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荷兰,如何应对职场性骚扰
2021-08-27
性骚扰如今已成为广受大众关注的话题,许多长期忍受性骚扰的受害者,因为找不到完善的求助机制,又迫于各方压力,只能敢怒而不敢言,特别是在职场中存在的性骚扰现象令许多初入社会的年轻人十分头疼。
而荷兰人在应对职场性骚扰时,也有一套自己的办法。
本文将为您介绍:
★“值得信賴的人”建立第一道屏障
★“吹哨人”制度
★法网专治性骚扰
★中荷对话性骚扰议题
在荷兰语中,性骚扰叫做“seksuele intimidatie”,意为“性威慑”,即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恫吓类性胁迫,令人产生不适和被控制压迫感。因此为了防范职场性骚扰、保护受害者,荷兰人从受害者、检举人、地方立法、国家法律等角度出发建立了五道保护屏障。这些举措也如同“照妖镜”一般,让“色狼们”现出原形。
“值得信赖的人”为性骚扰受害者,建立第一道屏障
成立于1909年的荷兰工会联合会(CNV),是全荷兰最大的工会联盟组织,至今已有110年的悠久历史,CNV主要负责有关劳工权利、商业和人权及年轻人就业等议题,而关注职场上针对女性的性别暴力及职场性骚扰,无疑是他们当下最为聚焦的重点议题之一。
据CNV的负责人介绍,在荷兰,根据大多的性骚扰多发生在职场基层的特点,他们筑起的第一道“防狼堤”,就是像钉进去个“楔子”一样,在每个机构内部设置“值得信赖的人”一职,让那些受害人在遭受性骚扰的第一时间,能够找到自己非常信服的人倾诉,在陪伴自己的同时给予聆听。依据相关规定,每年值得信赖的人都会把所见所闻集中分类,然后向上级有关部门做逐一梳理汇报。
“不要小觑值得信赖的人一角的设置,很多受害者在第一时间会有许多犹疑、彷徨。因曝光侵害人而付出自己名誉的巨大成本会使她们来回徘徊、反复考量。
而值得信赖的人既能让她们在事发后得到及时的精神慰藉,更重要的是,一旦受害人将来作出诉诸法律的决定,她们之前的倾诉与描述,势必会作为性骚扰的证据保留下来。”
“吹哨人”制度,庇护受害人、检举人的护身符!
荷兰人防范职场性骚扰的第二道“防狼堤”,就是他们的“吹哨人”制度。这个又被称为检举人的制度,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大约在三四十年前开始兴起,近七八年间成联盟化趋势得以星火燎原的。
与“值得信赖的人”相比,第二屏障的“吹哨人”制度,无疑更让受害者获得更高的安全感。因为它不仅设立了有责任和义务保守秘密的严格规定,更规定了每年把这些相关“秘密”及时反馈给公司高层的法律义务。
2016年7月1日,荷兰《检举人法案》正式生效。包括政府组织在内的任一机构,都设有“吹哨人之家”组织,专门受理各个组织的有关性骚扰的争端与投诉。
据悉,这项法案在对检举的可能性作出规范的同时,也对希望检举不正当行为的雇员实行保护。与此项法案相配套,荷兰人还成立了“检举人之家”。
根据相关规定,雇主不能将检举人处于不利地位。不利地位包括开除、违背意愿进行转移、拒绝晋升或欺凌。
荷兰布下恢恢法网,专治各种性骚扰!
