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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契约精神的传承与创新

2021-08-30王滨陈律

人民论坛 2021年23期
关键词:契约诚信公民

王滨 陈律

【关键词】契约精神 诚信意识 规则意识 权责意识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契约是主体之间达成的合意,具有自由、平等、诚实、守信的基本内涵。基于契约关系产生的契约精神是社会主体主动、善意地遵守约定和规则,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思想观念。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指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意识规范,也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重要要求。”契约精神蕴含着丰富的传统文化内涵,有必要对契约精神的渊源进行梳理,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结合新时代新形势的要求创新契约精神培育。

契约精神的脉络探寻

契约精神在中国传统社会有着深厚的经济、政治、文化渊源。中国传统社会的契约精神包含了对契约的敬畏与尊重,人们在订立、履行契约过程中形成了立信、结信、征信以及平等意识、公平意识等。

首先,从经济方面来看,中国传统社会是以自然经济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生产所得除了用于满足自身的生存需要,也用于交换其他产品以改善生活和提升劳动效率,形成了一定规模的集市贸易,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制度重视保护商品交易的契约行为。其次,从政治方面来看,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约定不胜枚举,例如,春秋战国时各个诸侯国之间的攻守约定,汉朝和亲盟约,宋朝城下之盟、檀渊之盟等。最后,不论是儒家思想,还是法家思想,都倡导守信的道德品质,主张不论是君主、官吏还是百姓都应当重信守诺,这些思想和相应的教化措施客观上起到了教育、引导所有人遵守规约、涵养契约精神的作用。

契约精神在西方国家也有其相应的经济、政治渊源。在经济方面,西方国家较早形成和发展市场经济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和信用体系。在政治方面,17—18世纪有着大量的关于自然状态和契约理论的研究。传统的契约理论认为,人类基于其社会性而订立契约以建立家庭、团体、政府、国家。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将契约理论建立在利己主义基础上,认为国家的本质就是人们订立契约对其授权、进而形成运用缔约者全部力量来维持和平的人格。

传承中国传统社会的契约精神

中国传统社会的契约精神以“仁”作为伦理核心,这决定了契约行为的善良本质和诚信导向。“仁”的最初含义是人与人之间的亲近、友善,之后才发展成为儒家思想中道德品质的概括和统称。一方面,在契约行为实施的过程中,双方的行为客观上可能会发生偏差,背离了立约本意,而“仁”作为伦理核心促使双方进行自我的道德反思和道德约束,共同致力于弥补漏洞、缓和矛盾。另一方面,“仁”确保了契约本身的内容符合道德规范。契约自由是契约精神的重要特征之一,人们在订立契约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是否订立契约、订立何种契约、与何人订立契约等。但是,契约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自由,需要受到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公序良俗的制约,否则就会出现悖逆伦理的情况。

中国传统社会的契约精神以“义”作为价值导向,这决定了契约行为在义和利之间的平衡和取舍标准。儒家崇尚重义轻利的义利观,求义还是求利是考察君子和小人的分水岭之一。《孟子·告子》提出:“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虽然重义轻利的义利观有一定的历史和社会局限性,例如把仁义道德和财利对立起来,认为商贾重义就难以获利,但是重义轻利观作为一种伦理原则,清楚地阐释了我国传统的价值选择原则,能够引导人们在订立和履行契约时将道义置于首要地位,在利益和道义发生冲突时能够按照道义做出取舍,这对于契约精神的价值取向和社会整体的精神风貌有着一定的积极影响。

创新契约精神培育的内容

追溯契约精神的渊源以及解析其伦理核心、价值导向的同时,需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并结合中国当前的发展情况创新契约精神培育内容。正如《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要继承发扬中华民族重信守诺的传统美德,弘扬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理念、诚信文化、契约精神”。

诚信意识是契约精神培育的核心内容。契约精神以诚信意识为核心,这是由契约的本质所决定的,契约从诞生到发展的过程就是诚信意识作为人类基本道德观念的确立过程,现代市场经济就是诚信经济、契约经济。

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诚实信用作为基本要件,构成了人们彼此互信的契约关系。从微观角度而言,契约的特征与诚信紧密联系。首先,契约的意志和利益一致性要求缔约双方坚守诚信。契约的成立是缔约双方放弃己方各自的部分利益,以促成对方履行一定义务,最终达成的合意结果。假如某一方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不遵守契约内容、不履行己方义务,必然会造成对方利益的损失,同时也意味着双方共同利益的减损。其次,契约的中立性要求缔约双方坚守诚信。契约是締约双方凭借自由意志平衡利益、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总体而言契约内容不能也不可能完全偏向于单方,否则就和缔约者的理性相背离。坚守诚信使得契约内容和履约行为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更强,减少文字表达的局限性、履行义务的不同时性所带来的诚信危机和违约风险。再次,契约自由所产生的任意性促使缔约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要以诚信为基准。缔约双方根据自己的利益考量和价值取向理性选择是否订立契约以及契约内容,即为契约自由。由于契约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交换和平衡,在赋予当事人一定范围内自由的同时,也留下了缔约者实施违约行为的空间。因此,需要通过建立个人诚信、社会诚信以规避违约行为,减少契约自由所造成的代价。最后,“诚信”赋予了契约精神以“诚”的品质。“诚”是真诚、善意,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表现出对于约定、规则、制度等的尊重和执行。在契约精神培育中融入诚信意识,确保了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也为诚信意识赋予了新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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