一致,势必会影响全国标准体系建设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3.2  激励机制缺失

我国个人和机构等投资者缺乏强烈的保护生态环境的意愿,他们的社会责任意识有待加强,且公司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与之相关的不足之处就是相关配套绿色运转制度和投资策略是空缺的。以商业银行为例,传统的金融活动在业务的审核上往往都是以项目的盈利状况为最终落脚点,但是绿色金融相关业务往往都是社会效益高而经济效益低的项目,同时还要付出额外的评估成本和信息成本,与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相违背,所以商业银行缺乏足够的动力去支持绿色金融相关业务。只有当政府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使商业银行在开展利润较低的绿色金融业务中获得定量的经济效益补贴,才能鼓励更多的商业银行自愿主动参与到绿色金融市场中。

3.3  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我国明确认识到绿色金融重要性的时间较短,绿色金融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相关业务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缺乏详细和引导性的指导,导致执行力差。虽然我国自“十二五”至“十三五”期间相继发布多项纲领性文件,比如,《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等等,都是针对发展绿色金融的现实要求所做的积极应对举措;但是这些多为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具体标准和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无法在绿色金融发展上给予有效的支撑和保障。如果绿色金融在发展过程中无法得到有效指导和规范,那么绿色金融相关业务的风险就会处于较高水平,其整体发展也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3.4  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不充分

绿色金融包括金融和环保两个方面,各自都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各自拥有的信息在量上和对信息的分析理解上不会完全一致,获取信息的渠道也不相同,不能全面体现企业的环境保护状况。环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阻碍企业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成为银行管理发放的贷款路上的绊脚石、将银行绿色信贷的风险放大。如果环保机构不及时披露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与金融机构业务审查的要求脱钩,这会影响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执行效果。同时,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将所掌握的信息及时反馈给环保机构,也会阻碍环保机构的相关工作。

4  推动我国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4.1  构建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从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现状的实际出发,我国需加快标准体系建设的速度。可以从以下两点出发解决当前的问题:第一,国家层面的绿色金融标准化工作机制急需健全,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绿色金融标准工作组作为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加强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多个部门合力加快标准体系建设;第二,标准体系系统化建设需完善,整合现在市场上的绿色债券标准和信贷标准,由国家出台统一权威的界定标准,遵循分工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快制定环境权益、绿色保险等各类绿色金融产品的标准,完善认证、评级、标识在内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框架,不仅要培养绿色认证评级机构,更要规范绿色认证评级机构。

4.2  点面结合,逐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激励约束机制需逐步完善。通过运用再贷款、财政贴息、担保机制、风险补偿、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等政策,增强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业务的积极性,引导金融机构增加绿色资产配置、强化环境风险管理,有利于提升金融业支持绿色金融相关业务的能力。广州市在这方面探索出新道路,广州市对银行在绿色贷款方面的损失给予20%的补偿,并对获得绿色贷款的企业给予贷款额1%的补贴,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业务的积极性,其他各省份可以借鉴广州市的相关经验出台相关政策。

4.3  逐步完善绿色金融法律法规

法律的主要作用是使绿色金融市场中的交易能够公平公正展开,因此绿色金融发展的基石是法律,因而可以从国家层面的角度去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因此,我国应该逐步完善绿色金融法律法规,在法律的强硬支撑和约束下,将会引领更多的金融主体把绿色发展融入日常业务,推动形成专业、系统、高效的绿色金融发展新格局;也为法院审判绿色金融纠纷提供了政策和法律支持,以便更为妥善地化解相关纠纷。

2021年3月1日,我國首部绿色金融法律法规,同时也是全球首部规范绿色金融的综合性法案——《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正式实施,奏响了深圳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先行示范、走向纵深的号角;为了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实现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2021年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随着配套细则不断被完善,绿色金融相关业务的开展和实施会愈加顺利。

4.4  信息披露要求和金融机构监管不断强化

及时有效的金融机构环境和信息披露,有利于贷款企业更加重视绿色金融的发展,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绿色领域。目前,已经要求银行间市场绿色金融债按照季度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同时金融机构需要报送绿色信贷的资金投向和资金使用情况;粤港澳大湾区率先探索开展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标志着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正式启动。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推动在已有试点的基础上,分步建立强制的信息披露制度,覆盖金融机构和融资主体,统一披露标准;进一步完善对金融机构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要求,提升企业和金融资产ESG数据的可得性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1]侯文钰.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影响、现状与建设思路[J].教育教学论坛,2020(07):1-2.

[2]卢悦.可持续发展背景下的绿色金融研究[J].产权导刊,2019(06):37-41.

[3]刘子嘉.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及改革路径探索[D].武汉大学,2019.

[4]人行国际司青年课题组. 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中的“中国角色”[N]. 第一财经日报,2021-03-18(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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