荷兰的第三道和第四道“防狼堤”,分别是地方规章和荷兰法律。
鹿特丹在2018年1月1日将性骚扰写进市级规章,由一个特别执法队监督合规。违规者可受到最多3个月的监禁或4100欧元罚款。
而自1994年起。荷兰就在《劳动法》里禁止性骚扰。自2006年起,性骚扰更是被写进《民法典》里的《歧视法》。
2002年9月23日,欧盟修改了《关于建立就业与职业平等待遇总体框架的指令》,明确规定职场性骚扰是严禁的歧视行为,雇主必须采取措施防范性骚扰。并强制性限定所有欧盟成员国必须在2008年之前将该指令写进国家立法。
欧盟对性骚扰的定义为:任何形式的对方不想要的口头、非语言或身体上的具有性意义的行为,或以侵犯他人尊严为目的,或造成此后果,尤其当此行为让受侵犯者感到恐吓、敌对、贬低、侮辱或反感。
作为“防狼堤”的最后一道防线,欧盟委员会在2011年5月11日颁布了《欧洲理事会防止和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公约》(即《伊斯坦布尔公约》),其中也使用相似定义处理性骚扰问题。至2019年3月,欧盟及欧盟以外46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
而针对街头性骚扰行为,一直被视为“法外之地”的现象,阿姆斯特丹的立法规章,已经做出了相关限制,从2018年1月1日起,执法人员和警察可对街上的某些不良行为处以罚款。
荷兰为了让所有倚仗权势觊觎美色的“色狼”,在动起性骚扰歪脑筋的瞬间,能够掂量态势有所顾忌,同时更为让那些遭受欺凌的被害弱者,找到一个倾诉聆听的渠道,以及获悉检举揭发的路径,特意筑起了包括“可信懒的人”、“吹哨人检举制”、地方立法、荷兰法律、欧盟指令这前后五道性骚扰“防狼堤”,这种由内及外、由低至高、由情至法的一张高支纱“罩狼”密网,让那些敢于挑战法律的人无处遁形。
中荷對话性骚扰议题,跨国交流共同进步
据此前曾前往荷兰参访的吕孝权介绍,目前中国在防治性骚扰方面也取得了不少的进展,他在访荷期间也向荷兰各个机构展示了中国的经验和做法,增强了荷兰机构对于中国在相关议题上的了解和认可,中荷在防治性骚扰方面有很多异曲同工之处。
据吕孝权介绍,在历经了漫长的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由法院“零判例”之后,2019年6月11日,来自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打破了这一长期“荒芜”的判例空白:刘丽(化名)诉刘猛职场性骚扰案,最终以被害人刘丽“胜诉”告终。
但在业内专家看来,逐一考量这个中国首例胜诉判决,除了认定“性骚扰”存在及要求被告向受害者当面道歉之外,被害人的其他基本诉求全部“沦陷”:包括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等三项,均一一被法官驳回。
“如果上述三项基本诉求都被判驳的话,本案胜诉,除了认定性骚扰与第一例的意义之外,背后值得进一步深思和探究的地方还有很多。因为对照欧美发达国家地区的性骚扰立法,这几个诉求无疑是涉性骚扰案件中,被告及被告所在单位,所应承担的最基本法定责任和义务。”吕孝权坦言。
吕孝权所在机构的前身——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曾于2006年至2011年,对包括河北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北京西郊宾馆、翠微大厦等七家知名大型企业,进行了“企业建立防治性骚扰机制项目”的试点,其培训内容涵盖了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及表现形式、机构设置、宣传和培训、投诉、调查、调解、保密和保护措施等,帮助这七家企业率先建立了防治职场性骚扰的内部机制。
“特别要提到的一点,就是在制定‘企业防治职场性骚扰规则中,我们在机构内部专设了‘性骚扰调查调解委员会,负责预防和处理性骚扰事宜;并且作出了‘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规定。”而其中第十条,则明确阐明了“保密及保护措施:所有性骚扰事件都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密。禁止任何人对投诉人、被投诉人、证人或与投诉有关的人员作出强迫、威胁和报复行为,对于泄密者和报复者,本企业将参照对性骚扰的罚责作出处理。”
可惜的是,他们十几年开始尝试的“企业防治职场性骚扰项目”试点,因为没有持续性的项目资金投入,特别是国家立法层面的缺失,使得这一具有前瞻性及普遍社会意义的行动,最终只能止步于“试验田”而未能开花结果。
2012年2月16日,在中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简称“消歧公约)第七八次合并报告对公约第三部分第11条“妇女就业”情况进行报告时,其第160条点名对该项目进行了肯定。这也是第一次在国家层面从人权的法律的角度,就反对职场性骚扰建章立制展开研讨并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
无论是中国还是荷兰,在防治性骚扰方面都有自己的特色,也做出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在这一国际性的社会议题面前,跨国的经验交流和互相学习显得尤其重要。 (摘自“荷兰在线”) (编辑/小文)